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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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

财行〔2011〕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精神,扎实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建立和完善软件资产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公共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显著提升,各级政府机关拥有的软件资产规模迅速扩大,种类和数量快速增加,软件资产已经成为政府机关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随着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软件使用逐步规范,对软件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对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政府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完善软件资产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软件资产管理重点环节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经费保障,将政府机关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经费纳入预算。与此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强软件的资产管理,制定软件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具体管理办法。
  (一)配置环节。政府机关更新、购置软件要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要在全面掌握本部门软件资产情况、工作人员人数、配备各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采购的软件数的基础上,区分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以及国内企业软件和国外企业软件,细化软件配置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软件配置计划,并将正版软件采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
  (二)使用环节。各级政府机关要加强软件使用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软件使用操作规程。进一步增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正版软件使用管理责任,加强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形成自觉使用正版软件、杜绝盗版侵权的长效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机关内部资产管理部门主导、技术管理等部门配合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在统一管理软件资产,建立健全软件资产账卡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技术管理等部门具体管理部分软件资产,建立明确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
  (三)处置环节。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经专业技术鉴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卡。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三、建立健全软件资产分类核算管理工作机制
  政府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标准的软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规定,纳入部门资产进行核算管理。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软件资产的特点,区分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软件资产管理工作。
  (一)采购的商业软件。应当建立健全软件验收入库、保管和领用制度,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财务入账等基础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工作,确保软件资产安全,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
  (二)自行开发或升级的软件。要切实加强对自行开发、升级软件的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开发或升级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加强软件资产价值核算,及时组织验收,建立或调整软件资产账卡。要加强对自行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等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以及自主知识产权保密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软件载体,确保软件资产安全保密。
  (三)统一配发使用的软件。政府机关取得上级或同级部门基于特定工作需要统一配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软件,应当视同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软件资产卡片,加强对软件载体如光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维护,确保相关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切实加强正版软件采购工作
  要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全面采购和使用正版软件。要进一步规范软件产品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采购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审核管理,防止侵权仿冒商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资产,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软件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公开招标程序。采购正版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要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
  五、规范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级政府机关要把加强软件资产管理作为完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要紧密结合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对本单位软件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清查,及时将仍在使用并在有效期内的软件资产全部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不断完善软件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建立正版软件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落实各方责任,建立联动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使用正版软件的要求,明确采购软件的经费渠道,确保软件采购经费的落实。同时,积极配合新闻出版(版权)、工业和信息化、审计等部门做好软件正版化和软件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各级政府机关也应当尽快建立单位内部软件资产管理联动机制,加强资产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的分工合作,确保软件资产管理工作有效运行。
  (三)强化督促指导,加强考核评估。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抓紧研究制定本级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推进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规范化。要积极探索将软件资产管理纳入政府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
  (四)加强审计监督,防止损失浪费。要充分发挥审计、财政监督等外部监管力量,切实将软件资产的财务核算、配置使用,以及软件正版化等情况纳入部门审计范围,确保软件资产管理规范工作有序推进。各级政府机关也要通过内部审计、财务检查等多种形式,自觉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软件资产管理和软件正版化工作,自觉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提高软件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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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城乡地名的统一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泊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区、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屯、城镇的街、路、巷名称和门牌号码;

  (四)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和其它大型人工建筑等名称。

  第三条 市、区、县地名办公室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的职能机构,对全市城乡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负责承办地名命名、更名手续;

  (三)负责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四)宣传、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建立管理地名档案,并搞好地名利用工作。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从我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性。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民族团结,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方便群众,好找好记。

  (二)命名地名要简明、确切、含义健康,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及建国以来的成就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三)南北走向的街道一律称街;东西走向的街道一律称路;斜向的街道适当命以街名或路名;小街道一律称巷。

  (四)街、路命名应体现地区特点;巷的命名,用当地知名度高的现行地名(或历史地名)加数字或加方位命名。

  (五)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六)全市范围内城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名称,城镇内的街巷名称,乡、镇内的自然村屯名称不应重名。

