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追授李玉国同志“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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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追授李玉国同志“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决定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追授李玉国同志“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决定
人发[200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李玉国同志,中国共产党党员,生前任山东省沾化县地方税务局下洼征收处主任。1969年12月出生,1988年12月参加税务工作,曾任税务专管员、会计、税务所所长和县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先后被评为滨州市“十佳青年税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公务员,3次受到嘉奖,1次荣立“三等功”。李玉国同志因长期带病坚持工作,积劳成疾,于2002年3月28日病逝,年仅33岁。
李玉国同志热爱税收事业,在从事税收工作的14年中,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他刻苦钻研业务,爱岗敬业,坚持原则,依法治税,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为国分忧,献身税收。直到病重期间,仍坚持工作在税收征管第一线,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了新时期税务干部的良好形象,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和爱戴。李玉国同志是自觉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先进典型,是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的楷模。
为了表彰李玉国同志先进事迹,弘扬李玉国同志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的奉献精神和崇高品格,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追授李玉国同志“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并号召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向李玉国同志学习。学习他对党、对人民、对税收事业的无限忠诚;学习他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依法行政、敬业爱岗、勤政为民的高尚品德;学习他求真务实、廉洁奉公的优良作风。
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向李玉国同志学习的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扎实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创建文明行业,以圆满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任务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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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2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1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月28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印发《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全国妇联


关于印发《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1]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妇联: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时期,财政部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乳腺癌、宫颈癌(以下简称两癌)救助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政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制定了《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全国妇联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母亲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救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三条 项目资助的地域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救助对象为经过有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癌2B以上或乳腺浸润性癌的农村贫困妇女,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项目实施和宣传工作中,应当标明“彩票公益金—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以突出彩票公益金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全国妇联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和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联合组成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拟定项目预算和执行协议等文件。
  (二)组织签订执行协议,并按照协议及时拨付救助资金。
  (三)指导、监督项目执行,并建立项目管理电子数据库和档案。
  (四)负责组织项目培训。
  (五)负责项目的总结评估。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省妇联成立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提交本地区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负责制定本地区的项目执行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项目执行,全面掌握、控制项目执行情况,督促县级妇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发放救助资金。
  (三)建立项目档案,对受助人群的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随访和跟踪记录,提交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详细报告等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实施流程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救助资金申请表。申请人及其所在地村委会和有关医院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村妇代会负责收集汇总需救助的“两癌”患病妇女名单、人数以及申报材料,上报至项目实施县妇联。项目实施县妇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至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
  第十条 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及时对各地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认真填报需救助的“两癌”患病妇女情况汇总表,形成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整理审核,形成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经全国妇联批准后,由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与省级妇联签订执行协议。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按照执行协议下拨救助资金至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在收到救助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拨至项目实施县妇联。项目实施县妇联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拟救助的“两癌”患病妇女。
  第十三条 获得救助资金的“两癌”患病妇女,应当在领取救助金登记表上签名。
  救助金登记表原件由项目实施县妇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复印件由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保存。
  第十四条 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县妇联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救助申请和项目实施档案。
  第十五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应当建立完整的资金审批、项目管理档案,随时抽查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县工作档案,随机对受益人进行抽查访问,适时对项目实施地区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测项目的实施效果,掌握项目的受益情况,并向全国妇联提交项目执行报告,由全国妇联审核后向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的项目执行单位和个人,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应当全额追回救助资金,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九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报告,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以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资助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应当接受国家审计署的专项审计,可以选择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公布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