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个人来文机制/孙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0:53:44   浏览:92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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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个人来文机制

孙倩

摘要:个人向条约监督机构申诉是现代人权领域的一个重要发展。在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中,个人来文机制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有若干个人权条约建立了这一制度,其中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个人来文制度是通过公约监督机构的工作得以运作。人权事务委员会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机构,它主要从事三方面的工作:审议缔约国报告、做出一般性意见和受理个人来文。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审议个人来文,对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由于某些原因,人权事务委员会在个人申诉机制中的作用发挥的有限,其工作面临挑战。
关键词:监督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个人来文,

承认个人人权包括在国际法的内容中,承认国际审判或监督机构可以受理个人关于人权受到侵犯的申诉,是长期以来意识形态领域、社会和政治领域演化的结果。1977年成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是这种演化中的里程碑。 人权事务委员会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设立的条约监督机构,自成立以来,在促进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通过对个人来文的受理。但由于《公约》没有授予人权事务委员会进行管辖的强制权力,没有对其做出的裁决赋予有法律拘束力的性质,使得人权事务委员会在个人来文机制中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
一、个人来文机制的概况
《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了个人来文制度,个人来文制度是缔约国政治妥协的产物。但只有缔约国加入《议定书》时,委员会才有权受理声称该缔约国侵犯《公约》所保护的个人权利的来文。议定书条款在规定该制度时采取了审慎的态度,采取“来文”的措辞而不是“申诉”,对委员会就来文做出的决定只是“意见”而不是“判决”,表明了委员会不是司法机构,也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职权。根据议定书第1条,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声称为该缔约国侵害公约所载任何权利的受害者的来文。如果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个人不能自认自己是或适当代表依《公约》所享受的权利遭到侵犯时,该来文不予受理,如第816/1998号来文(Tadman诉加拿大)正是基于这项理由而被宣布为不予受理的。在有些情况下,声称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并不了解向委员会申诉的程序和格式,这就需要律师的帮助。这点委员会是允许的,但律师必须证明他们得到真正受害者请其作为代表的授权或有具体情况证明阻止律师得到此种授权,或鉴于律师过去与据称受害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可以正当地假定受害者实际上授权律师向委员会提交来文。当然,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师,如果声称受害的人不能亲自提交来文,委员会可以受理由另一个人代为呈交的来文,但必须证明他或她是上述受害者的代理。凡与声称其权利受到侵害者无明显联系的第三方不得送交来文。 委员会收到个人来文后,6个月内被控违反公约的缔约国应书面向委员会提出解释或声明,说明原委。《公约》第3条规定,如果被认为是滥用此项呈文权、或不符合公约的规定者,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为了防止有人滥用来文机制,《议定书》规定来文应具名。根据《公约》第5条,委员会不得审查任何个人来文,除非已断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或该个人对可以运用的没有不合理拖延的国内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委员会应举行非公开会议审查个人来文,他们的来信和委员会关于个人案件的其他文件均予以保密。审查过程中,委员会参照该个人及关系缔约国所提出的一切书面资料并把提出申诉的个人和被指称侵害这些个人权利的国家置于平等的地位,每一方都有机会对方的论据提出意见。委员会尚不具备独立的实情调查职能,但委员会有义务审议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委员会认为:对个人的人权受到侵害的申诉只作笼统的驳斥是不够的。在审查各方提交资料的基础上,委员会仅就案件的是非曲直发表意见。到目前为止,委员会在审查个人来文时,没有寻求以被控违反公约的缔约国的口头辩论形式来补充书面材料,更没有证人证言。议定书对个人来文的程序及委员会如何处理可受理的个人来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受理个人来文后,委员会必须决定公约缔约国是否侵犯了公约项下的权利并向关系缔约国及该个人提出其意见。对于委员会应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提出其意见及这些意见的地位如何:建议性的还是有拘束力的,议定书没有相关规定,更没有受害个人如何获得补偿的规定。尽管如此,议定书确立的个人来文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对缔约国的监督力度。从个人来文机制的建立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许多公约缔约国畏惧并排斥此机构的建立,所以《公约》本身条款没有建立个人来文机制的规定,而是规定在晚于其后多年的议定书。因为议定书是任择性质的,所以缔约国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议定书,只有当来文指控的国家是《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缔约国时,人权委员会才可以接受和审议这类来文。目前,很多人口大国,如中国,美国等不是议定书的缔约国。毫不奇怪,只要参加议定书是完全自愿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就不会有所改变。
二、委员会对个人来文的裁决及目的
(一)、委员会对个人来文的裁决
