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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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人才中介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的组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配置与开发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有单位、民营机构和具有开办条件的自然人均可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据管理权限,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 中央在甘单位、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跨市(州)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外省(市、自治区)的单位合作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冠名“甘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 市(州)、县(市、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三)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五万元人民币;
(三) 有三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岗位培训获得从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 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工作章程、制度;
(五)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书》,提供中介机构章程,办公及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验资证明,从业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者发给《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取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属于企业的,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属于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向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终止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登记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许可范围开展下列业务:
(一)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储存、发布和咨询;
(二) 人才推荐、招聘、培训、测评、租赁;
(三) 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四) 从事授权的人事代理业务;
(五) 按照规定举办人才交流会;
(六)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九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 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虚假承诺;
(三) 伪造、涂改、转借、出租、变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四)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 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六) 以委托、转让、挂靠、承包等方式经营;
(七) 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上岗。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者,不允许上网。
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颁发从业资格证。
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工作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在本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按规定到具有审批权限的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补办《许可证》。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和监督检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对人才中介服务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人才中介机构超出《许可证》范围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按照《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书》、《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由甘肃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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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1998〕2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通过政府职能由财政、企业和社会三家共同筹集,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
“保障金”筹集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保障金”的缴交单位为区直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其非驻邕所属二层机构,下同)。
按本办法筹集的“保障金”只用于自治区直属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缴交社会保险费用。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网络的管理费用,以及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按《通知》规定执行,不在“保障金”中列支。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通知》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是编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算(筹集)、制订财务管理办法和财务监督的主管部门。区直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交的“保障金”一律纳入自治区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
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帐核算管理。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不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 社会筹集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按规定时间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按规定时间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每延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如屡催不缴交“保障金”和滞纳金的,自治区财政厅将通过银行划缴并加罚相当滞纳金总额的罚金。

二、“保障金”的筹集缴交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当年10月上旬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填报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及标准,编制次年的基本生活“保障金”预算,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根据《通知》的规定,自治区本级“保障金”的来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缴交。
(一)根据“三三制”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作出安排。
(二)自治区财政厅从区直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上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中提取5‰,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自治区劳动厅从自治区失业“调剂金”总额中划提5%(不含利息收入,下同),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区直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每招收使用一名农民合同工年缴交200元。由各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筹集,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五)自治区直属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企业按“三三制”原则缴交,按时足额缴入本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保障金”的缴交程序。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数,按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及标准逐月或按季拨付。
(二)区直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缴交的“保障金”,统一实行按季预交和年终汇算清交。(1)各单位、各主管部门在当年第一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根据上年度本部门汇总填报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计算出当年应缴交“保障金”任务额度,并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2)按季预交
截止时间为每季终了10日内(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年终汇算清交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10日前(逢法定节假日顺延)。(3)自治区财政厅在年终汇算清交前,视缴交情况,组织主管部门财务人员对缴交单位进行互检互查“保障金”缴交的进度和额度。
(三)自治区劳动厅根据上年度填报的失业保险“调剂金”总额缴交的“保障金”,于当年3月10日前(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同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区直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当年1月底前,将《使用农民合同工缴交保障金申报表》发至所属二层机构,由其填报本部门、单位上年度使用农民合同工人数及应缴交的“保障金”;并于当年3月10日前(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将所属的二层机构填报的应缴交的“保障金”汇总
后(包括区直单位、主管部门本身应缴“保障金”数),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并全额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五)企业按“三三制”原则负担的“保障金”,实行按月由企业缴入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年终结算清缴。年终结算清交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10日前。企业缴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保障金”凭证,报送其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各一份。
第九条 区直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委托自治区财政厅从其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帐户或企业有关资金帐户直接划转“保障金”的,由委托部门出具委托书,自治区财政厅通过银行办理。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各单位、主管部门筹集缴交的“保障金”总额的1%提取管理费,返还给有关单位、主管部门用于筹集缴交“保障金”的管理开支。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金”不计提管理费。
第十一条 缴交“保障金”的单位、主管部门持缴交“保障金”的有关凭证到自治区财政厅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金”筹集缴交专用收据》。

三、“保障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保障金”的使用范围为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并且按《通知》规定的享受年限内的下岗职工。
第十三条 “保障金”发放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劳动厅报送的“保障金”年度开支计划,按月拨付给自治区劳动厅,由其拨付到自治区直属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所属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接受“保障金”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财务报表,按季、年度向自治区劳动厅填报“保障金”财务报
表。
第十四条 凡符合《通知》规定的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向自治区劳动厅申请“保障金”,申请表格一式三份,经自治区劳动厅审核盖章后,一份报送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一份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厅根据企业的申请报告,经审核后制订年度“保障金”开支计划。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制订的“保障金”年度计划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筹集的“保障金”在使用上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安排使用,不允许作超收入总量安排支出。
第十七条 “保障金”收支、使用和监督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和财务报告制度。自治区劳动厅所属经办机构按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报送财务报表。
“保障金”的筹集缴交,使用管理接受自治区审计部门定期或抽查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保障金”的缴交、拨付一律使用银行《转帐支票》或《信(电)汇凭证》。
银行按规定应收取的“保障金”营运手续费,不得自行在“保障金”中提取,所属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中拨付。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直属单位、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二层机构筹集“保障金”,一律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金”筹集缴交专用收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金”筹集缴交专用收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格式并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挤占、挪用“保障金”的,一经查实,根据财政法规予以处罚。

