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13:39   浏览:9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7]13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2月25日第3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秩序,保证城市建设市场的公正、公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综〔200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是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项目收取的规费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建设规费范围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国有土地有偿收入、土地闲置费、防洪保安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白蚁预防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雷装置验收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占道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污水处理费、渣土处置有偿服务费、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价格调节基金。
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城市建设规费实行一站式收费服务、一体化管理。凡是在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有偿划拨土地、土地闲置费除外),一律在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六条 城市建设规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票款分离、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执收单位征收的收费收入直接由缴款人缴入国库或市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 第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及政府拆迁以实物形式、等面积还房另行处理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缓征收费收入。

第二章 城市建设规费征收管理


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是城市建设规费收入征收主管机关,城市建设规费收支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 第九条 为了有利于城市建设规费征收,由市财政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收(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下达委托书。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征收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委托期限、票据的使用、资金管理等事项。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的委托事项执行。
 第十条 城市建设规费的委托具体为:
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委托市人防办征收;
 (二)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委托市教育局征收;
(三)市政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城市占道费、城市道路破挖修复费、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污水处理费委托市建设部门征收;
 (四)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委托市经贸委征收;
(五)白蚁预防费委托市房产部门征收;
(六)国有土地有偿收入、土地闲置费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征收;
(七)森林植被恢复费委托市林业局征收;
(八)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委托市水利局征收;
(九)渣土处置有偿服务费委托市行政执法局征收;
(十)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市物价局征收;
(十一)房屋拆迁管理费委托市房产局征收;
(十二)防洪保安资金由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征收;
(十三)防雷装置验收费委托市气象局征收;
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规费征收实行计算机管理。由市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编制城市建设规费征收一体化软件,各执收单位使用城市建设规费征收一体化软件开出缴款凭证。
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规费执收单位必须按照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地征收,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缓征收费收入,更不得违规收费。
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规费缴款程序:
 (一)执收单位使用城市建设规费征收一体化软件向缴款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同)开具市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凭证。在城市建设规费征收一体化软件未投入使用之前,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缴款凭证;
 (二)缴款人持缴款凭证向代收银行缴款;
 (三)代收银行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根据缴款凭证上的收费直接缴入国库或市财政专户;
(四)有关单位根据代收银行盖章的缴款书,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城市建设规费可以减免的,执收单位必须将按规定减免的规费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涉及城市建设规费未缴纳的城市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城市建设规费支出管理


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项目所交纳的规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规费支出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规费的使用:
 (一)市政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修。收费收入中用于市政设施配套收费站人头经费、公用经费和按比例提取的业务费等费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其余资金支出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 (二)国有土地有偿收入:⑴土地征地、拆迁、前期土地开发支出、税费等成本性支出。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土地成本宗地预决算,由市财政部门批复并按批复项目拨付;⑵按收入1%提取的社保资金支出。经市政府批准,用于社会保障支出;⑶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⑷按规定安排土地出让金征收业务费支出。经市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用于市国土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收入的业务开支;⑸按规定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用于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支出。每年第三季度,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⑹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支出。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5%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使用时,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⑺补助国有企业改制资金不足支出。由市国资委核定国有企业改制成本,如资金不足,报市政府批准后用于弥补企业改制成本不足。除上述项目支出外,其余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城市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 (三)土地闲置费:收入全额缴入国库,除提取2 %的业务费外,其余由市政府安排使用。
(四)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用于中小学校舍建设和维修。其支出由市政府批准使用。
(五)防洪保安资金:主要用于水利设施建设。扣除8%的征收手续费后,其余全额缴入国库,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 (六)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于人防工程的新建、续建、加固改造和指挥、报警、通信系统建设以及宣传、科研等支出。由市人防办提出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报省人防办批准,市财政局按省人防办下达的年度支出计划拨付给市人防办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 (七)白蚁预防费:收入全额入库,白蚁防治研究所人头经费、公用经费、按比例提取的业务费、药品购置费用在收费收入中列支,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收费收入按照当年政府预算原则安排支出后,其余额由市政府调度使用。
 (八)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人头经费、公用经费、按比例提取的业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用等,在收费收入中列支,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收费收入按照当年政府预算原则安排支出后,其余额由市政府调度使用。
 (九)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人头经费、公用经费、按比例提取的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用等,在收费收入中列支,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收费收入按照当年政府预算安排原则安排支出后,其余额由市政府调度使用。
 (十)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建筑施工管理站、物业与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办公室人头经费、公用经费、按比例提取的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用等,在收费收入中列支,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收费收入按照当年政府预算安排原则安排支出后,其余额由市政府调度使用。
 (十一)散装水泥专用资金: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散装水泥的宣传、奖励支出;代征业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属政府性基金,全额入库,除20%上缴省级外,其余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市政府调度使用。
 (十二)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和技术发展以及推广应用、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业务经费和奖励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属政府性基金,全额入库,除20%上缴省级外,其余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市政府调度使用。
 (十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主要用于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和维修,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 (十四)渣土处置有偿服务费: 主要用于城市渣土处置费用支出。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费收入按照当年政府预算安排原则安排支出后,其余额由市政府调度使用。
 (十五)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支出。向省级交费,省返还市级10%,该收费收入的支出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十六)房屋拆迁管理费:用于补充市拆迁办人头经费和业务费支出。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费收入按照当年政府预算安排原则安排支出后,其余额由市政府调度使用。
 (十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主要用于经批准被开挖道路的修复。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费收入按照当年政府预算安排原则安排支出后,其余额由市政府调度使用。
 (十八)城市道路占用费: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改造。支出列入部门预算,收费收入按照当年政府预算安排原则安排支出后,其余额由市政府调度使用。
 (十九)防雷装置验收费:主要用于防雷装置验收费用支出。该收费市政府调剂后,其余部分拨付给收费单位使用。
 (二十)污水处理费:⑴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公司与污水处理厂每月核定的污水处理量,按月拨付给市政公司,由市政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用;⑵市水务公司3%代收手续费,经财政审核后拨付给市水务公司。上述两项支出后的余额,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 (二十一)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⑴按3%提取手续费用于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人头经费和业务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⑵60%作为基本部分,拨付建筑企业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和各项劳保费用;⑶40%作为调剂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用于市本级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和各项劳保费用。
 (二十二)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市场物价。除按规定提取征收手续费外,其余资金支出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 第十九条 没有按上述规定报送预算并经过规定批准的支出,市财政局一律不得拨付。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上述有关部门要编制城市建设规费收支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罚则


