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22:06   浏览:9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7年3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辽宁、河北、陕西、江苏、江西、湖南、贵州、广西、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恳请批准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函》(中侨函〔97〕00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344.2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华兴(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兴广东实业发展公司 30 广东广州
2 中国华兴河北实业发展公司 84 河北石家庄
3 中国华兴贵州实业发展公司 65 贵州贵阳
4 中国华兴湖南实业发展公司 20 湖南长沙
5 华兴(江西)实业发展公司 15.8 江西南昌
6 华兴(江苏)实业发展公司 28 江苏张家港
7 中国华兴(集团)大连公司 23 辽宁大连
8 柳州华兴公司 10 广西柳州
9 北京华建汽车服务公司 16 北京
10 北京兴侨国际商贸公司 35 北京
11 国营官厅华侨农场 8.7 河北怀来
12 陕西华圣企业(集团)公司 8.7 陕西西安
合 计 344.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2002年10月15日)

教民〔2002〕11号


  2002年7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7月26日至27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在北京联合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李岚清副总理就加快我国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做了重要讲话。
  《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分析了在新形势下民族教育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深刻阐述了民族教育在提高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十五”期间及至2010年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针原则和政策措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决定》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民族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决定》的颁布与实施,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强调指出:当前大力推进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一要抓好学习,提高认识;二要抓好落实,搞好结合;三要抓好总结,树立典型;四要抓好调研,完善政策。为做好《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决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认真学习、宣传《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是当前教育工作和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尽快提高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大劳动者素质的需要;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与共同繁荣的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既是教育工作和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全党、全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全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及时传达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组织教育战线和民族工作战线的广大干部、教职员工和群众认真学习《决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在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盟、市)县(旗、市)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都要组织专题学习。各有关学校新学年开学后要安排一定时间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集中学习。各地和学校开展学习活动要坚持紧密联系实际,把深入领会《决定》和会议精神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要重视做好宣传工作,在教育战线、民族工作战线和全社会营造贯彻落实《决定》和会议精神的良好氛围。
  二、真抓实干,把《决定》和会议精神落在实处。
  《决定》对“十五”期间及至2010年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民族教育办学活力、加快“两基”步伐、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增强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力度、加强对民族教育的支援工作,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推进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学校德育工作等事关民族教育全局性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的建议。各地要及时召开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做出全面部署。要在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加强与人事、计划、财政、出版、国土、税务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尽快制定贯彻落实《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工作计划,争取在发展思路上有新突破;改革上有新突破;投入上有新突破;政策措施上有新突破;采取切实措施,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研究解决贯彻落实《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加强检查和监督,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将在适当的时候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检查。全国各地民族院校、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也要结合学校实际及时研究贯彻意见和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学校工作特别是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三、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努力开创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
  贯彻落实《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发扬团结奋斗,顽强拼搏,艰苦创业,励精图治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坚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努力探索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开创民族教育工作的新局面做出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
   各地学习贯彻《决定》和会议精神的情况要及时上报教育部、国家民委。

  附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略)



卫生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5号)

公告2011年第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和要求,我部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共废止和宣布失效部门规章48件。现就我部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截至2010年12月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卫生部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doc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zcfgs/cmsrsdocument/doc11307.doc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