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的若干规定(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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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的若干规定(已废止)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5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的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不含45平方米)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和对无证照住宅房屋的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证照房屋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1990年4月1日)以前的无证照房屋。


第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调换,原建筑面积调换后不找价格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增加的建筑面积,由被拆迁人按照建设成本减去建筑成本之差交纳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放弃交纳差价的,由房屋承租人交纳,产权归房屋承租人所有。


第五条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地点,由拆迁人在不低于同级地类中确定。其住宅房屋楼层、朝向,以同一拆迁区域内被拆迁人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结合增加面积排序确定。


第六条 拆迁自建、自住、无证照的独立住宅房屋,其住宅房屋使用人具有拆迁区域内正式户口,又确无其它住处的,按照不同结构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第七条 建设成本、建筑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本规定以外的其他房屋拆迁事项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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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中医(1999)14号


  各区、县卫生局,医学院校,有关课题研究单位:
  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现制定《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如遇问题或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一、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二、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计划进度表
   三、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阶段合同书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卫生局资助的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市卫生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项目评审实行招标制度,并遵循专家论证、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重要社会需求、重大研究价值和良好发展前景;
  (二)具有中医药特色和本市优势,并且研究工作已有一定基础;
  (三)由多种学科参与并有高层次研究人员组成。
  第六条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研究的,应当确定主要承担单位,并作为项目的申请单位,其他共同研究的单位作为协作单位。申请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单位的项目研究人员,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曾经担任部,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且承担的科研项目均能按计划完成;
  (三)具有一定的科研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项目申请单位向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
  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申请单位与协作单位的协议。
  市卫生局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90天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重大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计划任务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取得《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取得《项目计划任务书》之日起30天内正确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一式五份提交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收到《项目计划任务书》之日起90天内,组织成立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立项,并书面告知对方。
  市卫生局应当及时与立项项目的主要单位签订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阶段合同书》;并向立项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颁发《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承担证书》。
  第九条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与协作分别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条款可参照《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阶段合同书》,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市卫生局应当每年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考核评估,并按合同规定分期划拨项目研究经费。对阶段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市卫生局有权停拨项目研究经费,并可责令项目主要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市卫生局有权撤消该项目并向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已拨的项目研究经费。
  专家组是指:由上海市卫生局组织的项目相关学科基础,临床,药学等方面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负担指导项目研究,审定研究计划,确定资助经费,进行考核验收和成果鉴定及其它技术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落实匹配经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向协作单位划拨项目研究经费。
  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计划进度表》,并于每年12月底上报市卫生局。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有权合理使用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研究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符号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申请手续。在不具备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经市卫生局批准后,方能公开发表项目研究结果或者阶段结果。
  由于泄漏或者未经市卫生局批准擅自公开发表项目研究结果或者阶段结果,导致无法申请专利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市卫生局有权取消项目,并追回已划拨的项目研究经费;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主任。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改变项目主要内容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要承担单位和有关协作单位同意,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能改变项目内容。
  擅自改变主要项目内容的,市卫生局有权取消项目,并可追回已划拨的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五条项目研究经费(包括匹配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扣押。
  市卫生局有权监督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并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违反研究经费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市卫生局组织项目验收,成果鉴定和成果奖励。
  第十七条对研究中有重大贡献的研究人员,市卫生局应当根据有关科技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阶段合同书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研究开发方(乙方):
  研究开发方上级主管部门(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有效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就项目的研究开发,经协商一致,签订本阶段合同。
  一、阶段的研究内容,形式和要求
  二、本阶段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三、本阶段研究开发计划
  四、本阶段研究开发经费的支付
  本阶段研究开发经费:万元。
  其中:甲方提供万元,乙方提供万元。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
  本阶段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上海
  履行。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甲、乙、丙三方对本项目中的处方,工艺流程,临床资料,实
  验数据等技术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乙方不得擅自发表研究结果,确需发表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试验原始资料由乙方保存,甲方可以随时查阅,并可获取复印件。
  七、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本阶段合同的过程,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者全部失败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本项目风险责任的确定应当经甲方认可。
  八、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在本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权益中,甲方按投入资金在研究项目
  中所占的比例享有相应权益,完成的技术成果实现转让第三方,甲方按相应的百分比收取回报。甲方持有的权益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权。若甲方分享的技术转费超过甲方投入资金的200%时,甲方按投入资金的200%收回投资,其余部分归乙方用于其他新产品的开发。
  阶段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九、本阶段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本阶段合同期满进行验收,验收按本项目合同的一、二、三条标准,由甲方组织专家组采取听汇报、提问、查核资料等方式进行。
  十、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甲方不履行合同,已投入资金不得追回,并赔付乙方善后处理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如乙方在本合同生效经费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开展工作,或将甲方所投入资金挪作它用,除全部退还甲方所投入资金外,还应按甲方所投资金额总额和乙方占用资金时间,每月按1%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考核指标按质、按量完成合同内容,视不同情况,甲方将要求乙方退还投入的部分或全部资金,最少不低于甲方所投入资金的25%;如乙方单方面无故延长本合同完成期限,一年之内每延期一个月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赔偿甲方的损失,延期一年以上的,超过一年部分每月按合同总金额的8%赔偿甲方的损失。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本阶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仲裁
  司法
  十二、其他
  (一)本阶段研究中,需对研究内容进行修改时,应当按《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丙方对合同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
  十三、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丙方持一份。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各方: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计划进度表



