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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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
8〕14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有关要求,现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经费保障的基本原则
制定财政经费保障政策,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考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省级以下机构垂直管理后经费方面的实际困难,以及解决正常经费缺口的需要,也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在增加投入的同时,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省级人民政府要立足本级财力,在确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办案经费、基本装备经费以及主要基础设施维护等重点支出项目经费尽力予以保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应逐步加大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投入。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时,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筹核定,不得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挂钩。
(四)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政策,增强对贫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的保障力度。
二、核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预算的具体要求
(一)人员经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内人员,按照国家(或省级)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岗位津贴等政策性经费,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发放,并根据财力可能,在实行医疗保险、住房制度改革后,妥善安排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住房补
贴等经费,进一步改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
(二)行政办公经费。要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予以安排,以逐步改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条件。
(三)业务经费。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项业务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予以安排。
(四)办案经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击走私贩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打击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清理“文化垃圾”等社会不良行为以及清除市场障碍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尽量予以保证。
(五)装备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装备标准,并按财力可能逐步配备到位,以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和业务工作需要。
(六)基础设施经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并严格立项审批。对已经批准的项目,要保证建设资金足额到位。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有的基础设施,要有计划地安排相应的维修经费。
三、加强管理,确保政策落实
(一)省级财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并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和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4号),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省级财政部门要按
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要求,统一核定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经费收支预算,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
和标准,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对经费管理的薄弱环节,要实行重点监督和控制,坚决杜绝铺张浪费行为。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省级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统一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汇缴省级财政或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中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上缴;省级以
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罚没收入(不含缉私罚没收入),应根据罚缴分离的管理规定,通过银行缴入当地省级财政金库。缉私罚没收入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预字
〔1998〕413号)执行。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编制内人数核定经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并结合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下大力气按规定清退自行增编人员,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节省开支,保证重点需要,压缩一般性支出,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各项经费要及时、足额拨付。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拖延拨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99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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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7〕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阿坝州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阿坝州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商标品牌意识,鼓励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发展经济,增加企业竞争实力,保护知识产权,发展支柱产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阿坝州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名优商标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获得阿坝州知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获得地理标志注册证的商标。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名优商标奖和地理标志商标奖:

  (一)中国驰名商标奖;
  (二)地理标志商标奖;
  (三)四川省著名商标奖;
  (四)阿坝州知名商标奖。

  第五条 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名优商标奖和地理标志商标奖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获得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持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的有关证明和材料到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奖励。

  第七条 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申请奖励的证明和材料严格审查,提出奖励意见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期限为6个月,以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获得注册证批准之日起计算,逾期不予办理。

  本办法颁布之前获得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的,商标所有人申请奖励的期限为本办法颁布之日起的6个月以内,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条 对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所有人按以下方式和标准予以奖励:

  (一)中国驰名商标奖,每件奖励150000元;
  (二)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奖,给注册人奖励100000元;
  (三)四川省著名商标奖,每件奖励50000元;
  (四)阿坝州知名商标奖,颁发证书或奖牌;每件奖励5000元。

  第十条 名优商标称号期满后,经重新认定为名优商标的,对著名、驰名商标所有人分别奖励20000元、50000元。

  被首次确认为阿坝州知名商标的商标称号期满后,再次被确认为同档次名优商标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上述获得名优商标和地里标志商标所需奖励经费由州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名优商标奖的,由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州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对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8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制止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财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制止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财政部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对于客观公正地选拔会计人才,促进会计人员学习业务、提高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过程中,个别地区违背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统一管理的政策,擅自降低考试合格标准,发放地方性的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影响了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质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严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制度,维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管理,经财政部、人事部研究决定,现将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级别的合格标准,不得擅自降低合格标准和印制、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维护全国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各地人事(职改)和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尽快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是自行降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一律无效。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98年5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财政部、人事部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