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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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发〔2009〕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防城港市鼓励金融机构
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各金融协调、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提高金融对经济的支撑力,实现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促进我市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和补助对象。
(一)奖励为促进防城港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大项目信贷投放、引进金融机构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金融协调、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
(二)补助在防城港市新设立并正式营业的金融机构。
第二条 奖励标准及程序。
(一)奖励标准
1.对金融机构的奖励。银行业机构按照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新增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2.对保险机构的奖励。按照当年引进投入防城港市建设的保险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3.对金融协调、监管部门的奖励,按照当年全市新增性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二)奖励程序
1.对本辖区金融机构的奖励,每年年初,由各金融机构先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到市金融办,再由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防城港中心支行、防城港银监分局研究形成上一年度的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2.对防城港市辖区以外的金融机构的奖励,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直接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支付。
3.对金融协调部门、监管部门的奖励。每年年初,由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表彰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第三条 对新设立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费补助。
(一)补助标准
1.各银行业机构在我市设立市级分支机构的给予30万元/家补助;设立市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给予10万元/家补助。
2.设立市级证券机构的给予30万元/家补助。
3.设立市级保险机构的给予30万元/家补助。
4.设立小额贷款机构的给予30万元/家补助。
(二)补助程序
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正式开业并发生正式业务后,由市金融办分别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提出补助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有关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港口区、防城区。上思县、东兴市由当地政府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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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股票自营业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股票自营业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恢复我公司自营业务的申请》(申银万国证〔98〕0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会1997年6月11日作出的《关于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查字〔1997〕17号),你公司暂停股票自营业务一年,你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买入任何股票。经核实,你公司于1997年6月13日收到
我会证监查字〔1997〕17号文件前一个月,即在1997年5月13日收到我会办公室“关于发送处罚决定的通知”后,已按通知要求停止了股票自营业务,并未再买入任何股票,已按要求执行了我会的处罚决定。考虑到上述情况,经研究,同意恢复你公司股票自营业务资格。
你公司在恢复股票自营业务资格后,应当按照我会《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证券法规的规定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认真吸取教训,防止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1998年5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世博保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世博保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0〕3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上海保监局:

  中国2010年世博会筹备已经进入冲刺期。为进一步做好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保险工作,确保保险服务保障全面到位,提升世博保险服务水平,现就做好世博保险服务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世博会保险工作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继北京奥运会后,我国举办的又一次世界性盛会。办好上海世博会对于促进人类文明进步,促进科技创新,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合作和共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世博保险工作是世博会运营服务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力做好世博保险服务保障,确保世博会的顺利运营和圆满成功,是保险业服务世博会的光荣使命和应尽责任。

  世博会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财产保险、展品和艺术品保险三项规定保险共保体成员公司(以下简称:共保体成员公司)和世博会商业保险承保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世博会筹备工作“六个确保”的要求,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全面做好上海世博会筹备冲刺期、运营期及撤展期等各个时期的保险服务保障工作,维护保险服务安全稳定、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改善保险服务质量、拓展保险服务能力,为举办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提供一流的保险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共保体成员公司和世博会商业保险承保公司要加强对世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本公司世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公司高管人员担任组长,实行总公司靠前指挥,加强对上海及周边省市保险分支机构的支持、指导、协调和管理力度,建立决策科学、责任明晰、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世博会服务保障工作落实到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作为世博会保险全球合作伙伴及世博会规定保险共保体的首席承保人,要统筹规划,积极协调、组织推进,牵头落实世博会法定保险和规定保险方案,落实世博会规定保险服务工作方案。

  共保体成员公司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加强信息沟通力度,组成强有力的工作团队,选派充足的、高素质的服务人员,加强岗位培训,提高世博保险窗口服务质量。

  上海保监局要进一步加强与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加大对上海辖区内相关保险机构、人员的指导和督查力度,确保落实责任。

  三、加强防灾工作,提高世博会风险管理服务水平

  在完成对世博园区工程及布展现场风险排查的基础上,由人保公司牵头,要对世博会组织者、参展者、相关服务商、游客等各类主体在世博会运营期间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梳理排查,列明潜在风险点并尽快形成保险安排建议,为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共保体成员公司要形成风险识别、研判和应对的工作机制,加大风险管理防灾防损工作力度,对于世博会运营期间发现的新的风险点,要及时提出风险解决方案。

  共保体成员公司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落实世博会法定保险和规定保险的工作机制,确保世博会运营期间的相关主体按照世博会《特殊规章第8号:保险》的要求,风险得到有效安排。

  各保险公司要及时开发世博会商业保险,满足境内外各方保险保障需要。

  四、认真落实世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方案

  共保体成员公司和世博会商业保险承保公司要进一步细化世博会保险服务工作方案,满足世博会各方保险服务需求,强化保险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安全高效、服务优质的保险服务体系;要建立世博会期间的维稳责任制,及时研判并制定预防化解矛盾的综合措施;要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各种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要妥善处理保险信访,规范处理程序、建立快速应对机制,努力实现世博保险零有责投诉。

  共保体要重点完善世博园区保险服务网点布局,建立“一站式”承保、理赔服务平台,树立保险服务窗口形象;要提供世博保险投保、理赔服务指引,方便客户获得便捷的保险服务;要确保园区内软硬件系统运转顺畅,并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理赔速度,妥善安排国际紧急救援等特殊服务。

  五、开展服务演练,建立世博保险零报告制度和责任督查制度

  共保体成员公司和世博会商业保险承保公司要立即组织对承保、防灾、理赔、投诉等各个保险服务环节,开展认真细致的评估与演练,细化服务工作预案,合理配置服务资源,确保世博会运营期服务保障到位。共保体演练要按照相关部门的统一安排,由人保公司牵头,共保体成员公司积极参与。

  自2010年4月20日至2010年10月31日,由共保体首席承保人人保公司牵头落实,实行世博保险理赔及其他重大事项每日零报告制度。世博会商业保险承保公司的理赔案件及重大事项也必须立即报送保监会及上海保监局。

  各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杜绝任何推诿扯皮、逃避责任等现象。对于未按照要求及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造成群访群诉以及不良社会反映的,保监会将追究公司世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共保体成员公司和世博会商业保险承保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前,将本公司世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传真至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传真:010-66288511)和上海保监局(传真:021-3865663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