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02:53   浏览:9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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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改革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的若干政策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贯彻国务院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粮食、棉花、化肥等农资市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做了大量工作,为维护市场秩序做出了贡献。针对今年农业生产的实际情
况,4月2日国务院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粮棉购销和化肥供应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近期发出的《通知》,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的监督管理,保证购销
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粮食市场监督管理,促进粮食市场有序流通。
1.继续贯彻落实我局与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对粮食批发企业的管理。认真搞好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业务企业的清理和重新登记工作,没有搞完的要抓紧搞完。严禁未经重新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继续从事粮食批发业
务。
2.继续开放粮食市场,同时加强监管力度。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出省采购粮食,只能到产区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不准直接到产区农村抬价抢购。农村贸工农一体化组织、饲养业等用粮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在本地农村收购粮食,但仅限于自用,不得转手倒卖。承担收购任务的
国有粮食企业以及经批准的粮食批发单位在本地农村收购的定购以外的粮食,批量销售部分必须进入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成交,禁止场外交易。
3.依法制止地区封锁,维护市场流通秩序。为保证省际间粮食调剂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严禁私设关卡,阻碍正常渠道的粮食运销。要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各种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
二、强化棉花市场监督管理力度,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证棉花调拨工作顺利进行。
1.强化对棉花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棉花经营单位计划外高价出售棉花,把棉花卖给非经营单位、个人或国家计划外用棉单位;棉花出口单位擅自收购、内销棉花以及棉花经营单位改换包头、虚高等级、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2.继续严格执行有关棉花政策。尽管目前已过棉花播种季节,但据了解,有些地方群众仍有存棉。因此,对棉花管理仍坚持不放开市场、不放开经营、不放开价格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注意防止非法个体棉贩私自下乡收购棉花。要采取措施,坚决取缔各种非法的棉花收购
、加工、经营单位及棉花黑市交易,严厉打击任何单位和个人套购及倒卖棉花的非法活动。
3.加强合同监督管理,严格查处大案要案。对棉花经营单位不遵守协议跨区收购和抬价抢购棉花的,要坚决制止。严禁纺织企业到产区收购棉花或通过非棉花经营单位购买棉花,一经发现,立即查封货物,立案查处。对破坏棉花收购调拨秩序的重大案件,要严格查办。
三、切实加强化肥市场监管,维护化肥正常流通秩序。
1.认真把好化肥经营主体关。化肥经营要坚持“一主两辅”的渠道,严格控制在农资公司和供销社,农业三站(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化肥生产企业自销范围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全面掌握本地化肥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开展对化肥经营单位的清理,不得批准不符
合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性经营或其他形式的变向经营。对非法经营化肥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取缔。加强执法力度,对一些地方形成的化肥一条街,要坚决予以关闭。
2.加强执法力度,严格规范化肥经营行为。化肥生产企业自销化肥总量不得超过生产量的10%,且只能卖给有经营权的单位。对供销社主渠道经营化肥也要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在化肥经营中在供销社系统内互相倒卖或转为个人承包经营。各地工商部门要配合物价等有关部门监督生
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的化肥价格政策,对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少数农民多买化肥然后私自在市场抬价出售的,可按无证经营没收非法所得。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制定落实我局工商明电〔1995〕7号和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把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抓紧抓好,并密切注意、掌握市场动态,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各地要将执行情况及时
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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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改变归口集体企业管理办法的意见(摘要)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改变归口集体企业管理办法的意见(摘要)

