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归侨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3:27:13   浏览:8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人事部关于归侨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归侨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答复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关于归侨职工国外工龄计算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归侨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参照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4〕7号文件)及其有关规定办理。
二、归侨职工国外工龄的计算,在全国总工会、劳动部、中侨委一九六二年七月十六日《关于归国华侨职工加入工会及工龄计算问题》和外交部领事司一九七八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审批归侨职工国外工龄计算问题》两个文件中已有规定。这两个文件是互相连贯的,可以合并解释,因此
,可以仍按上述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1985年7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襄樊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樊政办发〔2004〕1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襄樊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市财政局制订的《襄樊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襄樊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2004年2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本级(简称市级)部门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4年度市级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以下简称部门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部门预算的审批按法定程序执行。


实施部门预算的具体单位,由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是各部门根据其职能,全面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由部门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部门收入,是指部门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年结余结存收入、其他收入等。


基本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项目支出,是由市政府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其收入状况,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纳入市财政专项预算,服务于全市农业、工业、城建、教育、科技、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环保等领域的专项资金,按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


第四条编制部门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统筹预算内外财力,将所有预算内外收入、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优化支出结构和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安排事业发展最需要的项目,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满足政府公共支出方面的需求;


(四)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人员经费支出预算以市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供养人员为准;新增人员以市编制管理部门的增编计划卡为依据增加预算。在编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时,为鼓励减人减事,提高效率,对空编单位按市编制管理部门下达的定编人数核定公用经费;


(五)统筹配置的原则。预算项目的实施,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本级、本部门财力状况,发挥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用;


(六)公开透明和细化编制的原则。按机构改革确定的单位性质和职责,力求同类型单位之间预算的一致性,使预算分配更加公平、透明、规范;


(七)收支平衡、强化管理的原则。部门预算应在核定的总额内,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具体规定,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超支不补。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章部门收入的确定


第五条部门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包括:经费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安排的拨款、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等;


(二)预算外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收取或提取,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财政性收入。包括: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外管理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纳入预算外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是指按照国务院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的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募集的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


(六)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由上级补助的、应纳入部门预算的体育彩票公积金、福利彩票公积金等收入;


(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八)上年结余结存收入,是指预算单位上年可结转本年使用的资金数;


(九)其他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部门收入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三章定员定额的标准


第七条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市编制管理部门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市直部门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市财政管理部门根据纳入部门预算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在“公平、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四章 人员经费的确定


第八条人员经费定额的构成包括在职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第九条在职人员支出定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中:


(一)基本工资,反映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


机关行政人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和基础工资构成。


机关技术工人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构成。


机关普通工人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构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由固定工资和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构成。


(二)津贴是由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规定开支的一般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构成;


一般性津贴包括:1993年工改保留津贴(工改前14项津补贴冲销64元后的基数、岗位职务补贴、报刊费差额、粮贴、女职工卫生津贴、回民肉食补贴差额)、1996年10月增报刊费岗位补贴、1997年10月调整生活补贴。


特殊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警衔津贴、巡警执勤补助、刑技保健津贴、人民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审计、纪检监察、信访、老干部、机要、保密工作人员工作津贴;各类学校教龄津贴、特殊教育津贴。


(三)奖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社会保障缴费是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属于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按市政府《襄樊市市直机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襄政发[2002]63号)执行。


不属于公务员管理和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按上一年度实际水平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医疗费、职工福利费、公积金、工会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取暖降温费。其中:


(一)离退休人员支出定额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


1、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退休费按经有关部门核准的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执行。


2、补助工资,包括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生活补助等;


(二)医疗费定额,按市政府《襄樊市市直机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襄政发[2002]63号)执行;


(三)职工福利费,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修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办法的通知》(鄂人险[1989]113号),按工资总额的2.5%计提;


(四)公积金,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报告的通知》(襄政发[1998]8号),按工资总额6%执行;


(五)工会经费,按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工发[2003]38号)规定,财政列入预算,直接拨付市总工会;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每月10元,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


(七)取暖降温费,按有关规定,每人每年88元。


第十一条人员经费的确定


(一)对在编人员,按市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数和人事部门批复的工资标准核定;


(二)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离退休费据实核定;


(三)各部门的编制以2001年机构改革市编制管理部门下达的编制数为准。未进行机构改革的事业单位,以市编制管理部门认可的原编制为准。


第五章 公用经费的确定


第十二条公用经费按单位职能、性质、工作量以及定编人数确定。


第十三条公用经费由公务费和行政业务费组成。


公务费根据单位工作性质、工作职能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同分类。


行政业务费主要解决行政职能部门工作经费,按市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行政定编指数核定。


第十四条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维修费、购置费及其他工作经费等。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据此细化。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章 项目支出的确定


第十五条项目支出预算按综合预算、科学论证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


第十六条对房屋修缮、设备采购等项目支出应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进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按科学决策的程序,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四)按照财政统一的项目支出预算报表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项目支出应由实行部门预算的市直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申报项目支出进行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须调整预算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纳入部门预算的市直单位应将市财政局按照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及时转发给各下属单位,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纳入部门预算的市直单位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审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单位要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结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部门预算的申报