个人来文程序首先要求呈送到委员会的来文所涉及的问题已经经过国内司法或行政程序的处理。因此议定书规定该来文者必须用尽可以运用的没有不合理的拖延国内补救办法。但委员会处理个人来文决不是国内司法或其他救济程序的延续,它是独立的程序。尽管委员会在它的处理意见中可能会要求关系国对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合理的补偿,但它不会再把案件发回关系国,也不会把它的意见直接送给关系国的国家机关,它只把处理的意见直接交给关系国。《公约》及其议定书没有在缔约国与人权事务委员会之间建立组织上的关系,同样其他人权条约建立的监督机构与缔约国之间也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隶属关系。这些独立的监督程序与传统的审判或法院组织机构的区别是很明显的。首先从委员会的委员选择标准来看,《公约》第28条规定,委员应具有崇高道义地位和在人权方面有公认的专长,仅仅是建议缔约国考虑使若干具有法律经验的人参加委员会的有用性,但事实上委员会基本是由从事律师、法官或检察官的人员组成的。在每年三次的为期三周的会议日程外,委员们一般会继续从事他们初始的工作。尽管他们被要求是以个人身份而非政府代表的身份从事工作,但从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有些委员会成员还同时在其政府部门中担任职务。所以委员们或多或少还是会受到本国的一些影响,在具体的工作中可能维护其本国的利益。
委员会只接受书面形式的个人来文及关系国向委员会提出解释或声明的书面资料,尽管从议定书第5条(1)中并不能得出禁止口头程序的结论。  根据议定书第5条(3)的规定,所有审查个人来文的会议都是不公开的。审查个人来文时的程序过程,被委员会视为机密 ,尽管委员会在随后的“意见”中会对此详细叙述。委员会秘书处首先做出“意见”的初稿,然后交给会前工作组,工作组在修改后把它交给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委员会18个成员应全都出席会议以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有的成员确实不能到会的话应写出书面的赞成或反对意见。议定书没有规定委员会“意见”对缔约国的法律效力和救济措施。所有对委员会及其职能的条款规定都与国内法院对法官和司法程序的要求形成鲜明对比,如委员会审查案件的不公开性。尽管委员会与法院有根本不同的特征,但很明显,个人来文程序也是做出裁决的一种形式。从本质上说,它是独立专家裁决个人对缔约国侵犯条约规定的个人权利的控诉的过程,委员会专家依据个人来文中列明的事实和国家提出解释或声明中的事实或本委员会发现的事实,运用公约对有关权利的规定做出有利于一方的裁决。委员向关系缔约国提出裁决“意见”并提出对其侵犯公约权利所造成的伤害进行适当补偿的建议。但对具体人权问题缺乏后续行动。近二十年来,委员会为了使个人来文机制更接近典型的裁决体系而不断地对公约及议定书进行解释,如委员会认为,议定书没有规定委员会对个人来文处理决定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并不意味着缔约国可以自由选择遵守或不遵守委员会的决定。缔约国有义务提供委员会决定中建议缔约国采取的补救措施,这一义务来源于公约和议定书的规定。是否能通过对议定书的修改的方式来规定委员会的决定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以弥补议定书的不足,至少在目前还不能确定,因为这要取决于缔约国的意愿。
(二)裁决的目的
委员会通过个人来文的裁决程序要达到什么目的?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可以考虑一下国内裁决程序设立的目的:法院可以提供非武力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使受到政府或其他个人滥用权利伤害的人获得补偿而且通过法院解决争议促进社会发展等等。当然,人权事务委员会不能实现上述任何目的,它不是国家体系的一部分,事实上与国家司法体系也没有关系。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职能是对国家侵犯公约权利的行为做出裁决。无论如何,它仅能处理一小部分案件。在国家法律体系内,只有欧洲国家的宪法法院的工作更类似于委员会的工作。从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来看,委员会可以行使其他类型的裁决机的三种功能的任何一种:(a)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案件做出公正判决、解释法律原则 (b)保护公约项下的权利(c)解释公约以使委员会与缔约国、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开展有效的对话与合作。虽然委员会与法院有根本的区别,委员会也可以像欧洲和美洲人权法院一样为人权法的解释与发展做出贡献。如前所述,委员会对人权案件的裁决很类似于欧洲国家的宪法法院,然而,不同的是委员会缺少正式授权和声望地位,基于此,它对普遍人权发展的作用会相应减弱,但这种差距会逐渐缩小。提高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可以提高它的裁决的影响力。公约及议定书都没有规定委员会的裁决对缔约国的拘束力,但由于委员会是公约的唯一监督机构,它的主要三个方面的活动也只与公约有关。即使是把公约纳入国内法的国家法院也不能像委员会一样对公约做出引起国际关注的解释。作为解释公约的一种形式,裁决比“一般性”意见更有优势,因为它来自于具体的争议,而“一般性意见”则很抽象。
三、委员会在个人来文机制中的作用及当前面临的挑战
委员会在促进和实施《公约》规定权利方面到底起了多大作用呢?委员会步履为艰的实践表明:在《公约》及议定书的起草阶段,起草者应该明确赋予委员会履行不同职责的权利并确定这些职责的目的。而且在叙述委员会的职责时应采用更强有力的文字,例如,《公约》可以规定授权委员会对缔约国依具体的方式“适用”公约,“实施”或“发展”公约规定的权利,也可以规定委员会可以通过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后作出的意见、向所有缔约国做出一般性意见及审查个人来文后的意见的方式详尽地解释公约规定的权利。事实上,起草者们没有这么做,导致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时常陷入困境。实践中,委员会解决困境的方式就是尽可能地少做评价,在必须做时就以极其谨慎的态度,采取谨慎的措辞。《公约》第40条以苍白无力的语言规定了委员会的功能和工作的程序。根据第40条,缔约国的定期报告交由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应“研究”本公约各缔约国提出的报告,并应把它自己的“报告”以及“它可能认为适当的一般建议”送交各缔约国。《公约》议定书中有关个人来文的规定更能说明以上的问题。议定书第1条和第5条规定,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个人来文;委员会举行“不公开 ”的会议审查个人来文;委员会应向关系缔约国提出其“意见”。但议定书的序言中明确地表明为了《公约》达成的目标和实施《公约》各项规定,授权委员会接受并审查个人来文,笔者认为由于议定书具体条款对委员会审查个人来文的规定限制太死,委员会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公约》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目的是有疑问的。委员会不是司法机构,也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职权,它就个人来文做出的决定只是“意见”,对缔约国没有法律约束力。 人权事务委员会也没有自己的执行机构,这些意见要通过成员国得到落实。遵不遵守委员会的“意见”,完全取决于关系国的自觉,议定书本身没有规定任何防止关系国不遵守“意见”的有效措施。相比较《公约》规定委员会职责的无力的措辞,《公约》在规定缔约国的义务方面采取了强有力的语言,规定了直接的强制性义务。如,《公约》第2条在规定缔约国的义务指出:“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然而,如果缔约国违反它应承担的条约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是通过人权事务委员会还是由公约其他缔约国采取措施?《公约》没有明确的规定。事实上,尽管人权事务委员会是监督《公约》实施的机构,但由于委员会本身性质的局限性,它在强制缔约国履行义务方面没有起到应有作用。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外,其他公约也有类似情况存在,即公约规定了缔约国的严格义务,而监督公约实施的机制却在真正促进公约实施方面软弱无力。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实现《公约》规定的个人权利,防止缔约国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应加强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监督力度,在一定情况下赋予人权事务委员会采取制裁措施的权利。
