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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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8〕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档案事业宏观管理,推动我市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市县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的主要任务与目的:全面检查我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客观评价机关、区、镇、村(居)委会档案事业发展状况,加强档案事业宏观管理,促进档案业务建设与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服务水平,使档案事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并以优异成绩接受省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验收。
第三条 评估对象为市直机关、区、镇、村(居)委会档案事业。具体评估内容以《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或《村、居委会档案事业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见附件)为准。
第四条 市档案局成立全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委员会。
评估委员会承担对全市机关、区、镇、村(居)委会档案事业发展状况的实地测评,并提出综合评估意见。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具体负责评估工作有关文件的起草和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六条 评估实行百分制,基础项目满分为100分,另设置6个加分项,每项为1分。
第七条 评估工作定于每年12月进行,具体评估的单位及时间由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与各单位协商确定。
第八条 评估工作程序
(一)自查测评。由各单位档案员根据《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或《村、居委会档案事业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进行自评。
(二)实地测评。评估委员会组成评估小组,分别到各立档单位进行实地测评。测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当面询问、随机抽查和实地查看等方法进行。
(三)结果反馈。评估小组向被评估单位及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反馈评估情况,并填写统一的《评估计分表》及《评估报告单》各一式2份,其中一份反馈被评估单位,另一份于测评工作结束后10日内交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四)总结评议。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对评估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形成书面综合评估报告。
第九条 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先进单位,75—89分为合格,60—74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市档案局在全市范围通报评估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略)
2.《村、居委会档案事业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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