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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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大政办发〔2008〕5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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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务公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内容,以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途径,逐步建立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良好运行机制,确保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第三条 本办法村务公开指凡涉及到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如实公布于众。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纪检、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的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内部监督。

  第六条 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

  (二)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三)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

  (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债权债务;

  (五)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林权等生产资料和各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情况;

  (六)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七)被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八)宅基地的申报、审批和使用情况;

  (九)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十)定向考录村干部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政策、条件、程序及结果;

  (十一)村干部的职责及任期目标、工作安排、民主评议方案,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补贴标准及数额;

  (十二)新农村建设中的有关事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益福利事业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三)扶贫救济、优待抚恤、五保供养、低保款项、教育“两免一补”款项、救灾救济、移民安置款物的发放情况;

  (十四)筹资筹劳、种植、养植补贴、退耕还林(草)款物兑现,其他国家补贴农民或资助村集体的事项等;

  (十五)村委会换届选举或村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调整后的村财务和有关工作的交接情况;

  (十六)其他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

  第七条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收支应当分类逐项、逐笔公布。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或场所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张贴(挂)村务公开的内容;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公开村务。

  第九条 村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设立由3至7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职责是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审查村务公开的内容,征求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设立由3至5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三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两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程序要规范、措施制度要严谨、监督管理要有效。

  第十四条 建立村务公开日和村务公开接待日制度。对村民提出的质疑或质询,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或答复。

  第十五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布的村务提出质疑或质询;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重新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凭证;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村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须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要真实、完整、规范。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务公开落实情况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的内容和奖惩的依据,并可把该项工作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和考核评比民主法制示范村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村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政府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责令整改;经查证确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

  (二)挥霍、侵占、贪污集体财产的;

  (三)非法向村民摊派或非法集资的;

  (四)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或实施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拒不实行村务公开的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村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程序罢免。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引起村民不满的,根据多数村民的要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撤销其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理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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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奖惩条例》)的规定,对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贯彻执行《奖惩条例》,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切实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单位在贯彻执行《奖惩条例》时,要通过整顿劳动纪律,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奖惩条例》,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提高职工的共产主义思想觉悟,增强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技术,做一个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劳动者。
第四条 《奖惩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职工按照《奖惩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给予奖励时,应同竞赛、评选先进结合起来,通过定期的总结评比来进行;有重大贡献、影响较大者,亦可及时给予奖励。凡给予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应由所在班组、车间、
科室讨论评选,整理先进事迹,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企业行政领导审定。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为基层企业的最高荣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认为需要由主管部门通令嘉奖或给予荣誉称号的,上报主管部门审定。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将审批表归入本人
档案。
第六条 省、市、县劳动模范称号,由各级政府定期召开表彰大会授予。个别有特殊贡献、对社会有重大影响需及时表彰者,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经地方工会审核后,报请市、县政府决定。
第七条 凡具备条件,经市批准(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的企业,有特殊贡献、需要给予晋级的职工,按照规定,在不超过职工总数百分之一以内,由厂长批准,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备案。
属于干部晋级的,按照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七日国家人事局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企业对于违反纪律的职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帮助其分析错误的原因,耐心细致地进行教育;对确应进行处分的,则须给予应得的处分。既要防止简单惩办,又要防止放任不管。
第九条 企业职工有《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时,要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认错态度的好坏、初犯还是屡犯而加以区别。职工犯有严重错误,一般可先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以观后效。个别情节确实恶劣,而又屡教
不改的,应予开除。对于《奖惩条例》发布之前犯的错误,已有悔改表现的职工,可免予处分或减轻处分。
凡与《奖惩条例》无关的问题,不得利用《奖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认真调查核实错误事实,证据要确凿,要有完备的材料,经所在班组职工讨论,并让受处分的职工参加会议,允许申辩,由车间、科室审核,提出报告,并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后上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对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要加强教育转化工作。如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提前恢复为正式职工。
第十二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要执行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对于有《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职工,要抓紧考察,如果符合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条件的,对赔偿金额,可酌情减少

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的批准权限,相当于县级及其以上的企业,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在五天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同时须提交附有被处理职工的错误事实、结论意见和调查材料的副本。其余企业
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所在地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的职工,应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企业。旷工职工在规定期限内返回企业后,如能承认错误,确实悔改的,可不予除名;如经教育无效,逾期不回企业的,由厂长(经理)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后,予以除名,并在五天内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劳动
或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其户口应该从企业内迁出。属于企业单位集体户口的,一般可在该职工的家庭所在地落户。具体手续按《奖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收到企业开除、除名的备案材料后,对企业的决定有异议时,应在二十天内进行会商,并将会商的一致意见通知企业,请企业重新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发现有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要按照《奖惩条例》的规定及时处理,并从严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企业可以根据《奖惩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厂规公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并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劳动局对本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文进行解释。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奖惩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1983年3月17日

