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59:46   浏览:9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经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办、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法制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闻出版局:
  根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的要求,现印发《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2007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采取新措施,在农民负担综合和专项治理、加大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力度、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探索建立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但从各地反映和全国农民负担检查的情况看,2007年农民承担的费用在税改后首次增加,一些地方涉农乱收费和各种摊派集资等现象出现反弹,部分基层干部的减负意识出现淡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形势不容乐观。
  减轻农民负担是“三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第一年和改革开放30周年,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义重大。要深刻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重点治理,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附件:《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农 业 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 育 部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的安排,2007年11月,联席会议6部门组成4个检查组,对江苏、安徽、广西、四川四省(区)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以暗访为主,随机抽查了27个县的140个村、500多个农户、20所农村中小学校。检查结果表明,四省(区)积极采取措施,狠抓各项政策和制度落实,减负工作取得新进展。但也有一些地方执行政策不到位,涉农项目多收费乱罚款现象屡禁不止,向农民和村集体等摊派集资现象有所抬头,农民承担的不合理费用有所增加,农民负担显露反弹苗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四省(区)减轻农民负担主要工作及成效
  2007年,四省(区)各级党委、政府加大工作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和减负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治理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继续把减负工作引向深入。
  (一)采取措施,深入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四省(区)对农业的补贴均有增加,农村中小学杂费全面免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继续扩大,农村低保制度全面推行。江苏省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达到23.28亿元,其中省财政追加安排1.14亿元。安徽省2007年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省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达到18.3亿元,该省农民对惠农政策执行情况感到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达到99.5%。
  (二)重点治理,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四川、安徽、广西三省(区)对农民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四川省对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收费进行清理,取消了8项收费,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降低8项收费标准,使每头生猪生产与流通成本降低了18.9元。安徽省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身份证办理、农机监理、报刊订阅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对顶风违纪乱收费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并逐项清退,减轻农民负担3636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积极组织开展生猪屠宰、身份证办理、进城务工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共查处案件180余起,减轻农民负担875万元。
  (三)因地制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一是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江苏省制定了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实施意见,并安排70多万元,对苏中、苏北8市900多个乡镇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市为单位集中进行一事一议等减负政策专题培训。安徽省选择部分乡镇,积极开展了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试点。二是严格落实涉农收费审核制度。安徽省统一规范了农村中小学、计划生育、农机监理等涉农收费,有效扭转了过去涉农收费政出多门、项目繁多、管理混乱的局面。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统一审核,废止4件规章、39件收费文件,取消67项收费,从源头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三是坚持农民负担动态监测制度。江苏省苏中、苏北8市设立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点,县(市)选派监测员,确定监测户,将监督关口前移。安徽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了农民负担监测点,一些地方聘请了农民负担监督员。
  (四)适应新形势,强化农民负担检查监督。四省(区)分别组织了农民负担检查,并对问题进行深入整改。安徽省每年组织两次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回访、反馈等方式督促整改。2007年,该省减负办处理农民负担信访83件(次),做到了农民信访问题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反馈。江苏省在各市、县自查和抽查的基础上,由各市的市委农工办和农林局负责人带队,分赴各地进行互查。徐州、连云港和盐城每年定期组织1-2次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对农民反映问题较多的镇村和部门实施跟踪检查。2007年徐州市等地有14名干部因涉农负担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这次检查发现的农民负担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涉农乱收费乱罚款仍然存在。一是四省(区)不同程度存在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杂、罚款重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有3个县将城镇建房收费向农村扩展,有的县农户建房要向县有关部门交纳私人住宅楼工程资料费、教育附加费、白蚁防治费等9项费用,共计8500多元。安徽省有的农户在村规划区内建房,镇国土所每间房收取3000元。江苏省有的农户建房,被镇有关机构收取100元的建筑管理费。二是部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仍存在乱收费现象。按照规定,2009年春季学期以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但一些地方仍收取其他费用。江苏省有的农村中学2007年秋季开学要求学生交试卷费20元、饮水费30元、水电费50元、保险费4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些农村中小学仍在强制征订教辅材料和要求学生交纳保险费。三是畜禽防疫、户籍管理、结婚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等方面的乱收费或搭车收费问题也比较突出。
