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转型及其路径选择/熊利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37:39   浏览:8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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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转型及其路径选择

熊利民


  摘 要: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是以意识形态为中心的。20世纪70年代末,意识形态中心型的合法性出现危机。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合法性基础由以意识形态为中心转移到以经济绩效为中心上来,成功地实现了合法性的第一次转型。当前,经济绩效主导的执政合法性面临着新的挑战,创新执政合法性,实现执政合法性的第二次转型是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执政能力
  中国共产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是加强执政合法性建设。要提高执政能力,执政党需要适应历史条件的变化,及时变革合法性的基础,推动执政合法性向现代合法性的转型。本文拟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转型的趋向及其途径作粗浅的分析。
  一、第一次合法性的转型:从意识形态中心型向经济绩效中心型的转变
  合法性是指民众对现存政治统治的信任、支持和认同。一个执政党是否拥有合法性,就看它是否得到人民的拥护及其程度如何。用邓小平的话说,就是“人民支持不支持、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合法性被看作是有效统治和政治稳定的基础,只有当执政党获得人民自愿的拥护时,其统治才更有效力,才更能保持政局的稳定。反之,执政党的号召和动员能力就会被削弱甚至失效,最终会导致政治动荡、政权丧失。因此,“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得以确立。此后,中国共产党为巩固自己的执政合法性地位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
  大致说来,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是以意识形态为主导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前,中国共产党主要凭借马克思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来培育民众的认同感以凝聚人心,从而控制和领导国家政治生活。”“意识形态是关于建设理想社会的总体观念和信仰系统”,它是维系一个政治系统合法性的不可缺少的资源,它所具有的价值引导功能、教育功能、社会整合功能以及规范功能,有助于培养社会成员对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情感,使社会成员产生和坚持关于合法性的信仰和信念,从而赢得社会成员的广泛支持和普遍认同。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意识形态,它的人民性、革命性、真理性和先进性,决定了它具有巨大的意识形态感召力和魅力,必然会赢得众多的信仰者和广泛的认同。在民主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为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革命领导者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合法性提供了充分的理论论证。而且,马克思列宁主义特别是中国化了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因成功地指导中国人民进行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赢得了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消灭了剥削和压迫,建立了新中国而获得了绝大多数民众的拥护。中国共产党执政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与国家权力相结合,上升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继续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提供支撑。中国共产党通过国家宣传机器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宣传及灌输,使社会公众逐步形成、强化与之相适应的理想、信仰、价值观、道德准则和社会心理等,从而使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所体现的阶级内涵与价值诉求成为全社会公认的主流社会意识。人民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和对社会主义道路的追求成了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主要源泉。回顾历史我们看到,建国后正是人民对党倡导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美好社会的憧憬,使得党赢得了巨大的号召力和动员力。相信党能领导人民建设美好社会,过上幸福生活的信念,使人民对党的执政充满了期待,产生了对党执政的“预支性的合法性”支持。这种支持甚至在出现“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政策性失误以及随后出现的三年经济困难局面下都未曾动摇过。为了“美好的明天”,人民群众甘愿忍受现时生活上的困难。坚信“ 面包会有的”、“社会主义的美好明天会到来的”信仰,使中国共产党即使在新中国的艰辛岁月里都赢得了人民的支持。总起来看,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来自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信仰力是支撑执政合法性的关键因素。当然,该时期执政党的合法性来源不是唯一的,除了意识形态来源外,还有绩效( 建国初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功)、个人魅力(毛泽东的人格魅力)、历史传统(个人崇拜等)等来源,这些都为当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赢得了合法性。但比较而言,意识形态在整个合法性基础中占了主导地位。因此,从总体上说,这个时期的合法性是意识形态中心型的。
  意识形态中心型的合法性要维持得持久,需要把意识形态训导与执政绩效,特别是经济绩效有机结合起来。“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是一种基于实质合理性的诉求,它天然要求政绩的支撑。”意识形态的先进性、真理性和人民性只有最终体现在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上,才能充分地生成合法性。如果意识形态的优越性得不到政绩的有效支撑,意识形态就会失去真理的力量,意识形态占主导地位的合法性就面临着危机。如同马克思指出的:“‘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应该说,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在意识形态训导与执政绩效的有机结合上做得是成功的,一方面进行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的宣传和灌输,同时,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也卓有成效,二者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党的执政合法性得到增强。但50年代后期“左”的错误思想开始出现和发展,“ 总的来说,就是对外封闭,对内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发展生产力”。长期忽视发展生产力,导致国家的经济绩效每况愈下,人民不但没有得到期望已久的富裕生活,相反却陷入了普遍贫困的境地。为了维护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信仰,维护执政合法性,从50年代末开始,毛泽东期望通过群众性政治运动甚至阶级斗争的方式来强化对意识形态的信仰。但适得其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不断升级,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党和社会主义在人们心目中的美好形象和神圣地位,从而也进一步损害了意识形态赋予党的合法性基础。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来源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已显现危机。重塑执政合法性,实现合法性的转型已是当务之急。
