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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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全面反映和了解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我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9月18日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统一编制人员身份标识,全面了解和反映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的编制方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获得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的代码编制、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规则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

  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

  4.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

  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的表示法(GB/T7408);

  6.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代码》等七个教育管理信息系列标准。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三、基础信息构成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用于描述人员个体的基本情况,是参照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标准,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和教育管理需要而制定。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由个人标识码、国籍、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学校(机构)标识码等10项信息构成。

  四、代码编制规则

  1.个人标识码

  “个人标识码”是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为学校(机构)人员统一编制、全国范围内唯一、终身不变的识别标识码。个人标识码共19位,由1位类型码和18位公民身份号码或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构成,个人标识码的各特征码应依次连接,不留空格。基本表示形式及说明如下:

  (1)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G”,18位公民身份号码是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编制执行。

  (2)暂无公民身份号码(第二代)或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的,其个人标识码编码办法为:

  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J”,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由17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地址码,8位出生日期码,3位顺序码和1位校验码。

  ●地址码:是指在编制个人标识自编码时,学校(机构)人员所在的学校(机构)的行政区划代码,按GB/T2260规定执行。学校(机构)存在跨区办学或多个校区的,按学校(机构)行政部门所在地确定地址码;

  ●出生日期码:是指学校(机构)人员的出生日期,按GB/T7408规定执行;

  ●顺序码:是指在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员编定的顺序号,顺序码的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

  ●校验码:采用ISO 7064:1983.MOD 11-2校验码系统。

  2.国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3.姓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4.性别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5.民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6.出生日期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7.出生地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8.身份证件类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9.身份证件号码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10.学校(机构)标识码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学校(机构)人员所在学校(机构)的标识码,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统一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五、实施原则

1.本编码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则、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维护,确保个人标识码“一次编码、共同享用、全国唯一、终身不变”;

  2.“个人标识码”后18位首选为“公民身份号码”,只有学校(机构)人员为外籍或中国公民暂无公民身份号码、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时才可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3.公民身份号码若存在重码时,按“先入者保有”原则,后入者按暂无身份号码处理,“个人标识码”后18位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六、维护与更新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随着系统建设和实际需要维护更新;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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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切实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电〔2009〕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市容委、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建设局:


  随着寒冬季节的来临,强冷空气活动频繁。近期我国大部分地区将有大风强降温天气,给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有效应对严寒天气,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确保其安全过冬,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高度重视街头救助工作。各地要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切实保护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基本权益。要特别针对强降温天气,做好应急预案,增加物资储备,提高反应能力。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先救助、后甄别;对寻亲不遇、务工不着、离家出走等原因遇到困难的人员,实行分类救助;对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进城务工人员,要及时设立临时避寒场所,帮助解决燃眉之急。


  二、加大街头主动救助力度,迅速开展集中救助行动。各地要成立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城市管理和救助管理机构参加的工作组,以车站码头、繁华地区、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迅速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救助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开展救助,重点做好夜间巡查救助服务。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救助服务小分队,主动上街开展工作,劝说、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要更加关注和爱护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残疾人、老人,及时予以救助保护,需医院治疗的,要先救治、后救助。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要提供必要的饮食、御寒衣被等救助。在积极参加集中救助行动的同时,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做好街头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站、街头救助点、流动救助车、救助引导牌的布局和功能,方便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前来求助,利于热心公益的群众引导帮助。同时要设立24小时畅通救助电话,对群众打电话要求救助的,要迅速处置。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接待群众反映的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线索的,也要及时行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救助渠道、办法和电话。充分调动公益慈善组织、社区、居委会、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参与救助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基层组织了解民情、反应迅速的特点,形成“群防群助”的服务网络。确保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安全过冬。


  四、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勇于承担重任,切实发挥救助服务中坚作用。要进一步改善救助服务条件,提高救助服务质量,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制度,积极探索开放式救助模式。要打破常规,尽可能开辟专门区域,开放部分服务设施,实行有条件的开放式救助,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元旦、春节期间有饭吃,有暖衣,有避寒场所。


  五、各地要本着对困难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特别是南方地区,要高度重视阴冷降温天气给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带来的危害。要认真分析往年寒冬季节人口流动特点和救助服务经验,转变工作观念,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落实救助服务措施,大力开展救助服务,切实做好监督检查。


  各地要把本通知精神和救助工作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请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基层民政、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和所有救助管理机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


  

民政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配合有关部门整治小秦岭金矿矿业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配合有关部门整治小秦岭金矿矿业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河南、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黄金矿产是国家极其宝贵的资源,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小秦岭地区是我国重要的产金基地,小秦岭金矿的开发,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近年来,该区矿业秩序问题比较突出,在河南、陕西两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先后进行了多次治理整顿,取得了
一定成效,但有些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为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整治小秦岭矿区矿业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加强矿产开采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把好企业登记注册关。对黄金矿山企业和从事开采黄金矿产单位的登记注册,应当严格执行冶金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1994〕冶黄字第485号),对未取得《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和《采矿许可证》(
以下简称“两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注册。不得给个人发放开采金矿的营业执照。
三、对已经登记注册的黄金矿山企业和从事开采黄金矿产的单位进行重新审查。凡未取得“两证”的,应限期到规定的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或者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或取得“两证”的矿山企业和单位将其开采和经营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个人的,一律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名为
集体、国营实为个人经营的,一律予以取缔。
四、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无照经营者应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的不法行为。对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开办黄金矿山企业和从事开采黄金矿产单位的清理工作。对审批机关依法收回或撤销“两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请于1996年6月底前,将参与小秦岭金矿矿业秩序整治的情况报送我局。



199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