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3:27:50   浏览:9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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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银办发[2001]12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及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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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竞争法对中国竞争立法的启示

 马克·威康姆斯(著)

林立新 谢军晖 纪文华(译)

内容提要:自从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经济政策以来,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控制已逐渐放松,国家计划的实现已不再是压倒一切的考虑因素,然而公平竞争的自由市场并未形成,广泛存在的垄断行为已严重地扭曲了市场,为此,必须制订一部有力的竞争法以限制这种情况的继续存在甚至不断恶化。作者认为欧盟竞争法在这一方面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另外,本文还提及了促使市场更富竞争力的外部压力以及竞争法的全球化趋势问题。

主题词:欧盟竞争法 中国竞争立法 启示

一导言

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经历了一次巨大的经济转型。原先实行的国家垄断经济已经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取代。虽然按照国民生产总值来计算,公有制仍居主导地位,

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包含了相当部分的私营经济成分。最近中国政府已决定对众多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规模更大的国有企业也有可能纳入私营经济的轨道,而政府机构亦将分阶段进行精简机构、减少编制的工作。不过,由于受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一政策的实施步伐已有所放慢。

然而,正当中国逐步迈向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市场导向性更强的未来经济体制的时候,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法律真空,即缺乏对竞争机制的全面有效保护,换句话说,中国缺乏对于卡特尔、垄断规模或垄断行为、反竞争行为、合并或明显限制性的商品或服务购销协议等的明文禁止性规定。事实上,在从指令性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换过程中,有关保护市场经济机转换的过程中,有关保护市场经济的规定显得十分不足,而这些法律法规势必要在将来替代国家指令的作用,如果市场要市场经济效率极大化,对各种反竞争性行为及加以有效的控制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旨在分析中国制定竞争法的必要性并探讨欧盟相关立法是否可以全部照搬或经过一定修改调整而成为在中国可行的立法模式。

二、中国制订竞争法的必要性

随着中国逐步摆脱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以及计划经济,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有许多领域已允许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外资以各种形式进人中国,同时亦带来了新技术和新的生产方法,创造了上百万个就业机会。外资已使许多经济部门焕发了生机与活力。但是,国家在许多重要的产业部门仍旧处于压倒性的优势地位,同时在许多关键行业掌握着法律上的或者是事实上的垄断地位。进一步,即使是在竞争性行业,中央及地方政府也同样运用权力为国有企业提供各种保护,这也成为一大问题。上述这些情况的存在构成了主张中国制订综合性竞争法的理由之一。

主张中国制订综合性的竞争法的另一个有说服力的理由是,随着中国进一步开放其国内市场从而最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许多中国企业可能会被外国的竞争者挤垮。由于缺乏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的有效控制体系,这些外国的公司或企业将会利用卡特尔或购并进而垄断国内某些行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仅从自我保护的角度出发,中国亦有必要制订一部竞争法。然而反过来,某些人可能会认为,竞争法的空白对缺乏商业经验的中国企业而言可能会成为最有力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

另外,这一部竞争法可以有效地限制地方与中央行政机构过度的经济权力,以此保证由市场而非政府进行微观经济决策。当然,宏观经济决策应由适当的政府机构做出。

最后,这一部法律的有效实施可能还有一个额外的好处,即通过减少政府影响企业决策的权力进而减少某些方面的腐败行为。

总之,不论是从经济效率还是从经济公平的角度来考虑,中国均须尽快引人竞争法。下文将会论及学术界及政府机构的观点。

三、当前的相关立法

在竞争法立法方面,中国并非完全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不过,现有法律的调整范围过于狭窄,而且在法律实施方面也不确定。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上旨在打击各种

误导性的商品说明、抵毁他人的商品、误导性广告、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即(普通法中的违反信赖)以及暗中给予佣金或回扣以增加销售等不法行为。所有上述这些措施实际上同市场上的诚实信用相关,而非针对整个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

不过,虽然缺乏系统性,这部法律中还是有一些条文间接地触及到了竞争法问题。比如下述这些行为是非法的:

(1)以低于正常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

(2)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销售条件;

(3)滥用公用事业中的法定独占权,强迫顾客向某一指定供应商购买商品或服务;

(4)串通投标。

最后,该法亦禁止政府机构滥用行政性垄断权力向第三方指定商品供应商。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等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房改办、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房租提高后,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本人分摊租金
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由其工资发放单位给予补贴。为做好单位补贴额的核定工作,现对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收入的计算范围规定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包括:
1.退休费(含历次增加的退休费);
2.各项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
3.书报费;
4.洗理费;
5.按京人工字〔1987〕11号文件享受的“退休职工困难补助”和按京人退〔1993〕第6号文件增加的数额;
6.中小学教师按京人工〔1994〕32号及其补充文件规定享受的奖励金;
7.按京国工改〔1994〕第10号文件规定发给的“其在职时其他收入部份”(其中书报费、洗理费与本条3、4款不重复计算)的数额。
二、本规定只适用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核定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房租补贴。
三、本规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和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199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