  为了重塑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改革开放之初,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科学地总结了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把合法性基础由以意识形态为中心转移到以经济绩效为中心上来,以经济发展来赢得社会成员普遍的支持。无疑,经济发展对于维护合法性具有重要作用,经济发展可以带来福利的改善,使社会成员对执政党产生较高的评价,从而有助于社会成员认同执政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把工作中心转向经济建设,并牢牢抓住这个中心不动摇,大力发展生产力,使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由此赢得了人民群众对于党执政的充分信任和支持。正如邓小平所说:“ 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生活一天天好起来……,人民是拥护的,人民看到中国是大有希望的。”“人民现在为什么拥护我们?就是这十年有发展,发展很明显。”“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只有坚持这条路线,人民才会相信你,拥护你。谁要改变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老百姓不答应,谁就会被打倒。”
  向经济绩效主导的合法性的成功转型使中国共产党走出了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危机,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资源得以扩大,党的执政和领导地位得以巩固和加强。
  二、当前经济绩效主导的合法性面临的新挑战
  应该看到,以经济绩效为主导的合法性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能否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从而支撑执政合法性,有时并不完全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志,客观因素可能给以经济绩效为主导的合法性带来许多变数。随着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变迁,经济绩效模式的合法性正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第一、“政绩困局”的挑战。从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来看,合法性基础的构成是一个系统,这个系统是多种合法性资源要素构成的,经济增长只是其中要素之一。任何一个执政党要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必须尽可能占有更多的合法性资源,不能把合法性仅仅放在一两种资源的的基础上。如果把合法性仅仅放在一两种资源的基础上,一旦这种资源出现短缺和枯竭,执政党的合法性就会面临危机。靠经济增长来换取合法性就可能会遇到这个问题,这也就是亨廷顿在分析“政绩合法性”的时候提出的“政绩困局”的问题。当经济快速发展时,人们在不同程度上从中受益,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人们就会拥护现有政治的统治。一旦经济增长速度放慢或停滞,人民生活水平不能稳步提高甚至恶化,执政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怀疑。这种仅把经济发展作为政治稳定实现模式的实践的失败,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教训中曾得到验证。比如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的实践。这些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政治合法性没有问题,可一旦经济停滞,社会矛盾马上就会爆发,执政党和政权就面临危机甚至倒台。尽管1978年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为执政党地位的稳固提供了重要支撑,但对于“政绩困局”我们应予以充分正视。应该看到,经济的发展因受到诸多因素限制,不可能始终保持高速发展的状态。首先,经济发展受自身规律的制约。一是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发展有快有慢,不可能总是快的;二是经济基数有大小之别,一般在经济基数较小时,经济增长较快,但随着基数不断增大,经济增长速度就会递减,不能总是保持很高的速度。其次,我们处在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全球化增加了经济安全的隐患,全球经济的相互依存可能使一国发生的经济危机像多米诺骨牌一样迅速殃及他国;全球自由投资的便利也增加了金融投机的可能性;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也使得政府控制国民经济的能力弱化。这些都使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因此,全球化时代把合法性建立在经济增长上,无异于把自己的命运寄托于全球化这个异己的偶然性力量。总之,由于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等因素的影响,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使政治体系难以完全避免经济衰退,此时执政党就可能会因经济发展受阻而遭遇合法性危机,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二、转型时期我国社会日益增长的现代性政治观念和需求的挑战。政治合法性具有与时俱进性,时代不同了,人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要求也不同。在传统臣属型社会里,统治者愚民政策的实施及被统治者的愚昧落后,使得迷信政治大有市场,统治者往往借用超自然的力量(神、上帝等)来为自己的统治提供合法性依据,这使得“天命论”、“君权神授论”大行其道。但在一个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社会里,随着政治的理性化和世俗化,“公民社会”的发育,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公民的价值观念也在发生转变,现代政治观念如民主、平等、自由、法治、参与成为普遍的追求,由此导致人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评价标准发生变化,传统的“ 君权神授论”自然难以再生成政治合法性,人们也不仅仅满足于政绩合法性,与民主法治等现代性政治观念相适应的政治合法性成为人们的更高追求。执政者能否及时地满足公民的现代性政治观念的期求,已经成为能否进一步获取合法性认同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的政治合法性正面临着这一问题的挑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法制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些都使公民对党和政府扩大民主、依法执政有了更高的要求,公民自身的政治参与期望也大增。上述民主诉求如果得到有效满足,党和政府会从中赢得新的法理性合法资源。