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6〕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快建设大城市的步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清河区、清浦区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私人住宅建设),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统一收费。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建指挥部办公室收费中心(以下简称城建收费中心)集中缴纳。未按规定缴费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减免的,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证照相关手续。
城建收费中心实行集中统一收费后,原收费单位实行零收费。原收费单位委托城建收费中心集中领取财政票据、集中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换发统一的收费许可证。具体的收费项目是指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涉及建设工程的各种规费,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具体项目见附件)。
第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办法如下:
(一) 配套费征收标准
1、住宅类: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
2、生产性建设工程,按20元/m2收取配套费。生产性建设工程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厂房,不含为生产服务的办公、科研、食堂等辅助设施;
3、营业用房建设工程,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营业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宾馆、招待所、服务性设施、文化娱乐设施、金融设施及住宅区内的营业用房;
4、行政办公和其他建设工程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其他用房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等;
5、临时性建设工程按30元/m2收取配套费。
(二)配套费减免规定
1、凡符合下列之一情形的建设项目,可免缴配套费:
(1)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航道、雨污水管网、排水河渠闸(泵)站、公交场站、路灯、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码头,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电、邮政、公路、铁路、公共地下人防工程、通讯工程、供热工程、居民燃气供应工程、污水处理工程;
(2)由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3)国防军事设施: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建设及部队相关的办公用房,军官、士兵集体宿舍,仓库等军队营房;
(4)教育设施:用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公办中小学新建、翻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教职工宿舍和学生公寓除外);
(5)文化设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影剧院、新华书店、文化广场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
(6)民政福利设施:兴办非盈利性质的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收容遣送站等;
(7)每年经市政府确认的重点扶持企业的技改项目(绿卡工程);
(8)每个社区居委会在所辖社区内自建或自购办公、活动用房,在200m2内建筑面积免收或抵冲配套费。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免配套费:
(1)教育设施: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技校(含职业中学)、幼儿园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及其配套设施一律按50%收取。建设学生公寓及教工集体宿舍按50%收取。
(2)部队建设的军官家属宿舍按60%收取(生产、经营性项目全额缴纳);
(3)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根据年度批准计划,以实际投资额和开工面积,按50%收取配套费;
(4) 市属、区属医疗单位(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医院)的医疗及附属用房按50%收取;
(5)经规划局审批的中高层和高层建设项目,1-6层全额缴费,7-9层按50%收取配套费,10层以上按30%收取配套费;
(6)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出让条件中明确要求建设的回迁安置房,经房管局测绘审核后,建筑面积在75m2以下的普通住宅,按30%返还配套费。
第五条 其他规费的征收办法
(一)经市政府确认的绿卡重点技改项目收费按绿卡项目减免有关规费的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费一律按国家、省、市规定标准依法足额征收;如情况特殊确需减免的,按标准先征后返,市城建指挥部每月集中研究一次,市城建办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足规费,一经发现,除责令限期补缴规费外,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相关部门停发建设证照手续,停批其他建设项目。
对于超出申报时给定容积率的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会同城建办进行查处,并对容积率增大导致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规费进行补征。
第七条 对于已享受本规定第五条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按当初标准足额补征相关规费。
第八条 由市财政局会同城建办以2002-2004年三年收取建设规费的平均数为基数,每年从收取规费超过此基数总额中按30%的比例划转为城市建设资金。
第九条 严格规费减免审批手续。凡符合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城建办对照文件规定,严格办理,并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的市区建设项目收费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
淮安市城市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范围) 收费依据
1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元/m2 市区为105(其中6元为规划经费) 淮政发[1998]205号
苏价费[1998]286号
2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 元/m2 8 苏财综[2003]153号
3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 元/m2 2 苏财综[1999]69号
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元 建安工作量1.7% 苏价服[2001]281号
5 工程定额测定费 元 建安工程量1% 苏价房[1999]13号
6 劳保统筹费 元 详见文件 淮政发[1996]93号
7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费 元 建安工程造价0.6% 苏价服[2002]328号
8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元 拆迁安置费的3% 淮价房[2002]130号
9 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费 元/m2 1.2(含工程档案资料整理、编制保护) 苏价涉[1995]111号
10 城市道路占用费 元 详见文件 淮价房[2003]20号
11 道路挖掘修复费 元 详见文件 淮价房[2004]77号
12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 元 详见文件 苏财综[2004]63号
13 建筑垃圾处理费 元/m3或元/吨 7.5或5 淮政发[2002]223号
14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元/m2 七层以下(含七层)2.30,八层以上(含八层)0.70 苏价工[1996]422号
15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元/套 住宅80,非住宅等 详见文件 苏价服[2002]221号
16 人防易地建设费 元/m2 十层以上建筑底面积2600,其他建筑面积52 苏政办发[2001]140号
17 规划技术资料服务费 元/m2 1 苏价房[2000]374号
18 价格认证费 元/m2 2 苏价费[2001]167号
19 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建设费 1-6号 详见文件 淮政发[2002]141号
20 建筑物竣工测量 元/幢 2000 建筑竣工验收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94号
21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 详见文件 淮政发[2004]56号
22 土地用途变更费 元/m2 2 市区(不含淮阴、楚州) 苏价房[1999]224号
23 土地登记费 元/m2 详见文件 苏价房[1999]134号
24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元/m2 详见文件 市区(不含淮阴、楚州) 苏价涉[1995]155号
25 土寺荒芜费(闲置) 元/亩 详见文件 淮价费[2005]24号
