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00:10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进
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技术市场繁荣和发展,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技术市场实行“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技术贸易活动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
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并作出具体规定,鼓励和支持加速技术成果转化、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各类技术贸易活动。
第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促进各行业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二章 技术贸易活动
第六条 鼓励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
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第七条 禁止剽窃职务技术成果或他人技术成果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行为。
进入市场交易的技术,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技术贸易活动,可以采取技术交易会(包括招标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技术拍卖、常设技术交易所、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组织科研生产联合以及其他形式。
举办技术交易会应按有关规定经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技术交易场所的基本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兴建技术交易场所。
第十条 扶植和发展技术中介服务机构。鼓励从事为技术贸易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或充当订约介绍人,促成技术贸易的各种技术经纪活动。
从事技术中介活动所收取的服务费、佣金,其数额由参与技术贸易的各方商定。
第十一条 各类技术交易场所、技术贸易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经依法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向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开业。
第十二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向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提供技术贸易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三章 技术合同登记与仲裁
第十三条 技术贸易实行合同制。当事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使用全国统一的技术合同文本。
向国外出口技术或引进技术,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订立专利技术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实行登记制度。技术合同成立后,技术卖方申请登记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卖方所在地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技术买方应向买方所在地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核定技术性收入,发给认定登记证明,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禁止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行为。
第十六条 技术贸易当事人凭技术合同书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可以享受科技贷款、减免税收、提取奖励费用等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技术权益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可依法设立技术合同仲裁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仲裁员,依法受理技术合同争议或纠纷案件。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确认和查处无效技术合同时,涉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应委托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涉及专利侵权的,委托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四章 优惠与奖励
第十九条 技术贸易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除国家核定标准外,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开发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二十条 企业支付的技术贸易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按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贸易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可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按下列规定提取奖励费用:
(一)技术卖方在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后,从该项目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25%—40%的奖励费用。对向贫困地区开展技术贸易的,提取30%—50%的奖励费用,奖给对该项目有贡献的科技人员。
(二)技术买方从项目投产三年内最高一年的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5%—10%作为主要决策者和有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费用。
(三)企业事业单位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组织科技人员开展技术贸易活动,可从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50%作为奖励费用。
(四)个人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业余从事技术贸易的收入经依法纳税后归个人所有。
(五)凡开展技术出口贸易的项目,对该项目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费用提取比例,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除上款规定外,对于在技术贸易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可给予重奖。
第二十二条 银行、税务部门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贷款、提取奖励费用、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原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通知有关部门追回各种优惠待遇,并可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剽窃职务技术成果或他人技术成果进行贸易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受害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出售、转让、介绍禁止进入市场技术的当事人,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十三、《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删除第二十五条中“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1993年9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9年2月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3月1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2009年4月1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以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和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下列内容的审计监督。
  (一)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落实、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交纳,节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
  (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检查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的资金情况。
  第六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全程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事项组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在企业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登记、监管情况;
  (四)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以及环境指标,评价政府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第九条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项目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提供给同级审计机关,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依此制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二)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三)要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对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经审计机关书面同意,可以由其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后三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政府建设项目立项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需要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财政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十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上述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七)政府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九)工程竣工决算表;
  (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论。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由社会审计组织出具审计结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计结论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移送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向审计机关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通过定期评价等方式依法对社会审计组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对经审计机关公告有隐瞒审计查出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等行为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五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评价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审计机关报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资料或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损毁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社会审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具有法定资质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法定资质的;
  (二)在招标中恶意串通哄抬标价或者压价抢标的;
  (三)通过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为隐瞒审计事实故意损毁相关资料的;
  (六)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处罚的;
  (五)未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影响审计公正的;
  (六)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使用社会捐赠性资金和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6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二)申请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依据GB 1915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空压机能效为2级及以上;
2. 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4. 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 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三)高效节能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应优先选择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高效节能电机。
二、推广企业条件
申请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 年推广高效节能活塞式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1万kW,或螺杆式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2万kW;
3.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 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产品类型 能效水平 补贴标准(元/kW)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160
2级 90
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00
2级 100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20
2级 120
五、推广企业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和节能认证证书;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并根据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本地区年度推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用户推广高效节能空压机,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财政部根据调查摸底和各省需求情况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并将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三)有关单位、企业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的目录内高效节能空压机后,填报购买安装情况、补贴资金申报表(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到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订。
(四)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购买安装单位、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五)月度终了后1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本地区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机构对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年度终了后3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财政部将根据地方上报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及工信部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七、罚则
(一)对企业弄虚作假,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追缴补贴资金并加倍处罚等方式予以处罚。
(二)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将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能效检测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地方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1. 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生产企业申请报告
2. 高效节能空压机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3. 高效节能空压机月度推广情况报告



附件1:



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生产企业
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盖公章)
企业所在地: 省 市




编制日期: 年 月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研发能力等情况(见附表1)。
二、推广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产品生产、销售详细情况(见附表2和3)。
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
(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出具的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四)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四、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企业法人签字: 日期: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企业名称
详细生产地址
生产企业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品牌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人数 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主营业务
生产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主营产品销售
汇总情况(kW)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最近三年产品分类
销售情况(kW)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序号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序号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序号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1
2
...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电源类型(三相或单项)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3 冷却方式
压缩级数
运动机构润滑方式
气缸润滑方式
驱动方式
压缩机类型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固定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4 额定排气压力(MPa)
额定转速(r/min)
公称容积流量(m3/min)
安全阀开启压力MPa
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MPa
最高排气温度℃
机组最高工作压力MPa
5 驱动电动机输入额定功率(kW)
电机能效等级
机组输入比功率kW/(m3/min)
能效等级
能效标识备案号
6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mm)
润滑介质/灌注量(kg) 润滑介质名称或代号
灌注量(kg)
电机 制造商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7 能效测试报告 机组输入比功率测试kW/(m3/min)
测试单位
报告编号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编号
8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9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号 类型 额定转速(r/min) 驱动电动机输入额定功率(kW) 额定排气压力(MPa) 冷去方式 公称容积流量(m3/min) 压缩级数 机组输入比功率〔kW/(m3/min)〕 能效等级 能效标识备案号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 能效测试报告
机组输入比功率测试值〔kW/(m3/min)〕 测试单位 报告编号





附件2:



高效节能空压机购买单位
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购买单位名称: (盖公章)
购买单位所在地: 省 市




编制日期: 年 月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购买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见附表1)。
二、设备购置、安装及淘汰情况
(一)设备购置安装情况表及相关发票复印件(见附表2)
(二)淘汰设备情况表(见附表3)
三、其他相关材料

四、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购买单位法人签字: 日期:

附表1:
购买单位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生产规模、
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


附表2:
购置及安装设备情况表
序号 产品信息 购置安装单位信息
企业名称 设备名称 产品规格型号 能效等级 设备纳入国家推广目录批次 设备纳入国家推广目录文号 产品唯一编码 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元) 用户单位名称 设备购买时间 发票号 产品购买价格(元) 设备安装时间 申请补贴资金(元)

                             
                             
                             
                             
                             


附表3:
淘汰设备情况表
淘汰设备名称 淘汰设备型号 机组输入比功率〔kW/(m3/min)〕 淘汰时间 淘汰数量(台)








附件3:
高效节能空压机月度推广情况报告
年 月
推广产品 能效等级 本月推广量 兑付补贴资金
推广量(千瓦) 补贴标准(元/千瓦) 补贴金额(万元)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小计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160  
2级   90  
小计      
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小计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00  
2级   100  
小计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20  
2级   120  
小计      
总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