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 2003 〕 12 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各企事业单位,驻咸各部门: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加强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管理,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拆迁补偿标准适用于农村房屋拆迁,集中统一(多层住宅)安置,不搞宅基置换。
第四条 农村房屋按结构共分四等,分别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房。
(一)砖混结构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等级:
1 .一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2 .二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不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3 .三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无圈梁,无构造柱,结构构件不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二)砖木结构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二个等级:
1 .一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为全砖墙(有砖砌柱或木柱)支撑的木屋架、轻钢屋架,松木檩椽,木制屋面板, 240 砖外墙,砖或水泥地面,一玻一纱松木门窗,木板、纤维板或席纸顶棚,瓦屋面;
2 .二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檩椽, 240 砖外墙,砖或水泥地面,杂木或松木门窗,纤维板席纸顶棚,瓦屋面。
(三)砖土木结构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二个等级:
1 .一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两山墙全砖墙,主要砖柱承重,木屋架、松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基,砖或水泥地面,门窗以松木为主,席纸顶棚,瓦屋面;
2 .二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基,土坯墙,砖柱或木柱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地面或三合土地面,瓦屋面,松杂木门窗,席纸顶棚。
(四)简易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二个等级:
1 .一级简易房屋标准为 240 砖墙,砖地面,有檩条,石棉瓦屋面;
2 .二级简易房屋标准为碎砖墙或干垒墙,有檩条,石棉瓦屋面。
第五条 房屋等级的确定以房屋结构为主。其中简易结构的厂房、仓库原则上按砖土木一级评定;土木结构的房屋原则上按砖土木二级评定。
第六条 各类结构等级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4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80 元,三级每平方米 360 元;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60 元,二级每平方米 240 元;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180 元;
(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5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0 元。
第七条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 5 年以内(含 5 年)房屋折旧率为 0 %;
(二) 5 年以上(不含 5 年)至 10 年(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5 %;
(三) 10 年以上(不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10 %。
第八条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以折旧率测算后的价格为最终补偿标准。
第九条 为了增强补偿评估的可操作性,房屋装饰从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用料上,将装饰分为高档、中档和普通三等。
(一)一等(高档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 .地面。 600 × 600 以上全抛光瓷砖、花岗岩地面,高级木地板地面;
2 .内墙面。全瓷砖或木踢脚线、木质欧式墙裙(含包暖气)、壁纸、软包、防火板墙面;
3 .天棚。木质全吊顶天棚、玻璃透光天棚;
4 .门窗。高级铝合金门窗、压花木门,高级木料或不锈钢门窗套,高级铝合金或木质隔断、商品防盗网。
(二)二等(中档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 .地面。 500 × 500 以上的全瓷砖、大理石地面、彩色水磨石地面、碎块大理石、花岗岩地面;
2 .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乳胶漆墙面、木质普通墙裙(含包暖气);
3 .天棚。木质半吊顶,乳胶漆顶棚面;
4 .门窗。铝合金门窗、木制门窗套,普通铝合金或木质隔断,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三)三等(普通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 .地面。 500 × 500 以下的半瓷砖、无抛光全瓷砖、水磨石等地面;
2 .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 106 涂料墙面、油漆墙裙;
3 .天棚。阴角装木或石膏压条, 106 涂料顶棚面;
4 .门窗。铝合金门窗、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第十条 各装饰等级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等(高档装饰)每平方米 220 元;
(二)二等(中档装饰)每平方米 160 元;
(三)三等(普通装饰)每平方米 100 元。
第十一条 装饰补偿折旧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 5 年以内(含 5 年)装饰折旧率为 0 %;
(二) 5 年以上(不含 5 年)至 10 年(含 10 年)装饰折旧率为 5 %;
(三) 10 年以上(不含 10 年)装饰折旧率为 10 %。
第十二条 装饰补偿标准按装饰房屋的实用面积计算。在装饰四项项目中,每项各占 25 %,如有达不到项目要求标准的,按比例扣减。
第十三条 农村房屋附属物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有线电视。依照市广电网络公司现行价执行;
(二)土暖气。每套补助 500 元(含暖气片);
(三)门楼。简易结构门楼每个 240 元,砖木结构门楼每个 400 元,砖混结构门楼每个 480 元;
(四)砖围墙。 120 砖墙每延米 20 元, 240 砖墙每延米 40 元;
(五)土围墙。每延米 10 - 20 元;
(六)砖混猪舍。每平方米 30 - 50 元;
(七)其它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租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依法建设的厂房、仓库、宿办、住宅等用房以及租用土地上的附属物均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搬家、临时安置等费用标准参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占用河道划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违法占用其它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违章建筑处理。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政办〔2007〕123号
市辖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北海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政发〔20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
(一)在市辖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下同)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市辖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三)在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三资”、股份制企业等)的在职职工。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
(一)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办法
(一)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地方税务部门随“三税”同时征收,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经财政专户缴入市本级国库,按市对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中规定的税收分成比例分成。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各单位代扣,到同级教育部门开具专用票据,并将款项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经财政专户缴入同级国库。
(三)各类企业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经财政专户缴入市本级国库。
第六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税务部门及市本级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辖区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专用收款收据》。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
(一)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随“三税”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
(二)“三资企业”随“三税”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暂不征收。
(三)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随“三税”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但在纳税申报时须提供相关材料。
(四)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在职职工,经核实后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财政部门按季度计提和拨付,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专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代征单位违反本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对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合浦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