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市各金融机构:
《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已经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西安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实现金融与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确保我市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现结合实际,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对象
(一)在我市设立银行总部或地区总部,并正常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在我市设立证券公司或地区总部,并正常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证券类金融机构。
(三)在我市设立保险公司或地区总部,并正常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类金融机构。
(四)在我市设立信托公司,并正常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信托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 评价内容是指评价对象在评价年度内向注册地在西安辖区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第四条 评价指标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评价指标
1.综合评价指标
(1)年末贷款余额;
(2)年度新增贷款额;
(3)当年贷款增长率;
(4)当年新增存贷比率;
(5)上缴地方税收;
(6)工作沟通情况;
(7)金融服务满意度。
2.单项评价指标
(1)重点项目贷款增长率;
(2)涉农贷款增长率;
(3)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
(4)创业就业贷款增长率。
(二)证券类金融机构评价指标
1.保荐企业上市情况;
2.证券交易量;
3.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
4.上缴地方税收;
5.工作沟通情况;
6.金融服务满意度。
(三)保险类金融机构评价指标
1.保费收入;
2.实际赔(给)付额;
3.创新工作情况;
4.上缴地方税收;
5.工作沟通情况;
6.金融服务满意度。
(四)信托类金融机构评价指标
1.信托资产总额;
2.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信托资金;
3.上缴地方税收;
4.工作沟通情况;
5.金融服务满意度。
第五条 评分标准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评分标准(基本分100分)
1.年末贷款余额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2亿元加(减)1分。
2.年度新增贷款额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亿元加(减)1分。
3.当年贷款增长率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数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
4.当年新增存贷比率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数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
5.上缴地方税收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500万元加(减)1分。
6.工作沟通情况评分标准:指行级领导与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工作沟通,每次得5分,满30分为止;与市政府建立合作关系得10分,依合作程度满30分为止;配合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各类活动和各项调研,每次得5分,满20分为止;报送银行类信息并被采用,每条得5分,满20分为止。
7.金融服务满意度评分标准:根据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评定分值,最高为100分。
8.重点项目贷款增长率、涉农贷款增长率、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创业就业贷款增长率四个指标的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数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
以上各评价指标权重分别为:年末贷款余额占13%、年度新增贷款额占13%、当年贷款增长率占12%、当年新增存贷比率占12%、上缴地方税收占10%、工作沟通情况占10%、金融服务满意度占10%、重点项目贷款增长率占5%、涉农贷款增长率占5%、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占5%、创业就业贷款增长率占5%。
(二)证券类金融机构评分标准(基本分100分)
1.保荐企业上市情况评分标准:当年每保荐辖区1家企业在陕西证监局备案得5分;每保荐1家企业得到中国证监会受理得10分;每保荐1家企业在国内上市或再融资得15分。
2.证券交易量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20亿元加(减)1分;以该指标的平均增长率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
3.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300万元加(减)1分;以该指标的平均增长率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
4.上缴地方税收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00万元加(减)1分。
5.工作沟通情况评分标准:指公司领导与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工作沟通,每次得5分,满40分为止;配合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各类活动和各项调研,每次得5分,满40分为止;报送证券类信息并被采用,每条得5分,满20分为止。
6.金融服务满意度评分标准:根据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评定分值,最高为100分。
以上各评价指标权重分别为:保荐企业上市情况占30%、证券交易量占15%、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占15%、上缴地方税收占20%、工作沟通情况占10%、金融服务满意度占10%。
(三)保险类金融机构评分标准(基本分100分)
1.保费收入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2000万元加(减)1分;以该指标的平均增长率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
2.实际赔(给)付额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且理赔和给付准确、及时的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200万元加(减)1分。
3.创新工作情况评分标准:主要指评价对象积极参与“三农”保险并适时推出新品种得50分,在协助引进保险资金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突破得50分。
4.上缴地方税收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0万元加(减)1分。
5.工作沟通情况评分标准:指公司领导与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工作沟通,每次得5分,满40分为止;配合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各类活动和各项调研,每次得5分,满40分为止;报送保险类信息并被采用,每条得5分,满20分为止。
6.金融服务满意度评分标准:根据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评定分值,最高为100分。
以上各评价指标权重分别为:保费收入占25%、实际赔(给)付额占20%、创新工作情况占15%、上缴地方税收占20%、工作沟通情况占10%、金融服务满意度占10%。
(四)信托类金融机构评分标准(基本分100分)
