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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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199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程序,作暂行规定。

一、立案审查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根据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除符合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
(二)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
(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缺少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予以补充。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第五条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六条 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在依法作出决定之前,赔偿请求人申请撤回赔偿申请的,应当准许。

二、案件审理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的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八条 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应当于十五日内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复议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或者相关证人提供有关情况、案件材料、证明材料,或者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
第十条 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人和被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一条 经审查,赔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写出赔偿案件审查报告,并附有关案卷和证明材料,报请赔偿委员会主任提交赔偿委员会审理。
第十二条 赔偿案件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由来;
(二)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三)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
(四)申请的赔偿案件确认情况、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情况以及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
(五)承办人审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六)处理意见和理由。
第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 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意见。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分别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或者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适当的,应当决定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作出决定;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
(三)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应当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四)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事项属于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或者已超过法定时效的,应当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第十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作出的决定,应当制作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与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加盖人民法院院印。
第二十条 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执 行
第二十一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应当根据决定事项,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四、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委员会如发现原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必须改变原决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理,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赔偿申请,可以委托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为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审理赔偿案件可参照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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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废止)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

〔2001〕13 号


《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本市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地名管理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适应现代城乡建设需要,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名称。

  第四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丽水市地名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本辖区的地名工作。市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制订本市地名规划;负责审批由市直接管理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负责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指导地名档案管理和地名图、书、志的编纂工作;承担莲都区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旅游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或者本范围内的有关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地名管理机构指导。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与地名规划必须同步进行,建设部门在进行各类城乡建设规划时,必须及时会同地名办公室作出相应的地名规划。市、县(市)规划部门上报规划方案前,应会同市、县(市)地名办公室拟出新道路等命名意见,并与规划方案同时上报审批。


  第二章 地名命名和更名的原则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尊重当地居住人的意愿;

  (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用字规范,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三)一般不准用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名;

  (四)避免使用生僻字;

  (五)各类地名应当不重名,并避免同音;

  (六)极庸俗或者带有侮辱性含义的地名,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地名应予取消,重新命名。


  第三章 地名命名和更名的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应上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命名和更名的地名,按《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应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命名和更名的地名,按《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由市民政局审批:

  (一)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市)地名办公室提出意见,由丽水市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由市地名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二)市级各类经济区域、风景名胜区等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丽水市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县级公路、市级农场、林场、牧场、渔场、跨县(市、区)的航道、锚地、水库、江堤、大中型水利工程等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丽水市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或更名由市、县(市)民政局审批:

  (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自然镇、自然村、片村等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民政局审批;

  (二)城镇内街、路、巷、弄、住宅小区等名称,由建设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意见,经县(市)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民政局审批;

  (三)桥梁、立交工程、火车站、汽车站、专业市场、广场、公园等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市)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民政局审批。

  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上述第一项地名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第二项地名由建设部门提出意见,第三项地名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本着“有利于发展经济,有利于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城镇内新建的专业市场、十五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可以实行地名有偿使用。但其名称必须符合《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关于地名命名和更名的有关规定。

  地名的有偿使用可采用拍卖、协议有偿取得拟名权、有偿标名等形式,在同级人民政府监督下,由地名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也可由地名管理机构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拍卖所得金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市、县(市)批准的地名,报省、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县(市)地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地名。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在城镇、街、路、巷、弄、住宅小区、自然村(镇)、交通要道、名胜游览地、纪念地、军事要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一)城镇中的街、路、巷、弄包括平面分布图以及乡(镇)碑、指路牌、示意图等地名标志,由市、县(市)政府的地名管理机构统一设置、管理;

  (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其他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名管理机构负责设置、管理;

  (三)铁路站、公路站、道路交岔口、桥和码头、渡口等专业地名标志,由铁路、交通部门负责设置、管理;

  (四)国防军事要地需设置的地名标志由军事部门设置、管理。

  第十七条 要本着规范、改革、创新的精神,做好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一)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门楼牌设置和管理以地名管理机构为主,公安机关配合,地名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公安部门;

  (二)全市农村范围内的门楼牌设置和管理,以公安部门为主,地名管理机构按照省规定的设计规格、制作材料等技术要求进行规范化指导;