人权事务委员会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成立的,它的三个方面的活动没有涉及其他人权公约及习惯法,但考虑到《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和它的缔约国数目,它们并没有在多大程度上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范围。《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主要反映在五个大类的权利,缔约国对这五类的侵犯权利可能会通过个人来文的方式呈送到委员会。这五大类的权利是:第一:个人人身的权利,如生命权、免受酷刑、不得被任意逮捕或拘禁。第二:逮捕或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应符合合法的程序及剥夺个人自由时司法的公正。第三: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平等保护的原则。第四: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有权持有主张、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对这些权利的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第五: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公约》还有些条款不在上述归类的范围内,如《公约》第1条规定的“民族自决权”,委员会在其 “意见”中指出此权利不在个人来文的范围内,以及《公约》23条规定的有关家庭关系的权利 和第 27 条规定的基于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等。多年来,“自决权”等上述权利在国际和国内社会引起了包括政府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法院及学者、非政府组织等在内的广泛讨论,它们主要强调了实施这些权利的困难。其中大部分的困难也是实施其他权利所面临的问题。人权条约和各国宪法规定的权利范围,对确定一个社会的性质有重要作用。在这些条款中,它们以庄严的形式表达了人类崇高的理想。但是由于语言、文化的差异,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对这些权利时可能会有不同理解,这些权利自身产生矛盾或与政府言论矛盾就不可避免,如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公正审判和新闻自由、平等保护和宗教自由及保护国家安全等。为了更好地实现公约的目标,统一解释各项权利的含义和它们之间的界限是有必要的,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在解释这些权利的同时还应该扩大缔约国在尊重、保护和促进这些权利的义务。当然,这些解释的工作应该由国际社会而非各缔约国国内程序来完成。长期以来,国际法从国家实践中发展了很多与大部分国家利益和行为有关的法律原则,如,外交特权与豁免、公海及专属经济区的航行权等。但国际人权条约及相关的国际法如维护和平的原则、武装冲突中的人道主义规则等的发展却与国际法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一致。对大多数国家来说,人权条约规定的权利是它们追求的梦想,而不是它们现在的成就。它们的理想不是置身于政府行为之中,而是超越政府行为以上。
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及各国文化的差异是人权目标实现的障碍。国际裁判机关不可避免地对这一差距和它产生的紧张局势反映敏感。即使是拥有自由与民主传统的国家在,法院在判决涉及个人权利的案件时,也很少能得到政治支持。法院自由裁量的余地也相应地受到限制,至少是在做出指责和规制政府行为的判决时是如此。 与国内法院比较起来,国际人权机构面临更难以克服的文化和传统的差异,就这些差异的问题在国际社会中引起了文化的普遍性与相对性的讨论。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来说,它包括了从缔约国一致同意的禁止酷刑的条款(事实上很多国家都存在违反此条的行为),到争议激烈的权利条款,如男女平等或信仰平等,对言论自由或结社自由的限制,有关家庭的权利及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等。这正是《公约》给人权事务委员会带来的挑战,缔约国对一些权利的争论和理解的不一致,使得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处理个人来文时面临很大困难。《公约》个人来文程序的严格性也说明了这一问题。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成立后的15年里,共处理了有关36国的468件申诉,接受率仅为3%,而欧洲人权监督机构接受个人申诉的比例为50%。 另外,随着来文数目的增加,处理来文的专业人员的减少;越来越多的来文是以现有专业人员无法掌握的文字提交的;工作人员抽不出人力来寻找资源和人力支持委员会对违反行为的案件采取后续行动等等都是委员会在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目前,虽然国际社会已制订大量的人权文件,但在人权规范与人权理想的实现仍取决于政治意愿的今天,这些普遍性的文件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但可喜的是大部分国际人权公约成立了监督机构,这是半世纪前人权运动的成果。尽管这些机构有自身的不足,但起码比仅靠宣言性的文件来保护人权的方式更进步,为我们促进人权发展提供良好开端。随着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议定书》的国家数目日益增多及缔约国对委员会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影响力完全有可能具有普遍性。通过公约的解释和加强与缔约国的对话与合作,人权事务委员会也将会在保护公约权利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参考书目:
1:杨宇冠著: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美]杰克.唐纳里:《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二卷(文件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UN Human Rights Facts Sheet (1991) N0.15 on ICCPR and the HR Committee

