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2:55:34   浏览:8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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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河南、江苏、安徽、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财政厅:
为了进一步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根据我国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以及世界银行制定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财政部颁发的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及本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以及世界银行制定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财政部颁发的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及本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下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允许支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切采购。
第三条 项目的采购和管理遵循程序公开、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以及经济、适用、高效的原则,并鼓励国内厂商积极参与投标。
第四条 项目采购按照《贷款协定》和《评估文件》确定的方式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项目采购的物资、设备,必须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项目采购采取分期分批、上下结合、统一招标、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世界银行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办)总负责,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 国家项目办负责本项目的国际采购业务(包括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和国际询价)。其他方式的采购业务由国家项目办委托各省项目办具体办理。各省项目办应积极协助国家项目办做好项目的国际采购工作。
第八条 各级项目办均应成立专门的招标采购组,指定专人负责。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负责采购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更换。
第九条 各级项目办作为项目管理与实施机构,是采购业务的主要承办单位,协同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做好对采购工作的技术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应参与采购工作。
第十条 国家项目办的职责。
1.负责制订项目的采购计划、安排和协调项目的各项采购活动;
2.负责由国家项目办组织采购货物标书的编写、修改、送审及评标;
3.作为业主代表,负责协调业主、招标公司及世行的关系,做好与财政部国际司的工作协调;
4.若发生索赔事件,负责办理由国家项目办组织采购合同的索赔;
5.负责落实由国家项目办组织采购货物的债务;
6.协同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标采购的资格审查工作;
7.负责汇总项目的采购进度报告。
第十一条 省项目办的职责。
1.负责提出本省的采购计划和各项采购活动安排的建议,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2.按照国家项目办的要求,负责编写、修改、确认有关招标文件,参加有关的评标、合同谈判及合同签订;
3.及时向国家项目办反映本省采购工作的情况,按要求提交本省的项目采购进度报告;
4.选择合适人选参加国家项目办组织的有关调查、检查、培训、考察、检验、验收等工作;
5.负责及时组织接转项目采购货物;
6.负责组织本省项目采购货物的检验、安装、调试工作,并作好记录;
7.对本省项目采购货物的必要性和适用性负责;
8.按国家项目办要求及时缴纳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规费;
9.及时向国家项目办提交货物的签收证明;
10.负责办理省级分工的货物及工程采购,以及经国家项目办同意由省项目办办理的国际采购工作。

第三章 计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项目办根据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采购清单,与财政部门联合逐级上报国家项目办,由国家项目办汇总报世界银行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项目办汇出项目的总采购清单,随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同时抄送财政部国际司。对需要审批的机电设备同时抄送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采购清单批复后,由国家项目办下达各省项目办,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年度采购计划由项目办提出,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
第十六条 采购总清单和采购计划经审批下达后,原则上不予变动,如确需调整,各地方项目办在得到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后及时上报国家项目办,由国家项目办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级项目办负责人对本省采购内容的必要性负责,其负责采购的人员对采购内容的技术适用性负责。

第四章 采购委托机构
第十八条 国家项目办承担的国际采购业务,统一委托中设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具体代理。经国家项目办同意由省项目办具体办理的有关国际采购,不再另行委托其他招标公司代理。
第十九条 各省级项目办确定采购委托机构时,应比照国家有关世界银行项目代理机构委托指南执行,并征得国家项目办同意。如代理公司未达到合同要求,各级项目办有权取消其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委托其它招标公司代理。
第二十条 其它采购方式,由各省级项目办商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采购计划组织执行。

第五章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写和审定
第二十一条 所有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一律使用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共同编制的标准文本条款。
第二十二条 国家项目办组织办理的采购,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写根据各项目省提供的基础数据,由国家项目办及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人员完成。
第二十三条 在编写资格预审文件(仅限于有限国际招标,下同)和招标文件之前,各省项目办应按国家项目办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报送资格要求、招标采购内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技术规格和任务大纲,供编写招标文件参考。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初稿完成后,由国家项目办交由有关省项目办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反馈意见,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经世界银行审查批准后,不允许对其技术规格进行更改。各项目单位对确认后的机型及技术规格的准确性及适用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项目办组织办理的采购,招标文件编写完成后由国家项目办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省项目办组织办理的采购,根据项目采购计划,按照世界银行程序和当地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世界银行事前审查范围内的招标文件,统一由国家项目办委托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送世界银行审查确认。