  (三)达到较大数量和规模的门楼牌制作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四)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要充分依靠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

  (五)门楼牌制作、安装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为逐步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地名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要尽快采取计算机联网管理,达到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 未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或者地名标志已损坏,或者地名标志的式样、布局、书写内容不符合标准的,设置地名标志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补正。

  第十九条 经县(市)民政主管部门以上机关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书写,其罗马字母拼写应当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拼写,禁止用外文拼写地名。

  第二十条 下列范围中使用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文告、文件、协定、报纸和书刊;

  (二)广播、电视、报刊、地图、教材和各类典、录、志等书籍;

  (三)标有地名的各类标牌、印鉴、票证、广告、工商注册、工矿企业、商店等名称。

  第二十一条 地名密集的出版物,如地图、邮政编码簿等,出版前应送本级地名办公室进行标准地名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 利用地名标志兼做商业性广告,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对于提高企业和商品的知名度有积极作用的,市、县(市)地名办公室可积极试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按《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款应当出具财政统一的罚款收据。罚款金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及自治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2005]129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及自治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州公安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的实施意见》及《自治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州人
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
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巴州公安局 二○○五年八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五整顿、三加强”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
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州道路
交通安全,结合我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
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五整顿、三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面部署,突出重点,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道路交通事故
隐患,稳定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尽最大努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推进自治
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抓好“五整顿、三加强”(即: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
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
险路段;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工作)和道路交通安
全宣传“五进”(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工
作,使全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使道路交通安全
形势总体稳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安全综
合治理格局基本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比较满意。

(一)强化驾驶人管理,严把发证关,有效治理在驾驶人管理方面
存在的突出问题,使驾驶人队伍整体素质得到全面提升;

(二)强化路面管控和执法工作,有效治理引发重特大事故发生
的突出问题,使路面行车秩序明显好转;

(三)全面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客运场站实施
有效监管,使超限超载运输在源头上得到遏制;

(四)强化机动车管理,严把车辆改装、登记、检测、发牌发证
等环节关,有效治理违规生产“大吨小标”车辆、只收费不验车、不
验车就发牌发证、假牌假证等突出问题,使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明显
提高;

(五)进一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加大对事故多发
点、段和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

1、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各项制度,堵塞漏洞,
消除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的死角和盲区。在所有社区、学校、
农村、企业、有车单位以及公共场所长期展出交通安全挂图,组织社
会各界和群众收看《关爱生命、安全出行》警示片,让广大群众受到
教育。把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与路面管理结合起来,在严管重
罚的同时抓好交通安全宣传;结合公安车辆管理所科目考试,组织机
动车学习驾驶人观看警示片;在中小学校建立交通安全辅导员制度,
保证中小学生接受交通安全法律和常识教育;与安全生产监督、交通
等部门配合,建立对专业运输公司交通安全情况定期评估制度,督促
专业运输企业建立长效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及时向新闻媒体提
供交通安全信息,与新闻媒体联办宣传栏目。从2005年起实行对全州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伤亡人数每月向社会公布制度。

2、要加强驾驶人队伍整顿工作,特别是客运车辆及运输危险化学
品的槽罐车辆驾驶人队伍的整顿。配合交通部门规范整顿驾驶学校及
驾驶培训班,对学员严格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培训,
确保培训质量。清理整顿考试人员队伍,健全考试人员资格认证和升
降级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建立考试员考试情况台帐,定期考评,不
定期抽查;建立考试员随机安排或交叉上岗考试制度,严把驾驶员考
试和发证关;公开考试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从严查处不考试就发
证,办“人情证”和“人情事”等违法行为。对违章记满12分的驾驶
员,一律重新进行考试。对发生重大事故的驾驶员,要从培训、考试、
发证等环节进行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整顿路面行车秩序,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重点加大对国道、省道主干线、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监控力度,
并加强对城市出租车和公交车、县乡道路和城乡结合部、农牧团场集
市等交通秩序较为混乱的路段进行有效管控,严厉打击超速、超载、
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强超强会、农运车违法载客、报废车辆上路行
驶等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违法行为;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上路管事
率,做到“交警要上路,上路要管事,管事要规范”。要研究制定委
托边远乡镇及农牧团场派出所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办法,实现警
力资源共享,解决乡镇及农牧团场道路失控漏管问题。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的科学管理,推广先进适用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4、着力解决车辆检验、报废把关不严,为不符合规定车辆上牌问
题。严格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检验,坚决把住机动车行驶准入关,坚决
查处不验车就发年检合格证,只收费不验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
法违规问题。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车辆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长期
未经检验的车辆进行补检并予以处罚。对不按规定进行检验、问题较
多的检测场站,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检测资格。对办理机
动车登记中发现的违规车型,除不予登记外,要及时向自治区公安厅、
经贸委报告。

