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如何依法保护债权/沈海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37:07   浏览:9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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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如何依法保护债权
沈海蛟

    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乃至人民生活的影响巨大。企业通过破产、兼并、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分立、合并等多种形式转换经营机制,优化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重新使企业焕发出生机活力。但由于一些企业的不规范转制行为,使转制企业所欠债务不能如期如数清偿,对债权人的预期利益构成了损害。这里既有企业人为故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也有债权人自身疏于防范的因素。那么,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在转换经营体制过程中,债权人如何防范和避免对债权不应有的损害呢?笔者认为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法律对策加以防范。
一、积极行使权利,防止债务人借破产之机逃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有关规定来看,破产程序可由债权人也可由债务人提出。但从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看,几乎都是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这就给债权人提出了一个警示:密切关注企业资产情况,及时申报债权。按照破产法规定,资不抵债的企业申请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发出公告,并且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所以债权人在接到法院通知或见到破产公告后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按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债务人是否具备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破产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和机构不能申请破产。要严格防止承担无限责任的债务人以假破产的方式损害债权。特别是要注意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假冒集体企业逃避债务的现象发生。如发现上述问题,债权人应当立即提请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宣告破产的裁定。
  (二)债务人是否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后,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企业破产:1?申请破产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如果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并由企业提出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破产程序,由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整顿。但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经债权人申请可以终结整顿、宣告企业破产进入还债程序。3?和解整顿期满后,企业仍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其破产。对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企业不能申请破产,应当由其继续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没有关于此类问题的具体规定,但在第2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章外,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无论破产企业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还是三资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经过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予以追回并列入破产财产之中。
  (四)债务人向法院及清算组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在申请破产时,企业应向法院提供的材料主要有:破产申请书、主管部门批文、企业财务报表、企业的全部开户银行帐户、债权注册、债务注册、企业现有的资产负债表册、企业用地情况、职工福利情况、破产费用安排意见、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税务登记及其它有关材料。这些材料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权能否得到清偿,所以债权人在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务必要认真核对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对材料不实、不足的应提请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要求破产企业补正、补齐。
二、主张债务人先兼并、后破产,以盘活债权
  作为企业转制的一种方式,兼并较之破产具有三大优势:一是兼并减少了因企业破产造成的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企业资产的流失,有利于企业的尽快复苏;二是破产企业职工能得到较好安置,避免连带社会问题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稳定;三是采取兼并方式进行转制的企业,对债务的清偿率要高于以破产进行还债的清偿率。所以,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经营状况较差,濒临破产的情况下,应尽量为其“找婆家”,走兼并转制而尽量不走债务人破产的路子。即使如此,在债务人被兼并过程中,债权人仍然要防止下面两个问题的发生:一是有的企业借兼并之机套取优惠条件(主要指享受银行贷款的优惠政策),却不履行带动被兼并企业复活的义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四章第34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兼并是一种有偿的合并形式。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兼并企业与债权人经充分协商,可以订立分期偿还或者减免债务的协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交利润;银行对被兼并企业原欠其的债务,可以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二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中对兼并企业也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但有的兼并企业却只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却将法律规定的义务弃之不顾,对这类兼并,债权人应当及时向兼并或被兼并企业的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坚决反对这种“假兼并”,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能避免国有资产的再度流失。二是要防止债务人企业先行要求宣告破产再由兼并企业低价收购破产企业的作法。有些生产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在兼并弱势企业时,要求先宣告被兼并企业破产,经过破产还债程序后,再由兼并企业低价购买破产企业的一些设备,接受企业的部分人员,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政策。在这个过程中,对债权人的利益损害最大,因为作为债务人的被兼并企业一经破产,对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率极低,一般仅在10%以下。而如果采取直接兼并而不是先行破产的作法,债权人的债权就能得到比较好的落实。所以债权人一经发现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有类似投机行为,应立即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出,对不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要提请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宣告其破产的裁定。
三、在债务人进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债权人应慎重采取将债权转变为股权的作法
  在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有些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主张将企业所欠债务转变为债权人对股份制企业的投资,即将企业所欠债务转变为股金。这种债权转股权的作法,改变了债权人的债权性质,使债权人转变为与企业共担风险的股东。对此,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债权人要慎重行事,否则债权人债权一旦被不景气的股份制企业“套牢”,其债权的实现就无从谈起了。即使是参与入股,也要在认真考察论证的基础上慎重作出决定。
  四、依法向承包、租赁方式进行转制的债务人求偿
  经营状况较差的企业往往通过发包和租赁两种形式转换经营机制,即所有权仍归发包人和出租人所有,只是将经营权承包或者租赁出去,发包人或出租人收取承包费和租赁费。一般说来,将企业承包、租赁出去,由别人经营的企业,多数都是濒临破产的企业,其所收取的承包租赁费相对于所欠债务来说也是杯水车薪。即便如此,债权人在企业承包或租赁期间,也要尽可能地通过如下三种方式求偿:(一)以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求偿。对于企业在承包、租赁前所欠债务,如果以实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以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直接对担保物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即通过行使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二)签订新的保证合同。如果作为发包人或出租人的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供的是保证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的话,在承包或租赁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应同原保证人签订新的担保合同,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实践中,这类案件一旦起诉至法院,保证人往往以担保事由发生变化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为防止此类事情发生,在承包或租赁行为发生后,债权人与保证人变更或者签订新的担保合同不失为一种上策。(三)代位求偿。对于没有设定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采取直接收取债务人应得承包费、租赁费的办法求偿。但这种代位求偿的方式,要通过承包人或承租人、发包人或出租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三方订立协议方能实现。
  五、依法向采取分立、合并方式进行转制的企业求偿
  在实践中,债务人借分立、合并之机逃债的违法情况时有发生。一种情况是利用分立“金蝉脱壳”。即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在分立过程中,将债务完全留给只剩“空壳”的原企业,使债权人无法求偿。另一种情况是利用合并“翻牌逃生”。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后,成立新企业,由已无力偿还债务的企业承担债务以架空债权人债权。对此,债权人应依法通过下述方式保护债权:(一)以债务人未尽告知义务主张合并行为无效。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第4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续”。公司法第185条对公司分立行为也有此类规定。可见,对公司合并时未向债权人尽通知义务,债权人可据此主张合并行为无效。同时对公司合并、分立时债务的分担依法进行监督并行使抗辩权,使自己的债权得到落实。(二)向变更后的企业求偿。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在发生债的纠纷和争议时,债权人可据此向变更后的企业求偿。
  (作者单位:吉林省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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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三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三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


