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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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财〔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下简称新机制)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了新机制的顺利实施。但随着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各地也陆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一些农村中小学校还存在不同程度的乱收费、农村中小学预算工作不够规范、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以下简称“一补”)落实情况不理想等,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为确保改革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把好事办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

  (一)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五部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农村中小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教科书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的教科书费、作业本费必须据实结算,结余的费用要及时退还学生。严禁向不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只能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按照成本收取,学校举办食堂严禁以营利为目的。

  (二)严禁通过举办各类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方式变相收费。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时,必须向每个学生开具合法收据,在收据上注明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严禁收费不开收据或对多个学生只开一张收据;收费项目、标准及收支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

  (三)加大对各类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和纠正;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追究直接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并予以通报。
 
  二、进一步细化农村中小学预算工作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积极协调和配合财政部门,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尽快出台农村中小学预算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就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和执行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同时,要求和指导县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农村中小学预算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

  (五)完善和细化预算内容。预算收支要全、数据要实、安排要细。要将教师工资和当地政府规定教师应享受的津补贴、公用经费、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各项资金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不得在预算外保留收支项目。
 
  进一步细化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制订各项支出标准或定额,严格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和方式。教师培训费要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进行安排;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日常公用支出要严格实行定额或定量管理;仪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大宗设备物资购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公用经费预算要更多地向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倾斜。

  指导学校根据校舍现状据实做好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经费预算。要按照审核确定的项目及时制订当年实施计划,协调有关部门足额落实改造资金。学校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要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建设进度及时拨付经费,按时完成当年预算,并确保工程质量。

  (六)对于省(区、市)内预算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市,要进行专门指导和督办。选择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工作做得好的县市,在省内总结推广其经验。2007年所有农村中小学校都必须编制预算;各省至少要有1/3以上县市按照规范的“两上两下”程序完成农村中小学预算工作,预算批复文件要发到每一所学校。

  (七)做好2008年预算编制准备工作。指导农村中小学校按照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摸清家底,对学校现有资产、编制、实有人数和在校学生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确定基本数据;二是测算收支,根据学校基本数据、新机制拨款标准和上一年度学校收入情况测算本年度学校各项收入,根据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和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测算学校人员开支、日常公用开支和重大专项开支等各项支出。

  (八)进一步强化预算培训工作。充分利用暑期组织开展对县市教育行政人员和广大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预算培训;2007年10月底以前,完成对所有农村中小学校长及相关财会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掌握预算编制的程序和方法。要将预算编制内容纳入对农村中小学校长的常规培训,将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对农村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确保“一补”政策落实到位

  (九)进一步摸清本省(区、市)各地区“一补”落实情况,包括发放人数、覆盖比例、发放标准等。根据摸底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一补”政策覆盖范围及标准,做到“应补尽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不因生活费问题辍学。

  (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增加“一补”投入,足额落实经费预算并及时将补助发给学生。对于“一补”责任主要由县市承担的,省级要加强对县市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于财力确实困难的,省级要加大支持力度。

  (十一)进一步完善“一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在确定补助对象时,要与当地扶贫开发工作相衔接,要召开有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和学生、家长、教师、村民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确保享受“一补”的学生为困难学生。资金发放须经学生本人或其家长签字。享受“一补”的学生名单,要及时进行公示。
 
  四、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教职工合理收入

  (十二)高度重视教职工地方津补贴问题。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和中小学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出台及实施到位前,各地要按照“谁出台政策,谁负责”的原则,把当地出台的教职工应享受的地方津补贴项目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范围,保证教师合理收入。坚决禁止通过向学生收费、举债和挪用公用经费、“两免一补”专项经费等发放代课人员工资和教师地方津补贴。

  (十三)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和中小学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出台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积极配合财政和人事等部门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确保教职工应享受的津补贴项目纳入绩效工资核定范围,落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十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津补贴项目。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自立名目发放教职工津补贴;对于实施新机制前已经发放的不合理津补贴项目,要坚决取消;对违反规定继续发放津补贴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积极做好“普九”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十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财政等部门,对“普九”债务进行认真清理和锁定,明确由政府承担,尽快研究提出优先化解“普九”债务的具体工作方案。把学校从债务中解脱出来,避免出现因债务纠纷造成“封校门”等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现象发生。

  (十六)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禁止建设豪华型学校,大力提倡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坚决制止产生新的债务。同时,要制订具体措施,严禁挪用新机制资金偿还债务。
 
  六、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十七)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制。在教育系统内建立“省包市州、市州包县、县包乡镇和学校”的工作机制,将监督检查的责任分解到人,层层督办和落实。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到县市和学校进行指导和检查,对举报多、问题多和困难大的县市,要给予更多的指导和关注。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

