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兽药注册目录(1999年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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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兽药注册目录(1999年第106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06号

ANNOUNCEMENT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106

  根据《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批准瑞士诺华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8种产品在我国注册和再注册,并核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兽药注册目录50),其中本公告中杆菌肽锌预混剂为换证,该产品原(98)外兽药准字03号许可证同时废止。以上产品的监督检验按农业部发布的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进口兽药注册目录(50)

REGISTERING LIST OF IMPORTING VETERINARY DRUG, NO.50

兽药名称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溴螨酯纸条(蜂螨清) FOLBEX VA
诺华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瑞士生产厂
NOVARTIS ANIMAL HEALTH INC SWITZERLAND
(99)外兽药准字22号
1999.9--2004.8

环丙氨嗪原料
CYROMAZINE
制剂:环丙氨嗪可溶性粉 50%NEPOREX 50 SP
诺华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瑞士生产厂
NOVARTIS ANIMAL HEALTH INC SWITZERLAND
(99)外兽药准字23号
1999.9--2004.8

甲基吡啶磷原料
AZAMETHIPHOS
制剂:甲基吡啶磷可湿性粉 50 ALFCRON 50 WP、甲基吡啶磷可湿性粉 10 ALFCRON 10 WP甲基吡啶磷可溶性颗粒(蝇蟑宁SNIP RBI)
诺华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瑞士生产厂
NOVARTIS ANIMAL HEALTH INC SWITZERLAND
(99)外兽药准字24号
1999.9--2004.8

二嗪哝原料
DIAZINON
诺华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瑞士生产厂
NOVARTIS ANIMAL HEALTH INC SWITZERLAND
(99)外兽药准字25号
1999.9--2004.8

杆菌泰锌预混剂10%
ZINC BACITRACIN 10% FEED GRADE
匈牙利PHYLAXIN PHARMA CO 公司匈牙利生产厂 PHYLAXIN PHARMA CO LTD HUNGARY
(99)外兽药准字26号
1999.9--2004.8

传染性法氏囊炎疫苗
BURSA--VAC
先灵葆雅动物保健公司美国生产厂
SCHERING PLOUGH ANIMAL HEALTH CORP U.S.A.
(99)外兽药准字27号
1999.9--2004.8

鸡新城疫活疫苗
New Castle N--63
先灵葆雅动物保健公司美国生产厂
SCHERING PLOUGH ANIMAL HEALTH CORP U.S.A.
(99)外兽药准字28号
1999.9--2004.8

复方煤焦油酸溶液
COMPOUND TAR ACIDS SOLUTION
(泛福露益S<原名:农福>FARM FLUIDS)
英国安德国际有限公司
ANTEL INTERNATIONAL LIMITED ENGLAND
(99)外兽药准字29号
1999.9--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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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中国外交部 匈牙利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8日 生效日期1988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友好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加强两国外交部、两国大使馆及其他外交机构的合作和相互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外交部长根据需要进行互访或举行会晤。两国外交部副部长根据需要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举行磋商。访问、会晤和磋商的时间、内容和地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会晤和磋商可交谈事先确定的问题和临时提出的问题,诸如:欧洲军事缓和问题(先由匈牙利方面介绍)、对亚洲形势的评价(先由中国方面介绍)、匈牙利关于欧洲两个主要地区合作的经验和互相介绍关于侨民政策的经验等。

  第三条 双方根据需要就政策问题、新闻工作、领事问题、国际法问题、国际组织的工作及其他问题举行司长级单独磋商。

  第四条 双方通过驻接受国大使馆互相通报本国国内重大事件、外交政策的目标和活动。双方支持对方国家大使馆深入了解本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支持其发展双边关系的努力。

  第五条 双方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保持接触,特别是在就有争议的国际问题作决定前事先进行磋商。

  第六条 双方支持两国经济、贸易合作的发展,支持文化、科技来往以及体育、青年和旅游方面的交流。

  第七条 双方支持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和匈牙利外交研究所的合作。

  第八条 两国常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加强联系和信息交流。

  第九条 双方为实施本协议派遣的代表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停留期间的费用由接待一方负担。遇有急病时,由接待国免费提供医疗和护理。

  第十条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终止日期为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四年。
  本协议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牙利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外 交 部 长            外 交 部 长
      钱其琛              瓦尔科尼·彼得
     (签字)               (签字)

石家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





(1994年8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户籍为农业户口的公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和依照第一条所列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劳务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费用。除此以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举报。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罚款、设立基金、募捐、摊派等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贯彻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
  (四)审议村提留、乡(镇)统筹费、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检查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各种基金、发放的牌照、证件、簿册、组织农民参加保险、服务性收费等社会负担项目的合法性;
  (六)受理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举报和申诉;
  (七)调查处理有关农民负担的案件;
  (八)建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
  第八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本市所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项目是否合法
  (二)农民个人每年直接缴纳的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总额,是否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以乡、镇为单位计算)的百分之五,其中乡(镇)统筹费是否超过总额的二分之一;
  (三)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实行统算统收、定项限额、预决算审批、定期公布、农民负担明白卡等制度的实行情况;乡(镇)统筹费由乡(镇)农经站一本帐统收统支,村提留由乡(镇)农经站监督管理专款专用的执行情况;
  (四)农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设立基金、发放牌照、证件、簿册、发行有价证券、报刊书籍、组织农民参加保险是否符合《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六)农用水费、农村电费是否符合《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七)对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罚款或没收财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八)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执行公务所需经费有无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摊派;
  (九)在乡(镇)建立机构配备人员,所需经费有无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摊派;
  (十)企、事业单位面向农村服务性收费是否合法;
  (十一)惠农政策是否落实;
  (十二)其它应予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提留、乡(镇)统筹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 县(市)、区须在每年五月底前将上年度农民负担的决算情况、本年度预算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检查发现的;
  (二)群众举报、申诉的;
  (三)上级主管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四)新闻单位披露、经查证属实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移送和下一级有关部门上报的;
  (六)违法单位或个人自查自报的;
  (七)依法应予复议的;
  (八)其他应当受理的。
  第十二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按《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使用的执法文书,由石家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后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多收资金或财物,对其单位处以非法所得款额一倍的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提请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预算方案未按《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通过,即向农民收取村提留或乡(镇)统筹费的;
  (二)擅自扩大乡(镇)统筹费提取比例的;
  (三)擅自扩大农民劳务负担或强制农民以资代劳的;
  (四)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五的
  (五)在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内另立项目或扩大使用范围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后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多收资金或财物,赔偿损失,并处以非法所得款额二倍的处罚;对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三百元至六百元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提请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虚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二)强迫农民接收有偿服务,加重农民负担的;
  (三)违反自愿原则,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募捐或要求赞助的;
  (四)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摊派在乡(镇)设立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所需费用的;
  (五)擅自增加农产品定购任务或克扣、截留粮、棉、油预购定金和平价供应农用物资的;
  (六)未经合法程序批准擅自向农民收取牌照、证件工本费的;
  (七)擅自提高农用水费、农村电费标准及加收其他费用的;
  (八)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九)在收购农产品时压级压价或擅自代扣其他款项的;
  (十)对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范围、超标准收税的;
  (十一)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农村集资、设立基金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职务人员的;
  (二)对抵制、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贪污、盗窃、挪用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
  (四)因非法加重农民负担而酿成恶性事件的;
  (五)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二个月之内复议完毕,并制作复议决定书;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市原有涉及农民负担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