第三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
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第一位的,只有在保护好资源的前提下,才能永续利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搞好保护和利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组织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保持风景名胜区内各单位的业务渠道不变,维护其合
法权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促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发展。

第三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共35处)
天津市
盘山风景名胜区
河北省
嶂石岩风景名胜区
山西省
北武当山风景名胜区
五老峰风景名胜区
辽宁省
凤凰山风景名胜区
本溪水洞风景名胜区
浙江省
莫干山风景名胜区
雪窦山风景名胜区
双龙风景名胜区
仙都风景名胜区
安徽省
齐云山风景名胜区
福建省
桃源洞——鳞隐石林风景名胜区
金湖风景名胜区
鸳鸯溪风景名胜区
海坛风景名胜区
冠豸山风景名胜区
河南省
王屋山——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湖北省
隆中风景名胜区
九宫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省
韶山风景名胜区
海南省
三亚热带海滨风景名胜区
四川省
西岭雪山风景名胜区
四面山风景名胜区
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
贵州省
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
赤水风景名胜区
马岭河峡谷风景名胜区
云南省
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
瑞丽江——大盈江风景名胜区
九乡风景名胜区
建水风景名胜区
陕西省
宝鸡天台山风景名胜区
甘肃省
崆峒山风景名胜区
鸣沙山——月牙泉风景名胜区
青海省
青海湖风景名胜区



1994年1月10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管[200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12号),对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做出全面部署,现转发给你们,并就粮食流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防治体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以人为本、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有人抓,管理有机构,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企业(有关单位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粮食仓储、收购、加工企业必须建立“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监控制度,大型粮库、大型加工企业、饲料企业、食用油库、溶剂油库等重点企业还应建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要建立健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按程序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二、完善措施,做好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工作。各类储粮化学药剂及防护剂必须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得长期存放药剂。专用库房的基本要求是:室内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洪水水位1米以上;库房整体结构坚固,防水、防潮;配备防火、通风设施(设备);安装防盗门窗及其它必要的防盗设施;专用库房应远离办公及居住区。要建立健全药剂采购、运输、储存、领用、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药剂管理档案,详细记录药剂品名、数量、库存、以及采购和使用情况,残渣处理等信息。药剂管理档案应与药剂分处存放。企业库存药剂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药剂总用量的150%。企业进行大型熏蒸作业(一次熏蒸粮食1万吨及以上)时,应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强指导,抓紧建立药剂储存和熏蒸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熏蒸作业的指导,定期开展熏蒸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要结合企业改革和人员安置工作,引导企业组建专业化熏蒸作业队伍,向不具备熏蒸能力的企业提供服务。同时,以县为单位,指定2个以上药品库房条件好,管理严格的企业,开展药剂代储业务,为不具备存储条件的企业提供药剂代储业务。加强对药剂管理和大型熏蒸作业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事故隐患。
四、严格标准,按规定科学使用化学药剂。为防止储粮害虫出现抗性,避免对粮食产生污染,应严格按有关标准科学使用药剂,既不能超标准用药,造成粮食污染;也不能减量用药,造成害虫抗性增加;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登记注册的药剂;在粮食行业推广新药剂时,推广单位应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以确保用药安全。
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粮食流通数量的增加,粮食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当前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仓储管理,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度夏、度汛。高水分粮食要及时采取措施降水;处于水患区的粮食,要安排调出,不能调出的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季节变换期间,气温变化幅度大,要防止库存粮食发生结露;要加强粮情检查,重点控制粮食温度变化。二是做好立筒仓、浅圆仓和米面油加工车间的防火、防粉尘爆炸工作;大型筒仓和浅圆仓群,必须配备必要的防粉尘爆炸装置;要建立科学、严格的作业制度,加强对浅圆仓、立筒仓操作人员的培训,重要岗位人员要持证上岗。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12号)


国家粮食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