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培技术问题和种子质量问题简析/武合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20:20:30   浏览:8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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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培技术问题和种子质量问题简析
武合讲1 任晓东2
(1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2北京智维律师事务所 北京 100085)
处理种子损害赔偿纠纷,必须查清造成减产损失事故的原因是品种特性问题、栽培技术问题还是种子质量问题。要查清上述三个问题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当不易的。作者以一起历时十年之久仍未了结的种子损失赔偿纠纷为例,就如何厘清栽培技术问题和种子质量问题予以简析 。
案情简介 。
2002年4月30日,种子销售者将种子标签标注生产商为种子站、品种名称为S6145(鲁棉研16)的棉花种子送到种子使用者处,并提供《抗虫棉新品系S6177简介》一份。当年5月8日,种子使用者将购买的种子分别种植于各自承包的农田内。因发生棉铃虫害和晚熟,造成棉田几乎绝产。2002年9月9日,种子使用者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要求种子销售者赔偿损失120万元。某市中级法院判决种子销售者承担80%的责任。种子销售者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为涉案棉种质量符合国家种用标准,但与标签标注指标相差1.4%;卡那霉素涂抹变色率为0,棉种型号为鲁棉研17号;查明2001年3月5日农业局向以该种子销售者为负责人的单位核发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2001年10月28日种子站收取该种子销售者棉种管理费5000元。2009年4月21日,某市中级法院以棉种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且与棉花大幅度减产之间无因果关系、农业局和种子站无过错为由,判决种子使用者负担损失和诉讼费用的90%、种子销售者负担损失和诉讼费用的10%。种子使用者和种子销售者都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种子使用者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此案就涉及造成损失的原因是栽培技术问题还是种子质量问题。本案是因推广的栽培技术与推广的棉花品种不配套造成的损失,法院以种子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为由判决种子使用者承担90%,种子销售者者承担10%,技术推广者不承担责任,是混淆了栽培技术问题与种子质量问题的界限。
一、栽培技术问题。
法律规定,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栽培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与推广的品种配套;即良种良法相配套。
经国家组织品种试验获得的试验验证依据证明,与鲁棉研17号配套的栽培技术是“4月中旬播种”、“地膜覆盖栽培”。种子销售者在错过播种季节“4月中旬”后的4月30日才把种子送到种子使用者处;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种子标签又标注“可适当晚播”;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种子广告《抗虫棉新品系S6177简介》标注的栽培技术又是“直播”。种子销售者的逾期送种行为,迫使种子使用者不得不晚播。种子经营者利用种子标签和种子广告的误导行为,又误导种子使用者放心的逾期播种和采取错误的方式播种,在“立夏”后的5月8日才将涉案棉种“直播”完毕。由于播种晚,棉花就出苗晚、发育晚,当棉铃虫发生季节到来时,因幼嫩的棉铃分泌的杀虫毒蛋白少不能杀死入侵的棉铃虫,所以虫害大发生。又由于未采用“地膜覆盖栽培”技术,缺少地膜保护的棉田,杂草滋生、水分流失、地温不足,所以棉花生长发育迟缓而不良。2002年11月17日,专家鉴定组实施田间测产制作的《测产报告》载明的“棉株成熟偏晚,已摘有效棉铃1228个,尚有无效铃11531个”,证明棉种播种晚、发育晚致使无效铃占总铃数的84%以上,是造成减产损失的重要原因。种子销售者在适宜播种季节过后才提供种子,以其行为迫使种子使用者逾期播种,属于履行栽培技术服务义务错误;种子经营者制作的种子标签和种子广告标注的栽培技术与品种试验证明的栽培技术不相同、不配套,属于履行品种说明栽培技术义务错误。涉案棉种未在适宜播种的季节“4月中旬”播种并没有采用试验证明成功的“地膜覆盖栽培”技术,造成损失的,应由改变试验证明的栽培技术和提供错误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由种子使用者承担栽培技术不当造成损失的90%,违反了农业技术试验证明制度和经营者服务制度。
二、种子质量问题。
《种子法》第46条规定了种子质量真实制度,规定了五种假种子和五种劣种子;种子质量不合格只是五种劣种子之一。种子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只能证明种子质量合格,不能证明种子质量合法。此案中,检测机构出具的第0033号、第0034号检验报告和鲁棉研16号、鲁棉研17号棉种小区种植鉴定意见,证明种子使用者购买的鲁棉研16号的特征特性与对照鲁棉研16号不符,而与对照鲁棉研17号相似,经营者是将鲁棉研17号的种子装入鲁研棉16号的袋内进行销售,属于该法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冒充型假种子。检测纯度低于标注值1.4%;检测发芽率既低于标注值22%,又低于规定值12%;属于该法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不合格型劣种子和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虚假承诺型劣种子。法院以检测值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为由认定涉案棉种符合种用标准,将种子质量合格与种子质量合法相混淆,适用种子质量真实制度错误。
三、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栽培技术属于农业技术。农作物种子属于产品。本案是因推广的栽培技术与推广的品种不配套,农业劳动者因此遭受损失,要求栽培技术推广者赔偿损失产生的纠纷;不是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要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予以赔偿产生的纠纷。推广者只要向农业劳动者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适用的是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赔偿制度,而不是种子质量损害赔偿制度。法院适用《种子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种子使用者承担90%的损失,是将栽培技术推广者推广未经试验证明的栽培技术和错误服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与种子经营者因种子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相混淆,适用推广未经试验证明的农业技术损失赔偿制度错误。