第六章 评标
第二十九条 国家项目办组织办理的采购,由国家项目办负责组织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 省项目办组织办理的采购,由省项目办负责组织评标工作。

第七章 资格后审及评标结果的审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项目办组织办理的采购,由国家项目办负责组织资格后审。经国家评标委员会审定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将资格后审结果、评标报告送世界银行审定。
第三十二条 地方项目办组织办理的采购以及国家项目办委托各省办理的国际采购,需经世界银行审查的标书,由地方项目办报国家项目办审核、经世界银行认可后自行组织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根据内容可由国家项目办、采购代理机构和地方项目办分别参加并在合同有关章节文件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地方项目办在完成自行组织办理的采购合同签定后,须在15日内向国家项目办报送采购合同信息表,并定期报送合同执行情况表。
第三十五条 项目采购进度报告,由国家项目办汇总后报世界银行。

第八章 货物的分配与接运
第三十六条 凡属进口货物,由国家项目办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办理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海关等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到岸港口及在港口接货、转运的代理单位由国家项目办与各省项目办商定。
第三十八条 货物转运代理单位负责到港货物的接收、报关、商检及转运到各项目省首府站的全部工作,货物到达各项目省后,各省项目办必须及时接货,不得无理拒收。
第三十九条 国产货物,各省项目办应按国家项目办的接货通知要求组织人员及时接货,不得无故拖延和拒收。
第四十条 各省项目办接货时,应聘请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验收货物,并做好验收记录。在每批货物验收完毕后应及时将接货验收报告报送国家项目办,如国家项目办在货物到达各项目省后15个工作日内得不到接货验收报告,则视为无异议。
第四十一条 各省项目办接货验收时,应同卖方代表一起共同开箱,或在开箱前请商检部门检验,若发现供货品种不对、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等问题,需及时上报,由国家项目办及采购代理机构统一处理,其他问题由接货单位负责解决。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派员参与货物的分配与接运工作,以保证贷款债务落到实处。

第九章 检验、监装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采购的货物确需进行产地现场检验和监装时,团组成员由国家项目办确定。团组成员必须是与项目直接有关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如需请供货厂家提供技术人员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培训时,按合同规定事项,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交涉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省项目办组织的采购,其产地检验与监装,由省项目办负责。
第四十六条 进口货物如需组织人员出国培训、考察等,其成员应从严掌握,商省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家项目办审定。

第十章 项目采购的支付、索赔及国内费用
第四十七条 采购合同金额的支付和结算按照世界银行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如果发生索赔事件,国家项目办组织采购的货物由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地方项目办组织采购的货物由地方项目办负责处理。
第四十九条 按照采购货物的合同金额,货主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费,向负责项目采购账户管理的国内银行缴纳手续费。
第五十条 支付港口及货物国内转运的费用,由货主分摊,需预付的费用,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预付,不得拒绝。
第五十一条 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由货主按比例分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同世界银行的联系,采取统一对外的原则,通过国家项目办进行。
第五十三条 项目采购活动的文件,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组织办理采购的单位应妥善保管所有采购活动中的全部文件,以备查考。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项目办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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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社会学法学派,泛指在西方尤其以美国法学者为领导的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一种法学思潮。用庞德的话概括来说就是,社会学法学派把法律秩序意义上的法律视作是一种社会制度,它既包括了由经验而发现法律而且也包括了刻意创制法律这两种方式。 对于美国社会学法学派来说,罗斯科。庞德是创立者。

  社会学法学派思潮的根本原因在于工业革命的持续发展,极大加深了生产和生活的社会化,使得整个社会的联系比以往的更加紧密,个体与社会成为密不可分的两极。另一方面,整个社会资本主义发展到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显示出了弊端。表现在法律思想上,近代以来针对中世纪对于人的压抑而强调人的解放,个人绝对权利思想带来了突出的社会矛盾。从反面昭示了法是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统一。从那个时期法律发展的内在逻辑来看,法律制度的建设应该是一项着眼于社会整体层面的工程。

