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46:51   浏览:9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54号

1995-10-10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新地税四字[1995]0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关于渔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关于渔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以下简称?双方?),

  考虑到加强两国业己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

  认识到渔业合作符合双方渔业和经济发展的共同利益,

  根据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双方对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共同关注,

  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双方在渔业方面的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标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共同希望按照以下目标开展工作:

  1.在渔业领域进行开发活动;

  2.联合培训项目,联合考察活动;

  3.在生产方面共同促进建立合资企业,以及水产加工品销售。

              第二条 合作领域

  1.双方认为如下渔业领域的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关注和利益。双方希望通过本备忘录促进在这些领域合作的发展。

  2.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为:

  a)捕捞业;

  b)水产品行业;

  c)渔业教育;

  d)渔港发展及完善;

  e)船舶修造;

  f)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其它合作领域。

              第三条 合作机制

  1.为保证本谅解备忘录的实施,双方同意成立相当级别的渔业合作委员会。

  2.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上述领域内的具体合作计划和实施方式。

  3.根据需要,可在该委员会下设立工作组。

              第四条 启动

  各方应在本谅解备忘录生效后3个月内指定一名代表,并在确定该代表后三个月内,提出合作的具体意向和建议。

              第五条 谅解备忘录的修订

  对本谅解备忘录的任何修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争端解决

  双方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时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第七条 生效、期限和终止

  1.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修改或延长有效期。

  2.一方可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随时终止本谅解备忘录。

  3.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不应影响在本备忘录下制订的任何计划的有效性或执行期。

  本谅解备忘录由下列经各自政府机构授权的人员签署,以昭信守。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1年4月23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平凉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


平凉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暂行规定


平地社保[2000]81号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平凉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首先必须向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即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属地统筹原则。参保单位必须按照各统筹单位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地直各参保单位缴费从2001年一月份开始,单位按200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缴纳,个人按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要为退休人员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第四条 起步阶段个人帐户暂由参保人员自己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只记帐,不管钱。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纳的2%暂不缴纳,统筹基金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划拨比例随同工资直接发给本人,其它企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按划拨比例直接发给本人。参保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必须真实记录。
计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按职工不同年龄段确定。单位缴费为6%的,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退休人员为本人退休费的3.2%,46岁以上至退休人员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2%(不含个人缴纳的2%,下同),45岁以下的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
  第五条 在职职工的年龄以年度计算。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管理权限批准退休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确定划入个人帐户比例,从次月起按退休职工对待,个人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应发给个人的部分后,作为统筹基金,全额上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中,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应缴纳的统筹基金由预算科(股)逐月直接拨入医保统筹
基金财政专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给缴款单位开具缴款专用收据,作为记帐凭证。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作为下年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八条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和核定个人帐户的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和计入个人帐户的工资基数。
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
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月平均退休费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内退人员按在职职工对待。
  第九条 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含退休)缴费基数之和。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允许参保单位将一个季度直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月初或季初一次性缴纳。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收缴后开具“平凉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款收据”。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旬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医疗专户。需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预算,按月拨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支出户,由医保经办机构予以支付。
为了结算方便,收入、支出、财政专户应设在同一家国有银行。
  第十三条 存入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基金按规定计算利息,所得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及其增值部分免征税费。
  第十四条 为了不降低一些企业的原医疗保障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建立补充
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必须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存入财政专户,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参保单位。既可统一使用也可划入个人帐户。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逾期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当月起停止统筹基金按比例划入个人帐户,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住院病人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
参保单位逾期未缴后又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补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要向职工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情况,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统筹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预算。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相关的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对统筹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一经查出要追究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弄虚作假瞒报或少报工资总额、将在职人员冒充退休人员加大划入个人帐户比例的
,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情节严重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24条的规定,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统筹单位要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参保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