1.信托资产总额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2亿元加(减)1分;以该指标的平均增长率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
2.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信托资金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2000万元加(减)1分。
3.上缴地方税收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20万元加(减)1分。
4.工作沟通情况评分标准:指公司领导与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工作沟通,每次得5分,满40分为止;配合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各类活动和各项调研,每次得5分,满40分为止;报送信托类信息并被采用,每条得5分,满20分为止。
5.金融服务满意度评分标准:根据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评定分值,最高为100分。
以上各评价指标权重分别为:信托资产总额占25%、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信托资金占30%、上缴地方税收占25%、工作沟通情况占10%、金融服务满意度占10%。
(五)上述银行类金融机构当年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创业贷款及生源地助学贷款,在汇总评价的基础上每承担一项加10分;上述银行类金融机构当年每设立1家村镇银行,在汇总评价的基础上加10分;上述金融机构当年协调引进本系统后台服务机构或参股重组地方金融机构,在汇总评价的基础上加10分。
第六条 全年出现重大违规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参评资格。
第七条 评价指标的统计数据以监管机构的统计报表数据为准。若出现交叉情况,原则上不予重复计算。考核期较基期数据变化,采用可比口径进行计算。
第八条 组织实施
成立“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市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金融办主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评价奖励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评价奖励的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评价奖励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评价对象发送评价奖励工作通知;
(二)各评价对象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料审核、计算各评价对象得分、拟定获奖名单,并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拟定奖励标准,一并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评价奖励结果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表彰奖励
市政府对获奖机构予以通报表彰、授予奖牌和颁发奖金,并抄送获奖机构的上级主管机构。
根据银行类金融机构综合得分排名情况,设一等奖,授予“支持西安经济发展突出贡献银行”;设二等奖,授予“支持西安经济发展优秀银行”;设三等奖,授予“支持西安经济发展先进银行”。此外,市政府可对当年某方面业绩突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授予单项奖励(如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就业及金融创新等)。
根据证券类金融机构综合得分排名情况,表彰奖励第1-2名,授予“支持西安经济发展突出贡献证券公司”。
根据保险类金融机构综合得分排名情况,表彰奖励前3名,并授予“支持西安经济发展突出贡献保险公司”。
根据信托类金融机构综合得分排名情况,表彰奖励第1名,并授予“支持西安经济发展突出贡献信托公司”。
第十一条 当年若无符合评选条件的金融机构,该奖项空缺。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运用
(一)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优先获得市内重大项目融资权及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二)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按照《西安市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评价激励暂行办法》(市财发〔2009〕1500号)规定,在存款分配评价激励考评中给予相应的加分,并按照考评结果获得相应的政府性资金存款。
(三)评价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和机构征询市政府对金融机构负责人评价意见的重要依据。
(四)评价结果同时作为金融机构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评价对象报送相关资料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收回所发奖牌及奖金,取消下一年度参评资格,在全市通报并抄送其上级主管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起实施。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定点单位,是指经营旅游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商品及旅游商品生产等服务,并经审查同意获得接待旅游团队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定点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的审批、复检和抽检;对旅游定点单位的环境服务设施、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指导评审;处理旅游者对旅游定点单位的投诉。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定点单位的初审及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旅游定点单位的环境服务设施、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指导评审;办理旅游者对定点单位的投诉。另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定点单位的审批、复检和抽检工作。
二、申请条件
第五条 旅游定点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旅游规划;
(二)法定经营手续齐全;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有与接待旅游团队相适应的设施及管理规范的停车场;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其经营质量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服务标准;
(六)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必须经过旅游培训,持证上岗,有能用英语为客人服务的人员;
(七)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工号牌服务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带服务证牌,仪表仪容美观大方,服务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普通话标准,实行敬语服务;
(八)公共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岗位的标志,必须统一使用符合GB/T10001—2000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
(九)有专门负责旅游投诉的人员。
第六条 旅游定点餐馆
(一)地理位置较好,交通方便;
(二)建筑结构和内装修良好,设有宴会厅,并配备空调设备;
(三)厨房布局合理,热菜间、冷拼间、面点间、加工间、洗碗间严格分开;
(四)餐馆内的餐位数不得少于60个餐位,餐桌配有转盘、桌布、菜单等;