  (七)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场等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

  (八)地名用字必须规范,避免用生僻字和同音字。

  第六条 地名更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凡有损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不健康内容和庸俗色彩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凡在上述原则以外需要更名的地名,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的同意。

  第七条 门牌号码按下列原则编排:

  (一)街、路、巷的东与南侧门牌号为单号,西与北侧门牌号为双号。

  (二)凡在街、路、巷两侧面上编排的门牌号均为主门号。

  (三)凡主门号后面建筑物的门,由主门向里延伸的编排为主门号的支号,支号不分单双号,按序数编排。

  (四)一个单位或住宅楼群、平房形成的院落,有两个以上的门分别在几条街路上,只在正门编主门号,其余的门在临近街路上保留空号。

  (五)凡街、路、巷两侧有围墙、空地的,按距离大小适当预留空号。

  (六)住宅楼按栋编号,栋号之下编排单元门号,单元门里按层编排户门号。

  第三章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乡、镇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地名机构拟定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呈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区、县地名机构提出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区内街、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地名机构提出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区内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地名机构会同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经市地名机构综合平衡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地名机构提出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地名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门牌号码的增加或减少的手续,由区、县地名机构负责办理,并报市地名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凡在城镇内新建或改建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请建筑用地的同时,携带建筑总平面图到所在区、县地名机构申请门牌号码,由市地名机构审批。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规划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公安部门不予批准落户,邮电部门不予投递邮件、电报。

  第十五条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地名,人民政府授权同级地名机构公布,并组织地名使用部门执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使用的地名,应以各级政府批准的地名为准,不得擅自改动或决定地名名称。新闻广播、广告牌匾、报刊等出版物均应以标准地名为准。

  第四章 地名标志牌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全市各类地名标志牌的设计、加工制作,统一由市地名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 城镇内的街、路、巷牌和楼牌的设置与管理,由区、县地名机构负责。并按门前“三包”的原则,组织各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楼房单元门牌和户门牌,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与管理。其中户门牌由住户负责保护。

  第十九条 村镇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种地名标志牌是国家设置的公共设施,保护地名标志牌人人有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标志和街路牌上张贴广告及设置其它标志,不得在街路牌立柱上拴绳晾晒衣服,被褥等。

  第二十一条 非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和移动地名标志牌。如因施工(动迁)等原因必须移动时,施工(动迁)单位必须到所在区、县地名机构办理移位手续。造成地名标志牌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费。

  第二十二条 对保护地名标志牌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地名机构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损坏标志牌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区、县地名机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损失价值的一至三倍罚款。对故意破坏或盗窃地名标志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地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专门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现就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和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法制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又是法制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许可、处罚、收费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最常用的三种方式,行政机关能否在这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衡量行政机关能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正当合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标准。行政许可法是一部完整地规范行政许可的专门法律,它在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从设定到实施对行政许可进行了全程的规范和监控。这部法律的贯彻和实施,对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审计机关要充分认识颁布和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审计监督,推进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具体而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收费、对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审计机关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做好组织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针对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定,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正确把握。通过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理解,增强执政为民,公正执法的意识。

三、抓紧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外,包括国务院部门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地方不得设定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通过设定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这些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改变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现状,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照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设定形式、设定权限等有关规定,对本级审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越权制定的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防止因规范性文件不适当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理工作应于2004年3月底前完成,并将清理情况书面报署法制司。

四、加强对行政许可收费的审计监督工作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从行政许可收费的性质上看,是行政主体或者受行政主体委托的公务主体,对在国家行政活动中特定受益人的特定受益,依法强制收取相应对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性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性收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将行政性收费所得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行政性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政部门不得将行政机关上缴的行政性收费以任何形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给行政机关。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许可收费的审计监督,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财政部门将行政性收费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给行政机关的行为,责令纠正、退还。审计机关通过对行政许可收费的审计监督,积极促进行政许可收费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