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石化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13:27   浏览:8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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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

石化东


内容提要: 我国空白票据规则的设计存在一些问题,既不能反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又与国际惯例相脱离。如何认识我国既有的有关规则,如何应对我国商业实践中业已提出而票据立法疏于回答的问题,及如何改进我国空白票据的不妥规则,这是本文讨论的主旨。
关键词: 空白票据 规则 特点 问题 


空白票据, 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instrument),日本法称之为“白地手形”,是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特意不完全记载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而签名于欠缺要件的票据书面上,并以授权留有持票人以后填补记载之意思的票据。⑴
我国《票据法》涉及空白票据的条文仅有两条:第86条和第87条,集中于支票一章。⑵这与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及具有准立法性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空白票据的规定构成我国有关空白票据的全部规则。
根据《票据法》的前述两条规定,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有如下特点:
其一,仅支票制度上存在空白票据,不允许存在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
其二,在诸种票据行为中,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基础票据行为即出票行为阶段,在附属票据行为阶段,不允许存在空白票据,即是说,在我国票据法上,不存在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行为;
其三,可空白的事项仅限于两项:支票金额和支票收款人名称。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了六项事项并且明确指出支票上未记载这六项事项之中任何一项者,该支票无效。这六项事项并未包括收款人名称。
有学者据此就认为,支票的收款人名称不是必要记载事项而只是任意记载事项。笔者不能同意这一观点。依笔者之见,虽然我国票据法做出如上规定,收款人名称也并不必然是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那种记载或不记载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记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记载之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可以肯定的是,不论收款人名称记载还是不记载于票面上,没有收款人的实际存在,付款人无从付款,该票据的存在根本就失去意义。严格依据票据的文义性,只有名字被记载于票面之上的人才可能成为票据权利的主体。当票面上不记载收款人名称而其它应记载事项齐备时,没有人能够获得收款人的地位从而没有人能够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就没有合格的付款对象。则这样的票据很难被商事交易人所接受。面对这样的票据,或者认定其无效,或者由法律设定一个技术性的推定规则,以之来判定究竟由谁来充当收款人。显然后一种做法更符合鼓励交易的民商法原理。
由以上的我国票据规则的全部规定和特点可以看出,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是极为有限的,在适用范围上太嫌狭窄,在效力认定上过于严苛。具体而言,我国当前的空白票据规则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空白票据仅仅局限于出票阶段,而不允许适用于其他阶段。现实中票据出票一般为完整出票,只是在以后的背书转让过程中多次出现空白背书。从实践情况来看,不仅出票阶段有对空白票据的需要,在票据背书、票据保证、票据承兑阶段都存在对空白票据的需要。我国《票据法》对这些需要视若无睹,使得这些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对空白票据的使用不能受到法律的适当保护,使得那些依照商业交易惯例行事的诚信善意的商人的合理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且这种态度也不符合世界潮流。