四、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劳动厅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在自治区直属范围内的单位、主管部门不再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帮困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办法》(桂政办发〔1997〕184号)。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原则制定符合本辖区的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劳动厅解释。申报缴交“保障金”的有关表格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



1998年10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通知

国税函〔2007〕899号
成文日期:2007-0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以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今年8月6日,中央文明办、北京奥组委在京召开了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组织广大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营造喜庆热烈的奥运会氛围,展示我国人民期盼奥运、参与奥运、奉献奥运的精神面貌。为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重大意义
  奥运会是当今世界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强的国际体育盛会和以体育为载体的文化庆典。举办2008年第29届奥运会是中华民族的百年企盼,也是一个向世界展示中国的舞台。通过举办奥运会展示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展示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展示中国人民的良好文明素质。现在距2008年奥运会只有350多天的时间,紧紧抓住并利用好举办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的历史机遇,广泛深入地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是实现人文奥运目标、成功举办奥运会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体税务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税务系统文明水平的有效载体,是推进税收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中央文明委、北京奥组委联合下发《关于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通知》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紧紧抓住迎接和举办奥运会的有利契机,以讲文明、树立文明新风为重点,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的安排,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积极开展文明风尚宣传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文明观赛教育等活动,提高税务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实施窗口行业文明服务工程,提升办税窗口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配合地方的奥运志愿者招募工作,推进志愿者培训计划等多项工作。
  总的来看,全国税务系统“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产生了广泛影响。“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已在全系统推开,广大税务干部职工支持奥运、参与奥运、共享奥运的氛围日益形成。
  二、结合实际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
  根据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进展安排,下一阶段,全国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总的要求是:紧紧围绕文明礼仪、公共秩序、社会服务、城乡环境四项主要任务,着力抓好文明风尚宣传普及活动、窗口行业文明服务工程、奥运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环境综合改善工程等重点工程。对于税务系统来说,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奥运教育培训,积极实施道德建设工程,提升税务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强化干部职工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理念。旗帜鲜明的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讲座及知识答题等各类主题实践活动,普及奥运礼仪知识,强化岗位行为规范,使“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在全系统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为迎接奥运会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二是开展岗位练兵,提高办税服务水平,建立和谐征纳关系。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深入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为抓手,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要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建立健全包括规范执法、优化服务、考核监督以及文明礼貌准则在内的纳税服务体系,结合实际,明确纳税服务的工作流程与标准,实现事项、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依托信息化,积极创新纳税服务的方式和手段,实行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推进税库
  银联网,方便纳税人办税。开展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和援助,规范12366热线服务,大力推行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首问责任制。将纳税服务与依法治税、税收政策落实、办税流程简化、维护纳税人权益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促使纳税服务不断优化。
  三是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大力推进“窗口”建设。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开展的奥运环境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纳税环境,更方便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特别是办税服务厅等“窗口”单位,要合理安排纳税申报时间,在纳税人密集的地方适当增设服务网点,根据业务量合理调配各类窗口数量,可配置“排队取号机”,按号分散等候。办税高峰时,可临时增加办税窗口、增派工作人员、延长办税时间。要将性能较高的计算机设备优先配置到办税服务工作方面,提高办税效率,缩短办税时间。积极配合地方环境整治工作,大力实施绿化、美化、净化工程,努力创造井然有序、优美舒适的办税环境。使办税服务厅真正成为服务工作高质高效、功能设施齐全、环境优雅的税务系统迎奥运“窗口”。
  四是加大活动宣传力度,展示税务行业文明形象。各级税务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宣传活动,及时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宣传本单位采取的措施、出现的变化、取得的成效,宣传税务干部职工对“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支持、参与以及愿望、意见和建议,及时推广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典型经验。要对全体税务干部职工进行文明礼仪宣传教育,着力营造讲道德重礼仪的浓厚氛围。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掀起优质服务迎接奥运、树立税务新风尚、推动行业文明建设的热潮。
  三、“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要务求工作实效
  各级税务部门在“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中,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之风,扎扎实实、齐心协力、团结合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把“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作为当前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要建立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员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呼应、多方联动的工作合力,要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各负其责,各展所长,密切配合,共同把"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引向深入,取得实效。
  二是发动群'众'参与,形成全体税务干部职工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局面。北京和协办奥运的天津、上海、青岛、沈阳、秦皇岛等城市是“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重点城市,这些城市的国、地税局要走在前列,迅速启动,形成热潮,在全国税务系统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同时其它省(区、市)税务部门都要积极、主动地把活动开展起来,动员广大税务干部职工、人人动手、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一言一行做起,摒弃各种不文明现象,培养文明行为习惯,共同塑造税务干部职工讲文明、讲礼貌的良好形象。
  三是同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增强整体效应。税务系统多年来广泛开展的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改陋习、树新风工作的有效载体。
  要把“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与创建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巾帼文明岗、青年文明号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深化主题,充实内容,拓展领域,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巾帼文明岗、青年文明号要在引领文明风尚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迎接和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中再立新功。
  四是从实际出发,防止形式主义。从现在起到奥运会开幕还有不到一年时间。税务部门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要扎实推进、务求实效,避免好大喜功、做表面文章。要通过这项活动,提升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的道德素质和职业修养,提高依法治税能力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促进税务系统的全面建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