1984年2月9日,商业部

意见(摘要)
……
一、实行自主经营
归口的集体企业,要根据便于经营和现实条件,通过有领导的民主协商调整核算单位,原则上以自然门店为单位独立核算,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
集体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独立的联合机构(如商业综合公司、专业公司、总店等)。联合机构可以是经济实体,也可以是不脱离原单位工作的协调管理机构。联合机构的名称和组织形式,由集体企业共同商定。其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协商搞好网点建设和搞活业务经营;(三)组织联购分销;(四)统一管理和协商使用集体联合公积金;(五)协商举办必要的联合集体福利和退休费统筹支付工作;(六)组织职工业余学习,交流先进经验,做好思想工作等。
商业行政部门今后管理集体企业的主要任务是:(一)指导检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制定归口集体企业发展规划;(三)组织领导骨干的学习;(四)协调各方面关系等。归口管理的行政部门、专业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必须贯彻扶持集体商业发展的方针,在业务上进行指导,货源上给予支持。
集体商业要实行民主管理,建立职工大会。职工大会是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集体企业的领导人,要经过职工群众充分酝酿民主选举产生,不称职的可以随时撤换。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原派到集体企业工作的干部,应逐步撤回,今后不要再给集体企业派干部。集体企业如有特殊需要,可在一定时间内聘请国营干部帮助工作。
国营商业、供销社为安置待业子女而兴办的集体企业,经济上要脱离同国营公司、供销社的依附关系,按照集体所有制的原则办好企业。
国营商业、供销部门原来代管的联合公积金应移交给集体企业的联合机构管理。对过去被平调的联合公积金、公益金和其他资产要认真地清理、归还。今后严禁新的平调。各地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提取、保管、使用联合公积金的办法。联合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各地本着少提多留的原则研究决定。
二、实行经营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为了解决“大锅饭”的问题,充分发挥职工的经营积极性,归口集体企业内部都要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坚持责、权、利相结合,责任第一的原则。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应简便易行,要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维护消费者利益;要制定合理的经济指标,提出服务质量要求。
凡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单位,所得税仍由企业缴纳,不搞税额承包。集体企业职工的分配方式应比国营企业更灵活一些,可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浮动工资或其他分配形式。职工的收入水平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按照企业的经营情况,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克服平均主义,使职工收入水平同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贡献大小密切联系起来。税后盈余不得吃光分净,要提取各项基金,奖金分配也要做到以旺补淡。
三、职工集资,适当分红
集体企业绝大多数职工没有股金。为了体现集体经济“职工集资,适当分红”的原则,把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进一步充实企业的流动资金,应吸收职工入股。股额和入股多少由各地各行业根据具体情况自定。今后招收的新职工要带股进店。股金在本人离店时退还。
股息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息支付,在费用中列支,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67号文件规定,还可以从盈余中分取红利,红利与股息相加,最多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五。企业没有盈余或发生亏损时,只发股息不分红利。原有的私股股金也照此办理。
四、实行多种经营方式,发扬经营特点
归口集体企业必须切实改变自己的经营方式和经营作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积极搞活经营。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别样,可以零售为主,兼营国家政策许可并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批发业务;可以经营允许上市和多渠道流通的农副产品,可进行城乡、地区间的贩运,批买批卖,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可以向当地国营二、三级批发企业和供销社进货;可以到省内外其他市县的批发企业进货;可以同省内外国营工业企业、社队企业挂钩,可以在省内外小商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贸易货栈采购。城市的集体企业可以下乡赶集,农村的集体企业也可进城按市场管理部门的布局摆摊经营,也可以实行商工、商农、商商联营。
归口集体企业要努力恢复和发扬自己的经营长处,采取灵活多样的购销形式,切实改变“官商”作风。坚持早开门晚闭店,走街串巷,服务上门,拆零出售,连销带购等经营特点,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五、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加速人才培养
集体企业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充分发挥党、团和其他群众组织的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商业学校要注意培训集体职工。要搞好职工的“双补”教育,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职工队伍政治觉悟、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方案评审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培计划(2010)——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方案评审结果的通知

教师厅函[2010]1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0〕4号)精神,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2010年“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进行了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反馈意见,相关省(区、市)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评审结果及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相关各省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各省要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要求和全国中小学教师培训暨“国培计划”启动实施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二、置换脱产研修项目要注重遴选优质中小学作为培训实践基地,认真做好“影子教师”培训工作,加强教育实践环节,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实际能力。

三、短期集中培训项目要针对农村教师在实施素质教育和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实际需要,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相关省份远程培训项目中的培训者培训经费应按照“国培计划”要求,调整用于组织中小学骨干教师短期集中培训。对于需要举办远程培训者培训的,所需经费由远程培训项目中标机构统筹解决。

五、近期两部将制定“国培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届时,各省要根据两部下达的资金总量和相关经费标准,适当调整项目规划及预算,加强对培训资金管理,确保项目经费使用效益。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