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1:02:08   浏览:9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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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卫规〔2008〕1号

各区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的精神,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缓解市民看病难问题,根据卫生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结合深圳实际,现制订《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卫生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和深圳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培养目标及要求

  通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适应社区卫生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服务要求的全科医师。

  二、组织管理及培训机构

  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与管理。

  根据卫生部关于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要求,经国家或省级基地评估机构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作为我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三、培训对象及规模

  拟在本市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全国省级以上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含中医专业)本科以上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经公开招录可作为定向培养的全科医师学员;

  (二)目前在我市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的、临床医学(含中医专业)本科毕业5年内的医师(在编正式职员),可作为单位委托培养的全科医师学员。

  从2007年起,根据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需求,计划每年招收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150名-250名。

  四、培训方法

  按照卫生部《全科医学专科细则》和广东省卫生厅相关要求,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协助实施。对培养对象进行为期3年的规范化培训。规范化培训分为理论学习、临床基地实践、社区基地实践三个阶段。培训结束后,参加卫生部(或广东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

  五、学员招录办法与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根据全科医师需求及编制空缺情况,提出本单位公开招录定向和委托培养全科医师规范化学员计划,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事编制部门核准。市卫生局、市人事局根据各区、各市属单位的计划确定全市公开招录定向和委托培养全科医师规范化学员的年度计划。

  委托培养学员由各区卫生局及市属有关单位根据市卫生局分配的指标和要求推荐,由市卫生局审核决定培训人员名单。定向培养学员的招录工作及试题命制由市卫生局和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并根据本办法及职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招录工作方案。

  凡录取的培训学员,须与培养单位签订培养协议书,定向培训学员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委托培养学员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其中,委托培养学员的人事关系不变,人事档案仍由委托培养单位管理;定向培养学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由培养单位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养单位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后,由该中心代办有关学员的入户手续、代缴社保金等事项。

  六、经费保障

  (一)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经费纳入市卫生局年度部门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市卫生局向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购买服务。

  (二)按市区财政体制的管理要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定向培养学员生活补助经费分别列入市、区两级卫生局的年度预算,市属单位定向培养学员由市级财政安排。区属单位定向培养学员,由区级财政安排。

  七、学员待遇

  (一)委托培养学员享受在原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定向培养学员生活补助参照我市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由培养单位发放。

  (三)学员在医院和社区基地培训期间,所在医院和社区健康中心应根据学员排班情况参照本单位职工发给夜班和加班补贴。

  八、考核制度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和考核办法,明确职责。委托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一)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理论学习、临床基地实践、社区基地实践三个阶段均需进行阶段考核。三个阶段考核均及格者,方可参加卫生部(或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统一考试;

  (二)学员须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期前两年内通过卫生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已取得临床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依法申请注册"全科医师"执业资格。两年期满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终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培训结束后未取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的,一年内可以参加补考,仍未合格者,终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四)规范化培训期间,由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学员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同时反馈各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作为年度考核结果存档。

  九、学员权利义务

  (一)培训完成取得卫生部(或广东省卫生厅)颁发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定向培养学员由定向培养单位正式办理职员聘用手续,并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从事全科医师工作,委托培养学员回原委托培养单位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从事全科医师工作。办理聘用手续时,需与聘用单位签订至少服务5年的协议;

  (二)培训期满未取得合格证者,一年内可以参加补考,所有费用自理。定向培养学员补考合格者方可办理职员聘用手续,仍未合格者不予聘用,并按协议规定作相应赔偿。委托培养学员未取得合格证者不予聘任全科医师,并赔偿培训费;

  (三)为保证定向培养学员培训合格后办理职员正式聘用手续,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根据培养学员数量预留的全科医师职员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十、违约责任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中途退学、终止培训或培训结束后经补考仍未取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以及完成培训未到培养单位服务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须按协议有关条款作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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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1〕30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统一管理,优化城市存量
土地资源配置,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培
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城市规划,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
制,按照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将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
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备、供应,以调控城市
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和为城市筹集建设资金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 政府对储备的城市国有土地实行“五统一”管理,
即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拆迁、统一出让、统一资金使用,
严格禁止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或交易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市土地使用制度
改革领导组指导和监督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
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土地属于储备范围
(一)应依法收回的土地主要包括: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解散、
迁移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企业倒闭、破产的;旧城改
造的;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
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被依法解
除出让合同的;违法占地建设,被依法没收土地使用权的;长期
荒废、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期满,
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根据城市建
设规划发展需要需调整使用土地的;其它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
等。
(二)可收购的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
将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可置换的土地主要包括: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
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及其它原因而形成的可置换土地。
(四)根据城市经济建设需要,依法征用的集体土地。
第六条 下列情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无偿收回:因单位
撤销、解散、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未经原
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
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使用者超出出让合同约
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
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期满,土地使用者未申
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违法用地被依法收
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七条 政府因公益事业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调
整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建设物、附着物拆迁的,除
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外,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也要给予适当补
偿。补偿标准为基准地价扣除综合开发成本费后剩余部分的
20%。
第八条 对单位主动交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该宗地出让
后,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可作为国有资本返还给原单位,其数额
按纯出让金的40%—50%计算,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60%。
第九条 对于市政府确定的特困企业、污染搬迁企业和破产
倒闭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实施收回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
变现后,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国有资本金形式返还原使用权单
位,用于企业的再发展,其数额为基准地价扣除综合开发费后的
剩余部分。
第十条 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政府特殊需要时,政府可收
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以出让方式
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有权优先购买该幅土地。
第十二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政府需要用相当面积土地置换
原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
需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确认后,等价或差价置换。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征
用的集体土地,按规定办理征用手续。
第十四条 对应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
规划部门拟定收回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纳入政府土
地储备系统,划归市土地储备中心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对指定储备地块和申请收购或置换的土地,均由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计划管理的原则,分批次报市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对征用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
根据年度征用土地计划,负责统一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等有关事
宜。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并
经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组批准计划储备的土地,由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核发储备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持已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
使用权证书到银行抵押贷款,以解决土地储备的流动资金。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统一拆
迁、开发、整理,使之具备熟地出让条件,并协助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准备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供应土
地。
第二十条 凡各单位自行组织土地开发或变相买卖土地的,
属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需要依法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土地,而原
使用者拒不交出土地的,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给予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由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土地、规划、计划、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各
司其职,通力配合,确保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平定县、盂县、郊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
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土地储备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咨询分类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咨询分类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4号

  

  现批准《建设工程咨询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852-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