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收容遣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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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收容遣送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收容遣送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6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收容遣送工作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收容遣送工作坚持救助困难的人,保护未成年人,教育好逸恶劳的人,安置无家可归的人的方针。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城镇或者旅游区内无合法有效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正当经济来源,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应当予以收容遣送:
(一)以乞讨方式获得财物,流浪城镇或者旅游区的;
(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
(三)以有伤风化方式谋生,妨碍社会正常秩序的。
第四条 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收容遣送工作。收容遣送站(所)具体承担收容遣送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交通运输方面为收容遣送工作提供方便。
第五条 精神病患者流落街头无监护人或者危重病患者流落街头身份不明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直接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防治机构治疗;属救济对象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生活救济或者遣返原籍安置。
第六条 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确属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人员,应当及时将其移送收容遣送站(所)。
公安部门将被收容遣送人员移送收容遣送站(所)时,应当填写《收容遣送对象情况登记表》随人移交;收容遣送站(所)应当核对询问,初步认可后,出具回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不属于收容遣送范围的人员移送收容遣送站(所)。对不属于收容遣送范围的人员,收容遣送站(所)有权拒绝收容遣送。
第七条 收容遣送站(所)应当建立收容遣送登记制度,并对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一)不属于收容遣送对象的,拒绝收容遣送;
(二)属于收容遣送对象,其身份清楚且户籍在本省的,应当自进站(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遣送;户籍在省外的,应当自进站(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遣送。经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收容遣送对象在收容遣送站(所)停留的时间,但除特殊情
况外,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属于收容遣送对象,其身份不清楚并有犯罪嫌疑的,送交公安部门;
(四)对收容遣送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孕妇在待遣送期间应当给予必要的救助。
第八条 收容遣送站(所)对被收容遣送人员应当根据其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分开住宿,分别管理;女性被收容遣送人员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和遣送。
对有劳动能力的被收容遣送人员,收容遣送站(所)应当创造条件组织其参加适当的劳动。
第九条 收容遣送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民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编制和申报计划,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收容遣送站(所)的基本建设和维修费用,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解决。
第十条 对有经济能力或者有赡养人、监护人的被收容遣送人员,可以收取其在收容遣送站(所)停留期间的伙食费、医疗费和返回原籍的路费;没有经济能力或者没有赡养人、监护人的,免交上述费用或者用其劳动收入充抵。收取费用办法应当按照《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
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在收容遣送期间应当遵守收容遣送站(所)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如实回答负责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的询问,接受安全、卫生检查,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收容遣送站(所)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依法保护被收容遣送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收容遣送站(所)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被收容遣送人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人可以向公安、民政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控告。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法制部门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日发布的《海南省收容遣送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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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湘教发[ 2005 ] 9 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规范省级示范性高中评审工作,健全评审制度,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现予印发。原《湖南省重点高中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湘教发[2003]54号)同时作废。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五年二月五日






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示范性高中评审,促进省级示范性高中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示范性高中评审委员会在省教育厅领导下,负责省级示范性高中评审,其主要职责:

1、对申报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学校进行评审;

2、对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进行初评;

3、省教育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政治上可靠,为人正直,不循私情;熟悉高中教育,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从事教育工作15年以上,其中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活动。

第四条 评审委员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条件推荐,经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审查批准后,建立评审委员专家库,专家库评审委员应包含教育行政管理干部、普通高中校长和其他有关人员。每届评审委员会由基础教育处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出21名成员组成,并经厅领导批准。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五条 每届评审委员会任期不得超过一年,评审委员专家库成员根据情况可以更换,满三年重新组建。

第六条 评审会需有应到评委2/3的委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

第七条 评审须经过如下程序:

1、学习有关政策法规;

2、听取省级示范性高中检查组关于申报学校检查情况的汇报;

3、依据《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建设基本条件(试行)》、《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认定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对申报学校进行审议;

4、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论。

第八条 评审结论只设“通过”一种,必须有应到评委2/3以上票数(不含2/3)方为有效。

第九条 省教育厅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评审未通过的学校,经复查后参加下一次评审。

第十条 评审应按程序公平、公正进行,评审结果记入评审表中,由评委会主任签字。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监字[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加强了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少数司法干警的职务犯罪案件,严厉打击被监管改造人员的犯罪活动,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维护监管场所的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刑罚执行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纠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保障刑罚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和高检院的工作安排,2000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开展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活动,发现了刑罚执行工作中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检察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领导。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切实放到议事日程上来。一把手要亲自抓,下大力气重点解决本地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监所检察干部队伍的建设。通过轮岗交流的方式加强监所检察业务骨干的配备,加大对监所检察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要加大监所检察技术装备投入,解决监所检察部门的交通、通信设备落后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上级检察机关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下级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情况,提出指导意见。监所检察人员要对本地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重大问题应层报高检院。要做到信息渠道畅通,情况和问题反映真实、及时,使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得到发现和解决。

  四、要切实加强对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各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干警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派驻监所的检察人员要深入监管场所,重点检查: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呈报程序是否合法;被呈报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无违法收费,以钱抵刑的情况;检察机关对不当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提出纠正意见后,有关部门是否依法予以重新审理作出合法裁定或决定等。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司法人员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行为要依法查处。要把对日常监管活动的监督与查办监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查办案件来促进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力开展,以加强监管活动的监督来发现办案线索,推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针对当前刑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高检院决定2001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督工作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检察活动。各地要认真部署,派专人负责,务求实效。各级检察机关要以这次专项检察活动为契机,大力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的力度,把监所检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0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