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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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政发﹝2007﹞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


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以及其它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供气、热力、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零陵区城市规划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和冷水滩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对零陵区城市规划区内区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县级管理权限由零陵区建设局负责实施。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报送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一)招标申请表;
   (二)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六)工程预算书;
   (七)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已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书;
  (八)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九)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 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八条 招标人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九条 对需要划分标段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按照设计施工图的内容进行发包,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紧密相联、不能分割的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后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和附属工程,其造价超过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发包。
  第十一条 招标工程采用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和合同价;采用其它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而以其他书面通知方式载明的,视为已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或补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提交。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2%,由市财政局统一收管,如有违约,由市财政局负责按合同的规定扣罚;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应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由招标人负责监管;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约定工程质量、进度奖罚比例。
  第十三条 招标人收取、退还或拨付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应在招标人的银行帐户和投标人、中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银行开设的企业帐户之间划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收取或退还(支付)。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资格审查的,一般应采取资格预审;确有必要采取资格后审的,应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投标报名时,应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交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工商部门签发的授权委托证明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单位介绍信等原件供招标人审查验证,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澄清、修改、补充的,应当重新发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文件收受人,同时报送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查备案。澄清、修改、补充的内容为上述相关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应当重新报名;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七条 合同估算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可以实行全面资格审查。
  前款规定限额以下的工程应当实行简单资格审查。但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程,不宜采取简单资格审查的,可以实行全面资格审查。
  全面资格审查和简单资格审查的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投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部分(技术标)和商务部分(商务标)。
  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可以只提供技术承诺书,中标后再补充编制详细的符合工程实际需要的施工方案。
  技术标采用统一监制的标准样式。招标文件对商务标的格式有具体要求的,投标文件应按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十九条 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有关原始证件供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复审验证。
  第二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合同估算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8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3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应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上述限额以上的工程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确定废标。
  对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的,评标委员会必须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载明理由、依据和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公示期满后方可定标,并发出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除经市政府批准的抢险性、突击性工程外,依法依规应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其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不予备案认可。
  第二十四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人选择方式、评标方式、中标候选人、中标人、中标金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评标、中标是否有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发文件中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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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冷饮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生产、销售冰激凌、雪糕、冰棍、汽水等冷饮食品(以下统称冷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市有关食品卫生、工商管理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本办法。
市、区、县冷饮食品办公室统筹管理冷饮食品生产和销售工作,协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食品卫生监督、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生产冷饮食品的,须先经所在区、县冷饮食品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市冷饮食品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
生产冷饮食品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必要的生产、技术条件。
2、生产环境和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3、具备必要的产品检验手段、检验人员、检验场所和质量管理制度。
对生产冷饮食品的生产条件审查验收具体标准,由市冷饮食品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生产冷饮食品,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产品质量标准和配方投料生产。
2、建立产品出厂检验纪录制度。检验纪录应包括生产日期、班次、品种、数量、批号、检验结果等项内容。
3、冷饮食品的包装,须印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冰棍包装须印有零售价格。
4、新产品、新品种,须经市冷饮食品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5、产品的出厂、销售价格,须报经市物价局审定。
第五条 冷饮食品销售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具、设施保持清洁卫生;瓶装饮料,备有消毒吸管;散装饮料的饮用具,按规定洗刷和消毒。
2、不得出售变质、有异味或有杂物的冷饮食品。
3、出售自行加工、兑制的散装冷饮食品,须经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批准。
4、执行市物价局规定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不准擅自加价或变相加价。
5、采购冷饮食品,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食品采购索证制度;经销非本市生产的新产品,须报市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冷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具体情节,按规定给予责令停产、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无照经营的,坚决取缔,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2、不按产品质量标准和配方生产,擅自出厂销售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合格产品或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限期改进或视其具体情节,按规定给予责令停产、罚款等处罚,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生产、销售冷饮食品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不执行食品采购索证制度的,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自行加工、兑制的冷饮食品或外地生产的新产品的,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视其具体情节,按规定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责令停产、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等处罚。
4、未明码标价的,擅自加价或偷工减料、变相涨价的,由物价管理部门视其具体情节,按规定给予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商品、罚款等处罚。
有本条第1、2项情形的,其产品除经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检验批准,允许降价销售外,一律不准出厂和销售;未经检验批准售出的产品,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责令追回。
抗拒执法,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冷饮食品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食品卫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标准方面的问题,分别由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4月14日

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

国家工商管理局


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
国家工商管理局



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许多单位急于寻找业务的心理,虚构业务项目,通过加工承揽广告招引客户后,再诱骗客户订立法律责任不清的经济合同,骗取合同保证金(又称质量保证金、定金、预收款等,下同)。这种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手法是:不法分子利用加工承揽广告诱使业务
承接人与之签订加工合同,在合同中故意模糊业务项目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法,当业务承接人完成业务项目后,不法分子任意解释质量标准,千方百计使业务承接人完成的业务项目达不到其要求,最终以业务承接人无能力履约为借口毁约,并不退还原收取的合同保证金。这种违法行为的直
接后果,是业务承接人不仅合同保证金被骗,其支付中介人的中介费及为承接和完成业务项目的其他投入也无法收回。目前,此种违法行为滋生蔓延,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为规范加工承揽广告的发布行为,打击虚假加工承揽广告,特通告如下:
一、加工承揽广告是指企业(以下称业务委托人)自行或通过中介人发布的寻求其业务项目合作伙伴(即业务承接人)的广告。加工承揽广告仅是一种业务项目信息的介绍,不是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加工承揽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业务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规格、材料要求;
2、业务项目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
3、业务项目的来源、具体数量、经济效益预测和分析、完成时限要求;
4、完成业务项目所需的人工、资金投入数量。
二、加工承揽广告须注明加工承揽广告不能作为承接业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的忠告语。
三、广告发布单位要加强对加工承揽广告的审查,对不能核实的事项不得发布。
四、发现业务委托人或中介人在广告中作虚假表示的,向广告发布单位所在地或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五、业务承接人经过广告介绍,在与业务委托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到欺骗的,向业务委托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六、业务委托人、业务承接人、中介人通过广告介绍相识,就某项业务签订了经济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经济纠纷的,可依法请求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对违反本《通告》第一、二、三项要求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广大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辨别加工承揽广告真伪的能力,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虚假加工承揽广告。本《通告》发布后,对仍然继续进行这种违法经营活动的违法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199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