  项目或课题名称
  按计划应完成的研究内容及进度
  目前完成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情况
  拨款数(万元)
  已使用数(万元)
  节余数(万元)

  注:经费使用的具体明细情况请另附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盖章)审核人(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常政发〔2008〕100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常州市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根据《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1年)》(常政发〔2007〕95号)以及其它房地产和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改善人居环境,引导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为出发点,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多模式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正确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两个手段,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使房地产的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相关产业发展相协调,促进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常州市市区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第五条 本规划包括文本、附件和相关图纸。

第二章 住房现状与住房需求

  第六条 住房现状。根据2007年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7年我市市区人口224.72万人,年均增长0.8%。市区暂住人口129.76万人,年均增长4.6%。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2平方米,住宅总量达到6786.54万平方米。
  第七条 住房保障体系现状。按照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的保障范围,我市约有28000户住房困难家庭属于住房保障对象。截止到2007年年底,市区累计近5000户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2576户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政策。
  第八条 住房需求预测。根据我市城镇常住人口住房指标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我市廉租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最低标准18平方米计算,2012年住宅总量将达到11112.39万平方米。考虑到上一轮住房建设规划因市场需求、户型比例结构等原因,尚有2000余万平方米没有实施,加上市政道路、国有土地收储项目等每年拆迁约200万平方米释放的被动需求因素,市区2008—2012年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总量控制在7500万平方米左右。
  第九条 住房保障需求。根据对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本着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住房保障水平的原则,规划期内除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屋、收购廉租住房实物房源外,将视我市的实际情况,适时出台限价商品住房政策,以满足不同层次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三章 住房发展目标

  第十条 总量控制。2008年—2012年计划新建住房75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25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785万平方米,在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6000套,收购廉租住房实物房源700套。
  第十一条 住房供应体系。廉租住房保障市区低收入以下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市区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公共租屋保障既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第十二条 户型面积控制。2008—2012年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详见附件 )。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2008年计划新建住房201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5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157万平方米,在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 2600套,收购廉租住房实物房源300套。
  2009年计划新建住房11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5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157万平方米,在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1200套,收购廉租住房实物房源200套。
  2010年计划新建住房15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5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157万平方米,在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1100套,收购廉租住房实物房源200套。
  2011年计划新建住房15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5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157万平方米,在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1100套。
  2012年计划新建住房139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5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157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 2008年—2011年,基本完成剩余的55个老住宅小区213万平方米的综合整治任务和500幢约20万平方米房改房平屋盖防渗隔热维修,切实改善老住宅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四章 空间布局与土地供应计划

  第十五条 空间布局应符合城市空间结构调整方向。按照中心城区与辖市区相结合的城市空间结构和布局,加强分区指导,引导住房建设在区域内合理布局,统筹中心城区与辖市区住房建设的协调发展。优先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到位地区、公共设施完善地区,节约城市建设成本,提高居住环境质量。
  第十六条 空间布局要与居民住房需求相结合,强化公共交通的引导作用,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生活对交通设施条件的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融合,兼顾不同方面群众对住房的需求,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种类型、各个层次、各类群体的混合布局,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十七条 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正确处理住房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进一步促进住房布局与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布局的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规划期内,市区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4500公顷。

第五章 住房政策与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优先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保障性住房用地,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制止违法囤积土地行为。
  第二十条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适当提高住房用地开发强度。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各司其职,采取有效措施,使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总面积的70%以上。根据集约化利用原则,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用地容积率,增加高层、中高层住房建设比例。
  第二十一条 完善管理体制,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建设与管理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强化住房建设规划的监管力度,本规划确定的住房建设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没有列入住房建设规划的住房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第二十二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动态调整机制。在住房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特殊情况,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对住房建设规划进行调整。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所确定的指标,可跨年度使用或调整,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优化住房资源配置。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保障体系,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定期公布市场供求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常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由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常州市市区2008—2012年住宅建设土地出让计划
     2.常州市中心城区2008—2012年住宅建设土地出让计划地块示意图
     3.常州市武进区2008—2012年住宅建设地块示意图
     4.常州市新北区2008—2012年住宅建设地块示意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