6:Opsahl.T,“ Human Rights Committee”, The United Nations and Human Rights: A Critical Appraisal (ed, P.Alston), Oxford, 1992,
7:T.Buergenthal, “Human Rights Committee”, The United Nations and Human Rights: A Critical Appraisal (Ed, P.Alston), 2ndedn, Oxford, 1999, at Section V (A).
8:H.Steiner and P.Alsto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 Context: Law, Politics, Morals, Oxford,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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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

  现将《船舶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

  附件:船舶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船舶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前 言
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是船舶工业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十一五”时期是我国船舶工业向更高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既面临难得机遇,也存在严峻挑战。先进造船国家在技术、效率上仍占据优势,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随着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周期性波动、人民币汇率升值等潜在风险对产业发展的不利影响日趋增加。因此,船舶工业必须加快科技发展步伐,提升科技整体实力,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在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的带动下,世界船舶科技迅猛发展。船舶工业成为高新技术应用的重要领域,船型技术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现代造船技术从模式到工艺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安全与环保技术成为世界船舶科技发展中的新热点。纵观全球,世界主要造船国家纷纷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各种大型综合性船舶科研计划相继出台。我国船舶工业如果不能紧跟当今世界船舶科技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方向,与先进水平的差距将会进一步拉大。面对国际新形势,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船舶工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船舶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船舶工业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
“十五”以来,我国船舶科技实力明显增强。重点主流船型形成标准化、系列化产品,高新技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取得重大进展,船用配套设备填补多项国内空白,现代造船技术应用水平显著提高,有力支撑了产业的跨越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与先进造船国家相比,我国船舶工业的技术实力和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基础领域缺乏原创技术,自主船型缺少国际品牌,关键配套尚无自主产品,船舶设计技术基础薄弱,技术储备不足,造船管理技术落后,信息化应用水平低。目前,我国虽然是一个造船大国,但还不是造船强国,甚至在某些关键领域仍然受制于人。
“十一五”时期加快我国船舶科技发展,迅速缩小与先进造船国家的差距,具备诸多有利条件。一是我国船舶工业已经步入快速成长阶段,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对科技发展提出巨大需求。二是未来十余年国内外船舶市场需求保持兴旺,国内宏观环境持续向好,为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时机。三是经过“十五”的快速发展,许多重点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突破,为船舶科技的跨越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只要我们把握机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就一定能够实现船舶科技实力的整体跃升。
为全面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跨越,增强船舶科技整体实力,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方针、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
(一)指导方针
本世纪头20年,船舶工业要紧紧抓住并切实利用好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军民结合,加快转型升级,推动船舶科技水平的整体跨越,为壮大船舶工业实力、建设世界造船强国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十一五”时期,船舶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是:着力自主创新,推动重点跨越,强化赶超基础,支撑产业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就是从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出发,以集成创新为重点,以原始创新为基础,以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重要途径,着力提高船舶工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重点跨越,就是在具有一定基础、能够带动产业快速升级的重要领域,突破瓶颈制约,掌握核心技术,实现跨越式发展。强化赶超基础,就是着眼长远,超前部署前沿技术和重大产品,增强技术储备,为赶超日韩奠定坚实基础。支撑产业发展,就是从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出发,努力突破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支撑产业的持续协调发展。
船舶工业要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实施品牌战略。要在主流船型中打造一批国际品牌,在高新技术船型中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在船用设备领域形成一批自主产品,在重点企业中造就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二)发展目标
到2010年,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综合技术水平大幅提高,为壮大船舶工业实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在具有一定基础和优势的领域打造一批国际品牌,船舶研发、设计和船用设备制造技术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局部领域形成一定优势,为在2020年前成为世界造船强国奠定基础。
经过5年努力,在若干重要方面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船型开发取得重大突破,主流船型综合竞争力进入世界前列,LNG船、豪华滚装客船等高新技术船型立足国内设计,船舶设计技术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二是掌握主要海洋工程装备关键技术,深海半潜式平台研制取得突破,FPSO设计建造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三是船用设备国产化水平显著提高,自主产品研制取得突破,船舶主、辅机制造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四是信息集成、精度管理、敏捷造船等关键技术取得突破,为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供科技支持。
(三)总体部署
未来5年,我国船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一是立足现状和需求,着眼于整体系统跃升,确定4个重点技术领域,安排13项优先主题,为解决产业发展中的紧迫问题提供全面的科技支撑。二是在四大领域系统推进的基础上,围绕赶超目标,选择10个重大创新项目予以重点安排,突出集成创新,实现跨越式发展。三是着眼长远,围绕四大领域,超前安排10项重大关键技术,提高持续创新能力。
根据世界船舶科技发展趋势和产业发展基础,把握船舶科技发展的战略重点。一是把船型开发和设计技术放在优先位置,大力实施品牌战略。二是加快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技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抓住战略机遇,把获取和掌握船用设备核心技术作为提高综合竞争力的突破口。四是把发展现代造船技术作为赶超日韩的重点,加强信息集成、精益制造技术的应用。