如果这种诉求得不到有效满足,特别是参与渠道不畅通,公民的参与欲望得不到实现,就会导致公民的失落感和挫折感,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就会受到影响。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当前,我国政治建设领域存在着民主需求迅速增长与满足民主需求的制度化渠道的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一方面,民主需求很快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原有的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的渠道不多、机制不完善,又加上政治制度的创新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完成,造成目前我国民主制度化的水平不高。这也成了制约我们扩大民主,满足民主需求的“瓶颈”。尽快解决这个“瓶颈”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法治等现代性政治需求,从中获取法理性合法资源,是执政党进行合法性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
  第三、改革发展进程出现的严峻社会问题的挑战。1978年以来,我国市场化趋向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成效巨大,但由于体制转型,也由于我们对发展观的理解的片面等原因,导致了发展的结构性失衡,出现了公共权力腐败、工人下岗和失业、农民负担过重、社会分配不均、城乡和地区差距扩大、社会贫富分化等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可归结为两类,一个是腐败问题,一个是公平问题。这两大问题都对党的执政合法性构成了很大威胁。就腐败问题看。改革开放以来,个别掌握权力的党员干部放弃共产主义信念,抛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滥用权力、违法乱纪、贪污受贿、道德败坏、生活腐化,成为一大公害。腐败现象对执政合法性的危害在于,日趋严重的腐败现象败坏了党风,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现实生活中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等现象大量存在,在有的地方已造成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紧张。这些都大大消耗了执政党的合法性资源,侵蚀了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
  就公平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成功地解决了效率问题,但公平问题未兼顾好。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政策选择的失误,以及国家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国家法律、政策及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些漏洞,致使极少数人收入和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收入差距拉大。当前中国的贫富分化问题已经达到或超过了社会警戒线,具体体现为基尼系数偏高。据统计,当前我国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上升至0.49。中国实际上已经进入世界上收入分配不平等比较严重的国家行列。贫富分化对执政合法性的威胁在于,首先,引发社会不满情绪,降低政治认同,影响民心的向背。我们看到,随着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加剧,社会不满情绪明显增多。根据一项对城市居民的调查发现,2000年有22%的居民对自身生活状况不满,超过城市居民的五分之一,约有1亿人。另有学者根据各种调查得出结论认为,大约有55%的人对自己的生活状况表示满意,大约45%的人对自己的生活状况不满意。仅就全国城镇人口而言,后者约有2亿人。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均贫富”文化传统的国度,对于贫富分化的承受度较低,贫富分化过于严重会影响到公众对政治系统的评价,影响民心的向背。其次,损害党执政的阶级基础。任何政党都有特定的阶级基础,与西方资产阶级政党有着本质区别的是,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依靠的是广大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并切实代表了这些主要社会阶级的利益,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也由此有了广泛的阶级基础。但当前这一基础正受到削弱。改革使所有的阶级阶层都获益了,但获益是不均的,两极分化的。从改革中获益最少的主要是原来的工人、农民阶级。下岗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下降的群体、负担过重的群体主要出自这些阶级,这些阶级占了人口的大多数。尽管改革也给这些人带来了福利的绝对增进,但福利的相对增进太慢,仍然会使这大多数人产生相对被剥夺感,这就是出现“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重要原因。改革实质上是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在改革过程中,执政党能否代表社会主要阶级的利益,是能否获得认同和支持的必要条件。显然,在利益分配过程中,社会基本阶级的相对福利受损,必然会削弱执政的阶级基础,这已成为威胁执政合法性根基的重大隐患。
  经济绩效合法性面临的以上挑战说明,重新调整和扩大执政合法性,实现合法性的第二次转型,已是十分必要的了。
  三、创新执政合法性:实现第二次转型的路径选择
  当前,加强党的执政合法性建设,实现执政合法性的创新与转型,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构建“以民为本”的绩效观,夯实执政合法性的绩效基础。执政党巩固自身的执政地位,必须提高执政绩效,满足民众的需要。其中,最重要的是不断提高经济绩效。现在,我们虽然不能把执政合法性仅仅捆绑在经济增长的快车上,但经济增长却是生成执政合法性的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只有尽可能地保持经济的快速发展,富民强国,才能持续有效地增强执政党的合法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经济成就不仅在现时为共产党的统治提供了合法性,而且在整个中国历史中也具有合法性。”鉴于以往改革中出现的分享经济增长成果不均衡导致认同度降低、执政的合法性资源流失的问题,对以往的经济绩效观进行调整是十分必要的,这种调整的基本趋向就是把“以民为本”理念引入经济绩效观中,并加以强化,形成以民本理念为指导的经济绩效观。“民本型”经济绩效观体现如下几点基本要求:第一,利民为本。“民”是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就是说,发展经济的出发点是以满足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的,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落脚在最大多数人福利的改善上。第二,机会均等。国家创造一种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给每个人,无论是“ 官”还是“民”以均等的选择和发展的机会。第三,利益分配相对均衡。可考虑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既要保证效率优先,使那些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开拓创新的人先富起来;又要兼顾公平,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平衡利益分配,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缩小贫富差距,使利益差别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力争减轻或消除在中低收入者阶层中产生的强烈的不公平感和相对剥夺感。第四,弱势群体得到有效救助。民本发展观内在地要求执政党更多地关注民生,关心群众的疾苦,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实施重点救助。第五,抑制腐败。要以民为本,赢得人心,必须解决当前广大群众最不满意,对党群关系影响最严重的腐败问题。“对于现任的政治机构来说,制止腐败是在转型期维护信誉最保险的办法。”“现任的中国领导层和政治机构如果能更有效地遏止腐败的蔓延,中国的老百姓就会更有耐心并重新树立对政府的信任。”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体制,严格约束和规范公共权力,是治腐之本。惟有建立起完善的权力监督和制约体制,才可以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消除滥用权力的现象,有效防止贪污腐败、官僚主义行为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祸害,堵住合法性资源流失的漏洞。