5、加强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各县市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治理超速、客车超员和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专项
行动,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交通违法行为。

6、与安监、交通、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建“平安大道”、
实施“畅通工程”工作;认真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
段,及时提出预防事故、消防隐患的意见;对发生两次以上道路交通
事故的事故多发点、段进行安全论证,及时制定并落实相应整改措施;
与卫生、保险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绿色通道,共同做好交通事故伤员
快速抢救工作,有效降低交通事故致死率。

7、配合交通部门加强运输企业整顿工作。建立交通安全违法、交
通肇事抄告制度,将运输企业驾驶员交通安全违法、交通肇事情况抄告
交通部门,并定期公布发生交通事故、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多的企业名单。

8、加强110、122报警服务台受理人民群众举报客运车辆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综合治理。建立
群众举报表彰奖励制度,鼓励乘客对驾驶人、车主遵守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力量,
增强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9、认真履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做
好参谋、组织、协调、联络、承办、督办等各项具体工作。 牵头召开
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研究预防对策和工作措施,形成会议纪要,报
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州人民政府。

(二)安监部门

1、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在道路交通安
全综合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监督各部
门、各单位、各行业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
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3、与公安、交通、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建“平安大道”、
实施“畅通工程”工作。协调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
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将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
和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项目。建立排查整
治制度,制定排查整治标准,制定年度排查整治进度表并抓好落实工作。

4、配合公安、交通、建设、农机等部门,督查落实交通违法、交通
肇事抄告制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
交通事故认定,年终组织对各县市进行考核。把红黄牌预警通报工作纳
入年终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内容,被红牌通报的县市列为安全生产不合格
单位。

5、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查处力度,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三)交通部门

1、全面清理、整顿、规范驾驶员培训学校、各类培训班和教练员
队伍,努力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要严格对学员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驾驶技能培训,严查只收费不培训等行为;对教学质量低、问题较
多的驾驶员学校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无效的取消培训资格。

2、加强交通运输企业整顿工作。组织开展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
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令运
输企业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及车辆的安全检验。 全面审查运输企业
经营资格和从业人员资格,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查技术性能不
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 驾驶员疲劳驾驶及客运乘客携带易燃
易爆等危险品等问题。对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司机和车主,停止
或取消其驾驶资格和营运资格。 要着重加强对运输企业和司乘人员开
展交通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提高其遵纪守法意识。发动乘客
对驾驶人、车主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举报者给予保护和奖
励。

3、与安监、公安、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建“平安大道”、
实施“畅通工程”工作,结合交通部组织实施的“安全保障工程”,
科学合理增设限速、警告、提示标志和减速设施,协调完善和库高速
公路安全设施,为车辆安全通行提供保障。根据公安、安监部门通报
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意见,开展
整治工作,并定期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严格新建、改建道路交通
安全评价和验收,坚持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符合安全通行要求,防止出现新的危险路
段。同时,与相关部门配合,综合治理超限超载问题,减少由此引发
的道路损坏和交通事故。

4、统筹规划城乡公共交通布局,加快县乡和农牧团场公交网络建
设,抓紧组建面向广大农村地区和农牧团场的各种性质及组织形式的
客运公司,为广大农牧民和团场职工出行提供方便、安全的条件。

(四)建设部门

建设完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和管理设施,在重点路段、路口增设
限速、警告、提示标志和减速设施,并加强维护;科学合理渠化城市
道路交叉口,优化信号配时,规范交通行为;根据公安、安监部门的
通报和建议,大力整治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和影响畅通的瓶
颈路口、路段;与安监、公安、交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建“平
安大道”、实施“畅通工程”工作。

