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夏”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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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夏”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夏”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5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芒种已过,“三夏”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确保夏收颗粒归仓、夏种不违农时、夏管落实到位、全年农业丰收,现就做好“三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住最适时机,做到及时收获
近期受高温天气的影响,小麦生长发育进程普遍加快,比常年提前5天左右成熟,各小麦生产县(区、市)农业部门要准确掌握当地小麦的成熟期,与农机、交通等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集中精力搞好小麦机收会战,引导农民及早动手,蜡熟末期及时收获,以防落粒、过熟遇雨发芽或生理萌动影响品质等问题出现,努力做到颗粒归仓、优质归仓。
二、抢墒抢时夏种,扩大复播面积
抓好以粮食安全和优化种植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为主的夏播工作事关全年农业工作大局。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农业部门要千方百计宣传发动和组织引导广大农民抓紧抓好麦茬复播夏种工作,以抢时为重心,抢收抢种,力争小麦成熟一块,收获一块,播种一块,确保夏播作物适时播种。要抓住今年小麦早熟早收的有利时机,引导农民尽量扩大玉米和延秋菜等高效作物复播面积,按照《晋中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坚定不移地优化种植区域布局结构,加快专用玉米、优质小杂粮、无公害蔬菜等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水地麦茬要以高效经济作物为主,做到全部复播;水肥条件较好的旱地麦茬也要尽可能地复播豆类等杂粮作物,努力提高复种指数,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效益。要大力推广旱作节水、硬茬免耕播种、生物覆盖等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播种质量。
三、坚定抗旱思想,注重田间管理
夏收期间是春播作物苗期管理的关键时期,各县(区、市)要在抓好夏收、夏种的同时,加强春播作物的苗期管理,搞好中耕划锄、浇水追肥、病虫害防治等田间管理,以早管促早发,抗旱保丰收。我市4月份以来降水偏少、气温偏高,旱情呈发展趋势,而且据中央、省、市气象部门预报,我市出现伏旱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要宣传引导广大农民,充分认识今年旱情的严重性,以抗旱为中心,搞好夏管工作,力争旱年取得好收成。同时要抓住今年水果坐果好、坐果率高的优势,指导农民加强果园管理,加大物资投入,增加科技含量,争取今年水果生产有一个好收成。
四、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焚烧秸秆
作物秸秆是重要的农业物质原料,也是重要的生物能源原料,综合利用的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市秸秆禁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因地制宜地大力推广以过腹还田、翻压还田、堆沤还田、覆盖还田等多形式的秸秆还田技术,对增加土壤有机质、培肥地力、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区域之间工作进展仍不平衡,焚烧秸秆、浪费资源现象时有发生,各县(区、市)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秸秆禁禁烧工作作为农业上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布告、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宣传秸秆还田的重要意义和焚烧秸秆的多重危害,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秸秆还田的自觉性。农业、环保、公安部门在“三夏”期间要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基层巡回检查,对秸秆焚烧问题严重的乡、村,要责成专人蹲点督查,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大力推广水地小麦秸秆复播覆盖、旱地麦秸休闲覆盖和全生育期覆盖以及果园异地覆盖技术,不断总结、探索、推广经济有效的秸秆综合利用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利用秸秆的积极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夏”工作进展顺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门要把“三夏”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深入下去,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引导、政策扶持、协调服务等工作,农机部门要做好收割机具的协调和调度,农业部门要做好良种、技术、信息等具体服务,农资、电力、石油、水利部门要千方百计保证“三夏”工作所需。同时,要加大对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倒卖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的不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农民权益。确保今年农业丰收和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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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暂行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 中方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并转报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参与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及外方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物料、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的初审。
(三)优先安排并保证经批准的合营企业基本建设计划的实施。
(四)协调解决合营企业筹建、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指导、监督合营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如合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方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
市计划、经贸、经济、工商、税务、物资、人事、劳动、公安、卫生、城建、土地、环保、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合营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支持帮助合营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第四条 经批准在我市设立的合营企业,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保护,均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五条 设立合营企业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六条 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按有关规定审批。设立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市经贸委按有关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自接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七条 合营企业领取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后,由市城建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在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办理规划、开工、质检、档案、消防、水、电、汽使用及其它有关的开工建设手续。
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市城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八条 合营企业基建、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水、电、汽、煤气、通讯设施等能源、公用工程设施,在合营企业正式成立后,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合营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供应(安装)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经济责任、供应(安装)的数量、方式、时间、地点、违约责

任等内容。
第九条 经批准在我市开办的合营企业,均可独立自主经营,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制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生产、财务、劳动、经营计划。
(二)有权确定本企业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制度。
(三)有权依法在国外招聘本企业所需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分配的企业不需要的人员。
(四)有权自行确定本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价格,国家统一管理和定价的除外。
(五)有权拒绝外单位的参观访问。
第十条 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营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应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委派,董事会中方成员在任职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撤换。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在合营企业中不任实职的,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不得在该企业领取报酬或设置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一方合营者或其他部门均无权解聘、调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合营企业进行的各类检查,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凡向合营企业收取各种费用的,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凡对合营企业罚款的,必须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向合营企业集资的项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收费、罚款、集资,企业有权拒付。
第十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工商、人事、劳动、土地、物资等有关部门,对合营企业提出的有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要优先处理,七日内予以答复或解决。逾期不答复或不解决的,合营企业可向市经贸委申请督办,市经贸委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转交或催办,并在五日内答
复申请企业。重大问题,市经贸委可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经批准在我市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11日

郴州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郴州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产业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增长、财政增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市产业引导资金”),是指由市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我市产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政府统筹审定市产业引导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和年度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计划。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为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的责任单位,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相关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项目筛选、论证、审查和汇总申报等工作,参与提出市产业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组织实施产业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市产业引导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会同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责任单位对产业项目进行调研认证,提出市产业引导资金安排意见,组织实施产业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金扶持重点和方式



第四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包括:

(一)发展优势传统产业,主要是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扶持有色、能源、化工、建材、锻铸造、食品等行业的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二)发展现代农业,主要是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实施农业科技示范工程,扩大农产品精深加工,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

(三)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是扶持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

(四)发展现代服务业,主要是培育壮大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电子商务、旅游、咨询中介等服务性企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发展文化产业,主要是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加快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第五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突出重点、集中管理、扶优扶强、整合资源的原则,重点向市中心城区项目倾斜。

第六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对产业项目的支持,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责任单位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排序、滚动开发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产业发展项目库。

第八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一致。申请市产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项目申请单位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

(三)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市产业转型发展计划和本市产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

(五)符合市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申请市产业引导资金的,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且不得同时申请多个专项引导资金。

第十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的申报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根据郴州市经济发展需要,每年将市产业引导资金按行业分成若干专项。项目单位根据市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及项目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向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责任单位提交申请。

(二)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责任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满足申报条件的项目择优列入产业发展项目库,并根据市产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从项目库中筛选相关项目,于每年6月底前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市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计划。

(三)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的60%以上集中用于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经分管市领导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的20%以内且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由分管市领导审批,用于解决各行业的一般性问题。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和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市产业引导资金和产业项目的跟踪管理。市审计、监察机关要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每年重点选择1-2个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的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引导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市产业引导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市产业引导资金,或者擅自拆分项目、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资金投向。

项目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将对其核减、停止拨付或追回资金,依法取消其市产业引导资金申请资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7月25日发布的《郴州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0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