全国妇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的通知

全国妇联


全国妇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的通知

妇字〔200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进一步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中宣部、全国妇联等17个部委决定联合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共包括九项具体内容,其中,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明确由全国妇联、中央文明办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组织实施。我国有6.5亿妇女、3.7亿个家庭,他们是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重要力量。为了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家庭和社区中的工作优势,积极组织广大家庭成员投身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全国妇联决定在全国广大妇女和家庭中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现将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和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着力改变当前家庭生活中存在的与节能减排要求不相适应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在广大妇女和家庭中树立节能减排的科学观念,倡导文明健康、简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通过家庭影响社区,通过社区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的良性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活动内容
以提高家庭和社区节能减排意识、普及家庭和社区节能减排知识与技能、倡导家庭和社区节能减排文化、指导家庭和社区开展节能减排实践活动为重点,在今明两年内重点做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重塑家庭生活消费新模式。大力倡导“使用节水器具,使用节能电器,使用无磷洗衣粉,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拒绝过度包装,注意一水多用”等“家庭节能六件事”,积极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在践行节能环保消费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搭建节能减排社区平台。按照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及时启动各地的专题活动。利用社区各类宣传载体,张贴节能减排标语、口号、招贴画、条幅,向社区居民发放宣传资料、科普读物,宣传日常节能环保知识,提高家庭和社区节能减排的自觉意识。在社区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居民志愿活动,建立家庭节约资源光荣榜,及时总结交流家庭节能减排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结合实际在社区做好垃圾、废物的分类回收,积极发挥居民的监督作用,把家庭和社区的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
(三)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宣传活动。成立家庭生活节能减排专家讲师团及绿色家庭主妇节能减排经验宣讲团,深入社区和家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咨询活动,指导居民建立健康文明、勤俭简约的生活方式。编制发放家庭生活节能减排宣传折页,拍摄播出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公益广告片,与中央电视台《神州大舞台》、《半边天》等栏目合作制作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专题节目,通过广大家庭喜闻乐见、热心参与的才艺比赛、知识问答、手工展示等形式,营造家庭和社区节能减排的良好舆论氛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全国知识大赛,在《人民日报》、《中国妇女报》、《中国改革报》、中国妇女网等媒体上刊登试题,有组织地动员广大妇女和家庭积极参赛。
(四)设立“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网页。在中国妇女网、国家发改委网站、人民网等网站设立活动专题网页或专栏,发布家庭社区节能减排金点子、小窍门,组织专家解答公众对家庭社区节能减排的相关疑问。
(五)评选1000户“节能环保家庭”。拟定于2008年下半年由各省区市层层评选出1000户全国“节能环保家庭”,同时授予全国五好文明家庭荣誉称号,并从中选出10个全国“节能环保家庭”标兵户,在京进行隆重表彰和大力宣传。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拟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和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六)创建500个“节能减排家庭行动”示范社区。将节能减排的理念贯穿于社区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使社区居民树立节能减排的科学观念,自觉选择简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在各地积极组织开展活动和择优推荐的基础上,拟于明年适时命名500个全国节能减排示范社区,创造出富有特色的家庭和社区节能减排模式,发挥好示范引导作用。
三、活动要求
各级妇联要把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作为深化和谐家庭创建工作,深入推进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思路,强化举措,狠抓落实。
(一)深化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造福子孙后代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节能减排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妇联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
(二)加强领导,切实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联系妇女、联系家庭的组织优势和工作优势,加强对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为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注重发挥妇女儿童工作协调机构的作用,整合与协调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充分发挥节能减排专家、志愿者和民间组织的力量和作用,合力推进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
(三)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调动和发挥家庭成员在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中的主体作用,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创新实践,努力把这项工作转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要结合实际,突出特色,严格把握节能减排的基本规范和技术、设施要求,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不断探索家庭和社区开展节能减排活动的新形式和新途径。要把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与学习型家庭、绿色家庭等和谐家庭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扩大这项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四)加强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认识宣传工作在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宣传意识,创新宣传手段,利用多种宣传形式,把经常性宣传与大规模集中宣传结合起来,实现宣传效果的最大化,为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营造良好的氛围,带动更多的家庭和社区参与到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中来。各级妇联要注意发现活动中的新闻线索,在积极向当地媒体提供的同时,及时将活动信息和新闻线索报送全国妇联宣传部。

全 国 妇 联
200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