(五)农机部门

加大拖拉机驾驶员教育、培训和管理力度,严把拖拉机驾驶员培
训、考试和发证关。加强拖拉机检验、登记与发牌发证工作,严格拖
拉机报废制度,大力查处无牌、无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路行驶、
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与质监、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强化拖拉机质量
性能检测、销售等监督管理。

(六)经贸部门

牵头会同工商、质监、发展计划、公安等部门,排查整治机动车
非法改装企业,依法对不按规定解体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进行处罚;
大力查处买卖、伪造国产整车出厂合格证和倒卖报废汽车及总成等违
法行为。

(七)工商部门

加强对机动车销售环节的监管,严禁“大吨小标”车辆、非法改
装车辆等流入市场。积极参与创建“平安大道”工作,与相关部门相
互配合,大力清理马路市场等非法占用道路问题,并加强对个体私营
业主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八)质监部门

加强对机动车及其配件质量性能和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罐
体的检验,严防质量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配件、罐体流入市场。
定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设备进行标定,加强管理。

(九)教育部门

加强对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
同做好“交通安全学校”建设工作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贯彻
工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要求,将交通安全宣传、教
育内容列入教学大纲,督促中小学校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
推行聘任交通安全法制副校长和校外辅导员制度;加强学校门前交通
秩序管理,确保中小学生安全出行。

(十)宣传部门

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
作。要向新闻媒体明确交通安全宣传任务,确定工作量,并进行考核,
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和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优势。

(十一)卫生部门

与公安、保险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交通事故伤员快速抢救
工作,有效降低交通事故致死率。

(十二)发展计划部门

要加强全州公路客运运价的管理,规范客运票价,加强对客运市
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十三)司法部门

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自治州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配
套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全民的文明交通素质,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顺利实施。

(十四)监察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及时
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人的查处力度。

(十五)各县市人民政府

1、进一步强化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
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的作用,尽快
建立健全政府、办事处、社区(村)三级宣传网络和组织机构,逐项、
逐级分解落实宣传任务,努力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化。

2、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通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情况,研究
预防对策和工作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县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
处置及救援预案。及时做出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治理和交通安全严重隐
患处理决定。

3、组织公安、交通、法制、宣传、教育、建设、农机等部门做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年度
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当中,实行相关部门齐抓
共管,并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4、落实自治区关于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红黄牌通报制度,进一步强
化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
防范机制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各县市辖区年
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州人民政府将
予以当地政府红牌预警通报;辖区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
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州人民政府将予以当地政府黄牌预警通报。

5、落实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从2005年起,各县市人民政府每
年1月、4月、7月、10月的3日前,向州人民政府专题报告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情况,并抄报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
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6、落实发生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检查制度。凡发生一次
死亡5人以上(含5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在20日内向
州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报告,由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
导小组对检查报告作出审查。

7、政府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及时解
决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中的困难
和问题。通过加强监督检查,每年确定一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
点路段,限期整改。

8、全面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将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每个单位、
每个岗位和每个从业人员,延伸到乡、镇、村。


自治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
通事故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整合、调动部门和社会力量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联动,齐抓共
管”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为自治州全面建
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特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职责、任务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自治区、
自治州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安排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的工作。对自治州预
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二)研究确定自治州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的重点、难
点和突出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有关措施。

(三)听取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协调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
督促相关部门各项工作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在预防道路交通事
故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中的有关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
各部门、 各单位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
全宣传“五进”工作,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安全、畅通的交通环
境提供保障。

(四)结合各部门实际分析研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现状、特
点、规律,并就如何加强和改进工作开展座谈讨论。

二、会议规则

(一)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
开。

(二)参加人员: 自治州预防交通事故协调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五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认为有必要参加会议单位的领导。联
席会议由州自治州预防交通事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
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送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分工
负责,贯彻落实。

三、会议要求

(一)各部门按要求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提前向会议
分管副州长请假。

(二)与会单位会前必须对上一阶段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深入研究
分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对策和措施,并形成书面汇报材
料。

(三)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由自治州预防交通事故协调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将落实情况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
报,并报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