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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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岗位是我市为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等文件精神,在市城区为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而设立的社会公益性工作岗位。

第三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是指从事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知识,劝导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依规文明通行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人员。

第四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规模与分布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公益性岗位采取劳务派遣形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选用条件

第六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选用条件为:

(一)本人自愿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热爱交通管理工作;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属市城区常住户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男性年龄为18-58周岁,女性年龄为18-53周岁;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癫痫、精神病和严重高血压、心脏病、传染病等不宜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疾病;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选用:

1.“零就业家庭”人员;

2.困难家庭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3.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

5.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6.军队退役人员;

7.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七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选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招聘由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财政、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按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岗位招聘程序进行。

第九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用工单位为北湖区、苏仙区各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凡体检合格、条件符合的,经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期满,符合选用条件的可以续签。

第十一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守则》的;

(三)因本人身体条件不能继续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

(四)文明交通劝导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缺额时,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补员,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文明交通劝导员的月工资按高于郴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二)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按不低于湖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郴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按郴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规定比例缴纳。

(三)每周工作5日、轮休2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四)在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带头争当文明市民;

(二)严格遵守《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守则》;

(三)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由北湖区、苏仙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管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协助管理。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其他经费按市本级50%、北湖区30%、苏仙区20%的比例负担,由市、区两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由市财政归集后统一拨付,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局协调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局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落实文明交通劝导员的各项就业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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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移民生产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移民生产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移民生产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移民生产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移民生产开发资金管理,做好移民后期生产开发工作,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生产开发工作指导意见》(豫移指〔2010〕33号)、《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移〔2010〕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生产开发资金是指省下拨的用于移民生产开发奖补资金及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区生产发展项目资金。

  第三条 各县(市、区)移民部门是移民生产开发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生产开发资金使用的范围是:

  (一)养殖业。以养殖肉牛、奶牛、羊、猪、鸡、肉鸽、兔、鱼等为主的养殖小区建设。

  (二)种植业。种植园区建设,包括种植大棚蔬菜、特色林果、中药材和烟叶、小辣椒、花生、食用菌、茶叶等。

  (三)加工业。在移民村兴办的以吸纳移民就业为主导的服装加工、丝毯加工、特色农产品加工、板材加工、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等小型加工业。

  (四)农业机械。推广田地深耕机械、农业播种机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农业联合收割机、畜禽饲料加工机械等。

  (五)大中型沼气池建设。

  (六)移民培训。主要包括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第五条 资金使用分项目投资、直接补贴、贷款贴息三种方式,以基础设施、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为主,以直接补贴、贷款贴息为辅。其中,直接补贴采取先实施、后补贴,指标控制、补完为止。

  第六条 可适用项目投资的是:

  (一)养殖业。优先扶持移民集中安置区养殖小区水、电、路、圈舍、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移民村对厂房、圈舍采取招标、出租、入股方式交由移民个人,或相关招商企业、养殖大户等使用。鼓励移民村建设标准化养殖小区,达到省定养殖场备案标准的(即: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羊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家兔存栏1000只以上),优先申报、安排畜牧养殖项目。

  (二)种植业。对发展100亩以上连片种植的优质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大豆、优质水稻等高效粮食作物或优质棉花、油料、小辣椒、蔬菜、花卉、林果、烟叶、中药材等高效经济作物的,主要解决农田水利田间渠系、路、沟、井等田间工程的配套建设。田间水利工程以推行高效节水灌溉技术为主。

  (三)加工业。支持移民兴办小型加工业。解决加工企业所需水、电、主干道路等基础设施及厂房建设。移民村对基础设施可采取招商引资、合伙投资、入股分红等方式参与经营,其出租、入股收益归移民村。

  (四)大中型沼气项目。首先使用国家大中型沼气扶持项目资金,不足部分通过生产开发项目资金解决。

  第七条 可适用直接补贴的是:

  (一)农业设施。对单个大棚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钢屋架结构标准、20个以上连片经营的蔬菜大棚、食用菌等农业设施,每个大棚给予成本价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资金作为移民村集体资金入股,大棚年纯收入的一部分交移民村作为集体收入。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核定。

  具体补贴程序是:1、由经营者(若是集体建设以村集体名义)写出申请,申请中应写明所建大棚的位置、数量、面积、用途等情况,村委会负责人确定属实后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经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加盖公章,上报县(市、区)移民部门。2、县(市、区)移民部门安排专人实地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并签名。对所验收大棚逐个编号拍照,照片装入档案。3、验收完毕后,大棚所有者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所在县(市、区)移民部门领取补贴款。

  (二)大型农机具。对购置大型农机具(每台市场价在5万元以上)的移民户,在国家农机补贴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补贴。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的移民户,应按成本价优先服务本村移民。

  农机补贴的发放程序是:1、购机人持(1)个人申请;(2)购机发票;(3)农机出厂合格证;(4)经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加盖公章、村委会出具证明。2、县(市、区)移民部门审核并公示。3、确认无误后,由县(市、区)移民部门发放农机补贴。补贴分两年发放。

  各县(市、区)移民部门要会同农机部门加强农机具补贴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检查农机具使用情况。对骗取、套取、倒卖农机补贴指标的,一经发现,依法收回已发放补贴,并取消该村下一年度的农机补贴指标。

  第八条 鼓励各移民村根据自身条件,成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采取统一的标准进行管理,优先享受国家相关的奖补政策。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探索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等方面的补贴办法,报市移民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各县(市、区)移民部门可拿出一定比例的年度生产开发奖补资金,与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结合,采取贷款贴息的办法为移民生产发展提供小额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按国家贷款基准利率的50%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申报生产发展的项目应以《南阳市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并根据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年度资金量及项目指南,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已经批复的项目,按照《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豫移〔2010〕5号),由各县(市、区)移民部门组织招标、实施,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效益。市移民部门负责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凡批复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不得擅自调整计划、提高标准。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省、市移民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规范项目竣工验收。所有项目必须按规定分级组织验收,并制定后期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当地村组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召开移民群众代表大会,决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签订经营合同,公开承包价格和合同各项条款,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移民部门应加强对生产开发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同时,主动接受上级移民、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对检查、审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整改。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贪污生产开发资金或骗取、套取、倒卖补贴指标的单位和责任人,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核减年度补贴资金规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度,专户专帐管理,按施工合同和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规定、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开支情况,定期向县级移民部门提供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报销项目支出。所有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实行监理制的项目需监理人签字,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要在所在县(市、区)政府和移民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严格项目资金的领取程序和报销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超支部分自行解决。项目开支节余部分经审批后,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村、组实施其他扶持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第50号



《安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读稳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安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安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分为科技进步类和技术合作类。
市科技奖的最高荣誉是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市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安庆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委会聘请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法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市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和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和省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第八条市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市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与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促进我市与市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技奖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市科技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三章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市科技奖候选项目由有关个人或组织自主申报,或者按照任务来源、隶属关系上报,经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主管部门初审,提出奖励类别和等级的建议,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其中,两个以上个人或组织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主持的个人或组织牵头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已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市科技奖。
第十三条市科技奖的评审分专业(学科)进行,专业(学科)评审组向评委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意见。
评委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委会的决议进行审核后,在《安庆日报》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10万元;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十五条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科技奖评审的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3年12月22日发布《安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