  庞德的社会工程法学就是从批判机械法理学开始建设的。1908年,庞德在《机械法学》这篇被誉为每个法学“里程碑”的论文中,批评机械法学把法看作目的本身,提出要用社会法学取代机械法学。1923年,他在《法律史解释》中,提出“社会工程”概念,为他的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石。在以后的著作中,特别是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的任务》中,庞德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社会工程法学理论。在《法律史解释》中,庞德在批判19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法理学基础上, 阐述了他的社会工程法学理论。

  二

  庞德认为,在历史法学派占据支配地位的岁月里,有四类对于法律的解释对于我们理解19世纪的法律思想有着特别重大影响。这些解释既产生于19世纪的法律,又反过来影响了19世纪的法律:(1)唯心主义的伦理学解释,以及它所具有的一种特殊的被称之为宗教解释的形式。(2)政治解释。(3)根据生物学或人种学所做的实证主义的解释。(4)各种经济解释。

  伦理解释就是以权利观念为核心,采取形而上学的方法对于法律的解释。由于早期的历史学法派的创始人出自自然法学派,因此,他们的思维方式仍然带有自然法的痕迹。伦理解释是一种社会秩序的理想,也是法律秩序为之存在的目的。这种解释方法对于法理学的意义在于:法律推理乃是一种重要的工具,通过运用这一工具,人们便可以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调和法律稳定的必要性与法律变化的必要性。在自由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以及形而上学法理学和历史法理学盛行的19世纪,人们描绘了一幅关于社会秩序和法律目的的新图景。它从一种确保人类自然平等地位的政治理论,发展成为一种确保人类自然权利的法学理论,又进一步发展为自由意志理论。庞德认为,伦理解释中含有一些合理的因素,而且历史法理学的这个方面也使其为法律科学作出了某些贡献。伦理解释的背后隐含着一种合理的本能,因为它力图提供一幅有关法律目的的图景,而且这类图景也为法学家努力通过使法律律令、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适应种种新的变化了的要求而使法律尽量满足社会需求提供了某种指导。宗教解释则在下述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即他促使我们去关注英美普通法和美国立法中的许多现象的真正本质及其起源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伦理解释有助于改变在同19世纪英美法律人所固守的在分析法理学和权力分离原则影响下,法律人与伦理毫无关系的倾向。

  庞得认为,从哲学的观点看,政治解释代表了黑格尔的影响。它是一种根据黑格尔有关权利是“作为一种理念的自由”的命题而解释。它把一种政治观念看作是在法史中得到实现并在法律规则、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中逐渐展现出来的理念。从法律和政治的角度看,这种理念就是自由。另一方面,这个观念与摈弃18世纪对理性的信奉有关。它与人们反对自然法并对创造性法律精神表示不信任有关。政治解释实主张,应当把法律秩序限制在一个必要的最低限度上。因此,它是一种对法学家和立法者的作用持否定态度的观念。从历史的观点看,政治解释与19 世纪撰写历史的三大运动有联系。即,普遍历史的观念,印欧语系比较语言学的兴起基础上的比较印欧法律和政治学,制度历史学。

  庞德认为,历史法学派在反对自然法理论的过程中,朝着相反的方向也走得太远了,因为他们试图把人类改进法律和发展法律的努力从人类进行有意识努力的领域中排除出去。企图通过立法或司法去改进法律制度的努力,都是徒劳的。这种漠视法律制度的实际功效的作风以及那种对法学家作用的否定以及包含在立法无用和法律批判无用的观念之中的法理学悲观主义,在实践中,阻碍法律的发展,使得人们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对历史法学派展开了激烈的批判。另一方面,历史法学学派也取得了一些成就。首先,历史法学派奠定了一个比较法律史的基础,并依此取代了18世纪依据理性推测而建构的普遍法律史所明显具有的那种肤浅性。其次,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秩序乃是它无法与之相分离的更为广泛的社会控制的一部分。这种思维方式为打破那种视法律为一种自我存在、自我服务、自我评价的封闭的观念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而且,还为法律科学中的功能观铺平了道路。

