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23:05   浏览:9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原《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中、外籍(包括港澳台、华侨)个人出租中国境内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的处理原则是不同的,1994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有些地区对外籍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仍按原《个人所得税
法》及有关规定的原则处理,这样处理是否可行,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出租中国境内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均允许扣除下列税费后,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费用。
二、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一)项规定的税金和各项支出。
三、属于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二)项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房屋修缮费用。
上述通知,请依照执行。凡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应予废止。



1995年4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林业部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了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

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1、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的;
2、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
3、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
4、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
5、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
6、出让、转让或出租林地使用权的;
7、同时出让、转让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的;
8、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负责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各省(区)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由县及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参照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的行业规范管理。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由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条件的专职评估机构或综合评估机构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专职评估机构,需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其中林学、森林资源调查及管理等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4人;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由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申请成立森林资源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应分别由林业部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其他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必须是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并按上述要求配备或聘请专业人员,评估人员须经过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组织的专业培训。同时将以上有关材料报经省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资审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认定。
四、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可以接受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森林资源资产产权纠纷的非法获利和损失作出评估。
五、评估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资源核查和评定估算。
六、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的业务指导和年度检查。
七、委托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应当向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交林权证书。没有核发林权证书的,出具其他有效的产权证明。
八、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由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验证确认;林业部直属和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及地方管辖的重要的中外合资或金额巨大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
由林业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和验证确认。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项目管理工作由县及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九、经过评估确认的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成交采伐时,应按规定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和落实迹地更新任务。
十、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或人员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通知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林业部负责解释。




1997年2月3日

关于做好2003年换发新闻记者证宣传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做好2003年换发新闻记者证宣传工作的通知

  新出报刊司[2003]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刊处:


  2003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工作已全面启动,计划于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国统一的新闻记者证换发工作,2004年1月 1日起,新版新闻记者证正式启用,旧版新闻记者证作废。

  新闻出版总署对本次记者证换发和管理工作进行了重要改革,本次换证的主要工作全部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简称“中国记者网”)进行,在实现新闻记者证随时申请、随时审核、随时发放的同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了便捷的核查新闻记者证真伪的网络系统,加强了对新闻记者的社会监督。

  为配合做好新闻记者证的换发工作,让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新闻记者证和“中国记者网”,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刊处组织本省内的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工作围绕四方面进行:第一,介绍新闻出版总署结合本次换证工作出台加强新闻队伍及新闻记者证管理的新举措;第二,介绍2003版新闻记者证的特点、样式和各项先进防伪技术;第三,介绍“中国记者网”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功能;第四,介绍利用“中国记者网”核查新闻记者证件真伪的具体方法。宣传工作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从2003年11月25日到2004年1月1日以新闻报道为主;2004年上半年以公益广告形式长期宣传,公益广告的内容和样式可以由各新闻机构自行设计制作,也可以直接从中国记者网(http://press.gapp.gov.cn)下载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设计好的样本。

  另外,各省新闻出版局报刊处要将《新闻记者证换发工作进度要求》(附件三)及时通知所辖新闻机构,要求各新闻机构严格按照换证工作的程序和时间安排,积极协助做好换发新闻记者证的各项工作。

  附件一:关于2003年新闻记者证换发工作的宣传要点

  附件二:2003版新闻记者证特点、样式及防伪技术说明

  附件三:新闻记者证换发工作进度要求

  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