二、重点技术领域及其优先主题
“十一五”期间,我国船舶科技发展要从现实需求出发,按照“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思路,对重点技术领域及其优先主题进行规划和布局,为解决产业发展中的紧迫问题提供全面有力支撑。
(一)船型技术
发展思路:(1)重点加强支撑船型开发的基础共性技术和面向未来市场、顺应发展趋势的绿色、安全技术研究。(2)针对国际新规范、新规则和新标准,对主流船型进行优化和换代开发,形成一批国际品牌船型。(3)选择一批市场潜力大、带动性强的高新技术船型,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形成自主研发、设计和建造能力,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
优先主题:
1、船舶设计与船型开发基础共性技术。重点发展主流船型水动力性能预报优化技术,结构设计计算新技术,开发船舶技术性能数据库和结构数据库。
2、主流船型换代开发与优化技术。重点开展满足国际新规范要求的油船、散货船、集装箱船船型换代开发及优化研究。
3、高新技术船舶设计技术。重点研究开发马六甲最大型VLCC油船、冰区级油船、球罐型液化天然气船、新型化学品船、高速运输船。
4、绿色、安全技术。重点针对国际公约、规则、标准、规范等开展基础性研究,船舶设计新理念及设计技术研究,船舶安全性及风险设计技术研究,提高推进性能的新技术应用研究,防污染技术研究。
(二)海洋工程装备技术
发展思路:(1)加强海洋工程装备基础技术研究,初步建立支撑海洋工程装备开发的基础性技术平台。(2)突破海洋油气开发装备核心技术,重点开展深水装备关键技术研究。(3)跟踪研究海洋资源开发装备前沿技术,为构筑未来竞争优势提供技术支撑。
优先主题:
5、海洋工程装备基础技术。重点开展结构物在深海环境下的运动响应、结构强度及定位等基础技术,以及深海浮式设施国际公约、规范标准和设计软件的应用研究。
6、海洋油气开发装备关键技术。重点研究开发张力腿(TLP)平台、新型自升式平台、深水大型海洋工程工作船和辅助船、深海浮式设施锚泊系统。
7、海洋资源开发装备前沿技术。重点开展浮动生产钻井存储装置(FPDSO)、浮式液化天然气生产储卸装置(LNG FPSO)、超大型浮式结构物关键技术的跟踪研究。
(三)船用设备技术
发展思路:(1)以大型船舶主机和电站设备为重点,开展大功率中、低速柴油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研制。(2)通过引进技术与自主开发相结合,加快提升甲板机械、舱室机械等船舶辅机研发和制造水平。(3)选择自动化设备作为突破口,集中力量开发机舱自动化和装卸自动化系统,实现装船目标。
优先主题:
8、船舶动力系统与装置技术。重点开展大功率低速柴油机和新型中速柴油机的国产化研制,船用柴油机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研制,船用柴油机信息化集成制造技术与应用研究,船舶推进装置及系统集成关键技术研究。
9、船舶辅机技术。重点研究开发新型船用甲板机械设计和制造关键技术,新型船用舱室机械设计和制造关键技术。
10、船舶自动化技术。重点开展机舱自动化系统、装卸自动化系统关键技术研究。
(四)现代造船技术
发展思路:(1)重点解决新工艺流程、新工艺方法等在船舶建造中的实际应用,完成一批新工艺、新装备的开发和研究。(2)突破信息标准化、数据库管理、虚拟造船等关键技术,构建设计建造管理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船舶设计建造全过程无缝集成。(3)开展先进工程管理技术研究,全面推进总装造船。
优先主题:
11、先进工程管理技术。重点开展敏捷造船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船舶工程项目管理技术研究,船体与舾装精度管理技术研究。
12、船舶企业信息化工程应用技术。重点开展造船设计、制造、管理一体化数字平台技术研究,船舶企业数据库管理系统研究,造船信息标准化研究,造船虚拟仿真关键技术研究。
13、先进工艺技术及装备。重点开展外板成型、分段总组、快速搭载技术研究,先进涂装技术研究,先进舾装技术研究,开发智能高效水火弯板机。