其二,空白票据仅仅适用于支票,而不适用于汇票和本票。这不符合现实生活的实际状况和客观要求。在我国商事交易中,应用最多的往往不是支票,而是汇票。空白汇票应用极其广泛,尤其是大宗货物的买卖。这虽然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但其仍然为广大商人群体所普遍接受,流转通畅,且作为承兑人的银行也不会因为其空白背书而拒绝付款,只要将空白填补完全银行即会接受。⑶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的建立和健全,诚实信用的良好商业道德的得到加强,为提高交易效率,商人们必然会越来越多地采用空白票据的方式来进行结算。承认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既是客观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趋势。
其三,我国票据法上可空白的事项仅限于支票金额和支票收款人名称,这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实践中的情形是,预留出票日和到期日在商事交易中是被广泛采用的作法,因为将出票日或到期日空白,授权持票人斟酌于适当时机予以填补,使得票据的可流通时间大大延长,便利持票人在必要的时候贴现票据,所以这一作法受到商人们的普遍青睐。而我国票据法却对此置之不理,实非客观务实的态度。
其四,单就我国《票据法》这有限的两个可空白的记载事项而言,其规定也甚是粗糙。我国《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据此有学者论到:如果没有补记空白的金额,则该支票因为缺少《票据法》第85条规定的应当记载事项,因而属于无效的支票。⑷笔者认为这一论断值得商榷。确定的金额本来是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此为《票据法》第85条所明定。但接下来的第86条又明确作出了例外的规定,将第85条的有关硬性规定“软化”了,允许在出票时不记载金额。出票时不记载金额的支票仍然有效,不作此理解则第86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我国台湾著名学者刘甲一也认为,空白票据不因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之一而无效。
我国《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对于支票而言,收款人名称事项,在我国大陆票据法上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在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上则应当认定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此种差别之造就,全在于《台湾票据法》第125条第2款之推定规则之认可与否(未载受款人者,以执票人为收款人)。由此产生问题:两种做法,孰优孰劣?我国大陆有无必要采取台湾法上的做法?笔者认为,我国台湾法的规定确实值得借鉴,大陆立法应该允许收款人事项空白同时确立起有关的推定规则,理由有三:
其一,是商事交易便捷原则的内在要求:在一定情况下,交易当事人可能不想或不便或暂时不能记载收款人的名称,而同时有使用票据的需要,在此情况下,收款人名称空白就因应了现实的呼唤,而推定规则则使这一空白得到了确定性的保障;
其二,禁止收款人名称空白,并不存在有力的反对理由,或者说,允许收款人名称事项空白,并不会产生严重的不利后果,由此所产生的风险属于交易当事人能力控制范围之内;
其三,符合国际票据立法趋势。
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收款人名称空白之支票,即抬头空白支票,未经填补而使用,这在商事交易实践当中颇为常见的行为,效力如何,在票据法上找不到清楚答案。而且《票据法》第87条的规定更为令人迷惑:它未如第86条那样规定“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其立法用意何在?是否默认了“未补记前的支票可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119条规定: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此一态度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规定: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收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皆不允许抬头空白支票的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笔者认为《支付结算办法》第119条将金额空白和收款人空白作同样对待,与《票据法》将二者区别规定的态度是相悖的,或者说是与《票据法》相抵触的,非属妥当。⑸不仅如此,收款人名称补记前禁止其转让,此一规定的合理性也让人怀疑。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7条中明确规定:由支票而生之一切权利,因背书而转让,如为空白背书,执票人得再为空白背书或转让他人。正如有学者所言:未补充完全的支票,其效力不仅表现为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和担保的效力,同时也应包括补充权移转的效力,对于空白支票的善意取得者来说,应给予必要的保护,持票人可以依据票据外合意完成补充记载,行使该支票的权利。⑹
故笔者认为,《支付结算办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的有关规定皆有欠妥当,宜按《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7条改进之。

