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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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

财政部


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

(2001年7月7日 财政部)

《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以及有关衔接办法发布以后,我们收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来电、来函,询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的有关问题。为此,我们起草了《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

  现对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政策衔接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如何处理?

  答: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大,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

  2、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小,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可将开办费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二、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已资本化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如何处理?

  答:《企业会计制度》有关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相同。因此,不存在会计政策变更调整问题。如果公司已将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三、问:公司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是列为固定资产核算,还是列为无形资产核算?

  答:对于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四、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存出投资款已作“其他应收款”核算,并计提坏账准备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存出的投资款已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应将尚未进行投资的其他应收款余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原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存出投资款,在尚未投资前一般不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如果已作投资并且已作投资部分的其他应收款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当将已作投资部分的其他应收款的账面余额,转入“短期投资”等科目核算,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转入“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等科目。

  五、问:公司原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投出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部分,在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时是否可以冲减资本公积中的股权投资准备项目?

  答:按照财会[2001]17号文件规定: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已确认的投资,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已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投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在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该项投资的减值准备时,应当首先冲减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股权投资准备项目,不够冲减的,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首先转回原计入损益的减值,差额部分再恢复原冲减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直至处置时,原冲减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仍未全部转回的,应将处置收入大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首先恢复原冲减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其余部分再确认为处置收益。

  六、问:公司提取的、用于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基金,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公司为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实施激励机制采用的奖励措施,由公司根据其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或者有关规定作出安排。公司无论以何种形式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其发生的支出,均应计入公司当期的成本费用。

  如果公司以前年度提取的、用于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基金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七、问:公司所取得的高尔夫球场会籍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答:公司一次性收取的高尔夫球场会籍入会费,是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或是按受益期限分期计入受益期损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仅仅是入会者为了获取会员资格,会员在接受公司所提供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时,需另行交纳相关费用的,则当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当期收回的可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为收入;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入会者不仅仅是为了获取会员资格,还包括为将来接受公司的商品或服务而预先支付的订购费用,或包括接受公司以低于非会员价格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则该项费用应区别费用所代表的受益性质、受益价值和期间,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期确认收入。

  八、问: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而不应当计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

  九、问: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
  答: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十、问: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下同),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十一、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原资本公积各明细科目如何结转?

  答:《企业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科目已设置的明细科目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一致的,不需另作调整,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定结转:

  1.《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按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2.《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3.《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中的接受现金捐赠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4、《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余额,分别情况处理: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规定,以所有者权益项目冲减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的公司,“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余额首先冲减已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借记“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以国有股应享有的份额弥补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的公司,“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余额首先冲减“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借记“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经上述冲减后,“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仍有余额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5、《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余额,减去已转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后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十二、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财政部原发布的财会字[1998]16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

  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号),以及《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所解答的有关问题,如果《企业会计制度》已作相应规定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财会字[1998]16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所作的解答相应废止;如果《企业会计制度》未作相关规定的,仍按财会字[1998]16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解答执行。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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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卫生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doc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doc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doc

附件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上岗前检查项目 在岗期间检查项目 离岗前检查项目 应急/事故照射检查项目
1、必检项目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眼底);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腹部B超。2、选检项目a)耳鼻喉科、视野(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心理测试(核电厂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甲状腺功能;肺功能(放射性矿山工作人员,接受内照射、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置的人员); 1、 必检项目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眼底);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胸部X线检查2、选检项目a)心电图;腹部B超;甲状腺功能;血清睾丸酮;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痰细胞学检查和/或肺功能检查(放射性矿山工作人员,接受内照射、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置的人员);使用全身计数器进行体内放射性核素滞留量的检测(从事非密封源操作的人员) 1、必检项目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眼底);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腹部B超。2、选检项目a)耳鼻喉科、视野(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心理测试(核电厂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甲状腺功能;肺功能(放射性矿山工作人员,接受内照射、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置的人员);使用全身计数器进行体内放射性核素滞留量的检测(从事非密封源操作的人员) 1、必检项目应急/事故照射史、医学史、职业史调查;详细的内科、外科、眼科、皮肤科、神经科检查;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连续取样);尿常规;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胸部X线摄影(在留取细胞遗传学检查所需血样后);心电图。2、选检项目a)根据受照和损伤的具体情况,参照GB 18196—2000、GB/T 18199—2000、GBZ112—2002、GBZ104—2002、GBZ96—2002、GBZ/T 151—2002、GBZ113—2002 GBZ106—2002等有关标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医学处理。
注:a) 根据职业受照的性质、类型和工作人员健康损害状况选检。