无论是以鲁棉研17号品种种子冒充鲁棉研16号品种种子的假种子,还是发芽率低于国家规定种用标准的或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劣种子,都不是导致棉铃虫大发生和晚熟的原因。棉铃虫大发生和晚熟,是栽培技术错误造成的;种子使用者遭受的损失,与种子质量问题无关。种子经营者不应承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适用种子质量损害赔偿制度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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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规费足额征缴,保护有车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是指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公路规费的征收稽查管理。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含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规费征收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路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公路规费。
各级公安、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公路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第五条 省内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车主),均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征稽机构缴纳公路规费。
第六条 公路规费征收办法和征收标准的制定、调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减征、免征公路规费的,由车主向当地征稽机构提出申请,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减征、免征公路规费。
征稽机构对车主提出的减征、免征公路规费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的一个月内作出回复。
经核准减征、免征公路规费的车辆,若改变使用性质、变更使用单位、超出使用范围、参加营业性运输或者未按期办理减征、免征手续的,应当全额缴纳公路规费。
第八条 车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车籍地征稽机构按章缴纳公路规费或者办理免缴手续,领取公路规费缴费凭证或者免费凭证。
车主获车籍地征稽机构批准后,可以按自然年度包干缴纳公路规费。包缴比例低于应缴费额百分之八十的,须报省征稽机构批准。
第九条 车辆行驶必须配挂有效的公路规费标志牌,随车携带有效的公路规费缴、免凭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车辆凭牌证行驶,无牌证不得行驶。
第十条 凡需报停的车辆,车主应于上月二十五日前到车籍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报停手续。经批准后,交存行驶证、标志牌和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凡按自然年度包干缴纳公路规费的车辆,当年不办报停。
第十一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落籍、转籍、过户、改装、报废、驻外省等手续前,应当持车辆有关证件到征稽机构办理缴费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标志牌异动等手续。凡未经征稽机构审验签章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年度检审和转籍、过户、改装、报废以及更换牌证手续。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在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公路规费异动手续,转卖、转让车辆的,由车籍凭证上载明的车主负责缴费;无法查找车主的,则由使用方负责缴费。
第十三条 公路规费票据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公路规费缴、免凭证和标志牌,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省征稽机构负责领发和管理。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稽机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公路规费的管理。公路规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截留、挤占、挪用、坐支公路规费。
第十五条 征稽人员在本站区内对车辆缴纳公路规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应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带和出示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标志、证件。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车主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公路规费稽查专用车辆,应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配制专用稽查标志和红蓝两色标志灯。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设置公路征费稽查站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公路征费稽查站。
征稽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文明执法,按章收费,不得刁难车主,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拦截车辆和乱收费、乱罚款。
第十七条 征稽机构对车辆缴纳规费情况和标志牌进行年度审验,车主须在规定期间内到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年审手续。凡审验合格的,征稽机构应出具公路规费年度审验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偷逃、拖欠公路规费的,征稽机构责令限期足额补缴公路规费,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滞纳金。对偷逃公路规费不接受处理的,对抗缴公路规费或者拖欠公路规费超过三个月拒不执行征稽机构处罚决定的,征稽机构可以暂扣车辆,并开具省交通行政主管
部门制发的暂扣凭证。
暂扣车辆满三个月以上,车主既不接受处理又不申诉的,征稽机构可将暂扣车辆交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所得冲抵应缴费款和滞纳金后,其余额应返还车主。
车主接受处理后,征稽机构应当立即返还暂扣的车辆。在暂扣期间,征稽机构对车辆应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损坏;造成损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征稽机构可暂收相当于应缴费额的抵押金。车主在一个月以内出具有效凭证的,征稽机构应全额退回抵押金。
第二十条 对伪造、倒卖公路规费凭证和标志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妨碍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责令限期归还平调、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的公路规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征稽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公路规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2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5年5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若干规定(试 行)