  (二)部分地区农业水费负担重。四省(区)末级渠系缺乏基本的计量设施,农业用水难以实行计量收费,普遍按灌溉面积平摊水费,个别地方不用水也要平摊水费。一些地区计收农业水费时还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加重了农民负担。广西壮族自治区有的村农业水费达70元/亩。四川省有的县农业灌溉水费高达130元/亩。同时,一些地区还承担公益性排涝费用。安徽省巢湖有的县向农民收取水费(主要是排涝费)1045.2万元,15.5元/亩;万亩以上的大圩排涝电费213.6万,3.16元/亩。该省有的县多年来每年向农民收取排涝费516万元,11.9元/亩, 用于排涝站人员工资、电费和维修费。
  (三)部分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摊派集资问题突出。一是数额大。四川省有的地方修建通乡公路向农民集资每人30-60元;修建通村公路向农民集资每人一、二百元。二是方式多。安徽省一些地方突破一事一议范围,采取“一路一议”、“推磨转圈”等方式或以修路理事会、铺路协会等名义摊派集资修建通村公路,农民人均少则50元至80元,多则180元至200元。
  (四)村集体承担许多不合理费用。一是超限额承担订阅报刊费用。四川省有两个村2007年订阅报刊费用均为1175元,超出限额375元。安徽省有的村2007年订阅报刊费用达到1437元,超出限额637元。二是有关单位向村集体转嫁负担。江苏省有的村集体每年要承担计划生育、征兵方面的费用5000多元。安徽省有的村集体2007年要承担修建小学水泥路费用,还有的村集体要承担参军青年的优抚费。
  (五)农民补贴补偿款被抵扣截留。一是抵扣惠农补贴。广西壮族自治区有3个村未经农户同意,将农资综合直补直接抵扣作为合作医疗费用。安徽省有的村为修建通村水泥路,直接从农民粮食直补中抵扣11万元,农户意见较大。二是截留农民征地补偿款。四川省有的县前几年修建公路占用村集体的耕地,被占地村民不仅未得到征地补偿款,而且部分农田因修路还被截断了灌溉系统。检查组所到的江苏省两个村都存在征地补偿款被截留或补偿标准低等问题。
  产生上述农民负担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农业税废除后,基层干部普遍存在农民“零负担”的模糊认识。因此,以近几年农民既增收又得补贴为由,让农民出钱办事的现象多了起来,减负意识、工作机构和监管机制都有所弱化。二是随着通村公路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市、县资金配套压力加大,许多地方将投资缺口向农民分摊。三是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不到位,收费、罚款和有偿服务养人、养事问题普遍存在,相当一部分负担最终落到村集体和农民头上。
  三、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义重大,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部署,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着力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一)狠抓涉农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重点治理。
  一是继续强化对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对部分农民负担较重、问题较多的县(市),实行检查、整改、立制全程监督,通过以省为主、省部联合治理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治理。通过治理,既要切实解决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也要探索建立新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积极推进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切实减轻这些地区农民堤防维护、排渍排涝等方面的负担。
  二是深入开展对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今年要集中抓好三方面的专项治理:1.治理农民建房多收乱罚问题。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2.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3.治理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严禁登记搭车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得向成员乱收费。各地也要根据当地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治理重点,由省级减轻农民负担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加强督导,务求实效。
  (二)解决农业用水负担过重问题。
  一是清理整顿和规范末级渠系水费收取秩序,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依法查处农业水费计收中乱摊派、搭车收费等违法行为。
  二是推进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综合改革试点,明确政府与农民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责任,加大灌区节水改造力度、改善末级渠系供水条件,不断推进水管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农田水利投入和鼓励农民节水的新机制。
  (三)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一是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实施意见,明确本省(区、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界限、限额标准和分摊办法等。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既要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出资出劳建设村内道路、农田水利等公益事业,也要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二是切实解决修建通村公路向农民摊派集资问题。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规定,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修建通村公路。要划清修建通村公路与村内道路投资的界限,明确通村公路投入应由各级政府分别负责。修建通村公路要坚持量力而行原则,根据地方财力安排建设,禁止向农民或村集体摊派集资或变相摊派集资。对修建通村、通乡公路向农民或村集体摊派集资等违规违纪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
  三是积极组织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进,探索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制度法规。
  要从今年开始重点建立健全“五项制度”:
  一是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省、市、县三级要定期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梳理和规范向农民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各省(区、市)减负机构要及时将清理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减负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是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要创新公示形式,适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效果。国家对农民的粮食直补等补贴补偿政策及兑付情况也要予以公示,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三是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必须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发行,不得超出或变相超出限额标准。对摊派发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是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农民负担监督卡要充实涉农价格、收费等政策内容,及时发放到户。
