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收容遣送规定的两件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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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收容遣送规定的两件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收容遣送规定的两件规章的决定

 (2003年9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截止2003年6月底省人民政府制定的189件现行规章及166件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涉及收容遣送规定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两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对于来访人员中已经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待处理完毕,本人坚持不走,说服教育无效,无理纠缠取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接待部门通知其主管单位或当地公安保卫部门派人到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的,由接待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协助送民政收容遣送站送回”的规定中第二分句修改为“仍坚持不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删去该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遇有前款情形的,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直接送民政收容遣送站送回”的规定。


  二、将《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相互配合负责收容、审查、管理、遣送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正当职业或者经济收入的人员”的规定修改为“公安机关和民政等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述两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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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


1995年5月16日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自1995年7月1月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金色橄榄枝环绕金色四角星组成,警监、警督、警司、警员警衔标志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横杠组成。(见附图) ”

二、第四条修改为:“警衔标志佩带在橄榄色肩章上,肩章为剑形。”

三、第五条修改为:“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一周的金色四角星,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半周的金色四角星。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四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

四、第六条修改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但是其警衔标志的横杠为浅绿色。”

五、第七条修改为:“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警衔标志。”

六、第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2年9月12日发布施行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继续有效。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199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4号发布1995年5月1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佩带的警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

第三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金色橄榄枝环绕金色四角星组成,警监、警督、警司、警员警衔标志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横杠组成。(见附图)

第四条 警衔标志佩带在橄榄色肩章上,肩章为剑形。

第五条 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一周的金色四角星,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半周的金色四角星。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四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

第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但是其警衔标志的横杠为浅绿色。

第七条 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警衔标志。

第八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


关于香港新机场建设及有关问题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关于香港新机场建设及有关问题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1年9月3日 生效日期1991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三十日在北京进行了友好的讨论。两国政府考虑到:
  ——香港迫切需要一个新机场,以保证并发展其繁荣和稳定;
  ——机场项目应符合成本效益,而且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后不应在财政上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造成负担;
  ——需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安排,以使与新机场有关的工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为此,达成以下谅解:

 一、从现在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港英政府将在最大程度上完成列在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中机场核心计划的项目。港英政府将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对包括在本谅解备忘录中的项目的建设负责。

 二、中国政府对新机场及其有关项目的建设将予以支持。中方将按照本谅解备忘录所载明的原则,向感兴趣的潜在投资者表明,港英政府所承担或担保的与机场项目有关的义务将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继续有效,并将得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承认和保护。中国政府同意中国银行将发挥适当的作用,例如在机场项目的贷款银团中发挥作用;中国的建筑公司可以通常方式竞投与机场有关的项目。

 三、关于跨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与机场项目有关的重要事宜,中英两国政府将本着合作的精神并根据中英联合声明进行磋商。为此将成立一个由中英联合联络小组领导的机场委员会,中英双方成员人数相等。该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1)港英政府在批出跨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主要的与机场有关的专营权或合约前,或在为跨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与机场有关的债务担保前,英方将通过机场委员会同中方磋商。中方对于此种专营权、合约和担保将持积极态度。在英方提供这些建议的细节后,双方对个案讨论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在作任何决定时都将充分重视中国政府的意见。盈利和效益是批出某项专营权的标准。
  (2)在港英政府实施下列项目前,英方将通过机场委员会同中方磋商:未列入本谅解备忘录附件的主要机场项目;其政府开支大部分需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后支付的任何属于列入该附件的现行机场核心计划的项目。上述项目只有在双方就此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开始进行。

 四、中国政府对于须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偿还的必要和合理的港英政府的政府举债将采取积极态度。如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偿还的债务总额不超过50亿港元,港英政府将根据需要自行举债,并通报中国政府。超出50亿港元总额的举债,须由双方对该举债建议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

 五、在以上谅解的基础上,港英政府在安排财政计划时,将以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留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使用的财政储备不少于250亿港元为坚定目标。

 六、为便于进行香港的新机场建设,将成立机场管理局和咨询委员会。
  (1)机场管理局条例将尽量以地铁公司条例为模式。港英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将保留对机场管理局的领导权以及对政策的主要领域的责任。港英政府在起草管理局条例草案时将愿意考虑和顾及中方的意见。
  (2)港英政府愿意从中国银行集团中委任一位常驻香港的人士作为机场管理局董事会的正式成员。该成员同其他成员拥有同等权利。中方无疑将就具体人选向港英政府提出一些建议。
  (3)港英政府将成立一个新机场及其有关项目的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讨论任何有关事宜,但不具决策权,而且不应该拖延工程的进行。
  (4)港英政府将把准备委任的机场管理局和咨询委员会的成员知会中方,并愿意在最后决定委任前听取中方的任何意见。港英政府愿意在机场管理局成立约两年时,考虑委任一位副主席。

 七、两国政府都希望随着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临近而就香港问题加强磋商和合作。作为加强磋商的一部分,中国外交部长和英国外交大臣将每年会晤两次来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中国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主任和香港总督也将定期进行会晤。
  本谅解备忘录将于两国政府首脑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上各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就其中涉及的问题所达成的谅解。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代   表         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李 鹏            梅 杰
     (签字)           (签字)

 附件:         机场核心计划项目

  机场(第一条跑道和有关设施)
  北大屿山高速公路
  西九龙填海
  西九龙高速公路
  西区过海隧道
  三号干线(部分)
  机场铁路
  与机场铁路有关的中区及湾仔填海部分
  青衣至大屿山干线(包括铁路部分和三号干线交汇处)
  东涌一期发展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