  2、培育法理型权威,并使其成为执政合法性的主导。法理型合法性是现代社会合法统治的必然趋势和最终归宿,特别是处在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在原有合法性受到挑战后,及时构建法理型的权威,这是开辟新的合法性资源的必然选择。马科斯·韦伯曾把合法性基础分为三种广为人知的类型:传统型、超凡魅力型和法理型。一般来说,现实中并不存在纯粹的传统型、超凡魅力型或法理型合法性基础,多数国家的合法性都是三种类型的混合,但三类合法性配置的比重各有不同。现代社会的日益理性化、功利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使得现代执政党从某些神话、宗教或传统惯例中获取的认同大大下降,也使得人们对具有虚幻色彩的个人魅力的信仰日益淡化,而对建立在法定民主程序和制度之上的统治的认同日益增强。因此,法理型认同必然会取代传统型认同和“超凡魅力”型认同而占据统治地位。正如马科斯·韦伯指出的:“如今,最普遍的合法性形式是合法的信念,即形式上正确的制定,且以人们习惯的方式制定所含有的默认。”法理型统治是指建立在遵守正式制定的非个人专断的法规基础上的统治。法律制度之所以能产生合法性信仰是因为法律化的制度规范设定了大家认同的程序化的政治体制、政治机制和政治行为规则,政党行为遵循了这些“游戏规则”,在价值尺度上才被判定“正统”,否则被视为“非法”,因此,对民主程序的认同将使执政党获得合法性,这也就是卢梭提出的“按程序办事的合法性”。当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建设向法理型认同转型,符合现代社会合法性基础演变的必然趋势和规律。重视法理合法性资源的开发,大力培育法理型权威,是当前我国执政合法性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这要求执政党做到:第一,依法执政。执政党要大力弘扬宪政精神和法治理念,确立宪法、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的最高准则的地位,推动和实现执政方式的法治化,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手段行使执政权力。第二,民主执政。现代法理的权威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产生的,缺乏民主,执政权威就缺乏认同。因此,培育法理合法性,就必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要真正行使好代表功能,就必须特别注意发扬民主。执政党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规范的、程序化的公民参与制度和机制,为公众提供自由的、均等的参与机会。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民意得到表达,民主权利得到实施,利益得到维护。这样的制度必定会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同,中国共产党就会从民主制度和体制中获得合法性资源,有利于在制度上加强执政合法性。第三,科学执政。以往,执政党的治国理政带有一定的经验色彩,新的历史条件要求执政党走出凭经验执政的思维,树立科学执政的新理念。科学执政对执政党的新要求是:执政党能尊重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注重研究执政规律和执政艺术;科学地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形势;进行科学化决策;实施科学发展观等。只有科学执政才能提高执政绩效,提高执政能力,从而获取更多的执政认同。
  3、进行意识形态创新,奠定合法执政的思想基础。意识形态历来是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基础之一,特别是在良好的执政绩效作支撑的情况下,意识形态的信仰形式对于论证和维护执政合法性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创新执政合法性决不能忽视或淡化意识形态的训导作用,而是要继续强调意识形态的重要性,强调马克思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信念的优势。邓小平指出:过去搞革命,中国共产党靠的是马克思主义信仰,靠的是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现在搞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还要靠这个。“ 光靠物质条件,我们的革命和建设都不可能胜利。过去我们党无论怎样弱小,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一直有强大的战斗力,因为我们有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有了共同的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都是我们的真正优势。”要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引导作用,需要进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体系的创新。为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用实践标准加以检验。确是错误的个别论断和言论就加以放弃;有些是适应当时而不适应当前的就应扬弃;证明正确的就继续继承和坚持;证明是后人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教条式理解和附加的就要坚决摒弃。第二,要使意识形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体系必须是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体系,才更具有生命力,更具吸引力,才能更易为群众所掌握和认同。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邓小平理论就是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它已得到了普遍的政治认同,而成为在当代中国具有强大动员力的主流意识形态。第三,要使意识形态更具亲和力。意识形态创新要尊重当代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要与民主、自由、公正、人权相契合。只有如此,意识形态才可能获得普遍的认同,产生巨大的亲和力,有效地维护执政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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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宿幼女罪,一个刑法中普通的罪名,近日却成了社会大众口诛笔伐的对象!一不小心登上各大媒体的头条,甚至演变成了关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在这场不见硝烟的争论中,极大的民愤冲淡了法律的理性,立法者心中秉持的法律正义在此时与社会公众主观期望的道德正义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价值错位。