三、重大创新项目
“十一五”期间,我国船舶科技发展要在确定一批重点技术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同时,围绕赶超目标,进一步突出重点,筛选出对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全局性影响的10个战略产品或重大工程作为重大创新项目,力争取得突破,努力实现以科技的局部跃升带动产业的跨越发展。
重大创新项目的实施,根据实施条件的成熟程度,逐项论证启动。要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和投入中的主体作用,更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科技资源,国家的引导性投入主要用于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一)大型液化天然气船
LNG船的开发建造对我国顺利实施能源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世界造船界公认的“皇冠上的明珠”,LNG船技术含量高、市场需求大。我国LNG船正处起步阶段,其设计和建造技术仍处于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尚难满足LNG船的国内急迫需求。
在消化吸收14.7万m3LNG船技术的基础上,发挥产学研结合优势,自主开发20万m3级LNG船,不仅实现船型的自主设计,而且要拥有动力系统、超低温液货系统、电力系统、集控系统等自主知识产权,通用设备全部立足国内,同时开展货物围护系统关键技术预研,为下一步实现液货舱技术的自主化奠定基础。到2010年,形成自主研发、设计和建造LNG船的能力。
(二)万箱级超大型集装箱船
国际市场上集装箱船的大型化趋势十分明显,自主开发万箱级集装箱船是我国提高主流船型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通过对万箱级超大型集装箱船的研究,尽快掌握该类船型的自主设计、建造技术,对我国船舶工业进一步提高三大主流船型的世界市场份额,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集装箱船大型化带来的技术难点,突破万箱级集装箱船设计建造关键技术,建立超大型集装箱船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到2010年,形成自主设计、建造万箱级集装箱船的能力。
(三)豪华滚装客船
滚装客船作为高技术船舶的重要种类,是当今世界造船行业中的高精尖产品,技术难度极高进入滚装客船市场对我国成为世界造船强国具有重大影响。
充分利用引进国外设计自主建造1600米车道高速滚装客船的基础和条件,全面掌握豪华滚装客船的设计建造技术,到2010年,形成自主设计、建造豪华滚装客船的能力,为豪华游船的研发做好技术储备。并且通过工程技术和产业化基础研究,使我国成为世界滚装客船设计建造基地。
(四)超大型矿砂船
开发大型、先进的矿砂专用船是满足国内外大宗矿石运输任务的迫切需要。掌握超大型矿砂船的设计建造关键技术,对于保障我国战略物资的运输,扩大超大型船舶的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超大型矿砂船关键技术研究,建立超大型矿砂船开发技术平台,到2010年,具备自主设计、建造超大型矿砂船的能力,实现实船建造。
(五)大型汽车运输船
汽车运输船作为船舶领域中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其性能要求特殊、结构复杂,设计与建造难度较大。由于具有运输批量大、运费低廉和装卸方便等优势,汽车运输船市场需求很大。其船价为同吨位散货船的2倍以上,经济效益显著。同时,汽车运输船军民两用的特性非常突出。
通过开展大型汽车运输船关键技术研究,到2010年,形成自主设计、建造大型汽车运输船能力,从而跻身于世界汽车运输船建造的先进行列。
(六)深海半潜式钻井平台
深海油气勘探设备是我国目前海洋油气资源开发亟待解决的关键装备,关系到我国的能源战略。研究开发深海半潜式钻井平台是填补我国深水油气开发装备技术空白,适应国家开发南海深水资源战略部署的迫切需要。
通过与用户合作,分析比较国外的设计方案,提出针对南海海域特点的设计方案,完成概念设计;联合国外的设计公司共同开展基本设计,形成共有知识产权的设计图纸;自主进行详细设计和平台建造。到2010年,形成自主设计、建造3000米水深第六代半潜式钻井平台的能力,并通过与用户合作,建造出平台,直接应用于南海油气开发。
(七)超大型浮式生产储油装置
FPSO被誉为“海上加工厂”,已成为当今海上石油开发的主流方式,是浮式生产系统市场的建造热点,市场前景广阔。开展超大型FPSO研究,不仅是拓展船舶工业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也是确保我国能源安全,开发海洋油气资源的重要一环。
全面掌握适应不同海况、不同油田、不同系泊形式下的超大型FPSO的设计与制造技术,到2010年,具备自主总承包设计、建造超大型FPSO的能力。
(八)深远海潜水器
人类开发海洋资源的步伐正在不断加速,并向深海挺进。深水油田开发相关技术已经成为科技创新的热点之一。深海遥控潜水器(ROV)是进行水下观测和取样的最有效和最重要手段,在无人潜水器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海洋综合探测潜水器(AUV)具有不依赖于支持母船,水下活动范围大,可在大水深下自主工作等特点,特别适用于深海环境调查。
突破万米级ROV的关键技术,建立综合验证和试验系统,在验证关键技术的基础上,以深海资源探测与油气田开发为背景,研制极限深度ROV本体验证试验平台。突破AUV关键技术,以深海油气田开发为背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对海底作业进行跟踪、定位、观测、记录数据与图像的自主式海洋综合探测潜水器试验样机。
(九)船用中速柴油机
柴油机动力装置是配套核心产品,其关键技术受制于人,已成为影响船舶工业发展的重要瓶颈。中速柴油机是目前我国最有可能在自主研发上取得突破的配套产品,也是带动我国船用柴油机技术领域实现整体跃升的战略性产品,其主要关键技术可以向低速和高速柴油机推广应用或拓展,而且可以直接用作舰船的主机和各类辅机。未来十年中速柴油机需求旺盛,是进入市场的最佳时机。
通过与国外先进研发机构合作,以基本机型为突破口,重点开发出需求范围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性能指标略高于目前世界先进水平的6CS21/32首制机。到2010年,形成自主设计、制造船用中速柴油机的能力,实现船用中速柴油机自主品牌零的突破。
(十)机舱自动化系统
我国船舶机舱自动化技术与国外先进的机舱自动化技术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产品无品牌,没有全球维护服务,国外厂商几乎垄断了我国建造民用船舶机舱自动化从设备到系统的配套,已严重地制约了我国船舶配套业的发展。开展船舶机舱自动化系统研究,对于整体提高我国船舶机舱自动化技术水平和造船配套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系统为军民两用产品,具有很好的应用前景。
到2010年,构建机舱自动化系统公共体系结构,建立一体化研发平台,自主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监测报警装置、主机遥控装置和电站监控装置三大产品,通过船级社认证,并争取实船应用。