注释:
⑴张高忠:《空白票据若干法律问题探析》载于《嘉兴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91页。
⑵我国《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87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⑶该案例及注释见于《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0年商事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⑷王小能:《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65页。
⑸王小能即持此见解,见《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66-367页。
⑹郑孟状、姜洪明、刘满达:《支票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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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工商贸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工商贸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09〕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期,河北、广东相继发生工商贸企业租用厂房坍塌事故。4月24日7时40分,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的金博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屋顶发生坍塌事故,当时厂房内有48人作业,造成10人死亡、8人重伤、7人轻伤。4月30日14时15分,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的广州市增城新慧骏电脑绣花厂生产车间屋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以上两起事故中坍塌的厂房均为租赁的房屋。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工商贸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对厂房的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企业在注重生产安全的同时,切实加强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厂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各地要督促厂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厂房的安全管理责任。出租人是保证出租厂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出租的厂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建设工程安全的规定,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书面告知承租人涉及厂房安全的有关情况,提供能够证明厂房安全的文件、图纸和安全检测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不得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承租人在租用厂房前,应详细了解厂房的设计、施工、维修、改造等情况,确认厂房是否满足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要求并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破坏承租厂房的建筑结构。出租人或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加强对共租厂房安全的统一协调管理

  同一厂房、场所范围内有多家承租单位的,出租人应对厂房建筑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明确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人员,加强对各承租人涉及厂房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方对厂房的安全管理责任。经有关部门批准,需对厂房进行维修改造的,出租人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所有承租人,并监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加强厂房的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出租人和承租人要把厂房建筑安全状况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责任分工,完善安全监测设备设施,逐幢检查、不留死角。检查情况要逐一登记,建立档案。特别要加大对老旧厂房的安全检查力度,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鉴定。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整改。经评估和鉴定,不能保证从业人员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出租人要加强对厂房隐患整改和维修改造的统一协调,确保每个承租人生产作业安全。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厂房建筑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出租人和承租人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厂房建筑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发现险情、避免危险、遇险逃生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制订和完善针对厂房坍塌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加大应急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资源调动等方面的工作制度,确保事故救援响应快速、应对科学、保障有力。

  五、加大对厂房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各地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年”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督促企业把厂房安全管理作为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把厂房结构安全情况、监控设施等作为排查治理重点,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要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当前,汛期即将来临。各地要督促工商贸企业针对汛期特点,做好厂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防范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厂房坍塌事故。同时,对已发生的厂房坍塌事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抓紧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工作方案》和《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印发《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工作方案》和《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公交管[200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创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我局制定了《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工作方案》和《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工作方案

  我局决定自4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开展为期7个月的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国范围内的持续宣传,增强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尤其是机动车驾驶人、农村群众和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的交通安全、法制和文明意识,自觉规范交通行为,做到安全出行、文明出行。同时,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针对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开展大规模宣传报道,使公众及时了解集中整治工作的任务、措施,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二、宣传内容
  (一)针对机动车驾驶人,宣传“保持安全车速”、“保持安全距离”、“转弯前减速”、“使用安全带”、“减速礼让”、“酒后不驾车”等安全常识和“遵守限速规定”、“谨慎变更车道”、“注意观察前方”、“不上路肩行驶”、“拒绝疲劳驾驶”等高速公路安全行车常识,使驾驶人养成谨慎、友好驾驶的良好习惯,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二)针对农村群众,宣传“横过道路左看、右看、再左看”、“靠边行走”、“驾驶车辆不猛拐”、“驾乘摩托车戴头盔”、“拒绝乘坐安全隐患车辆”和“无牌无证不驾车上路”等常识,使农村群众出行守法,保护自身安全。
  (三)针对中小学生,宣传“遵守信号灯”、“遵守停止线”、“行走斑马线”、“各行其道”和“靠边行走”等常识,使中小学生出行有序,关注自身安全。
  (四)针对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需要,宣传整治工作的主要措施,严重违法行为的后果和法律责任,提高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意识。