因近年来,嫖宿幼女事件多涉及地方的个别公职人员和一些不法商人,而受害者多为家境困难的未成年少女。从贵州习水,陕西略阳,到河南的永成,浙江的永康,短时间内嫖宿幼女事件频发,一次次在挑战社会的道德和民众良知的底线。而发生的几起嫖宿幼女事件,各地司法机关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相关涉案人员均判处五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单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来讲,对此判决应并无不妥。


但是社会民众却因为那些涉案人员因该法律规定而被“轻判”而迁怒于“嫖宿幼女罪”。认为该法律规定是那些犯罪人员的“保护伞”,甚至有网友直呼对于相关罪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由此“嫖宿幼女罪”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对废除此罪名的呼声也潮水般的涌来!


抛开社会的民愤暂且不论,从社会的理性和法律的制定过程来看,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所进行司法裁判,对此事的裁判是无可指摘的。


社会民众之所以对此罪名如此的“深恶痛绝”,在同情弱者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夹杂了对强势群体的不满,更有对贫富差距过大带来的社会不公的担忧和焦虑!其实质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所产生的群体意识的“暗流涌动”。


一连串的事件彻底点燃了民众积攒已久的愤怒和不满。


相比社会民众对此罪名的善恶之论,存废之争,学界和司法界对此罪名却显得出奇的低调淡定。


嫖宿幼女罪在1986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被首次提及,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是这一罪名以单行刑法的形式被独立出来。在1996年进行的刑法修订中,该罪名一度被移进刑法分则(嫖宿按强奸论处),在1997年3月13日全国人大主席团通过草案将嫖宿幼女罪单独定罪。