  人种学和生物学的法律解释构成了从19世纪法理学向社学法理学的过渡桥梁。产生人种学与生物学解释的社会思想基础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实证主义的兴起以及由此而发生的一种有关社会的科学的发展;第二,生物科学的兴起以及由此而出现的生物学对所有当代思想的影响:第三,现代心理学的兴起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群体的研究和对种族心理的研究。人种学解释依据种族精神、种族心理或种族制度去解释法律和法律史——但是在实证主义的体系中,种族精神、种族心理或种族制度等都通常被视作物质环境的产物。各种形式的人种学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夸大了种族因素在具体法律发展进程和形成法律制度过程中的影响力。但这种解释在促成人们认识人类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作用这个问题上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

  生物学解释则依据达尔文的自然选择——即生存只竞争和适者 的观点去解释法律和法律史。

  庞德认为,庞德总结说,上述三种解释促使我们为法律哲学提供了一种更为宽泛的基础。它们对于原始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刻且详尽的研究,从而戳穿了从自然状态理论流传下来的许多传统的错误观念。它们通过建立与人种学、人类学和社会心理学之间的联系而促进了各门社会科学的统一运动。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为我们在建立一向适当的社会理论进而一项适当的法律理论之前必须完成的准备工作提供了方向。

  庞德在分析了法律的经济解释之后,指出,经济学解释影响了法律目的的观念。其次,它有助于我们把注意义力集中在法典与传统原则的实际运作方面。还有,与过去仅仅是学说史上的法律史相比较,一种社会法律史或社会学法律史的观念为法律科学作出了更大贡献。

  三

  庞德在检视了以上对法律的几种解释之后,他得出结论说,为了使法律的稳定与变化相协调,为了使法律秩序在成为某种确定不变且不容置疑的东西的同时又能与永无止境切变化无穷的人的与人的强烈要求相调试,人类主要依循三条路线进行了尝试即权威、哲学、和历史这三条路线。在所有的上述形式中,权威观都在法律秩序的背后设置了一个唯一的、终级的和不容置疑的权威,并且把他们作为每一相法律律令的渊源——它所宣称的意志因此也就有了约束力。而且,所有的解释都依据类比。我们的确需要一种类比,而且如果我们拥有一种根据当时占支配地位的活动解释事物的类比,那么他有肯产生种种与我们的法律应予使用的当时生活相一致的结果。的确,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人类对于社会问题的认识往往受制与当时的自然科学知识发展水平及方法。我们经常看到的现象是人们把自然科学方法用来研究社会问题。每当自然科学认识及方法发生转变时,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也会发生转变。庞德所说的类比,实际就是在一定历史阶段,人类认识事物的基本模式。这个模式中,包含了该历史阶段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综合因素。)庞德对他那个时代的类比具体描述为:它不以形式的和逻辑的决定论为前提条件,也不以实证主义的决定论为条件,但是却能够提醒我们:我们在法律方面的所作所为会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这种类比必须为我们提供一种以活动为依据的法律史解释,引导我们不仅把法律制度视做固有之物,而且也把他们视做被创造之物,而且也把他们视作是人们在此前某个时代创制的事物并且是那些相信他们和需要他们人的在当下所创制的事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后者相信并需要的东西。此外,这种类比还必须为我们提供一种以有条件的活动为依据的法律史解释——人的活动会收到那些计划并从事活动的人的能力、性格和偏好的制约,会收到他们必须使用的草的制约,会受到他们必须在其间工作环境的制约,还会受到他们为之工作的特殊目的的制约。庞德认为,这种类比应该由社会工程来提供。所谓社会工程,就是应该是一个过程,一种活动。

  庞德的法律社会工程理论与启蒙时期的自然权利理论相比,看待法律问题的着眼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指出,我们正在着手对法律秩序的研究,而不是对法律性质的争论。我们开始考虑各种要求和利益而不是考虑权利而不考虑制度。自然权利理论与自由资本义及法学历史发展阶段相适应,关注社会中的个体,而社会工程法学理论更多的着眼与宏观整体。同时,庞德看到了历史法学派无视人的作用和认为批判无益的观点在法学和司法研究领域带来的后果。进而,庞德指出,法律人能够在对社会事实回应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在发展法律进程中发挥作用:一是创造性的理法活动,社会工程理论产生与二十世纪,资本主义的发展产生了法的社会化及社会的法律化的要求。同时,从法理学自身发展的逻辑来看,法理学家已经看到,以单一因素来解释法律是不科学的,法律的发展是由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与十九世纪的法律哲学思想线比较,庞德的社会工程理论强调法律中的创造性因素。更多地体现了实证主义哲学思想的影响。

