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7年度股票发行计划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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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7年度股票发行计划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1997年度股票发行计划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7日  证监发行字[2000]77号)




  保证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新老制度的衔接过渡问题,现就1997年度股票发行计划指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年度股票发行计划指标继续有效,持有指标的单位仍可按原有程序和办法向我会推荐企业;

  二、对于占用1997年度计划指标正在我会审核的企业,企业推荐单位如有充分理由,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要求撤换,并将新推荐企业函告我会,但变更后不能再变;

  三、指标尚未用完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确定被推荐的企业并函告我会,企业确定后不得变更,两个月后仍未确定企业的指标作废;

  四、被推荐的企业如发审委两次审核都未通过或因违规等其他原因而未获核准,其所用指标即使用完毕,推荐单位不能再用此指标推荐其他企业;

  五、对于以各种形式买卖指标的行为,一经查实,指标作废,并将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

  六、请本着对企业、对市场、对广大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用好1997年度剩余指标,推荐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发行上市。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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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447号

1996-07-23国家税务总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接你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型材门窗、玻璃幕墙等业务收入应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市国税发[1996]119号),现批复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据此,我们意见,西安市所属的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我国棉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出口日期为准。


2001年6月21日