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民政系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工作安排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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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民政系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工作安排问题的函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民政系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工作安排问题的函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全国第八次民政会议以来,各级民政部门都比较重视自身队伍建设,在大力开展在职培训、积极引进人才的同时,相继办起了一批民政院校。这是一项带有战略性的措施,对于从根本上改变民政职工队伍的素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从1986年开始,民政系统各大、中专院校已陆续向各地输送毕业生。他们受到了有关单位的欢迎、支持,不少同志已在工作中做出成绩,成为本单位的骨干。实践证明,民政院校毕业生的主体是好的。但据部分毕业生反映,他们被分配到工作单位以后,有的工作安排不当,有的被
闲置,有的甚至受到冷遇。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民政院校的学生,都是经过严格考试录取的。尽管民政教育尚不完善,但他们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对民政工作已经有一定认识,思想理论水平都有一定的提高,其中一部分同志来自民政战线,毕业后希望在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我们认为,对于这些毕业生,以及经过其他途径自学成
才的同志,应根据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他们的工作;对于少数以文凭为资本,伸手要官的同志,不能姑息迁就,一方面要进行批评教育,一方面要关心他们,爱护他们,引导他们安心在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发挥作用。
民政事业的不断发展需要一支宏大的人才队伍。望各地民政部门切实重视毕业生的工作安排问题,注重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帮助他们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不断进步。



198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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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赣府发〔200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5年4月15日第二次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省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省长助理。
六、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省长协助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省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省长商量决定。省政府文件
九、秘书长协助省长、常务副省长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省人民政府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省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省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省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行政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的质量。
二十三、提请省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行政规章,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省实际,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增强法规、规章的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法律规范的相互衔接,提高法规、规章的权威性。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省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省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省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省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五、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或由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或由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国务院和省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省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和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省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省长助理出席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三十八、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三十九、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向省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省长、省长签发。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
四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省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开到县,不邀请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省性会议,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省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省长审批。
四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省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五、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规章,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由省长签署。
四十六、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四十七、属于省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务院部门的重要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核报常务副省长、省长签发。
四十八、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九、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五十、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省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后,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
五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人民政府批转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三、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省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
五十四、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省内的公务活动,均不安排接送;当地负责同志也不要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收礼,不吃请。
五十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六、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省人民政府组织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八、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九、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省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省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国家部委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十、副省长、秘书长因事离开南昌,应当在事前向省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昌外出,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六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是重大责任事故还是危险物品肇事

四川省泸县法院 朱天云 邓能奎


被告人李绍权系泸县玄滩镇高场引线鞭炮厂六个股东之一,拥有一鞭炮生产线和一引线生产线,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生产和管理。其引线车间由被告人李绍权聘请被告人李绍银负责管理,保管原材料、成品引线以及负责引线车间的生产和安全等工作,兑药房由兑药师谢和明负责兑药,兑药房勤杂工谢海云负责在被告人李绍银处领取兑药原材料并将已兑好的药及时运至中转房储存。按有关装、兑药房岗位安全规定:本岗位只限一人,每次领用兑药量不超过1500克,存放药量不超过250克,禁用钢铁质及其它易产生火星的工具。兑药师谢和明使用的正是被告人李绍权从泸州购回的一筛网为不锈钢筛子的兑药工具。领取原材料(氯酸钾,每包重25公斤)的记录载明:一日内领取氯酸钾量为2——11包不等。2003年4月上旬,被告人李绍权因家里装修房子及其他工作,约二十天没到厂,其间,兑药房勤杂工谢海云因农忙和其他原因未上班,由谢和明叫其亲戚廖维珍(无上岗证,未培训)到兑药房当勤杂工。2003年4月29日,被告人李绍银到玄滩镇赶集至下午6时仍未回厂,当日因气温高,其他车间已停产,18时30分许,谢和明在使用不锈钢筛子筛药时,发生燃烧并爆炸,将在同一兑药房扫地的廖维珍当场炸死,谢被炸成重伤,经即时送泸州医学院抢救无效,于5月3日死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谢和明在兑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而在兑药时发生爆炸,导致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犯罪无异议。但对二被告人的犯罪在定性上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绍权、李绍银之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理由是:1李绍权、李绍银为企业业主和负责管理的人员,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身份。该罪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些单位既包括国家的、又包括集体的。作为本罪主体的上述单位职工,并非该单位从事各种工作的职工,而是指那些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的联合通知》所作的解答: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也没有经过技术培训、没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行为人不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经营组织、经营户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负法律责任。廖维珍为无上岗证人员,且未经过培训,李绍权、李绍银为直接责任人员,故应对该事故负法律责任。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案发当日,其他车间都因天气热、气温高停产,而具有最大危险性的兑药工作,仍在生产,属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绍权、李绍银之行为属危险物品肇事性质。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司法实践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2、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5类危险品。所谓爆炸性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各种军用爆炸物等。上述物品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有关部门颁发了一系列的规定对其进行管制。《乡镇企业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二十二条一款二项规定:凡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经有关部门专门培训,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第四十一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木、竹、铜、铝等不易生产火花和静电的材料制成的工具(切割、钻孔除外)、器皿和符合安全规定的机械设备;第四十二条规定: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和不防静电积累易燃的化纤衣服,以及带钢铁制品的发夹、钮扣、刀剪、锁链等物进入危险生产场所和仓库。按装兑药房岗位安全规定,该岗位只限1人。本案中,李绍权作为业主,自己亲自购买不锈钢筛子作为兑药工具,致兑药师在使用该工具时产生燃烧并爆炸,兑药房岗位按其规定只限一人,而李绍权、李绍银对该岗位长期有一个兑药师和一个勤杂人员谢海云参与其兑药工作是明知的,更不用说谢海云离开后,由无上岗证和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员廖维珍接替谢海云的工作长达二十余天后发生重大事故。实属二被告人认为长期这样均没有出事,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符合本罪主观方面的要求,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阶段中,可能侵犯公共安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部分。一旦发生肇事,往往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产生严重危害,妨害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各类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和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发生事故当日二被告人根本没在厂,不存在管理与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问题,这是两罪的主要区别所在,其范围有所不同。在生产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竞合关系,但是《刑法》第136条规定: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