  三、工作措施
  (一)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以“迎奥运,文明出行”为主题,通过在中央及省市级报纸和网络上刊登竞赛试题,群众自发答题与组织重点群体参与答题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开展全国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同时,以组织重点群体参赛答题为契机,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开展面对面宣传活动。
  (二)宣传日活动。每月25日为全国交通安全宣传日。4月至6月,开展“平安迎奥运,有序交通我参与”宣传日活动。9月以后,开展“弘扬奥运精神,交通安全记心中”宣传日活动。宣传日活动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媒体宣传。协调有关部门,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专栏、专版,定期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短片、公益广告、电视游走字幕,发布提示通稿、公益短信。充分利用交通广播、分众传媒、移动电视、楼宇电视、移动通讯等现代传媒工具,采取“交通安全空中课堂”、“交通安全专家讲坛”、“支(大)队长热线”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提示,传播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
  (四)公共场所宣传。协调有关部门,在国省道沿线、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长途汽车站、农贸市场、城市繁华地区等人流密集场所,建立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牌),刷写必要的宣传标语,张贴宣传挂图(张贴画),播放宣传教育专题短片(公益广告)。要设立集中宣传场所(主题宣传广场、宣传街等),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五)警营开放活动。进一步完善警营开放活动,加强交警队、车辆管理所、违法处理和事故处理窗口的宣传设施建设,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园地,集中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挂图(招贴画),播放宣传教育专题短片和公益广告,搭建交通事故模拟现场。要及时更新交通安全宣传品,提高针对性,保持对群众的吸引力。
  (六) “五进”宣传。协调教育、安监等部门,结合迎奥运宣传主题和集中整治的需要,以运输企业驾驶人、中小学生和农村群众为重点,定期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开展宣传活动。制定和完善创建交通安全示范村、示范学校、示范社区、示范企业创建标准,开展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单位的带动作用。
  (七)交通安全宣传作品评选活动。集中整治后期,将组织开展第四届交通安全宣传作品评选活动,期间各地使用的交通安全宣传挂图(招贴画)、读本(丛书)、专题短片和公益广告等4类作品。各地要向社会广泛征集,组织省(区、市)内评选活动,以评选活动为载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作品的应用水平,按照要求及时申报宣传作品。

  四、工作要求
  (一)制订工作方案。各地要制定集中整治宣传工作总体方案,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工作意见或方案。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成立交通安全宣传组织领导机构,协调宣传、教育、司法和安全等部门,按照《2008年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工作意见》的要求,发挥机制优势,组织与交通安全有关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开展有特色、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三)加强督导检查。集中整治期间,各地要制定宣传工作考核、检查标准,量化指标,定期开展评比排名。要加强对下督导检查,及时发出简报,每月发出通报,指导各地落实集中整治宣传工作的各项措施。
  (四)促进基础工作。年内,各地要结合实际需要,要层层组织宣传业务培训班,更新基层宣传民警的观念,在宣传组织策划、新闻宣传、面对面宣传等方面不断提高水平。
  (五)及时上报情况。各地要总结集中整治宣传工作经验,定期报告工作动态;汇总相关的统计数据,每周一15时前传我局宣教办。每个专项行动结束前,要及时上报宣传工作总结。

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我局决定自4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国开展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使全国高速公路交通秩序良好,交通事故减少,交通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消除,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交通秩序良好。机动车通行有序,按照规定速度分道行驶,故障车辆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不系安全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货车不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交通事故减少。因超员、超速(含超低速)、违法停车、疲劳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下降20%。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明显减少,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隐患得到治理。所有高速公路均能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划标线、设置标志。事故多发路段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齐全,警示、警告标志明显,震荡标线、黄闪灯等设施有效。
——执法水平提高。交通违法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理文书规范,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交通民警熟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业务做到“一口清”。能够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快速处置、快速处理,不发生因管理和处置不当引发的二次事故,不发生民警伤亡事故。

