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转发《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转发《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的通知
((83)总检(植)字第16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站:
现将林业部林护(1986)242号《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林业部《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林业部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
(林护〔1986〕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管局,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各林业大学、林学院,林业部森林植物检疫防治所,农牧渔业部植保总站,中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
近几年来,中日之间的经济和文化交流频繁,日本国政府和民间团体向我国赠送和交换的樱花树苗很多。仅据上海动植物检疫所统计,去冬今春以来,已补办审批手续,报检进口的樱花即达十四批,共三千九百七十株(部分因未办审批手续口岸检疫部门扣留烧毁的未计入)。经检疫部门根据历年来检疫的结果证明,从日本进口的樱花树苗带有多种病虫害。一九八四年,大连侨办和烟台市侨办进口的六百株樱花树苗,经大连动植物检疫所检查,发现有透翅蛾、介壳虫、蚜虫和冠瘿病、根腐、干腐等病和虫害,以及多种植物寄生性线虫,不得不烧毁五百七十九株。有些樱花在进口时虽未发现有严重的病和虫害,但由于土壤和气候等原因,其生长不良或早期衰亡。如一九七九年,日本前首相田中赠送给周总理家乡淮阴县的二百零五株白山樱花树苗,虽经精心管理,到一九八四年已死了一百三十六株,成活率只有百分之三十三点七。天津、大连等地也有类似情况。
樱花树苗在我国已有较长的栽培历史,且有一些优良品种。为了减少盲目引进,严防病害和虫害传入我国,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今后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一般不要再引进日本的樱花树苗。若因科学试验或其他原因确需引进少量日本樱花时,必须报经本单位上级领导部门同意后,提前十五天向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方可进口。苗木进口时需经检疫部门严格检疫,并集中隔离试种。
二、日方主动赠送我方樱花树苗或用樱花交换我国树苗时,建议请日方另选适合我国某地区生长的经济或观赏树苗。
三、凡不按照上述通知办理的,将按检疫法规予以烧毁和罚款处理。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平凉市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质询实施办法
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平凉市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质询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政府决策听证质询制度,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社会公共事项,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包括:
(一)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事项;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事项;
(四)依法行政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事项;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六)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七)其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收费、环保、治安等)的重大事项;
对具体决策事项是否作为重大决策事项,应由承办部门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三条 凡社会公共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决策需要听证质询的,适用本办法。
价格、行政立法等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听证质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听证质询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外,听证质询会应当以公开方式举行。
第五条 举行听证质询会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听证质询会申请人)应就决策的重大事项提出决策方案。决策方案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
第六条 听证质询会议由申请听证质询的部门提出会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由申请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参加听证质询会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会议主持人和书记员。会议主持人由市政府确定,书记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听证质询当事人。听证质询当事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包括参加听证质询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代表;邀请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消费者代表、新闻单位的代表等。
(三)申请听证质询部门的代表。
第八条 听证质询会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质询会的时间、地点;
(二)确定参加听证质询会的人员和人数;
(三)签发听证质询会议通知;
(四)主持听证质询会议;
(五)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者延期听证质询;
(六)签署听证质询笔录和 听证质询报告;
(七)维持听证质询秩序;
(八)本办法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听证质询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会议规则和纪律,维护会场秩序;
(二)收集并客观、公正地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分析审核有关单位的情况及所定政策;
(四)对所定政策的申请意见进行论证;
(五)向申请人质询有关情况,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
(六)对所定政策的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七)听证质询会参加人对申请人的发言有不同意见的,经听证质询主持人同意,可以提出质疑和辩论;
(八)听证质询会参加人的发言不得超过规定时间,确需延长发言时间的,应当经听证质询主持人同意;
(九)如因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清或情况不明时,有权提出重新调查或中止听证质询的建议;
(十)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公民、有关单位和组织可以向申请人提出参加听证质询会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报名发言的主要内容和报名先后顺序以及不同意见的发言者大致对等的原则,确定听证质询会参加人员。必要时,可以指定与听证质询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作为听证质询会参加人。每次听证质询会参加人一般不超过20人。
凡报名要求旁听听证质询会的,一般应允许其参加旁听。旁听人员和人数由申请人确定。
第十一条 举行听证质询会前10日,申请人应当为确定参加听证质询会议的人员下发会议通知,并提供重大事项方案等必要的资料,同时在《平凉日报》、平凉电视台和平凉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听证质询公告。通知和公告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听证质询会的时间、地点;听证质询会的主要内容;参加听证质询会人员的范围、条件;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听证质询会参加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席听证质询会。参加听证质询会人员未达到应当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听证质询会主持人应当宣布延期举行;经市政府决定,也可取消听证质询会。
第十三条 听证质询会应当包括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质询会内容、介绍申请人、听证质询会参加人、书记员和会议规则、纪律;
(二)申请人宣读所定政策的方案,说明依据和理由,回答听证质询会参加人及有关人员的询问;
(三)听证质询会参加人对申请人所定政策发表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
(四)听证质询主持人对听证质询会进行总结并宣布听证质询会结束。
第十四条 书记员和申请人应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发送参加会议的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认真采纳当事人的合理意见,并据此修改或者调整政策方案;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采纳的意见,应及时向有关人士通报情况或作出解释。
参加听证质询会的人员对听证质询会论证的内容意见分歧较大的,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听证质询会。
第十六条 听证质询会结束后,听证质询主持人应当及时主持草拟听证质询报告,提交市政府。
第十七条 听证质询报告应作为市政府进行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区)重大事项决策听证质询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