(五)厨房墙面瓷砖不低于两米,应用防滑材料铺满地面;厨房内不得堆放垃圾,有充足的排风设施;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间、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弹簧门;厨房灶眼不得少于两个,排污、排水、排烟、通风系统要有环保部门的合格证明;
(六)厨师经过专业培训,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菜品有特色,做到质价相符,清洁卫生;
(七)前厅服务台备有市内直拨电话,并能为游客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八)有分设的男、女卫生间,并备有洗手盆、卫生纸和换气扇等设施设备;
(九)污染物排放必须达标。
第七条 旅游定点饭店
(一)有15间(套)以上(含15间)可供出租的客房;
(二)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并设有24小时服务的总服务台;
(三)客房内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地毯、电话、彩色闭路电视、烟雾报警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四)75%以上的客房带有卫生间,内装有面盆、梳妆镜、淋浴或浴缸,全天供应冷热水;
(五)客房、公共区域有空调设备;
(六)有独立的电话总机,并能使用普通话服务;
(七)公共区域有男、女分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卫生间;
(八)设有餐厅及相应的厨房设备、设施;
(九)有能够提供会议服务和相应的娱乐健身服务设施;
(十)设有商场或商品柜台;
(十一)设有下列服务项目:前厅服务,客房服务,餐厅服务,预定客房、餐饮服务,旅游咨询服务,运送行李服务,分次结帐或一次性结帐服务,长途电话服务,贵重物品保存服务,打字、复印、代购车票和代发信件服务;
(十二)经理人员具有饭店管理知识和经验,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持有岗位资格文书;
(十三)职工按岗位实行统一着装,服务人员应佩带服务证牌;
(十四)有安全保卫机构和健全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八条 旅游定点商店
(一)企业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个体商店应出具租用营业场地或房舍不少于两年的合同证明;
(三)有80平方米以上营业厅,店堂宽敞明亮,装修典雅,店面整洁协调,环境良好;
(四)有分设的男、女卫生间,并备有洗手盆、卫生纸和换气扇等设施设备;
(五)店内不少于两部市内直拨电话,有男女分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间,经营服装的应有试衣间和试衣镜;
(六)组织销售的商品,应以游客的需求及市场竞争为导向,并具有信阳特色,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七)商品收费要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所售商品一律明码标价;
(八)服务人员要着装整洁,注意个人仪容仪表,佩戴工号卡,实行敬语服务,主动、热情、礼貌待客,要有可用外语售货的服务人员。
第九条 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一)工厂(或专门车间)可直接生产旅游商品(包括旅游饭店用品、海外旅游者喜购商品及旅游工艺品、旅游纪念品、旅游食品饮品、旅游保健用品);
(二)所生产的旅游商品必须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有较好销路和发展前途的;
(三)所生产的旅游商品在国内外获过奖,并且市场前景看好;
(四)工厂(或专门车间)生产设备比较先进,有一定的新产品开发研制力量;
(五)有分设的男、女卫生间,并备有洗手盆、卫生纸和换气扇等设施设备;
(六)属于省、市重点扶持,创汇多、市场需求量大的拳头产品或稀缺产品,可以照上述条件适当放宽。
第十条 旅游定点文化娱乐场所
(一)有适合旅游团队观看、参与的文艺节目和娱乐项目,文化娱乐节目要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
(二)剧场面积应在400平方米以上,舞台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前厅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剧场两侧活动宽应在2米以上,座位数应在100个以上;
(三)娱乐场所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座位数应在80个以上;
(四)室内环境整洁,装修典雅;
(五)剧场有水冲式男、女分设厕所,厕位数应在10个以上,厕所内应有单独的排风设备。
三、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旅游定点单位,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经营管理制度及单位宣传资料各两份;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消防、公安、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颁发的证照或审批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各两份(提供原件核对);
(三)《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申请表》一式二份;
(四)证明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定检查,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评定意见。不同意申请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同意其申请的原因;同意申请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无关于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的真实的举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于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给申请单位颁发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标志牌及证书。
星级饭店(宾馆)具有旅游定点资格,无需再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 旅游定点单位应将定点标志悬挂于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十四条 旅游定点单位标志牌、证书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旅游定点单位应及时解决旅游者的投诉,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定点单位每季度向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接待团队及受理旅游者投诉等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旅游定点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停业、歇业等,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旅游定点单位因进行装修、改造而影响正常营业的应提前一个月按管理权限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其改造期间暂停定点资格,待完工验收合格后,再恢复其定点资格对。
第十九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定点单位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年检复核制度。
第二十条 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旅游定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定期向社会推广。
五、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旅游定点单位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回扣或额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旅游定点单位纠缠、强迫旅游者接受有偿服务或购买旅游商品,或在经营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定点条件应予定点的单位不予定点,或者对不符合定点条件的单位批准其定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