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要加强城市建设规费征收和支出管理检查监督。通过检查补征的收入,按照补征上缴市财政金额的0.5%,给予工作经费。
 第二十二条 收费单位不使用城市建设规费征收一体化软件开具缴款凭证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在收费单位改正之前,市财政部门暂停其拨款,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收费款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处理:
 ①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 ②擅自撤消收费项目的;
③擅自缩小收费范围、缩短收费期限的;
④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收费的;
第二十四条 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由市财政局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处理。
 第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部门预算、决算和报表的,市财政部门暂停该部门单位的拨款。
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电力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电力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长期以来,我国电力建设和运行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原则,电源电网布局基本合理,电网结构清晰,电压等级简明,二次系统同步,基本建立了保障电力安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保证了电力系统安全,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电力工业正处在发展阶段,电力需求增长很快,电力供需矛盾突出,部分地区发电和输变电备用容量不足,电网网架结构薄弱,安全运行存在隐患;电力生产运行中违反调度规则和指令的情况时有发生,各地违章施工、偷盗电力设施等严重危害电力安全的情况屡禁不止;现行电力安全法律法规有的不适应当前形势或新的体制,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规建设,切实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力系统安全和应急处置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安全工作,强化电力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授权电监会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监管局负责综合管理。有关部门要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电力安全工作的新要求,抓紧研究提出修订电力安全生产方面行政法规的意见,完善电力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守法意识。同时,各地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电力企业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明组织纪律,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和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和供应。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网安全,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安全责任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

  二、完善调度协调体系,建立有效的电力安全应急机制

  电力系统运行要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分区分层运行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统一的调度协调体系。在电网运行方式、备用容量安排、设备检修计划、紧急事故处理以及事故发生后恢复等方面做到统筹安排。电力企业要顾全大局,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安排运行方式,做到令行禁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借鉴国内外处理公共突发事件的经验,抓紧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电力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制订周密、完备的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广泛宣传和定期组织演习。党政机关、金融机构、通信企业、广播电台、电视台、医院和机场等重要单位要安装备用电源。对建设备用电源确有困难的单位,要给予必要的支持。电力企业要建立有效的电力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针对电力生产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定期进行反事故演习,提高处理事故的能力。特别是电网企业要制订完备的“黑启动”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抓紧制订电力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电源和电网建设

  电力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抓紧制订电力发展中长期规划,以科学的规划指导电力建设,保证供需平衡,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电力发展规划要充分论证,统筹兼顾,适当超前,使电力工业稳步有序发展,避免大起大落。要统筹安排电源和电网建设,优化电源布局和电网结构,保持电源与电网稳步协调发展,促进水电、煤电、核电和蓄能电站等电源合理互补。加快“西电东送”项目建设,实现更大范围内的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有关部门要抓紧协调落实资金渠道,加快电网建设。

  要依靠科学技术,坚持全国统一的电力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电网安全技术手段,加强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基础,提高电力系统抗风险能力。区域电网要因地因网制宜,重视网架结构和布局的科学合理性,建设坚强、清晰、合理、可靠的骨干网架。重视电网二次系统的同步配套建设,加强电网安全的监控和保护。继续改造城市电网,解决城市电网薄弱、配电容量不足问题,提高城市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减少安全隐患。电网公司可拥有必要的调峰调频及事故备用发电容量,提高系统安全性。

  新建电力项目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规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对违规建设的电力项目要依法处理。要适当简化规划内电力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加快建设步伐,增加电力供应。

  四、加强用电侧管理,科学引导电力消费

  加强用电侧管理既是当前做好电力供应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又是电力工业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在缺电时错峰用电,在紧急情况下按预案有序切断负荷,是保证电网安全的必要手段。要充分运用价格杠杆等经济手段,加快实行发电和用电的峰谷电价,科学引导电力消费,缓解电网峰谷差矛盾,提高电网运行的可靠性。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体制改革

  电力体制改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工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继续按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分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要正确处理改革和电力安全生产的关系,在保证电力安全生产和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不断把改革推向深入。

  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要加强对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和工作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完成改革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良好势头,改革开放稳步推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同时,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进一步显现,集中表现在投资增长过快、新开工项目过多、在建规模过大,投资结构不合理,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过高,开发资金过多依赖银行贷款。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上述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有关钢铁、电解铝、水泥、房地产开发行业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调整:(1)钢铁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5%及以上提高到40%及以上;(2)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

  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