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先生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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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先生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先生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国税外[1989]52号

1989-03-11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北京代表处来函,反映其客户美国×××公司北京代表处常驻代表×××先生的工资、薪金中含有假设房租,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假设房租是指一些外国公司在向其他国家派驻工作人员时,考虑到不增加派驻人员的个人房租负担,由公司支付其所在派驻国的住房费用。但公司在支付该派驻人员工资时,为不使其因不需支付房租而获得利益,扣除掉该派驻人员在其本国按照一般住房水平应由个人负担的住房费用。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及有关规定,外国公司为其驻华工作人员支付的住房费用如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可不并入个人所得征收所得税。因此,假设房租作为个人应负担的住房费用,应作为个人所得一并征收所得税,而不宜再作扣除。请你局按上述原则,根据×××先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有关结果转告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北京代表处。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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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好本地区的相关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首批申报一个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产业园数量不限。
同时,各地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做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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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大、科研开发能力强、骨干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地区;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电子信息产业中的某一专业领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管理机构。信息产业部成立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认定委员会)。
第五条 职责。部认定委员会负责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工作,并配合信息产业部对经认定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工业增加值占全行业的比重在5%以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亿元。
(二)有若干个电子骨干企业,产业链相对完善。其中,销售额大于50亿元(含50亿元)的综合类(以整机产品为主)企业不少于2家;销售额大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元器件企业不少于3家;销售额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及软件企业不少于2家。
(三)信息化水平较高,人才优势明显,产品技术先进,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不少于3家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设有产品设计研发中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不少于2家。
(四)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五)有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
(六)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为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一定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年)的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基地发展。
第七条 产业园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规模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电子整机产业园年销售额在150亿元以上;电子元件产业园(含仪器、设备和材料)年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电子器件产业园年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产业园年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电子信息产品出口产业园的年出口额在40亿美元以上。
(二)主要产品的技术、规模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建有国家级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出口产业园除外)。
(三)已纳入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有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了相应的协调发展机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向信息产业部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产业基地的申报材料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及其有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
1.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基本情况;
2.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三年滚动规划;
3. 达标骨干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4. 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批复的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研发中心的有关说明材料;
5. 申报方所在地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二)产业园的申报材料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及其相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
1.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基本情况;
2.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三年滚动规划;
3. 达标骨干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4. 主要产品的技术、规模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5. 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批复的复印件;
6. 电子出口产业园申报单位应提供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出口情况证明。
(三)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行业统计为准,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四)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五份、复印件五份及电子版。(《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和《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另发,并可在www.mii.gov.cn及www.ceic.gov.cn网站下载)。
第十条 审核。部认定委员会委托支撑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形成评审意见,报部认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认定授牌。信息产业部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批复并授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施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于不达标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 被授予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地区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发展情况通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部。
第十四条 对已经授牌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如发现弄虚作假予以摘牌,并暂停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将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情况,每三年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条件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2月26日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违法建筑行为侵占了国家的土地资源,侵占了社会财富,侵犯了公共利益,严重地影响了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目标的实现。为加大力度查处违法建筑,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筑包括: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它建筑。
二、市政府应坚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坚决依法清理、拆除违法建筑,惩罚违法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一)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建筑的行为人应严肃查处。在处罚未执行完毕以前,必须停止办理与违法行为人有关项目或事项的所有手续。
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不得给违法建筑的行为人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坚决查处违法租赁行为。
(二)禁止租用违法建筑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给无合法有效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的生产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有临时房地产使用权证明文件的,经营期和临时房地产使用权证明文件有效期必须一致;发现生产经营者租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其立即
停业,暂扣其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禁止施工队伍承建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对违反本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可查封其施工机械和设备,暂扣其承建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可没收其施工机械和设备,吊销其承建资格证书。
(四)禁止租用违法建筑的房屋从事文化、娱乐、饮食等经营的行为。违反本决定的,文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收回其文化、卫生等有关的许可证,责令其立即停业,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查处在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六)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给无合法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或无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的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
政府其它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从重查处违法建筑。
三、各级政府应把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规划国土部门、各区和各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的领导班子,在城市规划和国土规划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凡发现国土规划部门或区、镇(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发生越权审批、非法占地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主管领
导不得晋升职务,直接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处分;对以权谋私、管理不力、严重失职和滥用职权的,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市政府委托各区政府代管的临时用地按规划可以建设临时建筑的,必须与市规划国土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凡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临时建筑,应追究区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和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村民兴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批准。
禁止非本村村民买卖宅基地和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在宅基地兴建住宅。
六、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筑定期普查制度,并定期向上级领导报告违法建筑普查结果。对普查中发现的违法建筑应当作出及时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规划国土部门、监察部门举报违法建筑情况。上述机构应当指定具体的工作机构接受举报,为举报人保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及时进行调查和核实,发现有违法事实的,应依据本部门的职权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各新闻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对严重违法者给予曝光,加强舆论监督工作。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实施以前所发生的违法行为,由市、区政府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罚;本决定实施以后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从重进行查处。



19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