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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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计划生育经费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并加强内部审计。依照本条例征收的社会抚育费,只能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第七章的标题改为“法律责任”
三、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生育。非法同居生育的,除按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外,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常住人口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流动人口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罚决定并下达处罚决定书。”
五、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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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2000年8月4日发布的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68号将本文废止)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定的营业场所为准。
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作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
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
(三)单独立户;
(四)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
(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府建设重点工程的房屋拆迁,本市别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在此没有常住户口,其原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计算使用权补偿款(不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对超过60平方米之外的部分按照拆迁价格的20%给予补偿。
五、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虽然在此有常住户口,而且独立分户,但是没有长期居住,在其他地方另有住房的,计算使用权补偿款时不予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
六、拆除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仍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迁人居住的卧室的建筑面积加上该套房屋的厨房、卫生间等附属建筑面积计算;但是其厨房,卫生间等附属建筑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附属
建筑面积。
七、按照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号)第22条第一款规定认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困难户时,被拆迁除房屋使用人必须同时符合该款此列三个条件,即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
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否则不予认定。
八、拆除承租住宅房屋,其原建筑面积测定困难的,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换算系数可以参照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或者所在院落内房屋总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对比系数确定。



1999年7月26日

关于印发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考试招聘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第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时,都要面向社会通过考试、考察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调任及特殊岗位等确需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一)编制招聘计划;(二)制定招聘工作方案;(三)发布招聘信息;(四)报名和资格审查;(五)考试;(六)考察;(七)体检;(八)公示;(九)审核备案;(十)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落实、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审核备案和检查监督;同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的控制和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数、编制结构、经费核拨方式、聘用人员控制数以及现有人员结构情况对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进行审批。

第十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并与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协调、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三章 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履行聘用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知识、能力,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执业(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三)具有正常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特殊情况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五)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受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事先在《招聘简章》中明示,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四章 公开招聘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根据岗位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或特殊招聘两种方式,通过笔试、面试等方法进行。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以及岗位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及运用能力。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包括应聘者的专业知识、综合分析、言语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以及自我认知程度、实际操作能力等;对操作性较强的岗位,要突出对应聘者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
  一、公开考试招聘
事业单位招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的新进初任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公开考试招聘的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工作方案。招聘单位于每年元月底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当年编制使用计划,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制定本单位当年招聘计划,填报《招聘计划申报表》,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招聘计划于2月底前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当年本地区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按规定报批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下达当年招聘计划。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编制办审核盖章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区)、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并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的内容包括:

1.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空编数和拟招聘人数;

2.拟招聘职位名称、专业、人数以及所需的资格条件;

3.招考的对象、范围和采取的考试方法。

(二)发布招聘简章。经审定的招聘信息应于公开招考前1个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河池人才网、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等网站及我市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同时,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招聘单位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发布。

招聘信息应当载明招聘单位情况、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应聘条件、报名方法;考试考核时间(时限)、内容、范围;考察、体检的要求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报考市属事业单位人员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报考县(市、区)事业单位人员的报名及资格审查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发给《应聘人员登记表》,由报考者如实填写,招聘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报名结束后,由招聘单位填写《应聘人员考试报名名册表》,连同《应聘人员登记表》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而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组织获得相关资格的报考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报考资格。

(四)笔试。招考岗位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不能少于1:3。个别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确因需要在当年补缺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方能开考。
笔试科目一般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每科分值满分为100分。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统一命题,并组织有关人员集中阅卷,统一设定合格分数线。 

(五)面试。在笔试成绩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按招聘职位人数与笔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1:3的比例进入面试;达不到面试比例,又确实需要进人的,必须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才能进入面试程序。

市直属事业单位的面试工作,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的面试工作,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需制定面试工作方案,由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设置情况制定,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面试工作方案内容包括:面试的组织机构,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面试形式、内容及命题,面试程序,面试时间及地点、纪律监督。

面试方式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专业理论知识笔试,其分数按30%比例计入面试成绩。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面试成绩。面试分值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考察人选。
  面试考官由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单位、专家和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招聘岗位专业性较强的,专家成员的比例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二分之一。

(六)考察。招聘单位根据招聘职位人数,按应聘者的笔试总成绩+面试合格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以1:1.2-1.5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察内容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结束应形成书面材料,确定考察意见为合格或不合格。如考察中出现考察意见为不合格者,可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笔试总成绩+面试合格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排序依次递补。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七)体检。经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察结果按招聘职位人数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如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从考察合格人选中按笔试总成绩+面试合格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体检所需经费由应聘人员承担。

(八)公示。根据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要在河池人才网、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等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及招聘单位工作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九)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招聘单位根据考试、考察、体检、公示结果,撰写招聘工作情况报告,填写《拟聘用人员名册表》、《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名单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审批。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名单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呈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岗位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候聘人员信息库。对进入面试而未被聘用的应聘人员分岗位按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候聘,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如有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选聘,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免笔试,直接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进入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合格者可办理聘用及相关手续。

二、特殊招聘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市直属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呈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特殊方式或直接进入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招聘:

(一)事业单位中,某些职位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对任职人员的要求也特殊,不宜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

(二)招聘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在各类高校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会或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织的人才招聘会上,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协议的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属用人单位急需引进人才范围的应届毕业生;

(四)乡镇以下艰苦、边远山区的特殊岗位;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四条 招聘单位要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聘用合同文本采用国家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合同(范本)》。聘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一份。双方自愿,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

第十五条 首次聘用一般签订短期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考察合格,单位可以续签合同。

第十六条 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在聘期内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试用期在同一聘用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进人员辞职、招聘单位辞退新进人员以及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各招聘单位在招聘期间应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工作。招聘领导小组由招聘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组成,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聘用工作人员的;

(六)在招聘工作中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招聘有关规定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后勤控制数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