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鼓励外地单位和个人到市内兴办科技企业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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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鼓励外地单位和个人到市内兴办科技企业的政策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鼓励外地单位和个人到市内兴办科技企业的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科教兴市战略,鼓励国内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各类机构、企业和个人来我市发展科技企业,加快我市科技进步进程,大力提高科技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企业是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研制、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来我市兴办科技的外地企业、单位、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团体、企业和个人来我市创办、领办以及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兴办科技企业。新办的科技企业,只要基本具备登记注册条件,工商部门即予登记,并免征个体、私营企业工商管理费1─2年。   第五条 鼓励市外科技人员承包我市科技项目,对承包人从项目纯收入中,按 15%以上比例劳务报酬。
  第六条 鼓励市外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兼并、租赁或承包我市中小型企业 ,纳入试点市国家计划内被兼并企业,可免收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对兼并企业原贷款本金可做出还本计划,最长不得超过7年。
  第七条 外地来我市兴办的科技企业,其纳税额(指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三税之和)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财政按实际缴税金额的15%返还企业,扶持其扩大再生产。凡经市科委认定属填补省内空白的新产品,“九五”期间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将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和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返给企业,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开发。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团体、企业和个人为我市企业提供高新技术成果,允许其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方式,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其技术成果可按35─40%的比例。作为权利人的股份或投资;对于机电一体化 、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技术成果(经市科委认定),可按40─45%的比例, 作为权利人有股份或投资。
  第九条 对引进或外地转让技术项目,优先给予立项和资金和资金扶持;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按现行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分之一,以贷款期限确定贴息期限, 给予2年之内的贷款贴息照顾;对我市四大基地相关产业、工业五大支柱产业和资源深加工科技项目,市财政按投资额大小匹配资金或给予贴息扶持。
  第十条 凡来我市合资、合作开发科技项目,提供资金入股的,可按实际占股比例上浮10─15%作为股本金。转让技术的,可以从该技术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20 %奖励转让方。
  第十一条 鼓励为我市科技企业融资、引资。所融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偿还本息外,允许贷款方该项目投产后的前三年税后利润中,按5─10%比例分成。
  第十二条 外地来我市创办的科技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三条 凡从市外或国外引进急需的、高层次的技术人才,或引进技术项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企业可直接聘用,事业单位可差额调入。经市科委认定,人事、计委、公安、粮食部门应在半月之内,为其本人及家属办理户粮关系等手续,并免征城市人口增容费。对其住房、家属就业、子女上学等方面要给予妥善安排,允许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来去自由。
  第十四条 实行企业科技效益提成制度。奖励在企业科学管理、新技术、新工艺研究、技术引进吸收、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效益提成按项目投产三年内最好的经济效益提取,提成额为该项目实现的税后利润或实现减亏额的10─15%,实行一次性提取。
  第十五条 设立“佳木斯市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市财政拨专款建立重大科技成果专项基金,由市委、市政府重奖科技贡献突出、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本地和外地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外地科技人员在我市从事科技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 有关部门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组织申报、鉴定、评奖、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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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9号

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9号
文化部


现发布《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文化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水平,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文化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所立科技项目的资助经费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项 目 申 请
第四条 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应根据文化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进行选择。
第五条 申请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属于文化系统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能广泛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申请单位应有科研管理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条件,以保障科技项目正常进行。
(三)科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应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或自学成材,确有专长。
(四)科技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必须认真填写国家规定的有关申请书和开题报告,并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核。
第七条 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第八条 对未按计划完成科技项目和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的单位,无特殊原因,将不再受理申报新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 项 目 管 理
第九条 对文化科技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一)国家重点项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并依科研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促使项目按期完成。
(二)文化部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由文化部投入一定经费,并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为主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一般项目文化部不再投入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并按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条 对申报的科技项目,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先期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评估办法进行论证,作出综合评价后,确定推荐上报国家重点项目和文化部项目。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均实行科技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自接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认真填报国家和文化部制定的有关科技合同书。
第十二条 科技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更改、中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均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其原因及调整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对中止合同的项目,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投资及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凡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在完成后,承担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整理好有关科技文件及经费决算报告,并按隶属关系上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待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题。
第十四条 对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经费,一次或分期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经主管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科研计划进度支配经费。经费的使用,须接受文化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27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10月13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4年12月13日 财会〔2004〕2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

