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热带风暴“风神”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热带风暴“风神”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24号
福建、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国气象局6月24日上午6时台风橙色警报, 2008年第6号热带风暴“风神”中心于今日凌晨5时位于广东省汕头市偏南方约470公里的南海东北部海面,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1级。预计台风中心将以每小时15公里左右的速度先向偏北方向移动,后转向北偏东方向,逐渐向广东东部和福建南部沿海靠近,并有可能于25日白天在广东汕尾到福建漳浦一带沿海登陆。受其影响,今天白天到夜间,南海中北部、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和台湾海峡将有6-8级大风“风神”中心经过的海面和地区的风力可达9-11级;广东东部和福建南部沿海的部分地区有大到暴雨。根据国家海洋局24日8时海洋预报橙色警报,受“风神”影响,预计24日中午到25日中午,东沙群岛附近海面将出现4-5.5米巨浪;台湾海峡、巴士海峡将出现3-4米大到巨浪;广东珠江口至福建厦门沿海将出现3-4.5米大到巨浪。
为加强防范应对工作,避免和减少台风和暴雨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现特向上述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提出以下要求:
1.相关地方的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中央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监测监控,通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好必要的抢险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认真做好台风及暴雨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2.通知台风影响范围水域内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及时接收交通、气象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立即回港避风,或采取相关防风措施。
3.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渡口、渡船的监督检查,适时关停渡口。
4.督促海上石油天然气钻井平台等作业单位立即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人员、装备安全,必要时撤离人员。
5.督促危险品生产储运企业加强生产装置、生产设施的检查,加强对受灾区域内的生产设施、油气输送管线的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采取按程序紧急停车、处置物料、撤离人员等措施。
6.督促铁路、民航、水运、长途汽车客运等行业(领域)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确保安全运营。
7.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河(海)堤、水库、水电站大坝等的防护、巡视工作。
8.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防范,尤其是铁路、道路、隧道、桥梁等施工单位要做好防洪、防淹、防突水突泥、防滑坡等工作;建筑企业要停止塔吊等高空室外作业。
9.有关电网、通讯公司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由台风及暴雨、雷击等灾害造成线路受损,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大面积停电和通讯中断。
10.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加强防洪设施检查,尤其是对采空区上方的防洪检查,做好防洪准备;受洪水威胁的矿井,要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井下人员;加强对露天矿山边坡的监控,防止发生滑坡。
11.密切监控受影响范围内各类尾矿库,检查防排洪设施,做好防范因台风带来的强降雨和地质灾害造成垮坝、溃坝的各项工作;通知下游受影响范围内的群众做好防范准备,一旦发生险情立即采取措施、组织疏散。
12.通知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13.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个字[2007]247号)
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有关精神,加强做好台湾人民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台发[2007]1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总局印)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工商 台湾农民 个体工商户登记 通知
抄送:国台办、农业部、商务部、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7年11月16日印发
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
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
台湾同胞是发展两岸关系的重要力量。允许来大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直接申办个体工商户,有利于增进两岸同胞的共同利益,有利于密切两岸经济关系,有利于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根据《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台发[2007]1号)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依照《行政许可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07年12月1日起,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目录》见附件2。)
二、台湾农民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农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产品等自产产品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和特许经营)、农产品和农业技术进出口、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
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但从事种植业、饲养业或养殖业的不受此限制。
三、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农民身份证明文件:①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台湾农民身份有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登记机关已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台湾农民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作出准予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台湾农民申请者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持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及《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字号名称已预先核准的),向有关部门申请前置许可,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证件、文件的复印件,办理前置许可手续。
六、登记机关对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有关登记事项按照下列要求核定:
1、经营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及其注释的行业分类用语核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按照有关部门许可的经营项目核定经营范围。
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如“种植业(须前置许可项目除外)”等。也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注释,具体核定经营项目、商品,如“水果零售”等。
2、经营者姓名:除了核定经营者姓名外,还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台湾农民”字样。
3、组成形式:应当核定为个人经营。
4、资金数额: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人民币资金的数额予以核定。
七、登记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面应当加注“台湾农民”字样。
八、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九、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有关专用表格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详见附件3)。除专用表格外,登记工作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表格。
十、登记机关要在登记场所建立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绿色通道”,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准予登记。要免费为台湾农民申办者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一、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及验照工作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要坚决杜绝“搭车收费”现象。
十二、各地要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培训,努力提高登记、监管和服务工作质量。
十三、涉及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按期上报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工作情况。详见附件4《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及说明。各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反映。联系电话:010-88650811或88650809。传真:010-68050283。电子邮箱:djc.gts@saic.gov.cn。
附件:1.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台发[2007]1号)
2.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目录
3.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设立登记申请有关表格样式。
4.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
200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