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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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的通知
       (国粮办发[2003]197号 2003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加强粮食行业自律,依法协调和解决行业内的经济贸易纠纷,促进我国粮食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仲裁中心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粮食行业分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共同组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仲裁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以仲裁方式公正、独立地对粮食行业发生的各种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纠纷进行裁决,协调和解决行业内的贸易纠纷,使仲裁逐步成为解决粮食行业经济贸易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协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粮食争议仲裁规则"、制定粮食行业仲裁员名册;
  (二)在粮食行业进行《仲裁法》和贸易合同等契约行为采用仲裁协议的宣传推广工作;
  (三)收集国内外粮食行业争议调停仲裁方面的相关信息,开展仲裁调研工作;
  (四)向粮食行业提供仲裁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
  二、仲裁中心的人员组成
  主任:刘文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副会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副主任)
  副主任:王生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副主任 秘书长)
      孟文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粮食行业分会副会长)
  秘书长:于 颖(原北京市高级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副秘书长:王承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处长)
       李 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粮食行业分会处长)
  委  员:赵凌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副会长)
       宋丹丕(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秘书长)
       胡承淼(中国粮油学会 秘书长)
       杜 政(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主任)
       杨春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处长)
       刘郁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处长)
  三、仲裁中心工作机构的设置
  仲裁中心秘书处设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粮食行业分会法律事务部。
  仲裁中心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仲裁申请的受理、送达、开庭等仲裁程序的管理;承办仲裁中心召开的会议;定期编报仲裁中心工作简报;承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交办事项;处理中心其它日常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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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之间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知识产权贸易在企业并购的运作中处于相当关键的地位。在并购中,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处置,一是作为投资,投资方,用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作投资去兼并、购买目标企业或对该企业实行控股。二是转让买卖,即作为目标企业的中方企业被购买兼并时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随同其他财产一并转让给兼并方。

在并购中,作为被购并方应当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十分珍惜自己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发挥无形资产的优势,实现知识产权在并购后的保值增值,保证己方的长远利益。但是国内企业在利用外资时,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将技术投入作为引资的条件,但对该技术既未申请专利保护,在并购过程中也未在合同中以及实际的操作中将其作为专有技术加以强有力的保护,从而使这一部分无形资产白白流失。鉴于此,作为被购并方应当科学评估自己的知识产权,计算知识产权的回报,并合理地把它们体现在企业的财务状况上,这是使知识产权有序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基础。要尽量争取保留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比如在并购中只出让商标的使用权,这样即使并购后在外方控制下的企业不用中方的商标,中方自己仍可继续使用原有商标,而不致造成商标因长期得不到使用而淡出市场的后果。要争取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并购后所产生的新的技术、新的商标是在原有知识产权基础上不断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国内企业应尽量争取对这些知识产权的权利。

作为购并方,在并购意向确定后,应当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对目标企业进行调查,对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首先要看目标企业拥有哪些知识产权,但不仅仅看看将企业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列出明细表,对照各种权利证书,查看会计师事务所的价值评估报告。以发明专利为例,尽职调查时不仅要看是否拥有发明专利,还要看企业是否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有时还会研究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于重要的专利,还要对其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作出评估。仅仅由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写得不完备,而令收购企业放弃的事例也并不少见。权利要求书不完备会使专利保护范围过窄,令竞争者容易绕过该项专利。在欧美国家,许多企业每年或者不定期会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自身进行知识产权审计,即将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一次盘点和检查。被收购的企业在接受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前,如果能进行知识产权审计,企业可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必要措施解决,避免因知识产权存在问题而使企业价值被低估,或者使并购项目夭折。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支持林业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五”期间,继续对国有森工企业执行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试点地区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执行。
二、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不论其所在地区是否试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其生产的原木均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200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