  四

  庞德以其渊博的知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深刻的洞察力,从实证主义的哲学基础出发,提出了他对于法律的认识。他的法律史解释,始终围绕着他那个时代所面临的问题——历史学学派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即如何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化的必要性之间的关系。由于人们对法律的本质认识不同,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也往往产生很大分歧。庞德在批判19世纪历史法学派时,核心观点是各类历史法学派都忽视人的作用。这种倾向对于 纠正18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是一种矫枉过正。但它在现实中,显示出了种种弊端。因此,对于法律的解释中,应充分重视人的因素。在具体的实践中,重视法律人的积极作用。

  从以上庞德对于法律史的批判中,我们可以看出,看待问题的角度、出发点以及所凭借的知识结构都成为我们研究问题的方法的一部分因素。但是,法律认识方法本身有一个积累的过程。庞德的社会工程法学理论之所以在美国影很大,主要原因有:它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也就是庞德所说的“特定时空”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庞德的社会工程法学里理论,是在扬弃以往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建立的,它所包含的合理成分更多。这也启示我们,要想对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有正确的观点,必须在历史和现时两个纬度中把握。 具体到庞德提倡的社会工程法理学方法来说,首先,庞德是从历史的角度,把社会工程法学理论看作西方法律思想上发展链条重点一环。在剖析19世纪历史法学派时,庞德指出,历史法学派在两个方面背离了18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只要通过理性的努力,法学家就能创造出作为最高法律指挥而由法官按一种机械方式加以事实的完美无缺的法典。其次,从旁德的社会工程法学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旁德及社会法学派,将法律看作是动态的,发展的。他从过程、从整体的角度看待法律。庞德对于法律的认识采取了更为实际的态度和更为宽广的视域。再次,社会的运动发展以及对于社会运动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积累的过程,我们必须尊重历史、尊重经验。同时,又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发挥认得创造性。庞德及其社会学法学理论,也可以说是西方法学史的一个包含了前此历史基础上的发展。这就是提示我们,我们今天进行的法律建设,我们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 ,将成为法律史的一部分,成为我们的前提。同时,正象庞德在通篇强调的,人在法律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慎重思考,积极行动。`