  (十八)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2007年秋季开学前后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07〕40号)要求,对本省(区、市)新机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须覆盖所有实施新机制的地区,做到不留死角。通过专项检查,全面、深入了解本省(区、市)新机制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对于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新机制不能顺利实施,产生不良社会反响和影响稳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九)探索建立长效的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教督〔2006〕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新机制的督导检查。积极协调监察和审计部门,强化对新机制的行政监察和专项审计工作,将新机制资金的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的重点。2007年下半年,审计署将组织开展新机制专项审计,各地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各级教育内部审计机构也要把新机制作为“十一五”期间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

  七、把新机制的宣传工作做实、做到位

  (二十)在2007年秋季开学前后,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通过刊播公益广告、接受媒体专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一步广泛深入宣传新机制的各项政策措施。凡是没有以省或县为单位发放政策宣传卡和公开信的,要在秋季开学前补发,确保每一名学生都收到宣传卡,每一个家庭都收到公开信。要学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方式,在乡村和街道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新机制宣传栏、悬挂宣传标语、组织开展政策宣讲,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新机制的各项政策。

  (二十一)要求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放假前和开学后,利用主题班会、国旗下的讲话、家长会、黑板报等形式,把新机制的主要政策准确地告知学生,并通过学生告知家长;将新机制的各项政策、“两免一补”情况等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张榜公示。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应得经费、拨款标准、拨款时间、经费如何使用等内容印制成“应知应会卡”,免费发放到每个农村中小学校长手中。

  (二十二)继续做好新机制实施后的跟踪宣传。积极组织和引导有关媒体,深入农村、学校,挖掘典型,进行形式多样、富有深度和特色的报道,积极宣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成效。要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各有关部门,汇报和沟通新机制实施情况,争取各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各地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讲政治和维护稳定的高度,认真把改革的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

教育部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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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
 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
 (1992年11月18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




 第一条 为引进资金,开发房地产,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国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均可依照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领域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
  一、科技、工业、农业、交通;
  二、旅游、商业、金融、娱乐、体育;
  三、高档住宅、办公楼。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和买卖、租赁、抵押房屋等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开发、经营房地产,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其投资成立的开发企业在法律和合同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经营活动。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投资者开发、经营房地产,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或独资企业(以上三类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与投资者成立合资、合作经营开发企业的,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投资者成立独资企业成片开发房地产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独资企业以房地产从事商留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公告,并依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预期受让人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七条 开发企业可以向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出售、出租房地产。但向国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个人售房,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出售、出租房地产,买卖或租凭双方应签订合同,关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出售高档住宅,须制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并报房地产管理局核准。


 第八条 房屋可以整幢或分层、分套出售。分层、分套出售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比例和剩余年限。房屋出租的期限,应与土地使用权届期的期限一致。
  出售房屋价格,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


 第九条 预售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一、付清地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下同),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施工设计图纸已经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以上;
  四、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预售的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条 出售、出租房地产可以在国内或国外进行。在国外进行的,适用中国法律。
  出售、出租房地产,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可以向国内外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抵押其拥有的房地产,并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等规定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应依法交纳税费。
  除国家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收费项目外,开发企业有权拒绝交纳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的外汇收支,应坚持自求平衡。投资者从开发经营中所获利润中的人民币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投资者合资、合作从事经济活动的,必须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申报审批,补交地价款。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其划拔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国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从事经济活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房地办),并授权其对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作综合协调和决策。本规定由市政府房地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2年11月20日起施行。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卫发 〔2008〕 33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省卫生厅制定了《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验收细则(试行)》和《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按照3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原则,各市(州、地)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对政府举办的一级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要由政府加以完善和补充。

二、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规范化建设。各市(州、地)卫生局要按照《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对现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规范整顿。对不符合要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限期整改或取消准入资格。

三、充分利用大中型医院的资源优势,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对参加临床检验集中检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评审验收时,按照参加集中检测的项目,化验室设置和设备配置方面另作要求。



附件:1、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验收细则(试行)

2、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评审验收细则(试行)



项目 评 审 内 容 分值 评 审 方 法 得分 备注

评审验收必备条件

房屋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面积参照卫生部标准,健康教育室不得少于25㎡,预防接种室不得少于40㎡。

床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

人员 在岗医技人员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6名临床类别、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其中,要有1—2名经过省级转岗培训的全科医师),9名注册护士;至少有一名公共卫生医师。

评审验收扣分条件

人员 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设病床的,每5张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其他人员在职工总数的5%以内按需配备。 16 无副高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扣6分,无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扣4分。护士与医生比例小于1:1的扣2分。无中级以上任职资格注册护士的扣2分。设置病床未按要求增加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的扣2分。



有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制度。每年安排不少于20%的卫技人员到二级以上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并参加相关学术活动。 2 无培训制度、未安排人员培训的不得分。培训数量达不到的酌情扣分。



实行全员聘用,按需设岗,公示社区卫生医务人员简介,挂牌上岗,衣帽整洁。机构和人员无违法违纪现象。医务人员均掌握社区卫生服务的宗旨、任务、目的要求、工作内容及方法,且业务熟练,满足社区服务的需要。 2 医务人员简介未公示扣1分。有违纪事件不得分。