东西合作,横向联合是推动地区间经济技术合作,加快东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引导乡镇企业整体高效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贷款支持乡镇企业东中西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东部人才、资金、技术、管理、信息和中西部资源,劳动力优势相互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行为,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合作项目健康高效快速发展,特做如下规定:
一、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界定
东西合作项目指东部与中部、西部、中西部地区间乡镇企业与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性质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合作内容包括:资金、技术、资源、设备、人才、管理、产销、信息、劳务等。
合作方式以股份合作制为主,也可采取联合、联营、合作等方式。
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政策原则
(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商业银行经营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优势互补,自愿互利,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
(二)坚持以项目合作为基础,效益性、示范性为前提,自主决策,择优选项,以效定贷,科学管理。
(三)以市场为导向,以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量力而行,依法管理。
三、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基本条件
(一)借款从事东西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活动。
(二)项目确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示范作用,并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筹建、经营许可证。
(四)拥有30%以上的资本金,并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
(五)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接受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定期向开户行报送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
四、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申报程序
(一)符合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条件的项目或企业,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向所在地农业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开户行受理借款申请后,除对项目贷款条件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外,还应重点对合作双方生产经营状况,合作资金来源,经济效益以及合作协议等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评估合格后的贷款项目,由经办行上报上一级行,省级分行综合审定筛选后于年底前报总行,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贷款项目情况,审定贷款项目相应下达项目贷款计划。
五、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申报内容
(一)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以及合作双方正式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或合同。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评估论证报告以及按贷款条件要求的各种文本副件和水、电、气、资金来源证明等。
(三)合作双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分析表以及资信证明。
(四)抵押品产权证书及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文件或保证人出具的《保证担保承诺书》。
六、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
各级行要按照:“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发展乡镇企业总方针和总行下达的乡镇企业贷款管理办法,加强对合作项目的贷款管理。
(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规范贷款合作项目行为。
合作项目贷款行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合作企业双方(或多方)按市场经济要求规范合作行为,促使合作双方(或多方)在保证经济效益,平等互利,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的前提下自愿结合,防止劣势组合,防止盲目上马,重复建设,低水平投入,给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带来新的困难。
要运用信贷手段,促使合作双方(或多方)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充分利用现有企业厂房,设备,减少不必要的投资支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要坚持依法管理,防止签订违法违章的协议,做到依法组合,依法运行,依法监督,对以合作为名,推销不适用和淘汰技术、设备或其他方式套取贷款的,银行不予贷款,并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二)以效益为目标,按商业性原则管理合作项目贷款。
合作项目贷款的评估、论证、审查、决策由银行根据效益原则自主实施,并承担贷款风险,具体操作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择优选项,根据当地管理水平和银行资金承受力,合理确定贷款数额,合作项目贷款必须实行抵押、担保,贷款不得用于股本金投资。
合作项目贷款重点支持技术起点高,经济效益好,农副产品深加工,出口创汇以及高、新、尖、名、特、优产品的生产经营;优先解决现有合作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改资金需要,促使合作项目上档次,上水平,上效益。
(三)加强协调配合,促使合作项目高效健康发展。
合作项目贷款由合作项目所在地经办行负责监督管理,负责向有关行通报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情况。各有关分行每年度要对本行贷款合作项目生产、建设、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总结材料于次年1月底以前报总行农业信贷部。
各级行信贷部门要加强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并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加强合作项目生产经营和贷款管理,促使合作项目高效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