对于此罪名的由来和制定过程看,直接引发民众不解和愤怒的是该事件的涉案者应该按嫖宿幼女罪定罪处罚还是应该以强奸罪论处。民众看来对于社会影响如此恶劣,对未成年少女伤害极大的事件,必须对涉案者处以重刑。而现行刑法对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期不过是十五年的有期徒刑,而若以强奸罪定罪则最重可 以判处死刑。


但是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有着相对严格不同的法律构成要件,不能仅仅遵从客观定罪的原则,而忽略主观的动机和意识,以免对公民权利扩大化的形式追究,从而一定程度上更广范围的维护人权,减少死刑的设置,与我国现行的“少杀、慎杀”的形势政策相符。


而且立法者立法的初衷对着两个罪名所保护的利益也有所不同,强奸罪直接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类,而嫖宿幼女罪则被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类,由此可见刑法的这两个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不同的。强奸罪侧重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法益,而嫖宿幼女罪则是更倾向对社会秩序整体法益的保护。


从公众由“嫖宿幼女罪”所引发的争论中看到,民众对社会公平的期盼,和对自身在社会安全感的诉求方面一定程度上对重刑主义依然存有心理上的“依赖”。尤其是那些在社会中没有话语权的弱势群体,只能依赖公权力来维护他们最基本的人权!


也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出人们争论的焦点实质为: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复杂时期,面对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人们对轻刑主义和重刑主义的选择辩论之争。


我国传统法制观念延续下来的重刑主义影响深远。重刑主义在历史的不同时期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生活的安宁都曾起过积极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针对社会的发展在严格刑事法律与灵活刑事政策之间做一个平衡的转变和选择。


近年来,人权主义观念的盛行我使们的社会民主和法制进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国家从对人权的保障到尊重,也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人权的重视。但我们不能将人权一味的泛华,而不顾社会和法律的理性和严谨,一味认为保护人权就应实行轻刑主义,重刑主义就是“野蛮”。


刑罚的公正在于是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在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中,给受害者以公正。


现行的轻刑主义一味倡导保护“罪犯人权”比使之得到其应有的惩罚和对被害者的救助更加重要。轻刑主义一定程度上将弱化法律的威慑力和预防力,法律本质就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运行,“温柔”从来不是法律的“性情”。轻型主义者对刑法文明和犯罪人权在理解上存在一定误区。文明与公正刑法是可以共存的。保护犯人的人权也不能用牺牲刑罚的公正去换取保障人权的“虚名”。从而易使社会和民众面临罪犯(出狱后)的二次侵害。对罪犯人权的保障我们可以通过对其合法辩护权及其他法定权利加以保障。并不是每个罪犯都会从心底忏悔其所犯的罪行,我们对“恶人”宽容,就是在对“善良”的轻辱漠视。近来发生的一系列的社会影响恶劣和极其暴力的刑事案件,不能说与轻刑主义的司法裁判无一点关联。轻刑主义的蔓延将会使民众缺少社会安全感刑事犯罪,进一步使人们对司法和立法机关产生不信任。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公民中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公民中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1986年以来,我省已连续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保障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适应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顺利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全国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要求,2001年至2005年,要在全省公民中继续深入开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宪法、法律,进一步促进地方、行业、基层的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我省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依法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顺利健康发展。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继续深入地向全省公民开展宪法、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积极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保障和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宣传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发展迫切要求普及的各项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开展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二、全省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教育。重点是加强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特别是宪法观念,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要学习并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青少年应当从小接受法制教育,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国际经贸和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农村基层干部和城市社区管理人员要结合农村和城市社区工作实际,结合农民和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学好相关法律知识,并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和城市居民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
三、法制宣传教育要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实施地方、行业和基层的依法治理。以依法治县(市、区)为重点,积极开展地方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实现各项事务管理的法制化;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核心,积极开展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要重点抓好村镇、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促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地开展。
四、法制宣传教育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运用多种形式进行。要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培训、轮训等形式,努力提高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要广泛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扩大教育层面,提高教育效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电子信息等部门应把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每家每户。
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省,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国家机关和部队、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学校都要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认真落实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任务。各级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抓好落实。
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实施情况的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开展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活动,督促本决议的执行。


200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