四、重大关键技术
重大关键技术是指船舶科学技术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重大技术,是未来产业技术升级换代的重要基础,是产业持续创新能力的综合体现。“十一五”期间,我国船舶科技发展要超前部署代表船舶科技发展方向的10项重大关键技术,发挥科技引领未来发展的先导作用,增强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一)超高速集装箱船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超高速集装箱船的船型技术、水动力性能、结构性能、适航性能、船模试验、货物载运系统、动力推进系统。
(二)豪华游船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豪华游船设计理念及设计程序,外观艺术设计,舱室艺术设计,总体性能综合技术,结构设计关键技术,减振降噪技术,安全环保技术,空调、通风、冷藏系统。
(三)深海SPAR平台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单圆柱SPAR平台运动性能、载荷预报,结构动力响应及疲劳强度分析,柱体、锚索、立管等柔性构件的动力特征,适应深水锚泊系统的高强度合成材料锚索的开发应用,平台整体建造、海上运输、海上定位安装过程中的平台运动和结构强度分析。
(四)深海空间站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深海极限环境与安全性技术、空间站与探测作业系统接口与互联控制技术、大深度水下作业技术、水下人员往返和运行保障技术、深海信息网络技术。
(五)LNG船用双燃料发动机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LNG蒸发、减压等关键零部件的性能,发动机引燃油量及其对发动机的性能影响,燃料供给系统的匹配与优化,主机安全控制技术,性能、排放测试技术,动力装置运行匹配技术,双燃料混合燃烧运行匹配技术。
(六)船用低速柴油机设计技术
重点研究船舶低速柴油机的数字化设计及仿真分析共性技术、总体设计技术、测试验证技术、高效低污染燃烧关键技术、高可靠性关键技术、电控关键技术。
(七)电力推进系统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船舶典型电力推进系统技术、系统可用性技术、系统接口技术、系统发热管理技术、系统智能管理技术、系统演示验证与风险评估技术、推进电动机技术、推进电机变频调速技术、监控系统技术。
(八)大功率喷水推进系统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喷水推进系统的空泡性能预报技术、推进效率研究、模块概念设计、水动力性能、机械结构、可靠性和可维修性、操舵倒航机构、液压和控制系统。
(九)船舶风险设计技术
重点研究结构风险设计,包括设计载荷研究,现行船体总体的屈服、屈曲、极限强度的风险分析方法研究,船体结构载荷与结构直接计算与风险设计系统研究;风险设计方法研究及应用,包括早期设计中安全目标确定,达到安全目标实现的途径分析,设计过程风险分析与费用评估。
(十)敏捷造船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改造造船生产体系、造船总装化、造船精细化、造船并行工程技术、造船信息数字化技术、现代造船模式示范应用的指导书。