  主要参考文献

1、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年9月版。

2、庞德《法理学》,法律出版社,余履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3、翟志勇编著《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4、《 庞德法学文述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 财政部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 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第二部分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电影制片厂;
(二)国营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三)国营电影院(县以上的专业电影院为主、兼顾影剧院和开放俱乐部。以下均简称电影院);
(四)其它国营电影企业。
第三条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性质属于财政资金,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组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的电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国家电影事业
发展专项资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管理。
第四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实行统一领导、逐级上缴、分级管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按规定上缴后,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实际上缴额的40%回拨给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用于电影院维修改造。60
%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用于资助电影制片企业、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特殊困难补助,以及对电影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第五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须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财政厅(局)分别指定的银行设立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专户”储存,按本办法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备案;
(二)负责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回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给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
(三)审核申请资助的故事片、儿童片文学剧本和资助数额;
(四)审核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上报的制片厂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计划和核准借款或补助数额;
(五)审核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上报的制片厂流动资金部分借款数额;
(六)审核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的特殊困难补助,以及电影企业重大问题和特殊困难的资助;
(七)核拨经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的资助;
(八)对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实行业务指导,并对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等情况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电影局内)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本行政区内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电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按期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的银行专户;
(四)审核城市电影院维修、改造计划和补助、借款数额;
(五)审核本行政区内电影企业重大问题和特殊困难资助,及少数民族困难地区电影企业的补助申请,并上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
(六)负责总结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本行政区内的使用情况,并于每年二月份向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书面汇报工作。
第九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人员具体组成和职责,由省级管委会制定,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备案。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十条 对重点影片的资助。
(一)表现党、国家、军队重大历史事件,或以描写担任和曾经担任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包括党的创始人和相当于常委的领导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全国政协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职务的
党、政、军领导人业绩为主要内容的重大历史故事片,成本超过二百万元、制片厂负担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成本的50%。
(二)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特别是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革命斗争为题材的重点历史故事片,成本超过一百八十万元、制片厂负担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成本的50%。
(三)反映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为题材的重点故事片及经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重点故事片,成本超过一百四十万元、制片厂负担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成本的50%。
(四)国家资助拍摄的革命历史和现实题材的重点故事片,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认为影片的思想艺术质量较高的,发行满二年后累计发行权费收入抵偿不了本厂投入的摄制成本的,并经核实实际成本不超过原计划成本,制片厂确有困难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
委会酌情给予资助。如果由于拍摄原因致使影片思想艺术质量不高而发生亏损,由制片厂自行负担,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
(五)对儿童故事片,原规定由中影公司给各厂的优惠收购和补助办法不变。
(六)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确认的重点纪录片、科教片和美术片,酌情给予资助。
(七)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确认为优秀的未受资助的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和故事片,对制片厂酌情给予奖励性资助。
第十一条 对城市电影院的补助或借款。
(一)对城市电影院的危险房屋修缮、设备的添置和技术改造,自有资金不足的给予资助。
(二)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影院的改造项目,一般由地方或影院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酌情给予借款。
第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困难地区的电影企业补贴。
(一)在现已确定的少数民族语译制任务之外,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财政部批准确需增加的少数民族语译制任务,而地方或电影企业确无力承担的,可给予补助。
(二)少数民族困难地区的放映企业,地方财政补贴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部分补贴。
第十三条 对制片厂重点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借款或补助。
(一)对制片厂重点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不包括洗印部分),必须以自有资金为主,分期进行。自有资金不足的,给予部分借款或补助。
(二)对制片企业国拨定额流动资金的暂时困难,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第100号文件规定,企业除每年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提取补充和在银行贷款后,仍有困难的,可给予部分借款。
第十四条 经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借款或补助。
第十五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的开支:
(一)不得用于新建厂房、摄影棚、办公楼、技术楼、仓库、片库、电影院、职工宿舍等项目;
(二)不得用于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的发行放映企业;
(三)不得用于弥补电影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的不足;
(四)不得用于本暂行办法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摄制影片申请资助程序。
(一)凡申请资助拍摄的重点故事片的制片厂,一般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报送下年度需要资助的影片文学剧本、导演名单及需要资助的金额,以便统筹安排此项计划和预算。
(二)申请资助摄制的故事片,制片厂应报送分镜头剧本、摄制计划和预算汇总表(含计算资料)一式三份(表式见附表一),经电影局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审核提出意见,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批准资助数额。违反第一、二项者不予资助。
(三)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财政部审核批准的资助数额,按摄制进度分二至三次拨款。
(四)受资助的故事片摄制完成经电影局审查通过后,制片厂要在三个月内报送摄制成本决算表(表式见附表二),经电影局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审核后,汇总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财政部批准。
(五)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申请资助的故事影片,制片厂应填写资助款结算清单(表式见附表三),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核定。
第十七条 城市电影院的维修改造、设备添置和技术改造补助或借款的申请程序,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制定,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重点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专款的制片厂,须将分年的申请借款或补助计划,经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审核后,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核准。
第十九条 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制片厂,须提供所需流动资金额和现有流动资金额以及有关数据,经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审核后,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审核提出意见,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的特殊困难补助,以及对电影企业重大问题和特殊困难资助,经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审核后,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审核提出意见,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财政部备案;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须报同级电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计划如有变动或调整,亦须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应对省级管委会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并于每年三月将上年度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提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应对本行政区内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并于每年二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向同级电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助、补助、借款项目计划,要据实填报。对下拨款项,要专款专用。并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下拨款项的使用情况,上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
对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差的电影企业,不给予资助。
第二十五条 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对本地区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催缴,对缴纳单位瞒报少缴或拖延不缴,进行检查监督。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各地电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和省级管委会,以及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对于管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做出优异成绩的省级管委会,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单位,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或省级管委会,可收回或停拨拨款,经报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以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自本暂行办法实施起,原由中影公司从发行成本中提取的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的资助基金,于每年年终决算后,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专户,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 原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按电影发行放映大中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5%,退库给电影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仍暂以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199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