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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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设部 商务部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121号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03年12月9日建设部第24次常务会议和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商务部部长 吕福源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五、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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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文体庆典展销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文体庆典展销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文体、庆典、展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东省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特区公共场所临时性举行面向社会公众的文体、庆典、展销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文体活动,是指以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含投影)和其他各种表演方式综合进行的大型文体娱乐活动以及大型体育比赛;但在经批准设立的室内电影院、投影场日常性的放映、投影活动除外。
本规定所称的庆典活动是指我市各级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市属节日或周年志庆期间,以集会方式表达喜庆的庆祝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展销活动,是指主办单位在公园、渡假村等露天场所,举办的介绍、销售各类商品的展览、展销活动。
第四条 举办文体、庆典、展销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一律不得由私人承包。
第五条 深圳市各级公安机关是文体、庆典、展销活动的公共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举办的文体、庆典、展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举办场地跨区,由市公安局负责管理。
第六条 举办文体、庆典、展销活动,由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租用场地的,由主办单位和提供场地单位共同负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外的单位或个人联合举办的,由接待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举办群众性文体、庆典、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含涉外活动的接待单位,下同。)必须依照本规定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向主管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举办活动的种类、主办单位、租让场地单位;
(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姓名、职务、住址、电话;
(三)活动的具体内容、规模、期限、场地,可容纳人员的容量;
(四)车辆停放场地的规模、类别、具体方位、预计停放多少车辆、消防安全措施;
(五)入场券、参观券发售办法及数量;
(六)参加保卫工作人员名单、安全保卫要求和应急措施。
第八条 各主办单位原则上按参加活动群众人数与保卫力量一百人配备一名保卫人员的比例制定方案。
第九条 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文体和庆典活动,由市公安局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以区人民政府的名义举办的文体、庆典活动,由区公安分局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负责调配安全保卫力量。
第十条 安全保卫方案须报市公安局审批的,必须提前十五日申报;须报区公安局审批的,必须提前十日申报。
主管的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必须及时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并在接到申请后的七日(区公安分局五日)内作出决定。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获批准的,不得举办相应的文体、庆典、展销活动。
第十一条 获批准举办的单位,在活动举行前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活动无法如期或无法在预定地点举行的,应在原举办日期前四十八小时将情况向主管的公安机关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主管的公安机关对出现新的特殊情况使活动无法按原定方案举行的,须在活动举行前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举办单位更改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举办文体、庆典、展销活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向主管的公安机关提交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
(二)提交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获批准而擅自举办的;
(三)没有切实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经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职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参加文体、庆典、展销活动的人,必须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有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拆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山西五鹿山等22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山西五鹿山等22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06〕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提出的山西五鹿山等22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国务院审定,现将名单予以发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保总局另行公布。
  山西五鹿山等22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丰富,主要保护对象的典型性、稀有性、濒危性、代表性较强,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维持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健全高效精干的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立标,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予以公告。
  要妥善处理好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不得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及建设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计22处)

山西省
  五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自治区
  额尔古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辽宁省
  努鲁儿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省
  凤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苏省
  泗洪洪泽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安徽省
  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福建省
  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山东省
  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河南省
  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鹰嘴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千家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
  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雪宝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云南省
  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永德大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陕西省
  子午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省
  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安南坝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