  五是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纪律追究。坚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进行通报的制度。
  为依法规范和监管农民负担,今年要继续做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修订的基础工作,加快工作步伐。
  (五)加大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强化对农民反复上访、长期难以解决的重点问题的督办。今年要重点督办查处修路强行向农民摊派集资、变换形式向农民乱收费和平调、挪用农民补贴补偿款等3类问题。各地要畅通信访渠道,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
  二是加强农民负担检查。各地要至少开展一次农民负担检查,并形成检查情况通报制度。检查要以暗访为主,直接深入乡村了解情况,提高检查质量,并采取多种方式督促整改,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的落实。
  (六)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继续坚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工作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整体合力不减弱;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将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确保减负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不缺位;稳定和加强各级减负机构队伍建设,确保减负工作机构监管职能不削弱。各地要认真总结减负工作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深刻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澄清和消除对农民负担的模糊认识,始终绷紧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弦,坚持不懈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特别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各操作环节的监控。省一级的实施办法要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统一规划开发相关的数据库。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我部将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及统筹地区经办医疗保险业务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各地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与缴费核定
(一)受理缴费单位(或个人)填的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其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者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注销事宜。
(二)建立和调整统筹地区内缴费单位和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档案资料(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主要项目见附件2与附件3)。
(三)根据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以及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出情况,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集计划。
(四)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认真核定参保人数和缴费单位与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等项目。向用人单位发放缴费核定通知单。
(五)对于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发放《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单》,督促其尽快补办参保手续。
(六)按规定为在统筹地区内流动的参保人员核转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对跨统筹地区流动的,除按规定核转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外,还应通知费用记录处理和待遇支付环节,对个人帐户进行结算,为其转移个人帐户余额,并出具转移情况表。
(七)定期稽核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以确认其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由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逐月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或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情况及缴费核定情况。
二、费用征集
(一)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确认缴费单位(或个人)的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基本医疗保险主管负责人及专管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并与缴费单位建立固定业务联系。
(二)依据核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开具委托收款及其他结算凭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征集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集。
(三)以支票或现金形式征集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
(四)及时整理汇总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情况,对已办理申报手续但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者,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其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不缴纳者,除责其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五)保费征集情况要及时通知待遇审核和费用记录处理环节。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从次月起暂停其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欠缴期内暂停记载个人帐户资金,不计算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其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帐户。
(六)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情况,提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征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费用记录处理
(一)根据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及时建立基础档案库及个人帐户。
