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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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6年3月26日 生效日期1996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在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菲两国文化协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经过共同协商,商定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管理和研究
  1.双方互派由研究人员、文化管理人员、艺术家及专家组成的5人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考察文化艺术资源及管理方法10天。
  2.双方互派文化工作者代表团8人访问对方国家10天。
  3.双方互派国家级艺术家5人访问对方国家10天。

 二、表演艺术
  4.双方每年互派戏剧工作者代表团3人访问对方国家10天,考察并进行戏剧交流。
  5.双方互派一35人艺术团访问对方国家7天。
  6.双方互派1名民族音乐家或作曲家访问对方国家10天。

 三、电影
  7.中方派1至2名中青年导演携其代表作品访菲;
  菲方派1至2名电影教育家及/或1名独立电影制片人到中国各电影机构交流和考察。具体细节由双方主管部门另商。

 四、教育
  8.双方每年互换3名奖学金名额,接受大学本科、研究生或访问学者学习研究。具体学习专业及研究领域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9.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开展校际交流。具体细节由双方有关高等院校直接商定。

 五、图书、出版
  10.双方互派2-4名图书馆专业人士访问对方国家10天。
  11.双方鼓励并支持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
  12.双方鼓励互派出版代表团。

 六、体育
  13.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之间的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两国体育组织协商,互派运动员进行比赛和技术交流。

 七、会议
  14.双方鼓励本国学者、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八、费用
  除非有附加条款说明,双方同意实施本执行计划的经费条款如下:
  15.派遣国负担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和项目交流的国际旅运费。国际旅运费是指派遣国负担由本国到接待国的第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并由最后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回到本国的旅运费。接待国负担来访团的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并符合国际上都能接受的与来访者级别相应的标准。
  16.中菲文化协定执行计划内菲方所派人员及代表将免付菲律宾旅行税。
  17.派遣国所派团体,如在接待国滞留超出执行计划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日期,费用将由派遣国负担。
  18.关于两国互换奖学金名额的费用,以及教授、学者在对方国家任教或研究的待遇,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教育文化体育部另行商定。

 九、其它
  19.双方鼓励并支持进行民间文化交流,有关要求和待遇条件由双方有关单位另商。
  20.有关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实施细节由中国有关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21.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取消一些项目,由中国文化部及其它有关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22.本执行计划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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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第二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七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九条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条 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和工业三年翻番目标分解表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和工业三年翻番目标分解表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和《工业“三年翻番”目标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
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为加快工业化进程,围绕“三年再翻一番”目标,进一步改善工业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1、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
2、先进工业园区
3、突出贡献工业企业
二、考核办法
(一)对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的考核
1、考核对象:各县(市、区)。
2、考核指标: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总额、规模以上工业税收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长率。总分前三名者为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
3、计分方法:
(1)基本分:总分100分。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25分、销售收入占25分、利税总额占25分、规模以上工业税收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占15分、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长率占10分。前三项指标按当年实际完成数占市政府下达目标的比例最高者为第一名,记满分,其余按其完成目标比例占第一名完成目标比例计分;后两项指标按排名计分,第一名计满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例计分,负增长不计分。
(2)附加分:①工业招商引资:当年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每一个项目加1分;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0000万元以上的,每一个项目加2分;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0000万元以上的,每一个项目加3分。②争创品牌: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每一个项目加2分;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每一个项目加1分。
(二)对先进工业园区的考核
1、考核对象:县级工业园区。
2、考核指标:入园企业进资总额、园区企业实现工业销售收入、园区企业上交税金总额(含优惠返回)、园区企业安置劳动力就业人数。总分前三名者获先进工业园区奖。
3、计分方法:总分100分。园区企业上交税金总额(含优惠返回)当年绝对额和每亩平均值各占18分,按排名计分,第一名计满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例计分;入园企业进资总额、园区企业实现工业销售收入两项指标当年绝对额和每亩平均值各占15分,按排名计分,第一名计满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例计分;园区企业安置劳动力就业人数当年绝对额和每亩平均值各占2分,第一名计满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例计分。
(三)对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的考核
1、考核对象:全市所有工业企业。
2、考核条件:企业必须做到“四不”,即:不偷漏欠税收、不欠利息、不拖欠员工工资,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当年盈利,上一年度上交税收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20%或上交税金500万元以上。
三、考核依据和程序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次年元月底前将有关数据如实填写盖章后报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上报资料,经与市统计、财政、税务、民营企业局等相关部门核实后,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呈市政府审定。
3、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考核指标以统计报表及财政汇总数为准;先进工业园区和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奖考核以统计、民企、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数据为准。
四、奖励办法
对评为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先进工业园区、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发给奖牌和荣誉证书。奖励标准为:
(一)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第一名奖6万元,第二名奖4万元,第三名奖2万元。奖金从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先进工业园区:第一名奖5万元,第二名奖3万元,第三名奖2万元。奖金从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突出贡献工业企业,授予法人代表“宜春市优秀企业家”称号,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财政在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税金比上年增长的地方所得部分中,按5%的比例纳入同级财政建立的工业经济专项发展资金,用于奖励支持该企业的发展。
同时被评为“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和“五十强”民营企业的,两边均发奖牌和荣誉证书,但奖励资金不重复计算。
本考核办法由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