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39:10   浏览:8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决定


(2002年1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2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第6号公布)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议案。鉴于本工作条例(试行)所规定的内容已被《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规所替代。因此,决定废止1984年12月8日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43号

2001-07-11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广西、湖南、湖北、河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上海、广东、浙江、北京、江苏、天津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其他各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名单
  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
  5.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6.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春分公司
  7.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
  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9.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
  1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
  1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
  1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
  1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
  1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
  15.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
  16.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17.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
  1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
  19.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
  2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
  2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
  2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
  2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
  2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
  25.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
  26.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
  27.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2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29.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
  3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
  3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
  3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关于印发朝阳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工作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阳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工作细则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5〕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工作细则朝阳市人民政府 2005年5月12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朝阳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以下简称顾问团)的作用,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外聘科技顾问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顾问团是市政府领导决策的高层咨询机构,是充分发挥科技、人才优势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密切政府与广大科技顾问的重要纽带,是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大措施。
第三条 顾问团应围绕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长远规划,全面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促进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朝阳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城市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顾问团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积极为朝阳发展引进引资金、技术、项目、人才,为朝阳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牵线搭桥。
(二)围绕建设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建材及建机、绿色食品加工三大基地,发展冶金、化工、纺织三大行业,发展畜牧业、保护地、林果业三大主导产业等重点工作,对朝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广泛、深入的理论研究,进行认真细致的实际调研,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
(三)围绕朝阳的项目建设,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四)对朝阳重点建设、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科技攻关及科技推广项目的确立和实施提供咨询论证;
(五)接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的专项调查、考察任务,随时向市委、市政府提供重大信息和建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顾问团设团长1人,由主管副市长兼任;设副团长2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局长兼任;设秘书长1人,由市科技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第六条 顾问团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为顾问团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七条 顾问团成员由顾问单位和顾问个人两部分组成。
(一)顾问单位是顾问团的集体成员单位,其负责人同时是顾问团的成员。顾问单位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顾问团办公室保持联系;
(二)顾问团按重点行业设立顾问组,顾问组分别挂靠在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顾问组的日常工作由挂靠单位负责联系;
(三)各顾问组设组长1名,由顾问组成员民主推举产生。顾问组设立1名联络员,由挂靠单位产生。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顾问团团长、副团长和秘书长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顾问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
(二)提出顾问团的咨询任务;
(三)制定顾问团的工作计划。秘书长负责主持顾问团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顾问团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组织制定顾问团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确定并组织实施顾问团的重点咨询研究课题;
(三)负责组织顾问团的调查研究及重点咨询活动;
(四)组织跨部门、跨行业重大项目的咨询工作;
(五)负责反映顾问团的工作情况和顾问提出的信息、意见和建议;
(六)掌握顾问组的活动情况并及时总结经验;
(七)完成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顾问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向顾问团推荐最佳科技人选,提供有关全市建设和发展的最新研究信息和最新研究成果;
(二)协调本单位科技资源,参与有关科技顾问承担的咨询研究课题。
第十一条 顾问个人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中心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询建议,每年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一项有可供决策参考的书面咨询建议;
(二)积极参加顾问组活动;
(三)及时与顾问团办公室及挂靠单位取得联系,并开展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顾问组组长的工作职责
(一)依靠挂靠单位,组织并主持顾问组的活动,协调顾问组与挂靠单位的关系;
(二)根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科技需求,与挂靠单位及顾问组成员共同提出顾问组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与联络员共同完成年度总结工作。
第十三条 挂靠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提出咨询题目及要求,提供咨询工作必要的条件;
(二)定期向顾问组介绍有关情况,邀请顾问组组长及部分科技顾问列席有关会议;
(三)负责组织顾问组的各项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
(四)联络员协助顾问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常与科技顾问及顾问团办公室保持联系,对科技顾问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的反映给有关领导,并报送顾问团办公室;按时完成年度顾问工作总结。

第五章 活动方式
第十四条 顾问团应根据具体课题,从实际出发,通过下列活动方式开展咨询活动。
(一)市政府领导就有关问题邀请科技顾问进行咨询,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各顾问组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课题或认为有必要向市政府提出的题目,独立开展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向市政府提供决策建议或方案;
(三)顾问团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提出的题目,组织顾问开展咨询活动;
(四)顾问团可采取咨询座谈、书面建设、方案论证等多种形式向市政府提供咨询成果。
第十五条 顾问团建立定期活动制度,顾问团每届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各顾问组每年度开展一次全组活动。
第十六条 顾问对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信息,报送市领导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顾问团办公室。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顾问团大型综合性的活动由市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顾问组大型专业性的活动由挂靠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顾问团的成员由市政府按年度发给顾问津贴费。全年未参加顾问团活动又未提出任何意见、建议和信息的,不发给顾问津贴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顾问团按时换届,每届三年。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顾问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