床位 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不得超过50张。每张床位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设置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20㎡建筑面积。 20 每张床位建筑面积少于40㎡的扣3分,净使用面积少于4㎡的扣2分;每设一床位增加建筑面积少于20㎡的扣3分。



科室设置 至少要设以下科室:封闭式全科诊室、中医诊室、治疗室、抢救室、观察室、康复室、预防接种室、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室、健教室、药房、化验室、特检室、心电图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公共卫生用房与基本医疗用房面积比例达到1:1。要设置无障碍设施,符合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 20 公共卫生用房与基本医疗用房面积比例达不到1:1的扣5分,比例小于1:2的扣10分。科室每缺一项扣1分。无封闭式诊室扣3分。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扣2分。



设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有与社区开展六位一体相适应的基本设备和通讯设备,且性能良好。设备具体如下:1、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2、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3、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4、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5、有取暖降温设备。6、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心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 18 诊疗设备和预防保健设备每缺一项扣1分、辅助检查设备和健康教育设备每缺一项扣2分。无取暖设备的扣4分。病床单元设施不全的酌情扣分。



药品 严格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用药。 2 未按照目录用药的酌情扣分。



配备的常用及抢救药品齐全。药品明码标价,分类放置,摆放整齐,有5种以上常用急救药品。 5 每少一种标价扣0.5分,未分类放置扣2分,药品摆放混乱酌情扣分。每少一种急救药品扣2分。



坚持正规渠道进购药品,进药有票据,建立完成药品进销台帐。 5 发现一种药品无票据扣0.3分,无台帐不得分,处方药不开处方不得分。



无假、劣药。要有一定数量和品种的中药饮片。毒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 5 有假、劣药、过期药品不得分,毒麻、精神药品未实行“五专”扣2分。无中药饮片扣3分。



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1、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2、人员岗位责任制度。3、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4、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与工作规范,5、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6、服务质量管理制度。7、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8、医疗废物管理制度。9、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10、其他有关制度。 3 缺一项扣0.5,扣完本项标分为止。



规章制度 所有人员能熟知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2 现场随机抽问。酌情扣分。





注:1、评审验收必备条件任意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评审验收。

2、评审验收扣分条件得分在60分以上的,通过评审验收,予以准入。两年内复核,达到80分以上的,可继续执业,未达到80分以上的,取消执业资格。

3、此评审验收细则由省卫生厅妇社处负责解释。







附件2:



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



项目 评 审 内 容 分值 评 审 方 法 得分 备注

评审验收必备条件

房屋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站房屋面积不得少于150㎡。

床位 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

人员 在岗医技人员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2名临床类别、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2名注册护士。

评审验收扣分条件

人员 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20 无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扣8分,无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扣5分。护士与医生比例小于1:1的扣3分。



有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制度。每年安排1—2名卫技人员到综合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专业培训。 5 无培训制度的不得分。培训数量达不到的酌情扣分。



实行全员聘用,按需设岗,公示社区卫生医务人员简介,挂牌上岗,衣帽整洁。机构和人员无违法违纪现象。 2 医务人员简介未公示扣1分。有违纪事件不得分。



科室设备 至少要设以下科室:封闭式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公共卫生用房与基本医疗用房面积比例达到1:1。要设置无障碍设施,符合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 30 公共卫生用房与基本医疗用房面积比例达不到1:1的扣5分,比例小于1:2的扣10分。科室每缺一项扣1分。无封闭式诊室扣5分。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扣2分。



设备 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设备。设备具体如下: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 20 设备每缺一项扣1分。无健康教育设备的扣5分。



药品 严格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用药。 2 未按照目录用药的酌情扣分。



配备的常用及抢救药品齐全。药品明码标价,分类放置,摆放整齐,有5种以上常用急救药品。 6 每少一种标价扣0.5分,未分类放置扣2分,药品摆放混乱酌情扣分。每少一种急救药品扣2分。



坚持正规渠道进购药品,进药有票据,建立完成药品进销台帐。 5 发现一种药品无票据扣0.3分,无台帐不得分,处方药不开处方不得分。



无假、劣药。 5 有假、劣药、过期药品不得分。



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1、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2、人员岗位责任制度。3、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4、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与工作规范,5、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6、服务质量管理制度。7、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8、医疗废物管理制度。9、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10、其他有关制度。 3 缺一项扣0.5,扣完本项标分为止。



所有人员能熟知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2 现场随机抽问。酌情扣分。





注:1、评审验收必备条件任意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评审验收。

2、评审验收扣分条件得分在60分以上的,通过评审验收,予以准入。两年内复核,达到80分以上的,可继续执业,未达到80分以上的,取消执业资格。

3、此评审验收细则由省卫生厅妇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