五、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完善和调整产业技术政策,鼓励自主创新,限制盲目重复引进,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把重大创新项目作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通过重大创新项目的实施,消化吸收一批先进技术,攻克一批事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技术,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产品。
(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机制
加强军民结合的统筹和协调,把军民两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军民结合、军民共用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加强军民高技术研究开发力量的集成,建立军民有效互动的协作机制,实现军用产品与民用产品研制生产的协调,促进军民科技各环节的有机结合。
(三)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投入中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直接投入、税收优惠等多种财政投入方式,增强政府投入调动全行业乃至全社会科技资源配置的能力。国家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对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基础性、共性技术和先导性、前沿性技术,以及科技基础条件的支持。统筹安排规划实施所需经费,切实保障重大创新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利用国家增加科技支持的杠杆作用,带动企业更大规模的科技投入,逐步确立起以国家投入为导向,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的良性科技投入机制。
(四)建立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适应科学研究规律和科技工作特点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预算管理的规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公正性,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估和监督管理机制。
(五)加强科研基础条件建设
充分注意加强科研基础和军民两用技术、设备研制条件建设,充分利用军工保障条件加强重大科研设施建设。引导和支持两大船舶集团建立国家级的船舶和船用设备研发中心。鼓励船舶科研机构与国外设计公司在国内外合资组建研发机构。支持船舶工业与相关产业共同组建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机构。
(六)加强合作和联合开发
鼓励和引导企业(集团)之间联合进行重大科研项目的开发。完善以工程为依托、产学研联合开展项目研究的组织方式,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特别是在自主研发的重大创新项目中,应加强船舶企业、科研院所与用户之间的合作,开展联合开发,由用户提出需求,并参与研发全过程。
(七)加快建立方便有效的成果应用推广机制
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本着互利互惠、有偿转让的原则,大力促进企业、科研院所间科技成果的合法、有序转移和扩散。加强技术应用推广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为科技成果的转移与扩散提供良好的渠道与服务。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制定推广计划、政策、法规和设立相应机构,营造良好的企业技术创新与扩散政策环境。
(八)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依托重大创新项目的实施以及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加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进创新团队建设。对核心技术领域的高级专家要实行特殊政策,防止重要科技人才流失。加强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鼓励企业、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研究型人才。加强大学和专科院校船舶和海洋工程领域的教学科研力量。鼓励企业多渠道、多方式聘用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构建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文化环境。





常州市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9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一月十二日


常州市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古树各木及其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树种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常州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有关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规定和办法,以及对执行保护管理规定,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二)负责落实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或个人;

(三)负责设立古树名木的保护树牌;

  (四)负责古树名木养护技术的业务指导;

(五)负责对古树名木的鉴定和确认;

(六)负责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摄影并建立档案;

(七)负责受理并处理与古树名木有关的投诉。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及设施所需经费由树权所有人安排解决,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修剪古树名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在移植时必须精心施工,确保成活。移植费和移植后的养护费由移植单位负责。

第七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时,应当避让和建立保护设施,建筑物与树冠边缘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四周都为建筑群体的,必须有一方的高度不得超过树冠边缘下线,以保证树木有合理的生长环境和条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先征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在工程竣工时必须报请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第九条 严禁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损伤树皮、攀折树技,在树身上敲打、钉钉、刻划、缠绕铁丝、拴绳挂物;

(二)在树冠覆盖范围内挖土、堆物和焚烧物品;

(三)借树搭棚或兴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四)向树根部倾倒有害污水、垃圾;

(五)在距离树杆基部边缘2—3米内浇封地面;

(六)未经同意采集果实树枝;

(七)在树下设置加工、装配、修理、销售和娱乐场所。

第十条 对有重要纪念意义或有特殊价值的古树名木,应保留其全貌,对枯枝应采取技术处理,不许随意修剪。对确需进行大修剪的,必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个人应按《江苏省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做好养护工作,保证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并建立养护档案。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生长异常时,养护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处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