第二十三条纳入部门预算的市直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准确填报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础数据表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纳入部门预算的市直单位应按编制部门预算的时间要求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市直单位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并及时向纳入部门预算的市直单位批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青岛市对外贸易承包经营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对外贸易承包经营暂行办法
市政府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规定》,实行“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全面落实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调动外贸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扩大出口创汇的积极性,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外贸承包办法暂定如下:

一、承包方式
对中央下达给我市的出口承包指标,分别层层承包到外贸经营企业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1.外贸经营企业(含工贸企业,下同)承包,发包方是市经贸委、财政局。
2.市各局(公司)所属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承包,发包方是市经委、经贸委、财政局、各主管局(公司)。
3.各县(市)、区的承包方是经计委、财政局、外贸公司、发包方是市经委、财政局、经贸委。各县(市)、区对市承包之后,再将外贸承包指标分别落实到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4.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要与外贸经营企业签订供销协议,确保双方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和收购。此项供销协议分别做为各自承包合同的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5.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已实行承包但在承包合同中没有外贸承包指标的,都要加以补充,并与外贸经营企业签订供销协议。

二、承包指标
1.将我市对国家承包的出口收汇、上缴外汇额度和出口收汇基数内人民币补贴等三项基数,层层承包到基层企业。
2.外贸经营企业的承包指标是:出口收汇、上缴外汇额度和出口补贴等三项。其中“补贴”基数,分解为“综合换汇成本”与“亏损总额”。如属盈利企业则为“上缴利润”基数,分解为“综合换汇成本”与“利润总额”。
3.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和各县(市)、区的承包指标是:供货总额和主要品种、数量、质量、供货时间。
4.各外贸经营企业向市承包的“三项基数”,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以一九八八年批准的出口收汇计划为基础,按照现行外汇分成的有关规定,逐户核定承包出口收汇基数和上缴外汇额度基数,同时要在逐项测算各种商品换汇成本的基础上,逐户合理核定综
合换汇成本和出口补贴基数或上缴利润基数,对核定的亏损企业实行超亏不补,减亏全留或分成。对核定的盈利企业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超基数全留或分成,欠收自补。
5.未承担市向中央统一承包任务的外贸企业和经济开发区,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单独核定承包基数。
6.轻工、服装、工艺三个改革试点行业,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企业单独核算,单独考核,自负盈亏。

三、地方留成外汇的分配
1.市留成外汇进行调剂的人民币收入和市承包出口补贴的年度结余,以及中央财政和外贸下拨的专款,作为市财政支持外贸出口资金使用。
2.超承包基数地方留成的80%外汇额度,除交市10%以外(高亏商品经批准可适当减免),其余70%原则上由市外贸经营企业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协商分配,自行调节,自负盈亏。交市的10%由市计委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调剂使用。

四、奖 罚
1.外贸经营企业如完不成承包的年度出口收汇基数和上交外汇基数,必须以企业留成外汇或以自有资金购买调剂外汇进行抵补,并扣减承包企业经营者当年收入,直至保留其基本工资的一半;企业领导班子其它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外贸经营企业完成承包的年度出口收汇基数和上交外汇基数,并且达到或低于市核定的换汇成本,可按规定照拨出口补贴和出口奖励金,如超额完成出口收汇基数可按超基数收汇的一定比例或绝对额对职工加发奖金,从企业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年奖金总额不超过六个月,免征奖
金税。此项奖金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3.外贸经营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并将出口收汇列为经济效益的考核指标或挂钩指标。
4.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完不成出口供货承包基数,视同完不成利润承包基数一样进行扣罚。

五、资金管理
1.外贸经营企业承包后,建立资金分帐管理制度。企业减亏和超收分成的资金,市财政除应按国家政策核定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的分配比例外,也要核定适当比例的风险基金,由企业逐年提取,专户存储,以丰补欠和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2.根据财政部关于划归地方的出口补贴基数列入地方预算,由地方财政统一调度,但不调整地方财政收支基数的规定,市财政要根据市外汇管理局提供上月的分企业的实际收汇数、上缴外汇额度数,通过“外贸企业亏损补贴”科目按月先行退库拨补,按季进行清算,年终根据全市完

成上缴中央外汇的情况,与中央财政单独结算后,多退少补。

六、有关政策和措施
1.只要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销路,换汇成本合算,有对外经营能力的生产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经批准可自营出口业务,其他企业可由外贸部门代理出口或利用市外贸部门的名义和帐户直接对外谈判成交,并相应承担出口收汇、上缴外汇任务。市外贸和有关部门都应给予积极支持
和配合。市外贸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2.市重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领导同志可选派到市外贸专业公司挂职,直接参与外贸经营工作。一些出口产品占比重较大的生产企业,也可选派一部分懂外销业务、熟悉商品情况的人员到外贸经营企业,与外贸企业经营人员一起安排组织生产、出国考察、推销产品、谈判成交。到外
贸部门挂职和工作的同志,关系不转,待遇随原单位不变。
3.凡外地企业委托我市外贸经营企业出口产品,其创外汇分成由双方商定,给予优惠照顾。
4.建立市场外汇调剂市场。企业自有外汇,可到外汇调剂市场进行调剂,调剂所得的人民币,可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



198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