(二)根据费用征集环节提供的数据,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建立并记录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主要记录项目见附件4)。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保险费按规定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根据待遇支付环节提供的数据,对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的支出情况进行记录,以反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动态变更情况。
(三)由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单位(或个人)的缴费情况对个人帐户进行记录,同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按有关规定计算并登记缴费个人的个人帐户本息和缴费年限。
(五)负责向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的查询服务。对缴费记录中出现的差错,要及时向相关业务管理环节核实后予以纠正。
(六)根据登记与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变动情况,随时向登记与缴费核定环节及待遇支付环节提供变动单位和个人的基础资料及个人帐户的相关情况。
(七)对缴费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报送的基本医疗保险统计报表,定期进行统计汇总与分析,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
(八)缴费年度初应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每年至少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发送一次个人帐户通知单,内容包括个人帐户的划入、支出及结存等情况;每半年应向社会公布一次保险费征收情况和统筹基金支出情况,以接受社会监督。
四、待遇审核
(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发放定点标牌。
(二)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发放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登记表,并组织、指导其填报。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意向、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及区域分布,进行统筹规划,为参保人员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三)指导缴费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管员(或缴费个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批表,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向参保人员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四)及时掌握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及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相关信息。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从次月起暂停由社会统筹基金向参保人员支付待遇。
(五)接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申报以及参保人员因急诊、经批准的转诊转院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费用申报,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核准后向待遇支付环节传送核准通知,对未被核准者发送拒付通知。
(六)负责建立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主要包括就医记录、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等。
(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定期审核、调整参保人员所应享受的保险待遇。
(八)按照有关法规和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五、待遇支付
(一)确认缴费单位或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料,编制人员名册与台帐或数据库。
(二)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以及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
(三)根据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核准通知及申报资料,按协议规定的时间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及时拨付结算款。
根据有关规定,核退个人垫付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款项;为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转移个人帐户余额;向参保人员继承人支付个人帐户结余款。
(四)对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支出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将有关支出数据提供给费用记录处理环节。
(五)与银行、缴费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等建立经常性的业务联系,以便于相互协调配合。
六、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只能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支出户只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二)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支出记帐凭证,同时按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际收支进行审核。
(三)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凭证或记帐凭证,登记基本医疗保险明细分类帐或现金日记帐、收入户存款日记帐、支出户存款日记帐、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定期汇总记帐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后登记总帐,并将明细帐金额分别与总帐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结帐。
(四)每月与开户银行对帐,确保帐帐、帐款相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调整未达帐项;对因银行退票等原因造成的保险费欠收,要及时通知费用征集环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保险费收缴到位。按照有关规定,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定期对帐。
(五)按期计算、提取保险费用,并编制凭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根据保险基金的实际结存情况,在满足周转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或购买国债的手续;建立银行定期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备查帐,掌握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存储时间与金额,按时办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转存、兑付及保管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和处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建立应缴未缴、应付未付保险基金备查簿,以及各种业务台帐,定期进行核对、清理,加强对各种暂付款、借入款、暂收款等的管理。