附件3
编号:
类别: 上岗前 ( )
在岗期间( )
离岗时 ( )
应急照射( )
事故照射(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姓 名: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体检单位:
检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制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个人基本资料)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地: 民 族: 职务/职称: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个人联系电话:
文化程度: 01小学 02初中 03技校 04职高 05高中 06中专 07大专 08大学 09研究生以上

职业照射种类:

照射源 职业分类及其代号
1 核燃料循环 铀矿开采1A 铀矿水冶1B 铀的浓缩和转化1C 燃料制造1D反应堆运行1E 燃料后处理1F 核燃料循环研究1G
2 医学应用 诊断放射学2A 牙科放射学2B 核医学2C 放射治疗2D介入放射学2E 其它2F
3 工业应用 工业辐照3A 工业探伤3B 发光涂料工业3C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3D测井3E 加速器运行3F 其它 3G
4 天然源 民用航空4A 煤矿开采4B 其它矿藏开采4C 石油和天然气工业4D矿物和矿石处理4E 其它4F
5 其它 教育5A 兽医学5B 科学研究5C 其它5D




非放射工作职业史
起止年月 工 作 单 位 部 门 工 种 有害因素种类、名称 防 护 措 施






放射工作职业史
项 目 年 月 ~ 年 月 年 月 ~ 年 月 年 月 ~ 年 月
工作单位
部门
工种
放射线种类
每日工作时数或工作量
累积受照剂量
过量照射史
备注

既往患病史(包括职业病史)
编号 疾 病 名 称 诊断日期 诊 断 单 位 治 疗 经 过 转 归







月经史

初潮(岁) 末次月经或停经年龄:

婚姻史
结婚日期: 年 月 日 配偶接触放射线情况:
配偶职业及健康状况:

生育史
孕次: , 活产: 次, 早产: 次, 死产: 次, 自然流产: 次,
畸胎: 次,多胎: 次,异位妊娠: 次,不孕不育原因:
现有男孩 人,出生日期: 年 月;女孩 人,出生日期: 年 月
子女健康情况:

个人生活史(长期生活地区,饮食习惯,有无地方病流行地区或疫区生活史、药物滥用情况及烟酒嗜好等)

不吸烟 偶尔吸烟 经常吸烟 , 支/天, 共 年,戒烟 年
不饮酒 偶尔饮酒 经常饮酒 , 共 年

家族史(家族中有无遗传性疾病、血液病、糖尿病、高血压病,神经精神性疾病,肿瘤,结核病等)



其它


自觉症状
症 状 程 度 出 现 时 间











(症状程度:偶有以“±”,较轻以“+”,中等以“++”,明显以“+++”表示。)

体格检查
项 目 检 查 结 果 项 目 检 查 结 果
内科 发育 正力型、无力型、超力型 皮肤及其附属器 脱发、脱毛 (部位)
营养 良好、中等、差 出血紫癜 (部位)
身高 cm 皮疹 (部位)
体重 kg 干燥 (部位)
血压(坐位) mmHg 脱屑 (部位)
淋巴结 皲裂 (部位)
色素沉着 (部位)
色素减退 (部位)
过度角化 (部位)
甲状腺 多汗 (部位)
疣状物 (部位)
皮肤萎缩 (部位)
溃疡 (部位)
肺脏 指甲
其它
心脏 心率 次/分 医师签字:
耳鼻喉科* 听力
心律 嗅觉
其它
心音

肝脏 医师签字:
妇科*


脾脏 医师签字:
心理测试#

肾脏

脊柱
四肢
神经系统 医师签字:
其它临床检查*

其它



医师签字: 医师签字:
(注:*根据具体情况选查;#特殊岗位人员,例如核反应堆操纵员、高级操纵员等应增加心理测试)

眼科检查
项 目 检 查 结 果
色觉
眼别 右 左
视力 裸眼 远视力 近视力 远视力 近视力
矫正 远视力 近视力 远视力 近视力
眼前部
晶体裂隙灯检查所见
晶体环面及正面图
玻璃体
眼底
视野*
医师签字:

注1:*必要时检查
注2:眼部检查的要求:
①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近视力,远视力不足1.0者,需查矫正视力。40岁以上不查近视力。
②按照解剖顺序,依次检查外眼,借助裂隙灯检查角膜、前房、虹膜及晶体。
③指触法检查眼压及未散瞳检查眼底,注意视乳头凹陷,以除外青光眼。再以托品酰胺或其它快速散瞳剂充分散瞳,用检眼镜检查屈光间质及眼底,然后用裂隙灯检查晶体,记录病变特征,并绘示意图。

实验室检查
项 目 化验结果 项 目 化验结果
血常规 血红蛋白(g/L) 内分泌 T3(nmol/L)*
红细胞(×1012/L) T4(nmol/L)*
血小板(×109/L) TSH(mU/L)*
白细胞(×109/L) 睾丸酮(nmol/L)*
白细胞分类 中性杆状核粒细胞(%) 其它*
中性分叶核粒细胞(%)
淋巴细胞 (%)
单核细胞 (%) 外周血淋巴细胞遗传学 染色体畸变分析# 分析中期分裂细胞数(个)
嗜酸性粒细胞(%) 染色体畸变率(%)
嗜碱性粒细胞(%) 畸变类型 该类型畸变数量
其它必要项目*
尿常规 外观
葡萄糖
蛋白
镜检*
其它必要项目* 微核※ 方法: ①常规培养法. ②CB微核法
分析细胞数量(个)
微核淋巴细胞率(‰)
淋巴细胞微核率(‰)
血液生物化学检查 肝功能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u/L) 其它*
血清总胆红素(μmol/L)
其它* 其它化验检查 痰细胞学检查*
肾功能 血清肌酐(μmol/L) 精液常规检查*
全身计数器检查*
血清尿素氮(mmol/L)
其它*
血糖(mmol/L)*
其它必要项目*



(*选检项目; #上岗前、离岗、应急/事故检查时必检,在岗期间定期检查为选检;※在岗期间定期检查为必检,其它情况选检)

器 械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结 果 检查医师
胸部X线摄影(X线号: )
心电图
腹部B超
肺功能*
心功能*
电测听*
脑电图*



(*必要时检查)


特殊检查及化验报告粘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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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字):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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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案情

  异议人罗晓珊与被执行人陈军于1997年12月25日结婚,后于2010年6月20日离婚。2004年夏天,被执行人陈军之妹陈晓丽以自己名义为丁守军从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30万元。2004年11月24日,陈晓丽发生车祸成植物人。后经被执行人陈军和丁守军共同偿还,该笔贷款还剩12.5万元未还。2005年6月信用社通过借贷还贷的方式将剩余贷款从陈晓丽名下转至被执行人陈军名下,并由本案另外两名被执行人黄华和张正楼进行担保。2006年6月被执行人陈军通过偿还利息再借贷的方式对该笔贷款进行转贷,还款时间为2008年5月26日。该笔贷款到期后,陈军未能及时还款,信用社诉至洪泽法院,并于2012年4月19日向洪泽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洪泽法院以该笔债务系异议人罗晓珊与被执行人陈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于2012年6月14日裁定追加异议人罗晓珊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于同日冻结异议人罗晓珊银行存款23万元。异议人罗晓珊于2012年7月6日向洪泽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

  江苏洪泽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已证明该笔贷款并未用于异议人罗晓珊与被执行人陈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故本案并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将该笔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陈军于2005年和2006年与申请执行人信用社两次签订借款合同,异议人罗晓珊均未到场,更未签字,故申请执行人信用社未能证明异议人罗晓珊与被执行人陈军具有举债的合意;另一方面,异议人罗晓珊提交的证据及洪泽法院的调查已证实被执行人陈军并没有将该笔贷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而是将该笔贷款用于偿还其妹陈晓丽在信用社的剩余债务。洪泽法院裁定异议人罗晓珊的执行异议成立, 撤销追加异议人罗晓珊为本案被执行人的(2012)泽执前督字第156号民事裁定。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来确认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但对于一方举债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则毫无办法,债权人对此很难举证,造成很多共同债务无法认定,法律在此丧失了应有的公正性。

  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并且已明确表示出债务人夫妻无举债合议。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如果此时还机械地坚持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那么债务人不但要证明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还要证明夫妻双方没有举债合意,明显违背立法本意,显失公平。

  本案现有证据已证明该笔贷款并未用于债务人陈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故不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而应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认定该笔贷款为被执行人陈军个人债务,与异议人罗晓珊无关。

(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