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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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公告

公告2009年第10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和指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批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 (HJ 463-2009)
  http://www.mep.gov.cn/info/bgw/bgg/200903/W020090320357165971001.pdf

  该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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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局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1994年4月6日《关于确定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闽政法0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我们认为,可以确定矿泉水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
二、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鉴于矿泉水管理与水资源管理关系较为密切,互有一定影响,在依法办理矿泉水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
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



1994年9月1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3]11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
    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集中核算行为和工程款的拨付工作程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用财政性资金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抓好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其有关的操作规程。
(三)按照国家财经制度,规范基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四)认真审查核实工程用款申请报告和用款审批情况表等拨款资料,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有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领导和市财政局反映,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五)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对工程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拆迁补偿、材料采购、工程项目变更的审核工作,把好工程监管和用款支出审核关。
(六)定期向建设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基建工程项目会计报表。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分析,及时反馈各个项目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作情况,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七)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管理和核算相分离原则。明确界定建设单位和市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责。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建设单位的预算管理体制不变、财务自主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基建工程项目仍由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管理。市会计核算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会计集中核算工作。
(二)预算控制原则。各建设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应做出工程预算,经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作为控制投资规模的重要依据。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按预算控制工程造价。
(三)合同履约原则。按规定应当招投标的基建工程、材料及设备、勘探、设计监理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按中标价或采购价与施工单位、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签订合同,作为办理工程拨款的依据。
(四)进度付款原则。工程用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当工程用款支付至合同价款或达到批准工程预算总额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核定工程结算造价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其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决算后付清。
(五)审批原则。工程用款的拨付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经过审核批准之后,才能办理拨款手续。
(六)专户专账核算原则。市会计核算中心对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基建工程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至市会计核算中心为建设单位开设的基建工程专户,并单独设账进行核算,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规范化的要求。
第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建设单位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一)成立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基建小组,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基建小组成员名单要报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二)按照《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预算、决算等上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三)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工程项目、材料及设备、勘探、设计监理的招投标工作,草拟合同文本,监督检查合同的落实情况。
(四)加强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及时将工程项目施工计划、合同文本、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正本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六)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工程进度申请拨款,按规定严格控制支出。
(七)建立和健全工程物资、材料的购进、领用及库存保管制度。材料物资的进仓及领用必须实行审批登记制度,详细记载各种物料的出入仓及库存情况,每季或年末要进行实物盘点,并及时与市会计核算中心做好核对工作。
(八)建设项目办理工程竣工决(结)算时,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六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账,对每个工程项目单独设账核算。制定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职责。设置专职会计、出纳,会计和出纳应当互相监督,定期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用借贷记账法记账。账目核算要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核算方法应当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必须符合会计核算规范要求。
第八条 建立和健全台帐登记、信息反馈等制度。及时准确反映工程拨款进度与工程实际用款需要、工程拨款总额和预算总投资是否相符合,避免多付工程款的情况发生。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公司、设计单位确认,作为增减工程用款的依据。
第十条 每月月末结帐一次,并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报送各建设单位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工程款项支付不得用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财务人员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作废支票应当及时送回开户银行注销。市会计核算中心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和银行票据分开保管,形成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管理。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等应当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投资预算内的款项支付,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工程用款每月10日和20日各审批一次。工程建设中出现超出预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另行审批。
第十四条 工程款项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施工单位、物料、劳务供应商必须向市会计核算中心提供本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提供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户要与签署合同时提供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相符,作为划拨工程用款专用账户使用。施工单位、物料、劳务供应商申请工程用款时,凡与所提供的专用账户不符的,市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拒绝付款。
第十五条 工程款项的拨付,须履行相关核准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拨款手续。具体程序是:
(一)由施工单位、物料、劳务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情况提出用款申请报告和填写工程用款审批表。
(二)工程用款审批表经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审核请款。经市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同意后,交市财政局申请办理有关拨款事宜。
(三)市财政局将工程用款拨到市会计核算中心为建设单位开设的基建工程专户并出具拨款通知,市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支付,直接拨付施工单位、物料、劳务供应商。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市会计核算中心应督促建设单位迅速办理竣工验收。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将有关的基建资料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结算评审。
第十七条 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费用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到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零星购置费、业务招待费等。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费用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实行总额控制,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经审核后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的管理,制定工程项目管理费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各项财务收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告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收支情况及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投资规模较大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进行事中审计。监督检查部门对于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应根据职权或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