二、整治措施
  (一)开展集中培训教育
  按照实战需要组织学习和实战演练,本着“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长、中队长和全体民警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培训,为集中整治打下良好的基础。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路面执勤执法规范、车辆牌证识别、恶劣天气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交通安全宣传、典型经验介绍等。要大力推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并有重点地加强对民警的培训。
  (二)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结合国务院“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高速公路交通标线、限速标志进行全面排查,提出调整和完善的意见,通报给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针对冰雪灾害天气对高速公路交通设施造成的损毁和影响,会同交通、安监部门联合开展危险路段排查,明确本地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改责任,并建立分级督办制度,督促落实危险路段的整改措施。充分运用交警队信息平台,认真分析辖区公路危险路段的规律特点,逐一建立公路危险路段档案。
  (三)加大路面管控力度
  认真分析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科学安排勤务,最大限度地调动警力充实一线,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管控。严格执行24小时勤务制度,做到白天见警车,夜间见警灯,每个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应根据管控路段的实际设置不少于1处的测速点。充分利用公路监控系统、测速设备、车载摄像、照相设备、巡逻车喊话等现有科技装备和手段,以及利用收费站发卡计时等方式,扩大管控面。依托收费站、服务区设置客运车辆临时检查点,逐车检查7座以上营运客车。充分利用警用无线查询终端等技术设备,实现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协查通报系统信息的自动关联比对,有效查缉涉牌涉证违法车辆。针对本地高速公路治安状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会同治安、刑侦部门组织开展打击“车匪路霸”行动。
  (四)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对超速50%以上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最低限速的,取证处罚后,还要责令违法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对有严重超员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后,责成驾驶人或车主及时卸客转运;对在行车道或应急车道(路肩)停放车辆的,以及因故障或紧急情况停车但未设置警告标志的,责令驾驶人按规定设立警告标志标牌、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时通知清障牵引车辆拖移并依法处罚;对违法超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以及客车在高速公路违法乘客等违法行为,取证后依法处罚;对夜间疲劳驾驶的驾驶人除依法处罚外,责令强制休息。
  (五)加强交通信息沟通
  在交警队信息平台上建立行驶高速公路客运班线、客运企业的固定台帐,落实源头化管理制度。加强相邻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之间的勤务衔接与配合,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信息,汇总后通报给车辆登记地交警总队,由交警总队督促支队、大队会同安监、交通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整改。召集途经本辖区的客运车辆单位负责人,定期召集通报会、分析会,共同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主动加强与气象、交通路政、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急救中心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提高应对恶劣天气和突发事件的道路管控能力。关闭高速公路省际收费站的交通管制措施,必须事先征求相邻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要加强相邻省、市、县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通畅、反应迅速的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网络。
  (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
  将交通安全宣传贯穿整治工作始终,大造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要向社会宣传本地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形势,宣传各类严重交通违法引发的交通事故情况;利用交通安全服务站点、收费站、服务区开辟交通安全宣传角,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车辆管理、事故处理、违法处理窗口摆放交通安全宣传展板,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挂图,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在沿线公路边坡、跨线桥等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横幅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整治内容,曝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也要把宣传教育与执勤执法结合起来,对群众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从2008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4月1日至4月15日为宣传造势和安全隐患排查阶段。要围绕集中整治目标,开展对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摸清底数、建立台帐。要提前组织全体民警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培训,4月15日前完成培训。
4月16日至6月16日为全面整治阶段。积极协调、组织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集中警力,针对夏季交通行车特点和事故规律,调整勤务制度,从严查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面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规范高速公路行车秩序。期间,以京沈、京沪、京珠、连霍高速公路为重点,在每月1日和16日的0至24时,组织开展集中统一行动。
  6月16日至6月30日为巩固深化阶段。要根据整治工作需要,基本完成交通安全隐患的治理,标志、标线全部符合标准。针对长期困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调整完善勤务模式、工作机制,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此次集中整治是今年预防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有关方案和部署情况报我局。
(二)规范管理,突出服务
要严格按照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执勤执法行为,使用执法规范化用语。要严格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该罚款的罚款,该吊证的吊证,该扣留的扣留,切实形成严查严管的态势。同时,要坚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为过往车辆和群众提供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三)督导考核,奖优罚劣
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集中整治行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量化考核制度,细化考核标准,组织检查考核。
(四)加强教育,保证安全
要严格落实民警安全防护措施,提高民警的安全防护意识,积极完善安全防护装备;每个大队至少要有3套防毒面具和防化服;民警执勤执法时必须按规定穿着警用反光背心,特别是处置交通事故现场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隔离锥筒和警戒带,切实保障自身安全。
集中整治期间,各总队要在每周一15时前,将上一周集中整治周报表报我局公路巡警处。每月1日上报一次阶段性小结。6月3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