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

  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财政部1996年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原制度)同时废止。为了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做好调账前的准备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并按原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2004年度的年终结账和年终决算分配工作。自2005年1月1日起,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新制度,根据新制度设置账目,将2004年各会计科目的年末余额转入新账并作调整后,作为新制度各会计科目2005年的年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05年的年初资产负债表。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2004年年终决算前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或借记相关资产科目。如有应确认而未入账的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2005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规定,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如有应确认而未入账的负债,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借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二、新旧会计科目结转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上述核实资产的基础上,将有关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
  资产类
  (一)“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内部往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内部往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相应科目或沿用旧账。
  (二)“库存物资”、“产成品”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产成品”科目,但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内容包括了原制度“库存物资”和“产成品”两个科目核算的内容,以及原制度“经营支出”科目核算的部分内容。调账时,应在新账“库存物资”科目中按照库存物资的品名设置明细科目,将原账“库存物资”和“产成品”科目的余额,以及原账“经营支出”科目核算的完工入库尚未销售的工业产品的余额,转入新账“库存物资”科目所属相应的明细科目。
  (三)“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调账时,应当对原账“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原账“短期投资”科目如有存放在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的代管资金的余额,应转入新账“应收款”科目;将剩余金额转入新账“短期投资”科目。
  2?原账“长期投资”科目如有以货币资金入股加入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会且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股金余额,应转入新账“应收款”科目;将剩余金额转入新账“长期投资”科目。
  (四)“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科目,“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调账时,应当对原账“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相关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将原账“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产役畜的原值扣除原账“累计折旧”科目核算的产役畜累计折旧后的净额,转入新账“牲畜(禽)资产”科目所属“产役畜”二级科目。
  2?将原账“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经济林木的原值扣除原账“累计折旧”科目核算的经济林木累计折旧后的净额,转入新账“林木资产”科目所属“经济林木”二级科目。
  3?将原账“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非经济林木的成本和尚未投产的经济林木的成本,分别转入新账“林木资产”科目所属“非经济林木”和“经济林木”二级科目;将剩余金额转入新账“在建工程”科目。
  4?将原账“累计折旧”科目的余额扣除上述l、2两项中产役畜和经济林木的累计折旧后的贷方余额,转入新账“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提高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调账时,按照“老问题老办法,新问题新办法”的原则处理。对原账中已经入账但低于新制度确认标准的固定资产,调账时不进行调整;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账务处理。
  (五)“其他资产”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资产”科目。调账时,应当对原账“其他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原账“其他资产”科目所属“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如有余额的,应增设“无形资产”科目,将原账“其他资产”科目所属“无形资产”二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无形资产”科目。
  2?将原账“其他资产”科目所属“递延资产”二级科目余额中符合新制度资产规定的部分,转入新账有关资产科目;对于原账中不符合新制度资产规定的递延资产,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借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贷记“其他资产??递延资产”科目。
  3?对于原账“其他资产”科目所属“其他长期资产”二级科目的余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转入新账有关资产科目。
  负债类
  (六)“短期借款”、“应付款”、“应付福利费”、“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款”、“应付福利费”、“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相应科目或沿用旧账。
  (七)“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用于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调账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有应付未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应将已记入原账有关科目的应付工资余额转入新账“应付工资”科目。
  (八)“一事一议资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一事一议资金”科目,用于核算农村税费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调账时,应将已记入原账有关科目的一事一议资金余额转入新账“一事一议资金”科目。
  所有者权益类
  (九)“资本”、“本年收益”、“收益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资本”、“本年收益”、“收益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相应科目或沿用旧账。
  (十)“公积金”、“公益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公积金”、“公益金”科目,但设置了“公积公益金”科目,其核算内容包括了原制度“公积金”和“公益金”两个科目核算的内容。调账时,应将原账“公积金”、“公益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公积公益金”科目。
  成本类
  (十一)“生产(劳务)成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生产(劳务)成本”科目,用于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调账时,应对原账“经营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分析,将已记入原账“经营支出”科目的工业在产品的生产费用、农产品的生产费用(如应结转下年的冬小麦费用、在塘存鱼费用等)和劳务成本的余额,转入新账“生产(劳务)成本”科目。
  损益类
  (十二)“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
  由于原账以上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自2005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损益类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十三)“经营支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支出”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调账时,原账结转后的“经营支出”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应对其借方余额进行调账处理:
  将原账“经营支出”科目核算的幼畜及育肥畜的购买成本及饲养费用的余额,转入新账“牲畜(禽)资产”科目所属“幼畜及育肥畜”二级科目;将原账“经营支出”科目核算的完工入库尚未销售的工业产品的余额,转入新账“库存物资”科目所属相应的明细科目;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如工业在产品的生产费用、应结转下年的冬小麦费用、在塘存鱼费用等)和劳务成本的余额,转入新账“生产(劳务)成本”科目。
  新制度“经营支出”科目只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调账后,该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十四)“提留统筹收入”科目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新制度取消了“提留统筹收入”科目。
  (十五)“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科目,用于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乡(镇)农税征收部门返还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等资金。已免征农业税和牧业税的地区,不使用该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补助收入”科目,用于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自2005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相应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三、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
  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新制度当年年末(即2005年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目各项目数字,应根据按新制度规定编制的2005年年初资产负债表的各项目数字填列,执行新制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附: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21_caikuai0421f1_20050708.jpg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21_caikuai0421f2_20050708.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