26 土地复垦保证金 元/亩 2000 苏价房[1998]12号
27 新菜田建设费 元/亩 10000 苏政办发[1998]137号 苏财综[2002]92号
28 征地包干服务费 元 详见文件 征地单位 苏价房[2000]319号
29 临时用地管理费 元/m2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1-1.5,经营临时用地2-3 苏价涉[1995]155号
30 国有土地年租金 元/m2 江苏省国有土地年租金最低保护价收取标准 将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权出租或用于经营的单位个人 苏政办发[1998]50号
31 耕地开垦费 元/m2 占用非基本农田5 占用基本农7 苏政发[1999]87号
32 土地评估费 元 详见文件 出让、拍卖土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 苏价房[1996]296号
33 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 元/m2 详见文件 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 淮价服[2004]131号
34 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 清河、清浦区按征地费用的1.4%,其它2% 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
35 土地出让业务费 出让金中提取2% 苏价涉[1995]155号
36 非农业用地有偿使用费 元/m2 0.2 市区(不含淮阴、楚州) 苏价涉[1995]155号
37 农业重点开发建设基金 元/亩 1600 代省收 苏政办发[1995]62号
2006年2月28日
财产刑是以剥夺被告人财产为内容的一类刑罚的总称,是我国刑罚体系中重要手段之一。审判实践中,法院判决财产刑的案件数量比重非常高,然而财产刑的执行实际状况却不容乐观,这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也影响了国家刑罚权的实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对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是该规定依然有其不足之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财产刑执行存在的各种问题,必须对其进行深层次、全方位的反思,找寻问题症结所在,才能有针对性的解决。
一、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
(一)财产刑量刑标准不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力过大。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罚金刑的确定标准由两个:一是限额罚金,即规定了罚金的数额幅度或规定了罚金的比例及倍数;二是无限额罚金,即罚金数额在1000元以上(未成年人是500元以上)均为合法。对于没收财产刑的数额,除了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没收数额更是没有标准。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财产刑数额的规定过于宽泛,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力过大,很容易导致同一法院甚至同一法官对于类似案件在财产刑的判决上也会相差甚远,从而导致财产刑的判决很难具有公信力,被告人交纳财产刑的积极性自然也不会高。
(二)司法机关相互之间协调配合不够,缺乏制约监督机制。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侦查机关依法有权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但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侦查的方向是查清犯罪事实,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却很少主动询问、调查取证。
2、相关司法解释中虽然规定在被告人犯罪所得及个人财产一般须经人民法院就刑事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之后由人民法院作出处理,但同时又指出如确认属被害人所有且急需返还的,可由扣押机关发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扣押机关往往在刑事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就擅自处理扣押财产。
3、依据司法解释,在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将拟返还被告人的财物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刑罚。但是实际操作中,扣押、冻结物被移送至法院的很少。
4、公检法三机关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基本上很少主动监督财产刑的执行;法院即是财产刑的裁判机关,又是执行机关;侦查机关很少主动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调查取证,致使财产转移等情况出现,最终无法执行。
(三)报应刑观念影响深远,财产刑观念认识不足。
中国的传统观念深受报应刑的影响,“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至今仍然存留在很多人的观念中,这也导致对生命刑和自由刑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对财产刑的重视程度。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仅仅为附加刑,这也导致很多人认为财产刑和刑法所规定的主刑有着本质区别,刑罚得以实现的关键在于生命刑和自由刑的实现与否,基于此种心态,被告人及其家属亦没有履行财产刑的主动性。同时,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往往把单处财产刑与古代的“以钱赎刑”相提并论,把财产刑和生命刑、自由刑对立起来,现实中单处财产刑时常会成为人们批判司法裁判不公的一个理由。
二、完善构建财产刑体系的相关建议
(一)强化提高财产刑在人们观念中的地位。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也认识到财产刑是刑罚的一种,但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一般民众心中,依然将财产刑与生命刑、自由刑对立起来,受此影响,财产刑并未完全落实到位。因此,我们应该普及财产刑的相关知识,扭转财产刑在人们心中的固有看法。应该让大众知道,财产刑可以通过让犯罪人失去一定或者全部的个人金钱,从而剥夺其物质享受的自由。当财产刑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得以转变之后,犯罪人及其家人才会减少对财产刑产生抵触情绪,财产刑的执行也会减少很多阻力。
(二)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配合
1、积极调查,主动取证。判断犯罪分子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必须以对犯罪分子财产状况的调查为参考,因此我们要从源头做起,改变以往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缺少主动询问、调查取证等措施,而是在查清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将其个人财产情况一并予以查清,并将查清的财产信息一并随案卷移送法院,从而便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进一步了解被告人的个人财产状况,为最终判处适当的财产刑及其量刑幅度奠定基础。
2、建立财产先行扣押、查封制度。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确凿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或者确有必要的,可以先行扣押、查封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在法院没有判处财产刑时及时予以解除强制措施。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将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转移、隐匿甚至销毁,从而保证法院判处的财产刑能够顺利得以执行,避免财产刑无法执行而被迫搁置现象的出现。
(三)建立财产刑与其他刑罚的互动联系机制。
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首先对于判决前被告人主动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视为从轻处罚的情节,给被告人从轻处罚希望的同时,也能减少被告人及其家人对财产刑的抵触情绪,保证财产刑能够得以顺利执行;同时允许被告人的家人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其家人缴纳保证金的行为应当视为被告人主动缴纳,在量刑时应给予从轻处罚。其次对于判处自由刑并处财产刑的被告人,可将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作为其减刑、假释的因素之一,这样能有效调动被告人及其家人履行财产刑的积极性,从而使财产刑的刑罚得以实现。
(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及物质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将财产刑的执行统一由法院执行局负责处理,这一定程度上使法院执行队伍面临的执行工作任务更加繁重,执行干警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因此建议补充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到执行局工作,同时加强执行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为执行庭室和干警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信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执行干警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