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危旧房(棚户区) 改造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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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危旧房(棚户区) 改造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危旧房(棚户区) 改造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9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是国家重点扶持项目, 是国家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 市委政府高度重视该项工作, 为确保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 现将《巴彦淖尔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棚户 区) 改造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月 十八日

  

  巴彦淖尔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棚户区) 改造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改善国有林场职工的住房条件, 全面加快巴彦淖尔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步伐, 强化项目 管理, 规范建设程序, 提高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国有林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和自 治区有关政策文件规定, 制定《巴彦淖尔市国有林场危旧房( 棚户 区) 改造工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各辖区内国有林场实施危旧房改造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制订的《巴彦淖尔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建设方案》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已经批复或下达任务的危旧房( 棚户区) 改造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 棚户区) 改造项目。

  第四条界定范围

  改造范围是指我市在国家林业局 备案的所有国有林场所属危旧房,主要包括:

  1、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

  2、符合《危旧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C、D 等级的危房。

  3、建房年限超过 30 年的房屋。

  4、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

  职工范围是指国有林场职工(2009 年林场在册职工、离退休职工及职工遗属)。

  第五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应当与国有林场改革和生产 力布局调整相结合, 一切从实际出发, 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 采取原址重建、异地新建、翻修加固等改造形式,宜平则平、宜楼则楼, 并将异地新建与新农村建设整合和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要以利于生产, 方便生活为准则, 鼓励职工在林场翻新改造原有住房。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 对于危房户、特困户、无房户职工的住房问题, 旗县区政府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 切实解决好林场弱势职工的住房问题。

  第七条危旧房改造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凡列入改造范围的, 必须实行公示制度,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是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

  第一责任人, 对本地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负总责, 各旗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是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具体责任人, 负责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该项工程的组织领导,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都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 由发展改革局、林业局、住房城乡 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 落实本地区危旧房改造的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 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相关事宜。

  第九条实施危旧房改造的国有林场是项目 建设单位, 各旗县区林业局要对项目 建设单位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审查、监督; 实施项目 建设的国有林场具体负责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实施, 补贴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发展改革委是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的审批单位, 要会同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 依据年度计划和年度建设方案,及时分解落实自 治区下达的计划指标,并按照《关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审批等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农字[2010]1940 号) 对本地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 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同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第十一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任务尽快组织实施, 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更改计划内容、变更项目建设方案, 若确需调整的, 应按照规定履行变更程序。本旗县区内改造建设任务可以互相调剂,但不得突破已批复下达的方案数。

  第十二条市林业局要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确保项目 建设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 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定,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建设资金专户, 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 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要高起点设计、高标准实施,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所需配套的水、暖、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专项规划,确保危旧房改造功能配套、设施齐全。

  第十五条 凡列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范畴的林场职工, 可以在本旗县区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也可以在 全市范围内建设商品房; 原址重建和翻修加固要由职工提出申请, 国有林场聘请设计人员现场勘验, 制定作业设计,组织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实行旬报制度,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专人按旬报送项目 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完成后,经验收h合格,持验收合格证到指定专户报帐。

  第十八条对在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中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有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新农村建设整合等相同的中央和地方的其它优惠政策(林计发[2009]135 号、内林计发[2009]204 号)。

  第二十条为保证工程进度,国有林场在落实危旧房改造中涉及的相关手续, 在符合城镇统一建设规划前提下, 城建、土地、执法、税务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密切配合,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确保工程按期施工、如期完工。

  第二十一条凡列入城市改造范围的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国家确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期限内及时协调开发单位, 提前与林场职工签订拆迁协议, 优先供房或优先纳入城市保障供房, 确保林场职工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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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1〕18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引导各地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自2011年起,省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对市、县(市、区)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用于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起步阶段面向农村民办幼儿园,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到城市、县镇民办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城市指设区市的城区;县镇指县政府驻地和县级市的城区;农村指城市和县镇外的地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保教费收费标准与本区域内同类型(指城乡)、同等级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当或低于,具备办园条件,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促进市县政府制定出台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投入;促使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激发民办幼儿园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与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五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地方为主。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应制定出台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投入。

(二)激励引导。发挥奖补资金作用,引导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激励幼儿园举办方采取措施提高质量。

(三)事后奖补。地方政府在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方面有举措、有投入的,给予奖补;地方没有投入的,不予补助。

第六条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奖补资金的申请人。

第七条 奖补资金申请条件:

(一)把民办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

(二)本级财政安排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补助资金;

(三)除第(二)项外,出台了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其它政策措施。

第八条 奖补对象须在每年4月30日前书面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出奖补资金申请。

(一)提交申请报告和《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表式见附件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概况、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财政投入情况和上年度省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二)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三)按要求督促本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填报上年末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情况,并确保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奖补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和对学前教育的管理等因素,确定年度奖补资金额度,并于5月底前下达奖补资金预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奖补金额=∑〔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等级园补助标准+质量补助标准)〕+管理因素补助

补助标准根据年度奖补资金总额确定。随着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定期予以调整。目前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等级园补助标准。省一级园,生均220元;省二级园,生均200元;省三级园,生均180元;准办园,生均80元。

(二)质量补助标准。质量指标,暂考虑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园的教师资格证持有率、职工参保率、师生比三个方面。

1.教师资格证持有率

教师资格证持有率低于30%(含30%)的,生均补助为0;

教师资格证持有率大于30%、低于60%(含60%)的,生均补助30元;

教师资格证持有率大于60%、低于80%(含80%)的,生均补助50元;

教师资格证持有率高于80%的,生均补助80元。

2.职工参保率

指民办园不占编教职工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比例。该因素生均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园职工参保率×120元。

3.师生比

师生比在1:15(含15)内的,生均补助150元;

师生比大于15、小于20(含20)的,生均补助100元;

师生比大于20、小于25(含25)的,生均补助50元;

师生比大于25、小于30(含30)的,生均补助20元;

师生比大于30的,生均补助为0。

(三)管理因素补助,主要考虑各地为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加大投入、减免税费等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强管理、完善服务等工作机制建立情况,以及财务管理、基础数据等信息报送情况。此因素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应全额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可以用于聘用一定资质的幼儿教师、支付园舍租金、补充教学仪器用具、校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不得因省奖补资金而减少本级预算安排的学前教育资金。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由各地根据第十一条规定自主安排使用。各地应于6月底前将省奖补资金分解到各幼儿园,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扶持民办园发展奖补资金分解表》(表式见附件2)。

省财政奖补资金是对各地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整体奖励。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财政资金与办园质量、收费水平、在园儿童数等挂钩的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幼儿园办园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幼儿园的各类歧视政策。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各地要建立民办幼儿园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建立民办幼儿园办园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幼儿园信息管理要求,加快幼儿园管理信息化进程,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公众提供公共教育信息,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等问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扣减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国烟草学会关于增补调整理事会部分理事的通知

中国烟草学会


中国烟草学会关于增补调整理事会部分理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学会、大连、深圳市烟草公司,各位理事:
  因工作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学会工作,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推荐以及青州烟草研究所、湖北省烟草学会等有关单位的建议,经中国烟草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全体理事表决通过,决定:
  增补高自明同志为中国烟草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
  增补卢炎华同志为中国烟草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并聘任为经济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本甫同志不再担任经济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增补王元英同志为中国烟草学会理事、常务理事;
  增补苏庆德同志为中国烟草学会理事、常务理事;
  湖北省烟草学会涂耀明理事调整为左峰同志。






中国烟草学会
二00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