(八)按要求定期编报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基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并提供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的分析报告。
(九)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次年的基金预算草案。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预算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上述报批程序执行。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十)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形成基金决算,并逐级上报。
(十一)制定、完善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
(十二)建立和完善保险基金预警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计算机管理系统要具备较为完善的基金监控、分析、评价、预测功能。
附件: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图(略)
2.缴费单位基础档案资料主要项目(略)
3.缴费个人基础档案资料主要项目(略)
4.个人帐户主要记录项目(略)



依人权准则治国与新国家哲学——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宪法修改

2001年2月13日 16:20 杜钢建
  中国政府先後签署国际人权两个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一些人认为这是件不容易的事,一些人认为这不过是种外交姿态,还有些人认为事起突然,一时还难明真相。静心思之,觉得此事应认真对待。
  中国在转型过程中发生的许多事,当时或许是权宜之计,但将历史进程统贯起来看,却往往可见其逻辑必然和历史延伸。回想改革开放初期乃至80年代,官方和学界说及“人权”无不谈虎色变。90年代以前“人权”被作为“资产阶级毒草”中最具敏感性的标识。90年代以前学界的几次人权理论讨论会实际是对“人权”的批判。人权虚无主义实际成为垄断性国家哲学。这种情况到可以讲人权,再到承认人权的普遍性,消磨了“文革”以後的二十年的光阴。在此期间,敢於直言陈说真理的人们,不知有多少为之付出过沉重的代价。
  1992年中国政府发表《人权白皮书》时我曾讲过从此人权虚无主义在理论上造成的障碍将被突破,学术界理直气壮地研究和宣讲人权的日子将会到来。当时有的朋友认为过於乐观。然而经过几年的努力,如今在大学讲台和各种场合正面讲解人权已不需要勇气。
  在经过学术界“水治”“刀治”的法治(法制)之争、人权阶级性与人权普遍性之争、西方人权观与东方人权观之争、专政与宪政之争後,“法治国家”理论和普遍人权理论已然成为新国家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实践中的问题如何,至少从理论观念上讲签署人权两公约意味着从人权虚无主义到人权主义的转变。正如人的行为方式的变化是从思维变化的方式开始的,国家行为的变化是从国家哲学的变化开始的。
  中国的改革开放走到今天,旧的国家意识形态正在发生深刻变革,新的国家哲学正在逐步形成。接受国际人权准则便是新国家哲学基础的奠基仪式。无论从理论转向实际的道路还有多远,一旦新国家哲学的基础奠定以後,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国家形态的变革就会加速到来。
  国际人权两公约精神冲击力还远未被人们所认识,它终将冲决违逆人心的旧国家哲学。旧国家哲学的基石是反普遍人权论和人治论。一旦普遍人权论和法治国家论成为治国方略的指导思想,中国人民将同其他民主国家人民一样迎来尊重人权、宽容异议的时代。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权主义、宽容主义、宪政主义、抵抗主义的精神将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学真精神相结合,为新国家哲学的创立开辟道路。
  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包含的国家哲学基石是不能忽视的。
  它表明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人权准则治国。国家权力和法律权力只有在符合人权准则时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依法治国必须是依良法治国。从中国先秦时期和西方古希腊时期开始,人们就已经公认法治是良法的治理。经过长期的探索,人们终於认识到衡量法律善恶的根本准则是人权保障。人权在理念上和逻辑上先於国家权力和法律权力而存在。在公民与国家的公共契约中已明确写明人权高於国家权力和法律权力。即便国家处於紧急状态,基本人权也不容取消。政府及其官员由公民纳税供养,因此政府和执政党需根据国民的意愿来选择,而且这种选择必须是定期的。
  根据人权是公约,选举制度、代表制度、政党制度、司法制度和行政制度都需进行制度创新。人权体系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国家体系的不可分割性。从人权保障原则出发的改革将是整个国家体系的创新。
  签署人权两公约不仅是对旧国家哲学的挑战,而且也将是对旧国家实践的挑战。
  尊重人权依法治国要求对宪法和法律中不符合国际人权准则的条款进行修正。不管在批准签约时会对两公约有多少保留,但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终将要在宪法中得到体现。现行中国宪法离国际人权公约的差距人所共知。比如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思想自由在中国宪法中没有规定,不仅没有规定,而且在序言和正文中多处否定思想自由。比如虽允信仰自由但却要求全体国民信仰某个党派的唯物主义信仰。
  看看马克思当年对普鲁士宪法中逻辑矛盾的尖锐批评,号称马克思信徒的人们怎么可以公然重蹈马克思敌人的覆辙。
  人权公约对国家制度的挑战还表现在结社自由上。中国宪法虽然写入了结社自由,但宪法的序言和正文对此都有矛盾的表述,而国家制度实践更不允许新政党的合法产生。在罢工自由、示威游行自由、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迁徙自由等方面也都存在面临国际人权公约挑战,修正宪法和法律的问题。
  当然,国家制度的创新会有一个过程,但从现在开始至少应有承兑诺言的意思表示。加入人权公约不仅要接受国际人权组织的监督,而且要在制度层面上建立人权诉讼的保障机制。至今中国宪法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还没有成为法官判案的直接依据。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在中国还没有建立。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後建立这一制度的步骤应该加快。
  普遍人权论为国家体系和国家制度的创新提供了基本价值和发展方向。法治国家论则为国家体系和国家制度的创新提供了形式框架和具体路径。
  要真正使普遍人权观念深入人心还需要大力开发长期以来被扼杀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仁爱思想。国际人权公约中的许多重要的观念和范畴是与中国儒家仁学思想相一致的。国际人权理念的普及将同儒家仁学精神的光复同时并进,以重构新时代的中国文化。
  对中国来说,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和接受国际组织监督是需要勇气和胆识的。然而,真正执行国际人权公约,认真修改宪法和法律中不符合国际人权准则的内容,更需要坚定的决心和毅力。人权两公约同其他国际公约的法律地位有着重要的区别。
  两公约应当视为国际宪法的构成部分。在全球一体化时代,国际宪法应当在法律体系上高於国家宪法和法律。特别对於中国来说,由於近几十年对人权的漠视,在政治生活和立法活动中缺乏人权理念,更需要依照两公约全面修改宪法和法律。
  根据国际人权公约修改宪法就不可避免地要调整宪法的指导思想。现行宪法序言和总纲中规定的一些指导思想和原则已明显地不再符合现时代的发展要求。中国已经全面步入现代化建设时代,实现民主政治和宪政法治已是历史的必然。宪法中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等指导思想和原则作为某个党派对其成员的要求是一回事,但将其作为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动准则和国家活动原则则不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精神。修改宪法必须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指导性原则,作为旧时代产物的政治意识形态术语应当从宪法中去除。现行宪法从文字到内容都不合时代精神,有些原则和文字表述甚至与文革时期的1975年宪法相近,改革开放以来的许多思想和制度创新没有在宪法中得到体现。宪法的指导思想应当是普遍人权论和法治国家论为基础内容的新国家哲学,应当全面体现保障人权的新时代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